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品牌,特斯拉的专利都是公开等等不都是剥削么

商标和专利的区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商标和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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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区别是保护客体不通
商标保护的是您名称。也就是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比如。比如:电灯:王致和,三星,娃哈哈等等
专利保护的是您生产出来的产品、外观或者您的技术思想,制备氢氧化钠的一种方法
那申请商标和专利有什么不同呢
文件上:申请商标,您提供标样。申请专利,您提供的是申请文件,就是您的技术文件。
好的 那它们可以一起申请吗
当然可以啊,不是一样东西,就跟买房子 结婚 都是人生大事,你当然可以一起办了。
采纳率:36%
来自团队:
专利保护技术方案;商标保护品牌,费用便宜些专利到期不能延续。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商标申请在商标局,成为公众技术;商标可以无限延续
商标是保护品牌标示,专利是保护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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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棋盘格不再是 LV 的专利,下次不能凭着这些图案买奢侈品了(图)
来源:理想生活实验室发布时间:关注度:
  上个月底,欧盟德国法院的一项判决表明&LOUIS&VUITTON&将不再拥有对米棕色棋盘图案和黑灰色棋盘图案两项商标的拥有权,其理由在于商标简单、缺乏显著特征、棋盘格图案已经被广泛使用等等。
  上个月底,欧盟德国法院的一项判决表明 LOUIS VUITTON 将不再拥有对米棕色棋盘图案和黑灰色棋盘图案两项商标的拥有权,其理由在于商标简单、缺乏显著特征、棋盘格图案已经被广泛使用等等。判决下发之后,消费者以后在欧盟区看见印着棋盘格花纹的包袋、皮具,可得睁大眼睛看清是否是 LV 家出品。
  在奢侈品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人们对 logo 的痴迷程度超乎想象。它除了是标明正身的“胎记”,同时也是穿着者对外宣扬奢侈身份的重要表象。LOUIS VUITTON 的“LV”monogram 和棋盘格、GUCCI 的双 G、FENDI 的双 F、CHANEL 的双 C、BURBERRY 的格子……无疑不是灌输品牌意识、满足顾客的消费心理,借此培养品牌忠诚度的重要法宝。
  但这种情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当成熟的消费者已经不再需要用明显的 logo 来满足虚荣心,奢侈品牌们也纷纷开展“去 logo 运动”。表现在法律层面上,GUCCI 和 BURBERRY 正是因为长时间未使用注册商标,而被第三方抓住机会,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商标保护权。另有业界人士表示“欧盟此举是对时尚行业反垄断的推进”。究竟是恶意侵权还是时尚霸权,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曾经著名的 logo 和图案已不再是大牌们的专属,至少提醒你在消费时不要着了其他品牌的道。
  1. LOUIS VUITTON - 棋盘格
  棋盘格图案曾运用于 LOUIS VUITTON 的多款皮具、手袋、旅行工具等产品上,在欧盟不同国家也各有区分。但德国柏林的 Nanu Nana 公司认为该图案已经大众化,故而申请注销 LV 的商标拥有权。尽管对于棋盘格拥有权的判决只在欧盟范围内有效,但所谓胜也 logo 败也 logo,《金融时报》的一份报告表明 LV 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地位下滑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京沪广深等一线城市,只有 18.8% 的消费者会首选 LV。
  ▲LOUIS VUITTON 2013 春夏女装系列中被广泛运用的棋盘格图案。
  2. GUCCI - 双 G
  GUCCI 和 GUESS 对于双 G 归属权的争夺可谓旷日持久。在美国和中国,GUCCI 状告 GUESS 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胜诉。但在英国、法国和意大利,GUCCI 并未获得欧洲主场的胜利,当地法院均否决了 GUCCI 的赔偿请求,同时还取消了它们对双 G 的商标拥有权。不过,就算拥有了双 G,对 GUCCI 目前的颓势也不会有任何改善。这个正在设计转型的品牌受中国市场影响,业绩疲软,想必跟随 CHANEL 调整售价也势在必行了。
  ▲GUCCI(左)和 GUESS(右)的双 G 花纹对比。
  3. BURBERRY - Haymarket 格纹
  在伦敦 Haymarket 开出第一家门店的 BURBERRY,将诞生地作为了旗下所产花呢格纹的名字,但在中国,它们与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就此产生的侵权诉讼从 1997 年闹到了 2013 年。后者发现 BURBERRY 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这一格子图文商标,于是向国家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最终判决中,BURBERRY 还是没有保住对 Haymarket 格纹的商标保护权,造成山寨厂商或竞品可以在中国随意使用这一设计元素,由此给 BURBERRY 带来的损失可谓难以估量。
  ▲路必达马球公司(POLO SANTA ROBERTA)的产品(右),消费者很难光凭花纹和外表判断出它与 BURBERRY 产品(左)的区别。
  在这些旷日持久的商标拥有权纠纷之外,时尚界的各种抄袭侵权事件依然屡见不鲜。adidas 早前状告 Marc Jacobs 运动服抄袭了自家的三条杠设计、ISABEL MARANT 的一双红鞋跟球鞋抄袭 Stan Smith;BALENCIAGA 和 Steve Madden 就“机车包”闹上法庭,而状告匡威 All Star 抄袭的 New Balance,却反被广州新百伦公司状告侵权……由此可见,品牌间抄袭与反抄袭、侵权与反侵权的仗还会继续打下去,谁赢谁输还要法院说了算。从心理安慰的角度来说,被人抄袭也间接证明了你的品牌形象、产品足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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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饰界-最大的配饰类综合门户网站-饰界权威网络媒体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   )而产生的权利A.智力创造活动                        B.体力创造活动C.作品                                D.著作初稿帮忙解答一下拉,麻烦给具体解释一下!谢谢拉
09-05-09 &匿名提问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这一概念在内涵的表达,似乎没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但在对其外延包容的认识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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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现在举一个例子:顶住下岗艰辛,经过10来年摸爬滚打,张保华成功研制出了河道采砂设备中的“抽砂泵吸砂头”专利产品,并于去年10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去年11月底,张保华的发明专利公布后,罗田县三里畈镇一家河道采砂企业仿制该吸砂头并投入生产,张保华和一些部门协调也无济于事。
 得知这一情况,罗田县知识产权局迅速向黄冈市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汇报。省局当即派专家赴罗田调查取证,确认这是典型的专利侵权案,当场作出侵权方给发明人张保华6000元的赔偿,并规定侵权方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情况,双方签字握手言和。 发明专利维权成功后,20多家采砂企业主动与张保华联系,和他签订80多万元的专利产品采购和技术服务协议,他个人获得了近30万元的收入。“有法律保护,我搞发明更有动力了。”张保华精神振奋再举另一个事例:在绵阳和大邑,都是卖电器的商行,原本不相往来,可就因为都取名为“家福来”,两家商行在法庭上“打”得面红耳赤。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于“家福来”这个名号在2004年已由绵阳的电器商行取得了商标独占使用权,大邑的“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
