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拆迁律师哪个收费比较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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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拆迁律师到底哪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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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多的,一般建议你去当地尤其是北京实地看看,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里面比较定出名的,你去北京问问吧,别光网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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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麻烦咨询一个拆迁问题,最新的拆迁政策,是以房产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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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拆迁房产面积及相关房产情况。武汉专业拆迁征收补偿案件律师。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房屋拆迁问题。我有一处住房,开发商说拆迁一年后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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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种情况可能是开发商在拿到拆迁许可证后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着其他原因导致新的工程不能动工。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找到当地的土地规划部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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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北京拆迁律师哪个好
&&王奇兵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的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将组合诉讼与协商谈判有效的结合,始终秉承“专业、诚信、高效、优质”服务理念,尽力尽心尽责的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在法律行业中一直弘扬着正能量,保持刚正不阿的律师形象,为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黎民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王奇兵律师,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早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近年来专注研究房地产、土地法、征收条例,专业代理土地拆迁、房屋征收、工程纠纷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
&&企业拆迁中律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律师在帮助遭遇拆迁的企业争取权利时,往往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找到对方或拆迁依据或实施手段的违法之处,同时借法律程序的启动阻止拆迁的继续,从而使眼看拆迁期限迫近而无法取得进展的拆迁方在压力之下提高补偿条件,并不一定要到法庭上见个分晓。
&&一、律师具体可以做哪些工作来帮助企业争取权利?
&&律师在帮助拆迁企业维护权利时,是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发出律师函、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或者进行申诉,就是说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有的案件,仅仅一封律师函就解决问题;有时候,在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中,往往能得到非常不利于拆迁方的文件信息,使对方同意商谈;至于行政复议,人们总是认为既然几乎是维持原决定的结果,行政复议有多大意义,但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律程序的启动,不仅能阻止拆迁的继续,从而使眼看拆迁期限迫近而又无法取得进展的拆迁方压力之下主动找到企业寻求和谈,而且往往在行政复议的进程中能有意想不到的有利于企业的发现。就算到了诉讼这一步,也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见一个分晓,在企业提起诉讼的压力下,政府也会愿意以提高补偿来结束。在未上法庭之前,政府面对律师各种法律手段组合的压力下通常会提高补偿条件。
&&最后提起诉讼时,企业可以对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批准、拆迁许可、拆迁许可延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和不作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对工商、税务、生产安全等处罚及公安等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还可以提起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租赁合同解除、恢复原状、民事赔偿、债权债务保全、抵押担保、股权争议和房屋产权争议等民事诉讼。
&&被拆迁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提起故意伤害的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二、委托律师可以获取的优势和避免的错误:
&&委托律师在战术上能带来如下好处:
&&1、表明自己维权的决心,让对方不敢贸然行事。
&&2、法律程序的启动拖住了对方要急于推进的拆迁进程,这才能增加自己谈判的筹码。
&&3、通过各种法律程序中获取的文件和信息,找到事情的原委真相和对方的违法点,才能有牢牢的据以谈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律师指导下自我检查。在税收、银行贷款的偿还、消防、安全等方面不要有违法之处使对方有可乘之机,如贷款未还清,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这一会对企业资产评估造成消极影响,还有可能让对方以银行申请财产执行的方式来进行拆迁。
&&委托律师还能避免如下错误:
&&1、暴力抗拆。想仅凭一己之力对抗政府制止强拆,是不不明智和不合时宜的,只会给自己带来伤害。作为一个公民,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法律意识。当然,暴力方式的采取反映了人们鉴于以往的对法律的不信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今日之中国的确已大有不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依法治县’
等治国理政方针提出并践行的大背景下,我们国家的法治环境在改善,政府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在进步和提高,整个社会讲法信法的大势在形成,司法机关独立性的提高取得明显进展,以法维权的观念认识渐入人心。
&&不要因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人云亦云而作出错误的行动,拿起法律的武器,这是你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2、轻易搬家。不暴力抗拆不等于就轻易搬家。如此对方会认为你没有抗争到底的决心,谈判桌上你已落于下风。
&&3、轻易报价和签字。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你会犯一些看似不起眼然而实际上攸关胜负的错误。随便报价,报价过高你会被对方重点关注甚至遭到夜半行动,报价过低对方知道了你的底牌,再想提高难矣!
&&企业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1、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前者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决定,后者即房屋的建造成本。
&&2、停产停业损失。有的地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补偿,如重庆,有的地方则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总的说来,这一部分弹性较大,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一部分企业要充分准备,积极争取。
&&3、搬迁损失。包括搬迁费用和搬迁过程中的损耗。
&&4、职工安置费。
&&5、装修、附属物补偿及搬迁奖励。北京凯诺拆迁律师谈:你家房屋拆迁补偿款过低?原来这里出了问题!
  城市化的发展,让不少的房屋面临着拆迁,而有不少人反映房屋拆迁款过低!所以以下整理了一些原因,面临被拆迁的朋友要仔细看看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评估报告为基础。这几项规定足以体现拆迁评估的重要性!要知道,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但由于不少被拆迁人对这个程序缺乏了解,只针对评估报告上的数额进行计较,这时候极易忽视整个程序的瑕疵和违法之处。拆迁来临时,我们需要根据整个评估程序对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作出正确判断。
一、警惕评估人员开出合法不合理的评估报告!
《评估办法》和《估价规范》对估价时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估价人员的职业要求、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范。《评估办法》更是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评估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对于估价方来说对于同一标的物他们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评估,也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根据相关规定和职业规范来说他们的报告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对被拆迁人来说,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产生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的!
二、警惕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参照本文“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都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房屋评估前,一定要对评估过程有个全局的把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至25条规定,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原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程序、依据、假设、技术路线、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因征收方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可以利用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容易出差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明显不合法的。
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相关评估师签字或者只有一位评估师签字,那么此次评估报告将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提醒:评估公司是分级别的,级别不同、评估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距。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1000户;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500户。假定你们这个拆迁项目总共700户,那么评估公司必须达到二级的资质,如果经过查询发现这个评估公司的资质就是个三级资质,则该评估报告就是违法的,我们因此就获得了一个谈判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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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拆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李律师根据拆迁案件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的特点,办案中注重在“准、韧、勤、巧”上下功夫,敢于对案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准”就是对案件看得准,“韧”就是有韧性和毅力,“勤”就是勤劳不怕苦,“巧”就是注重办案技巧和策略。从而,使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使更多的被拆迁人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
&&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二、拆迁安置合同的产权纠纷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安置合同都对新建安置用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拆迁安置合同的安置面积、地点、楼层、还建结算纠纷的处理
&&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拆迁人在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的面积、地点、楼层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按拆迁安置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的约定标准给付被拆迁人。拆迁人以无房为由拒绝安置,而被拆迁人仍要坚持按原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给付。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
&&拆迁人将同一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给数个被拆迁人,或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致使发生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的,应确认争议的房屋归最先订立协议的一方;如果订立协议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的,可根据被拆迁人的需要房屋安置的紧迫程度酌情处理。对于已办理安置房的所有权手续,并已实际占有安置房,又有拆迁安置合同的,可适用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首先安置已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未取得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对拆迁人另行提起诉讼,拆迁人负有另行补偿安置的责任。
&&对于合同约定的地点、面积等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应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处理,对于还建结算问题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条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违约延期付款或延期给付标的物的行为,违约方既要承担逾期付款或给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又要承担价格风险的不利责任。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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