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发行会强制退市强制退市案二审开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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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二审开庭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nbsp&nbsp&nbsp&nbsp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这起我国首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备受关注。&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照片摄影:柳星辰&nbsp&nbsp&nbsp&nbsp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据此,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幅度适当,对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欣泰电气未持异议,经审查亦均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bsp&nbsp&nbsp&nbsp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主要有三个理由:&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1、中国证监会对上诉人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上诉人虽然对于虚构应收帐款收回从而在IPO申请文件与上市后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事实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则存在非常明显的准确性疑问。上诉人认为,对于“欺诈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再上市”的严重后果,应该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2、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认定上述人“不符合发行条件”。&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3、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涉案行为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违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上诉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而且从过去案例来看,上诉人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照片摄影:柳星辰&nbsp&nbsp&nbsp&nbsp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nbsp&nbsp&nbsp&nbsp答辩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nbsp&nbsp&nbsp&nbsp答辩理由2、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符合“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要件。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nbsp&nbsp&nbsp&nbsp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三个焦点展开充分辩论。中国证监会强调,只要上报材料存在财务造假,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监会,就构成欺诈行为,就必须受到严厉处罚。&nbsp&nbsp&nbsp&nbsp经过1小时50分钟充分激烈地陈述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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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二审开庭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日 14:39 来源:央广网
&nbsp&nbsp&nbsp&nbsp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这起我国首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备受关注。&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照片摄影:柳星辰&nbsp&nbsp&nbsp&nbsp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据此,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幅度适当,对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欣泰电气未持异议,经审查亦均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bsp&nbsp&nbsp&nbsp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主要有三个理由:&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1、中国证监会对上诉人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上诉人虽然对于虚构应收帐款收回从而在IPO申请文件与上市后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事实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则存在非常明显的准确性疑问。上诉人认为,对于“欺诈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再上市”的严重后果,应该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2、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认定上述人“不符合发行条件”。&nbsp&nbsp&nbsp&nbsp上诉理由3、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涉案行为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违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上诉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而且从过去案例来看,上诉人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照片摄影:柳星辰&nbsp&nbsp&nbsp&nbsp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nbsp&nbsp&nbsp&nbsp答辩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nbsp&nbsp&nbsp&nbsp答辩理由2、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符合“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要件。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nbsp&nbsp&nbsp&nbsp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三个焦点展开充分辩论。中国证监会强调,只要上报材料存在财务造假,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监会,就构成欺诈行为,就必须受到严厉处罚。&nbsp&nbsp&nbsp&nbsp经过1小时50分钟充分激烈地陈述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肖钢:力争年内公布退市改革方案 欺诈发行强制退市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分别于3月3日和5日在京召开,上周资本市场关注焦点自然聚焦于&两会&。对今年&两会&,资本市场形成了多个热点期待,如注册制的进展如何、优先股制度何时推出、T+0制度是否马上推出等。
对于上述问题,资本市场监管层无疑最有发言权,事实上,今年&两会&,证监会主席肖钢就难得地对多个问题给予明确表态,再度吹响了市场化改革号角,其他监管层的表态也形成了补充和呼应。监管层的表态究竟能满足资本市场的多少期待?以下就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他们表态的梳理。
每经记者 李智
肖钢自上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在大刀阔斧推动各项改革的同时,在表态上又显得审慎、低调。正因为如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肖钢在列席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间隙,接受多家媒体集体现场采访时,对于退市制度改革等问题的表态,以及所透露出的证监会下一阶段工作思路,立刻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欺诈发行先赔偿后退市
在昨日(3月9日)列席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间隙,证监会主席肖钢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在回答记者提出的&退市制度改革怎么改&这个问题时,肖钢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在研究中。退市制度的改革已经好多年,总方向是要逐步形成市场化、多元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肖钢表示,退市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主退市,比如公司因自身发展战略需要,或出现兼并收购的情况等;另一种是强制退市,属于惩罚性质。
肖钢明确表示,若属于欺诈发行上市,这种情况必须强制退市。要按照原来的发行价格赔偿投资者,发行人负主要责任,保荐机构负连带责任,在赔偿之后退市,这样既给予了惩罚,也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肖钢还提出了未来退市可能涉及的大类指标,如股票价格低于面值就是市场化指标;另外还要形成多元化指标;要建立常态化机制,有进有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时间表,肖钢称:相关办法正在研究中,力争今年推出。
