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低保政策阜阳低保一级能享受315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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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阜濛农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认真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三清两建”和“十项核查”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拟对全县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市、县城乡低保工作有关文件,按照“政策严肃、&程序规范、&对象准确”&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的动态管理目标,&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时间范围
(一)年审时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7月31&日前结束,&8月份起启用年审结果。
(二)年审范围:&2017年6月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含”&三无”对象)。
三、年审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纳入低保;已经批准获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待遇:
(一)提出申请前和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家庭拥有或使用2台以上(含2台)挂式空调或一台柜式空调,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饲养宠物的;
(三)提出申请前3年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四)家庭有店面、房屋出租等经营收入,或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成年子女必须全部自住或住房建筑人均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以内的除外);
(五)农村家庭在本村拥有住房外,另在他处拥有住房或门面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居民家庭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总额在低保标准20倍以上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1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八)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或进行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九)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连续两个月家庭月使用水、电、燃气费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月人均通讯费用超出低保标准15%的;
(十)提出申请前1年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含幼儿园)或者在高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2倍及以上的学校,大中专院校除外)就读的;
(十一)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一年内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十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无特殊困难,连续获得低保待遇6个月的;
(十四)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和村组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十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将财产赠予他人的适用本条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十七)为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放弃生产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家庭;
(十八)因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十九)未办理收养登记证非法收养小孩的家庭;
(二十)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十一)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十二)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二十四)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二十五)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二十六)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二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领取低保金的;
(二十八)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字认证的;
(二十九)县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重点
(一)严格坚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按要求坚持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登记备案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界定保障对象。要加大收入、财产核查力度,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防止错保漏保。严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及“拆分低保金”、“搭车低保”等违规现象,重点对多个子女对象获得低保的进行清查清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严格按要求完善低保档案资料。要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做好城乡低保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档案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城乡低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对资料不完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象退回资料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对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困难事实,提供准确的收入和支出证明,有子女对象申请低保的必须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儿媳、女婿户口本),乡镇将相关信息录入到阜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进行信息比对,针对子女有车辆、房产等信息的将取消该户低保或者不予受理,
不录入核对平台的低保对象予以停发低保金。
(四)严格执行标准坚决清退违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清退:
1、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2、低保对象已进入社保的家庭且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3、低保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
4、子女大学毕业后已就业,有固定收入的;&
5、原因丧偶或离异入保,现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6、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的;
7、没有说明子女情况,但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8、获得低保人员一方下岗、失业,但其配偶有稳定收入的;
9、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0、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却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
11、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五、方法步骤
此次年审复核全县统一安排,由乡镇政府组织各村(居)具体实施。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信息比对”等方法进行。由乡镇民政所和各村(居)接受申请,将所有申请户汇总成册,由各村两委干部、镇包村干部、和所属村民组组长负责本区域入户调查;由乡镇民政所进行信息比对;各村(居)组织评议;县、乡镇组织审核审批并公示;最后由低保办进行数据录入。
(一)申请受理(7月1日-10日)。由户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及收入状况、户口簿、身份证、低保金存折及疾病证明书、病历、残疾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授权书及诚信承诺,同意将信息录入到阜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入户调查(7月10日-20日)。由乡镇民政所牵头组织各村(居)两委干部、包组村干部及村民组长对辖区内申请对象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要求所有申请了低保的对象由包片乡镇干部、包组村干部和所在村民组组长组成调查组,100%进行上户调查,并填好调查表格,签定承诺书,对无争议的低保户,收全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大病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等)。
(三)民主评议(7月20日-25日)。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各村包片乡镇干部、包组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贫困户代表组成20人以上评议小组,评议代表人员内要有一名残疾人代表,代表残疾人群体参加评议,当场听取申请对象陈述家庭情况,质询疑难问题,结合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投票评议。评议结果要在政务公开栏和居民聚集地显要位置进行公示7天以上,评议留存记录,拍照留存照片存档。乡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评议公示结果负责,坚决杜绝走过场、假评议。
(四)信息比对、审核备案&(7月1日-30日)。对继续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由乡镇民政所刷新核对系统数据;对新增对象村(居)必须按时上报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对。乡镇民政所将根据各村(居)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各村(居)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六)审批公示(7月25日-31日)。各村(居)核查公示情况汇总之后,进一步核对资料,提请乡镇政府进行会议审核。乡镇召开政府会议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府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局本年度低保保留、新增人员资料。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上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和重点对象全部入户核查。审批结果并委托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打卡发放。&
(七)数据更新(8月1日-10日)。各村(居)根据低保审批情况,整理低保档案,填写年审记录,并协助乡镇民政所进行网上数据录入、补充、调整和更新,对城乡低保证进行年审,核发和更新低保证件。所有数据更新工作,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同时将新数据报乡镇民政所。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低保年审工作是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务必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突出年审工作重点,强化年审工作措施,确保年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组织领导要到位。为加强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年审工作力度,强化年审工作效果,各乡镇都要成立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包村干部负总责,民政所长具体干的领导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夯实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年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导工作。
(三)宣传培训要到位。各村(居)要召开城乡低保年审工作专题会议,布置工作,落实责任。及时出台低保年审工作方案,培训工作人员,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低保年审工作公告,通过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和此次年审工作的主要措施,营造浓厚氛围。
(四)工作措施要到位。本次年审工作量大面广,且政策性强,在工作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坚持按低保政策和条件进行核查,另一方面要深入到户、以拉网式方式展开核查,要真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核查到位。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核对”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邻里走访真实、民主评议规范、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五)责任落实要到位。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做到“四不审批”:不入户调查不审批、不民主评议不审批、不张榜公示不审批、不实行备案不审批。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干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阜南县民政局安徽阜阳低保一级2017低,能享受315政策吗?_百度知道
安徽阜阳低保一级2017低,能享受315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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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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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阜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10:36:35&&阅读次数:次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阜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民政局
&&&& &&&&&&&&&&&&&&&日
阜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享受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条 &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进行100%入户核查。
第四条&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第六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低保待遇及追回低保金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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