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部如果一个月的个体户营业额怎么核定是40万元人民币,除了缴纳国税的3%后,个人所得税要缴多少

律师税实务 | 详解各种身份的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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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税实务 | 详解各种身份的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出资律师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系列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  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税办法”等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53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核定征收的相关事项:对部分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可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时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形式,以“9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标准。  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的其他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的,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53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日至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  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特殊的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  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  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律所其他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还应将两处或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所代为解缴。  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律师事务所营改增后的税负和可抵扣项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慧云一、“营改增”后律师行业的税负有大的变动吗?没有大的变动。原来营业税的税率是5%,现在增值税的名义税率是6%,名义上虽然增加了1%,但增值税可以通过取得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减一部分税额。其计算原理是:营业税=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5%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购买的物品或服务的金额)*6%=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6%—购买物品或服务的金额*6%=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6%-购买物品或服务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经过测算,在没有购买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大约0.57%,如果购买部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或服务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则税负会持平或下降。以没有取得购买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测算,举例如下:以律所营业收入1000万元为例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以业务收入1000万为例,假设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发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计算,这里仅是假设,目的是为了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6%—0=943.=56.6038万56.6038万*(7%+3%)=5.6604万收入-允许扣除的支出(假设其他固定支出500万)=(943.4万-500)*20%-0.375=87.17216万营业税应纳营业税=含税销售额*5%=1000万×5%=50万50万*(7%+3%)=5万收入—固定支出—营业税=(1000万-5万-500万—50万)*20%-0.375=88.625万差额:如果没有进项税额,改征后多交6.6万改征后多交0.66万改征后所得税少交1.4528万结论:在无进项税额前提下)改征后多缴税6.6+0.66-4.2万元,比原营业税税负增加2.万=0.58%,如果有进项税额5.8万元可以抵扣,则与原来税负持平。二、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呢?(1)购买办公桌椅、书柜、书架、文具、纸笔等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律师事务所在购置之类物品时,尽可能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若考虑价格等因素,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为有利的,则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其3%的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律师事务所自购的花草、树木、盆栽等绿化物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购买的,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适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支付的租赁使用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有形动产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支付律所使用汽车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6)律师事务所购置的手机,交付其业务、行政人员使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7)律师事务所进行广告、宣传,购买软件、接收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接收会计、评估服务,或者外包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取得了增值税发票。(8)货物运费发票(普通运输发票也行,但不含快递费发票)(可以抵扣运费金额*7%)律师缴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7日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9日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对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二、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何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一些律师反映,近十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收费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国税发[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建议适当调高限额。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各地律师和税务干部普遍认为,限额调高到35%比较合适,为此,《公告》对该限额进行了调整,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同时强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三、为何废止国税发[号第八条的规定?前些年,一些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等收入直接由个人收走,不汇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这部分收入无法监控。经过多年的规范,现在律师直接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的现象基本消除,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也就能与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总局根据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修改了相应税收政策。四、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一些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能否扣除?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了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公告》明确了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五、为何《公告》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执行期限?考虑到律师行业普遍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需得逐步解决,给一个过渡期,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六、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费有什么特殊规定?为什么?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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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解析】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
【解析】根据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装修费用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转让已购商品房,住房装修费用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3、中国公民张某2013年将位于某市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当月取得租金4200元,缴纳了相关税费,支付房屋修缮费1000元,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张某当月租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1+7%+3%+2%)-00×1‰-800-800]×10%=235.72(元)。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解析】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2.5)×20%=6.5(万元)
【解析】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l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已经发生变化,从日起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其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1) ×%-1005]×12=32940(元)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解析】提前退休跟本月工资分开单独计算个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3%×18+()×3%=300(元)
【解析】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全额扣除。应纳税额=[8O000×(1一2O%)-20000]×20%=88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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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如何缴纳个税问:企业员工8月份离职,原任职单位在10月份向其发放了年终奖,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济南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离职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 免费委托公司登记,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工业须知企业九项费用要素工业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按其经济内容划分, 代理记录账目附六送一,主要有劳动对象方面费用、劳动手段方面费用和活劳动方面费用, 免费公司登记,这三大费用构成了费用要素,具体有以下九项:1、外购材料;2、外购燃料;3、外购动力;4、工资;5、提取的职工福利费;6、折旧费;7、利息费用;8、税金;9、其他支出。工业企业成本核算会计需要处理哪些业务总的说就是把“料工费”核算分摊清楚就可以了。然后做当期的成本分析。1、核算间接部门费用(制造费用) 直接部门的投入(生产成本)2、制造费用在间接部门之间分摊,然后结转入生产成本。3、计算当期材料收发存。4、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总的说就是把“料工费”核算分摊清楚就可以了。然后做当期的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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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代收税款只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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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国税函[号 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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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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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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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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