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还能不能办理该房产买卖公证费用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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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办理了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公证,后借款未还,房屋被受托人出卖还款,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人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办理了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公证,后借款未还,房屋被受托人出卖还款,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本案判决认为,以买受人得知产权人欲借款后积极联系出借人及提供实现准备的委托书等情形,判断买受人与受托人为恶意串通损害产权人利益,因此其买卖合同无效,产权应当回复原产权人。二审则认为,“鉴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与原审被告费某某之间存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而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费某某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现抵押权。但纵观本案,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本不相识,而是黄某在获悉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积极联系了费某某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系争房屋余额抵押登记手续;当日,费某某等人又准备了《委托书》,联系了公证部门。之后,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获取了银行贷款,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注销了系争房屋原设定的抵押,等等。上述情形中有关涉及来某某、蔡某某权益的具体事宜,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既未通知且又未在来某某、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所为,尤其是在获取银行110万元贷款情况下,扣除68万元借款及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手续费计235,463.75元后,其余房款未再支付来某某、蔡某某,更能证明本案非真实买卖房屋,而是黄某与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因此,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钱某某以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出借人的安排可谓严密细致,如果不是房屋买受人有事先积极联系出借人的情节,则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经公证的受托人有代理权,因此其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取得的产权受法律保护。
&黄某与来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原审被告钱某某。
  原审被告费某某。
  上诉人黄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三(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池,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来某某、蔡某某取得了系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屋的产权。
  日,来某某(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蔡某某(共同抵押人)与费某某(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日签订本合同,乙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房产(即系争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担保,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均同意本合同。借款金额68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年利率12%,借款用途:合法投资。抵押物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产总价95万元,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所有权人为来某某、蔡某某,该抵押物现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6万元,乙方保证目前及以后乙方的该项欠款少于16万元。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以该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乙方保证该抵押物的居住权人仅有来某某、蔡某某。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从该合同生效起对乙方的所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直至乙方履约完成。甲方有权依法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向共同抵押人或保证人追偿债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之后甲乙双方及其余相关方面应当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明交于甲方保管,直至乙方偿还全部欠款。期间乙方不得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来某某、蔡某某与费某某于当日即至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余额抵押登记手续(来某某、蔡某某尚未结清系争房屋银行贷款,故房屋之前已抵押给了贷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同日,来某某、蔡某某还在费某某等人的安排与陪同下(黄某、钱某某同往)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由费某某等人事先准备好提供给来某某、蔡某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委托人是座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的房产登记权利人,现我们委托钱某某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如下事项中需要由我们办理的事宜:一、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代为归还上述房地产中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三、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的买卖合同、申请并支付房地产出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领取房地产转让价款、并协助买受方办理按揭贷款及其它相关手续;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五、代为办理维修基金的交割、物业进出户手续;六、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产权过户手续。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已认可。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之日止。”
  日,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费某某未收到来某某、蔡某某的还款。
  日,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以138万元的转让价受让系争房屋,来某某、蔡某某于日向黄某交付房屋。事后,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办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黄某并于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期间,黄某于日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黄某用系争房屋作抵押,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110万元,贷款期限自日至日,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预计每月还款额为5,353元。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黄某放贷110万元,费某某收取了其中的68万元作为来某某、蔡某某向其清偿的借款。现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此外,在房屋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之前,钱某某还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
  另查明,为了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黄某在钱某某的协助下,代为来某某、蔡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清偿了来某某、蔡某某的贷款余额计 234,463.75元,并办理了注销民生银行设定在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手续。
  2010年8月,来某某、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黄某与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变更或依法撤销,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诉讼中,来某某、蔡某某将诉请明确为要求确认黄某与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某协助来某某、蔡某某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黄某要求驳回来某某、蔡某某的诉请。钱某某辩称其没有欺诈行为。费某某要求驳回来某某、蔡某某的诉请。
  诉讼中,来某某、蔡某某表示愿意向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234,463.75元及1,000元手续费,计235,463.75元。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某与黄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来某某、蔡某某虽然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委托书》仅载明钱某某有权代为来某某、蔡某某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未授权钱某某有权决定系争房屋的出售价款等买卖合同重要事宜,钱某某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来某某、蔡某某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钱某某在未征得来某某、蔡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黄某约定了房屋售价,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在事后直至房屋过户也未将房屋买卖情况告知过来某某、蔡某某,其行为显已超越了代理权,且事后也未得到来某某、蔡某某的追认。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从本案整个事情经过反映出,黄某得到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为来某某、蔡某某积极联系了借款人费某某,费某某在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当日,又为来某某、蔡某某准备好了《委托书》,并联系好了公证部门,而诸多委托事项均为系争房屋的买卖、过户事宜,来某某、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又系费某某找来的,且与费某某是朋友关系,而当日的借款期一到,在未通知来某某、蔡某某的情况下,钱某某即与黄某在同年5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扣除五一假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星期,之后在同年的6月9日钱某某已与黄某向交易中心递交了产权过户的所有申请资料,而在此之前,为了能顺利将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钱某某还协助黄某代为来某某、蔡某某结清了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234,463.75元,并注销了该行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此外,钱某某还协助费某某办理了撤销系争房屋的借款抵押手续,而费某某于同年的6、7月间从黄某向星展银行申请到的110万元贷款中得到了68万元,来某某、蔡某某未收到过分文房款。从上述过程不难看出,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时间抓得非常紧,费某某辩称的债务到期后一直与来某某联系,均联系不上的意见与上述过程的迅速进行的事实不符,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的行为。综上,钱某某以来某某、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费某某辩称的因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才将房屋出售还债(即实现抵押权)的辩解意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费某某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实现抵押权,而费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费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基于买卖合同无效,黄某应协助来某某、蔡某某将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在履行该义务之前需偿清110万元的贷款余额,注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抵押权,而来某某、蔡某某也应向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235,463.75元(包含1,000元手续费)。费某某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从黄某处收取的68万元应返还给黄某,而其与来某某、蔡某某间的借款纠纷应另行解决,并依法实现抵押权。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钱某某以原告来某某、蔡某某的代理人名义与被告黄某于日就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偿清贷款余额(具体以偿清时该行出具的帐目为准),并办理注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抵押权手续;三、被告黄某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来某某、蔡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告来某某、蔡某某名下;四、原告来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人民币235,463.75元,如被告黄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的贷款清偿义务,则此款直接用于为被告黄某清偿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余额;五、被告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黄某人民币68万元,如被告黄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的贷款清偿义务,则此款直接用于为被告黄某清偿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余额。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 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9,630元,由被告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共同负担。