业内人士表示,在肖钢的上述表态中,对于欺诈上市公司要求直接退市的内容最引人关注,&先罚再退&的处理方式将对造假者起到极大震慑。此前A股曾曝出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案例,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也都受到了处罚,但与港交所等成熟市场对上市公司造假案处罚的措施相比,似乎稍显&温柔&了点。
资料显示,曾依靠业绩造假登陆港交所的欧亚农业,除了主要责任人被处以高昂经济处罚外,复牌建议也遭港交所否决,最终被摘牌。而目前《证券法》的189条的相关规定是:&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机构部&浮出水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新华网消息,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对中邮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厉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这一消息也让市场再度关注证监会内部机构将进行怎样的调整,以实现更好的监管。
昨日,肖钢在接受采访也表示,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成立了大机构部,即将原有机构部、基金部、负责期货公司监管的期货二部合并,以更好行使监管职能。
肖钢还表示,证监会新成立的打非局 (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在职能分工上与现有的稽查局有区别,将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打非局也将与各派出机构形成联动。此外,他还表示,证监会新成立的私募基金监管部没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现有规定,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的备案管理。
肖钢还提到,要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督,但并非强制分红。因为公司上市以后有不同类型,有的需要快速发展,一律要求分红反而不利于发展,不分红,权益其实也是股东的。分红是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鼓励上市公司用多种形式回报投资者,比如回购等方式来增加投资者回报。对于去年出现上市公司采取的实物分红,肖钢表示:实物分红不规范,不是分红的制度内容。
业内人士指出,与国际上一些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很年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改革不断持续,比如实行注册制和完善退市制度等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也会一步步走向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7日(上周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修改相关工作。
谈退市安排:
若属于欺诈发行上市,这种情况必须强制退市。要按照原来的发行价格赔偿投资者,发行人负主要责任,保荐机构负连带责任,在赔偿之后退市,这样既给予了惩罚,也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论机构改革:
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成立了大机构部,即将原有机构部、基金部、负责期货公司监管的期货二部合并,以更好行使监管职能。
说公司分红:
要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督,但并非强制分红。一律要求分红反而不利于发展。实物分红不规范,不是分红的制度内容。
证监会&两会&代表聚焦优先股、互联网金融
每经记者 赵阳戈
3月6日,证监会举行了证监会系统&两会&代表委员媒体见面会,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和全国人大代表、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到会与媒体交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21世纪网的报道,两位监管层人士提到了多项改革举措,且涉及到了时下深受市场关注的优先股推出和互联网金融热现象,他们的观点被认为与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相呼应。
建议1:提升信披重要性
欧阳泽华在见面会上表示,他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对修改《证券法》提出的建议,首先涉及证券界定问题,因为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说法来定义证券的范围;其次就是有关加强信息披露的问题。
他表示,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在老的《证券法》里面是一节,修改后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安排,升格为独立的一章,提升重要性。
建议2:债券市场统一执法
除对《证券法》修改的推进,欧阳泽华第二个建议便是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
他表示,债券市场目前是分割的市场,发行主体监管方既有证监会,还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是多主体监管架构。不过在2012年上述三个主体已召开了部级联席会议,就如何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监管形成了共识。
建议3:制订《投资者保护法》
欧阳泽华的第三个建议便是需要形成《投资者保护法》,称&这是《证券法》往下推进的基本含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被称为新&国九条&。当时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意见》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建议4:修改规定以推出优先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欧阳泽华还专门提到了提高并购重组事宜。他表示,有关并购重组改革的思路,第一,要继续以公开化、透明度为导向,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批效率;第二,在增加丰富并购资本工具方面,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研究,要在优先股方面&今年做一个突破&。而这都需要修改现有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建议5:制订互联网金融法规
最后,欧阳昌琼也提到了时下风行的互联网金融话题。
不过他明确表示,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目前还不行。
同时,欧阳昌琼表示,用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去规管互联网金融可能不一定合适,甚至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应该要有特别的安排。
券商创新获监管支持 称供求关系决定价格
每经记者 张昊
日前,国金证券(600109,收盘价22.07元)推出的&佣金宝&喊出&万二开户&,颠覆了市场对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的认知,同时也引发了一场激烈讨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3月6日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对当前市场热议的&佣金宝&问题进行了回应。
欧阳昌琼认为,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在市场主体也就是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这么一些原则来制订的,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由于此前国金证券推出的&佣金宝&推出的&万二开户&,在市场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欧阳昌琼表示,交给监管部门的费用是直接交给财政,这一项大概是在万分之零点二;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是万分之零点六,交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是万分之零点三,三项相加称为规费,&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在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相关通知精神的。
欧阳昌琼还表示,一方面,支持鼓励证券业的行业创新;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证券公司的风控。这就好比马车的两个轮子,要匹配、协调,才能跑得更快更远。
有分析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佣金宝的推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变革和创新,是证券公司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来创新产品和服务,在传统经纪业务已经面临发展瓶颈之下,佣金宝的试水具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认为,回顾当前A股市场,前期以国金证券(600109,收盘价22.07元)、太平洋(601099,收盘价7.78元)、锦龙股份(000712,收盘价33.00元)为首的民营券商&三剑客&已走在了券商创新前列,而本次证监会官员对证券公司创新的表态,也将进一步激发了资金对&三剑客&以及整个券商板块的关注度,如太平洋股价已现六连阳,国金证券也收出三连阳。
其原因在于:首先,民营券商机制更灵活、决策更迅捷、行动更快速,更有可能把握战略机遇。
其次,民营券商观念更为解放,更符合互联网精神。
第三,互联网公司与民营券商进行股权上的合作更加有可能。因为对于民营券商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而言,股权价值最大化才是追求的重点,而控股权并非必须。与之相比,国资券商决策流程复杂,涉及股权变化则难度更大。
第四,中小型券商的营业网点少,因此其包袱轻、转换成本低,便于转型互联网金融。
6天两挺蓝筹T+0桂敏杰:实施仍无时间表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在A股市场上,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与疯狂的成长股相比,蓝筹股一直表现低迷,这样的格局如何破解?
