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的失业保险怎么交该谁交的问题

我在昆山工作9年,单位拆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失业金可以领吗?可以和养老金一起转回浙江吗?_百度知道
我在昆山工作9年,单位拆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失业金可以领吗?可以和养老金一起转回浙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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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加了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以转回浙江按当地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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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可以领,转回去就不划算了,标准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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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民不愿取消农业户口:错过了拆迁就倒大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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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愿在城里“安家”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农民可享受各项国家补贴政策。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医疗保险的占3.1%;享受养老保险的占12.0%;享受失业保险的占24.3%。
财知道: 独家策划: 认为农业户口有优势,而在城市工作不稳定 中国户籍改革意见反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在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对落户城镇,农村户籍居民持什么态度?记者在长沙街头随机采访了不少农村户籍居民,当被问到&作为农村居民是否想过要转为城市户籍&时,多数人表示&不愿意&。至于原因,有人表示&农村有地,有地就踏实&,有人说&农村现在保障多了,农村人一样可以买社保&。 个案 &在农村有田有山有宅基地,有补助、社保& 25岁的王双双从出生到现在户口一直都在湘潭农村。王双双认为,农业户口有优势,&我现在也能享受医保和社保,城市户口居民虽然有社保,但工作不稳定。即使在城里有固定工作,还是不想转。转户籍麻烦。 & 按照相关法律,农村房屋遭到拆迁,户主将获得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款。在村里,王双双听说了&拆迁的传言&,&如果我转出去后马上拆迁,就倒大霉了。 & 31岁的肖田力是长沙县人,上大学前,她的户口是农业户口,上大学时户口转到学校,毕业后她想办法将户籍转回到农村。&从没想过转到城里。我在农村有田有山有宅基地,还有补助、社保。我要想去长沙市里买房一样可以。&她表示,乡里的地,她可以种果树、种菜,退休后还可以在乡里建房,她不会再把户口转到城里去了。 目前政策 不得以退土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哈尔滨近六成农民工倾向&流而不迁& 近日,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针对哈市农民工市民化倾向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哈市近六成农民工倾向&流而不迁&。与城市户口相比,农村土地对农民工的&吸引力&更强。 农民可享受各项国家补贴政策 调查中,在被问及对城镇生活总体评价时,近八成农民工表示比较满意。然而,59.2%的农民工不愿落户城市,只有40.8%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在城镇落户,因为孩子在城里上学、工作机会多,医疗和养老也相对更有保障等。 农民工不愿在城里&安家&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农民可享受各项国家补贴政策。此外,近一半农民工表示不想放弃土地和农民身份,担心转变为城镇户口后会失去原有的土地。 此外,农民工不愿进城落户的原因还有:进城生活成本高,买不起房;没有稳定工作,无法立足;农村有家人亲属,不愿离开老家;农村生活安逸,节奏慢等。 进城农民享受社会保险比例较低 调查显示,82.9%的农民工不了解近期出台的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的政策,65.3%表示不知道城镇落户的条件。&农业户口在宅基地、部分省市的二胎政策等方面享有较高的福利,但死亡赔偿、社保、医保、低保、住房、子女借读费等福利水平相对较低。&长期关注户籍制度改革的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浙江湖州德清县此前梳理的结果显示,当地城乡居民间存在33项因政策不同而产生的&待遇差异&,这些差异覆盖了居民生活、就业多个方面。 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医疗保险的占3.1%;享受养老保险的占12.0%;享受失业保险的占24.3%。总体来看,进城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险比例较低,如果生了大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大部分人都将自己承担费用。 据《潇湘晨报》、《中国青年报》报道 宽心案例 四川兴文县户籍改革 农民变城镇居民,土地依然在手 农民变居民,土地还在手,这不是梦想,而是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一场刚刚拉开的全放开、零门槛的户籍改革。 5月28日,兴文县政府向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印发了《兴文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此次兴文的户籍改革不仅全面放开了县城及小城镇落户限制,而且创造性地提出让农民&离土不失地、离乡不失权&,明确农村土地权益方面给予保障,并统筹就业、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兴文县委书记沈军介绍说。 据《四川日报》报道 户口性质不同衍生的差异与突破 ●就业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农业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教育 随迁子女高考 《教育法》规定,高考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参加高考,并到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地点报名。 【突破】 根据《意见》,将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到目前为止有27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政策,有30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养老 新农保 如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职工养老保险 从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以职工缴费35年退休为例,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达在职时收入的六成。 【突破】 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超过15年就可按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新农保中缴纳的个人账户权益也可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 ◎土地 申请廉租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廉租房或经适房的标准第一个便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农村户口来城市打工的困难人群无法申请。 房屋拆迁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附着物,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突破】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改为&公平补偿&这一原则,就是按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 观点 清理不平等法律条款须与户改同步 在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看来,清理不平等的法律条款须与户籍改革同步推进,&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 &据《潇湘晨报》报道 调查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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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全文解读(四)
发表时间: 14:32:00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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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年。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土地出让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第二十条&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条&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九条&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广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三十条&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第五章&征地程序  第三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由被征地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自告知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  (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到公安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将其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奖励及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三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如洗衣台、厨柜、厕所、室内照明线路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区市县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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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业人员,自己交的社保,出了新政策,多大年龄能退休?
近年来,国家并没有任何关于退休年龄的新政策出台。我们的退休年龄还是按照女职工50岁,男60岁的方式进行退休。
尤其是对于女性的退休年龄,很多人说,灵活就业人员或者无固定职业,失业人员,是按照55岁退休,这是绝对错误的。
退休年龄真的有延迟吗?
未来的延迟退休政策,国家绝对会考虑,广大劳动人民的意见,考虑广大人民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一些体力劳动者,年老之后,工作生活不易,会努力保持他们退休年龄不变的。
延迟退休政策很有可能会通过行业地方试点的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高管或者一些脑力劳动从业者,会首先实施延迟退休年龄。
无业人员退休年龄会受影响吗?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方式,有个别人希望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期待更好的退休待遇和较高的在岗工资待遇。可是,现在是到了年龄必须退,否则社保交不上。
如果是采用灵活退休的方式,到达退休年龄补偿金不清零。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后,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40年就是4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倍是80个月,那样一般企业更是不敢随意解除劳动者了。
通过往常政府是一个政策,都会以点带面、逐步实施的。比如我国的房地产税试点、社会保险试点,都是通过各个地方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与方法,再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试点到最后一个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足足十年时间。
这一项关系到全国所有人的利益的问题,不可能草率的,突然下发一个通知就决定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相信,现在流传的延迟退休方案都是假的,希望大家不要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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