  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委托书》中“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授权,即是包括了授权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如果授权人只委托被授权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那么授权人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条款,因此钱某某在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完全是有权代理。二、上诉人与钱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不但没有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反而略高于市场价格;《委托书》也没有具体约定钱某某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是否必须通知授权人,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辩称:一、上诉人在买房前未曾看过房,而是与钱某某恶意串通,以欺诈行为侵吞被上诉人的房屋。钱某某代理费某某是合理的,而代理被上诉人是不合理的。借款到期后钱某某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即签订买卖合同,而费某某在还没有拿到借款的情况下将抵押权撤销了,这是不合情理的,该行为的目的就是方便过户。二、除了借款,还有50万元上诉人一直没有归还被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辩称:一、被上诉人曾出具承诺书,因此原审被告钱某某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二、原审被告费某某借给被上诉人的钱款是通过合法途径的,但到期后被上诉人却不予归还。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与原审被告费某某之间存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而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费某某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现抵押权。但纵观本案,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本不相识,而是黄某在获悉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积极联系了费某某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系争房屋余额抵押登记手续;当日,费某某等人又准备了《委托书》,联系了公证部门。之后,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获取了银行贷款,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注销了系争房屋原设定的抵押,等等。上述情形中有关涉及来某某、蔡某某权益的具体事宜,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既未通知且又未在来某某、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所为,尤其是在获取银行110万元贷款情况下,扣除68万元借款及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手续费计235,463.75元后,其余房款未再支付来某某、蔡某某,更能证明本案非真实买卖房屋,而是黄某与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因此,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钱某某以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懿欣审 判 员  朱 红代理审判员  严卫忠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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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我在上海。我的房产抵押给个人。并做过公正。如果我不到场。对方能买卖我的房屋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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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我的房产抵押给个人。并做过公正。如果我不到场。对方能买卖我的房屋吗
上海&10-22 03:51&&悬赏 30&&发布者:微信用户 & 回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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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公证后被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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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还用公证吗?房产过户如何公证?
房屋过户有时候会发生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所以越来越多人在房产过户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产公证,如果结婚的时候没有对......
房屋过户有时候会发生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所以越来越多人在房产过户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产公证,如果结婚的时候没有对购买的房屋进行产权公证,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会针对房屋产权进行协议划分。那么,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还用公证吗,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如何公证呢?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还用公证吗?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两个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意见统一,通过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解除婚姻状态恢复自由的一种离婚方式,离婚后对于房产过户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公证,离婚房产析产是对离婚房产过户免除征契税的证明。
2、要是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的,离婚后可以另行分割,不需要公证。只须凭协议和离婚证书、证明所分割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3、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一定要在离婚的时候经过的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在房产办理上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如何公证?
协议离婚后会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并为赠与书办理公证,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房屋过户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1、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以上就是关于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还需要公证以及如何公证的介绍了,各地区根据自己地区的情况也在制订不少涉及房地产的政策,国家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各地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都是办理房产公证的依据,具体都需要先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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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不是所有房产过户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过户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房产公证虽然不是交易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但是经过公证后的房产过户可以避免很多风险,那么房产过户公证如何收费?房产过户公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房产过户公证如何收费1、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以及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是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2、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第二条:司法部门中有相关的规定。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房产过户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如果要将一方财产在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办理财产只是办理过户的一个前置程序而已,按照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这种过户要交纳大约20左右的税收,建议还是结婚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再过户。如果非要婚前公证过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需要双方均携带相应的证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协议等),当着公证员的面办理公证手续,具体的文件资料则要咨询公证处。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以上就是房产过户公证如何收费和房产过户公证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会议全面总结了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方面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房地产公证业务的方针,制定了更好地为房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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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公证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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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涉及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手续繁琐。购房者由于缺乏房地产交易知识,没有相关经验,不了解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事情也办不圆满。...
抵押房产公证后被过户-问答
抵押公证哪些手续?
抵押公证: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借款有必要公证吗?
抵押借款合同不去公证一样有法律效力,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保障。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信用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另外,也可以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或者重新开具借据,加注新的时间,以延长时效。
房子公证抵押什么意思?
房产抵押公正含义
1.房产抵押公证就是将自己的房屋房产抵押给他人,用于作为偿还自己某债务的担保,在自己的债务无法清偿时,法院将该抵押的房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房产公证一般是指公证机关根据贷款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说不是房产交易的必要的环节,但房屋房产经过公证处的审查,房产抵押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过公证的购房合同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子做过抵押能过户吗?
房子做个抵押能过户,前提是需要已经解除了抵押,房屋抵押期间能申请过户。房主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抵押过户是什么意思?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过户,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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