3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证监会举行的证券期货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以下简称见面会)上,注意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指出,在蓝筹股率先实施T+0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一制度既可以避免T+0制度易带来的投机过盛问题,也可以提高蓝筹股的活跃性。
自然人交易量贡献超八成
在3月8日证监会举行的见面会上,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2013年大盘股吸引力降低,不如小盘股灵活,上交所对蓝筹股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有待深化。
他指出,目前全球实现中央托管下的44个交易所,除上交所和深交所之外,全部实现T+0交易。
桂敏杰表示,应该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兴利除弊。他建议T+0制度应该首先在大盘蓝筹股上实行,&因为大盘蓝筹股市值比较大,活跃度比较低,整个换手率也很低,大盘蓝筹上证50指数的换手率大概才58%,而上证380指数基本上是中小盘股,其换手率大概是240%。&他说,从上交所的情况看,大盘、蓝筹和中小盘的换手率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盘蓝筹股实行T+0制度可以抑制负面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桂敏杰指出,蓝筹股吸引力不高的原因有三:首先,受到了国际、国内经济的影响;其次,从上交所的股票结构看,大市值、传统型企业股票偏多,当前国家经济在转型,发展新兴产业,所以市场活跃度不足;再次,国内投资者结构主要是自然人投资者,交易量贡献在80%以上。市场运行和投资与自然人投资者息息相关,自然人投资者相当一部分偏向于小市值成长性股票,所以上海市场交易量活跃度明显下降。
桂敏杰还着重从经济方面的因素进行了细致剖析,他表示,2008年以来,受国际和国内影响,中国经济也正在经历大的调整期。而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大多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会对经济发展进行反映。在大盘股吸引力低而小盘股流动性强的背景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做大做强&之外,现在还要&做活&。
&我国1990年代初期曾经也用过T+0,后来市场投机氛围太浓,被叫停,从此就没再实施过。&桂敏杰表示,目前在ETF产品何期货产品当中是可以进行T+0交易的。
桂敏杰表示,关于T+0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支持者认为T+0可以提高市场定价和交易效率,打通现货和期货市场;反对者主要担心将增加市场投机性,同时T+0之后的高频交易会对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他认为,T+0制度有利有弊,但可以&兴利除弊&,在大盘蓝筹股施行T+0,则正好合适。
日成交不足2亿VS日成交15亿
桂敏杰表示,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里,散户在流通市值中持股市值占到5%,但交易量在80%以上,散户对于成长股的偏好也远远高于蓝筹股。目前的格局就呈现出了上海市场整个交易量和活跃度明显下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2010年年报到2013年的三季报显示,四大银行股股东人数逐年减少。数据显示,在上述时间段,中国银行股东数减少21.2万人,工行、建行分别减少31.2万人和26.6万人,农行股东数则减少了30.9万人。不难发现此前市场热议的蓝筹股如今已经陷入门庭冷落的境地,散户现在纷纷离场。
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工、农、中、建四大行日均成交额分别为1.87亿元、1.94亿元、1.02亿元和0.98亿元。在2500余家上市公司中,上述四大行日均成交额排名分别位列第312位、第295位、第690位和第714位,与中小市值股差距这一数值差距甚远,以中小板的苏宁云商为例,今年前两个月日均成交额高达15.42亿元。
上交所T+0仍无时间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桂敏杰在&两会&期间,已不是第一次力挺大盘蓝筹推出T+0。据《中国证券报》报道,3月3日,桂敏杰在受访时就表示:推出T+0没有技术性障碍,他个人赞成推出T+0。不过,昨日他也同时表示,上交所实行T+0制度仍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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