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是哪些名单

银发[2014]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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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我国云南、北京、新疆等地陆续发生了暴力恐怖事件,对社会稳定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为进一步加强恐怖融资资金监测与涉及恐怖资 产冻结工作,有效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现就做好当前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 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 1 号发布)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 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数据库中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怖活动人员名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名单中人员的资产,应当立即采 取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 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或者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与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 员名单进行核实,发现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一 切金融和支付服务,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 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同时,应当重点加强监测,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 相关资产确属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提高对反恐怖融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员工 在反恐怖融资意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反恐怖融资的监测分析水 平。&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 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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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州市司法局关于扬州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扬银发〔2018〕33号&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市司法局关于扬州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扬州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承办业务时,应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本通知所指公证机构为依法设立、取得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并在扬州地区办理公证业务的机构。
本通知所指公证员为依法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扬州地区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业务范围
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为客户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或提供相关服务:
(一)办理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变更登记过程中的继承、赠与、置换、析产等公证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等公证事项;
(三)财产分割、股份转让、租赁等法律行为公证事项;
(四)拍卖、金融合同、债务合同等公证事项;
(五)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有关财产、物品的公证事项等。&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具体义务
(一)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申请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同时核对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工作记录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结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保密的具体要求,妥善保管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及其相关工作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一般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发现或者有充分依据怀疑申请人、申请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黑名单监控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的监控,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得为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公证业务;发现涉及恐怖组织和人员申请办理公证业务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银行报告。
(五)宣传和培训
公证机构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和宣传活动,确保本机构公证员具备必要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三、监督检查及违规责任
(一)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将会同扬州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违规责任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将会同扬州市司法局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等监管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可建议扬州市司法局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日起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8日&&&&&&&&央行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征求稿)》。
  央行表示,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基础;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条例的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截至今年,全国共有小贷公司6000余家,贷款金额超过2000亿元。
  以下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信贷市场层次也不断丰富。目前,除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外,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的放贷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构成了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部分,丰富了我国信贷市场层次。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信贷体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贷资源配置不平衡,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还存在短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积极作用。从国际经验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制定本条例有助于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有助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服务小微、“三农”等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群体,促进金融包容;有助于增加信贷市场的多层次性,更好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需求。
  (二)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
  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正面激励与负面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三)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为的监管,从借贷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计算、禁止捆绑搭售、贷款广告、债务催收、禁止掠夺性放贷和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全面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商业行为,明确行为底线,平衡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放贷业务涉暴涉黑,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第三条)。
  据此,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此外,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第五十条)。
  (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与终止。
  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名称、高管任职条件、注册资本要求、申请许可程序,跨区经营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以及解散和破产、撤销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章)。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第十二条)。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破产,需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业务经营规则。
  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包括: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发放贷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本组织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组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在贷款发放后持续跟踪调查贷款投向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建立贷款损失拨备、贷款减免和呆账核销制度;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所发布的广告中应当清楚展示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编号并明确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债务催收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得约定仅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第三章)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依据本条例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由注册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是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是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调查取证等现场检查措施以及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四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依法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五是建立全国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成为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第三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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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CFT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测试题库:判断题汇总(91道题目)
一、判断题
1、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银监会报备。
&2、金融机构对于所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不必进行分析识别。
3、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对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均应保密。
5、涉恐黑名单的处理包括三个步骤:第一,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第二,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第三,及时报告涉恐可疑交易。
&6、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7、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指定的机构。
8、银行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9、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10、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即溶机构可登记汇出款的机构所在地名称。
11、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可疑的交易。
&12、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银行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13、客户由他人代理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汇兑并登记,可以不对代理人审核。
14、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客户”。
15、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短期限保存。
16、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村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
17、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指标中的行业因素包括贵金属、稀有矿石或珠宝行业;与武器有关的行业;房地产行业;现金业务等。
&18、银行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第1333号决议名单的,银行应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19、某客户将其1年期存款100万元到期后的本金及利息续存入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本人另一账户,金融机构为发现该交易可疑,可不报告。
20、单笔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当日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不包括在内。
21、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2、《反洗钱法》中专门规定了“反洗钱调查”一章,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从而使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3、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4、.反洗钱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25、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是指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过程中,当客户要求将调查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暂时禁止客户提取该账户资金的强制措施
2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用户安装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27、反洗钱调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针对可疑交易活动,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行政行为
28、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可疑交易活动,不包括群众举报
29、反洗钱调查只能采取现场调查
30、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采取的登记保存措施
3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3年。
32、将新建业务和业务办理过程中筛查出的涉恐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监控名单,不必上报可疑交易。
33、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可疑交易活动,不包括群众举报
34、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对)
3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对被查机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6、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37、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将反洗钱检查信息泄露个给无关人员,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反洗钱调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针对可疑交易活动,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行政行为
39、对公外汇存款账户销户前,若该账户为反洗钱合规部门一直关注的账户,则网点应在完成销户的同时,向反洗钱合规部门上报该客户的销户情况,以履行可疑交易持续监控职责。
4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4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2、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客户、代理人
43、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44、客户身份识别中的禁止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45、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46、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7、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主体只有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
48、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环节包括了贷前调查、贷后定期识别及贷后检查等。
49、有针对性地开展贷前调查,应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和性质。 对&
50、与开立账户识别客户身份流程中规定的“核对”一样,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采取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相关部门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
51、发放外汇贷款后,银行没有必要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
52、外汇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核的识别要点是真实贸易背景
53、对外汇贷款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中,银行要对贸易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销该产品的能力进行分析
54、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便于反洗钱调查、侦查和监督管理,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对)
5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安全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
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
56、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57、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业务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58、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汇出款的机构所在地名称。
59、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短期限保存。
60、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61、银行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62、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63、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64、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将反洗钱检查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5、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的,不属于可疑交易。
66、《反洗钱法》中专门规定了“反洗钱调查”一章,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从而使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67、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属于可疑交易。
68、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可疑交易活动,不包括群众举报。
69、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属于可疑交易。
70、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71、金融机构对于所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不必进行分析识别。
72、反洗钱调查只能采取现场调查。
73、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74、客户由他人代理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可以不对代理人审核。
75、单笔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当日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不包括在内。
76、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
77、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
78、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
79、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犯罪分子名单相关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错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错)
8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实名证件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实名证件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错)
82、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3、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错)
84、刘某某于2008年12月3日在L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申请激活其休眠的A股证券账户,
2008年12月23日-2009年3月31日发生证券交易313笔,成交金额4025.66万元。L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以“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为由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错)
85、2009年6月29日,某银行为在其本行开户的客户吴某向境外的李某汇出资金1.1万美元时,应当登记李某的姓名、账号、住所等信息。 (错)
86、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错)
8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88、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对)
89、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错)
90、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对)
91、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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