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中规定兼职工最低多少钱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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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目前,兼职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全日制用工”;另一种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兼职劳动”的规定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宪法》规定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一)&“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为违法兼职。《劳动法》应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为从事兼职劳动而违背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资、要求其停止兼职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二)限制某些类型的兼职。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对竞业禁止加以约定,违反该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应严格执行这些限制性制度条款,依法对兼职劳动加以约束和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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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规定兼职时间不超二周年
劳动法是否规定兼职时间不超二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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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对于兼职时间长短没有不超过二周年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兼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没有规定兼职时间的长短。所以,兼职多久属于双方协商的范畴,国家法律没有约束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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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劳动法小时工的工资标准
学习啦【劳动法规】 文桦
  小时工,顾名思义就是按小时计算工时和工资的劳动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劳动法小时工的工资标准介绍,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时工工资标准
  关于最新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职工月计薪天数现在为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资是:月工资、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计算,因此加班费与日工资将略有减少,这是根据最新《全国年节及放假》计算得出的。
  劳动保障部1月10日公布的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小时工的工资怎么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小时工工资结算不得超过15天。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上文告诉了大家&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以及&小时工的工资怎么支付&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小时工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当然,劳动合同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可以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如果您不知道小时工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审查已经签订的合同,谨防自己的利益受损。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按小时计算的,包括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此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目前,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其中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笔费用应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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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兼职在法律上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法行家
小时工资来讲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符合目前的最低工资制度 只能说这种安排不够人性化,但是不违法 兼职人员不受劳动法调节 麻烦采纳,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
第二条 1. 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早退、私自外出而未能执行勤务所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 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第三条 1. 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 (3)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第八条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 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工局所制订的最低给付额. 员工因私事请假或迟到。
(奖金计算及给付)
第十条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 基本工资,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并于每年七月根据员工的表现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工资的构成)
第一条 兼职员工的工资。
(交通津贴)
第四条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单程距离超过五公里以上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应从离职日的七日内:
1,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支给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尾数的处理)
第五条 工资计算时.25=加班津贴
2. 深夜执行勤务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勤务津贴,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21日开始到当月的20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给付日; (4)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 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庆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九条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规定为绩效优良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1; 交通津贴. 2. 3,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第六条 1.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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