 据介绍,日,绵阳一电器商行与持有“家福来”注册商标的谢风玲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谢风玲将“家福来”商标无偿独占许可给该电器商行使用。之后,绵阳“家福来”发现在大邑县境内,也有一家打着“家福来”名号的电器公司,而且其店标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超市”,其广告招牌及超市内的阶梯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字样。“我辛苦得来的名号怎能允许你随便乱用?”一怒之下,绵阳“家福来”将大邑“家福来”告上法庭。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绵阳“家福来”和大邑“家福来”同属于家用电器销售的服务性行业,两者在服务端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误认。大邑“家福来”的行为构成了对绵阳“家福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大邑“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懂得法律知识也是很重要的。我也要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祖国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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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不是个别国家的偶然现象,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现代经济法,不能不提到日本。在日本经济法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比较法的运用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日本适应本国需要,借鉴、移植欧美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颇有研究的价值。中日文化传统相似,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亦有某些共性,对日本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应用比较法发展本国经济法的历程作些探讨,必将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示。一、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一)体制:日本经济法现象的基础1.对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同为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当代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可分两类模式:第一类是非政府主导型模式。又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亦称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一是以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们不是不要政府干预,而是主张政府少加干预。第二类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法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主张,一方面,市场竞争要充分;另一方面,政府作用要加强。例如在日本,同时强调“有条不紊的秩序”和“政府的干预。”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这种自由主义有助于资本投向最能增殖的方面,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然而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经济垄断、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家对工人的无限制的剥削,等等。于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予以否定和补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定干预或调控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由此引起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日本封建主义传统很深,加上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动侵华战争的需要,导致它必然选择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其法律体现,非战时主要为经济不景气对策法,战时为经济统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恢复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计划、政策,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禁止垄断、改革土地关系、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稳定国民生活的立法。借助经济立法,日本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日本经济法包含:经济秩序法和经济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0-71页。)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反映了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或组织化、计划化)密切相关,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是日本经济法形成的社会基础。2.从民商法向经济法的演进以法、德两国的民商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是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法国和德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日本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商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其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商法的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便对传统法律体系加以修正,新型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9页。)“被称为经济法的许多法规,从 1910年以后,在整个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化阶段,作为战时统制法或者作为不景气对策的法规,自有其产生的历史过程。了解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其必然的社会基础,而主导这一思想方法的是资本主义的垄断化。”(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德国不仅制定了一大批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且开展了对经济法的专门理论研究。从1924年开始,德国研究经济法的成果介绍到日本。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们得出了如下结论性意见:“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8页。 )“经济法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它是从现实条件出发,对作为依靠经济的自动调节规律而形成一般秩序的民法进行补充,并以此来谋求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调节。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看出经济法的作用。”(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4-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页。)我们认为,这个“本来意义”的断语是恰当的。(二)实践: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广阔的。而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离不开比较法的帮助。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在日本,关于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非常突出,而且面很广。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发展计划、产业结构、对外经济贸易、公用事业,而且涉及到价格、税收、金融等等。例如,日本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利用计划手段效果比较明显的范例。虽然政府的经济计划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国民经济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指导作用,但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实施或者保障实施“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更具有社会协调性。就国民经济而言,社会协调性是离不开计划的。因此,在日本经济法学中,“计划”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专列一章——经济法中的计划,从法律的角度对“计划”作了系统的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计划管理中借鉴过法国的经验。2.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没有反垄断法。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它试图把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则移植到日本的经济结构之中。该法案对待违反竞争的企业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由于日本与美国的国情有诸多不同,《禁止垄断法》颁布不久,发现从美国移植来的某些条文过于严格,不适合日本,因此,在1949年和1953年陆续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先后放弃了全面禁止法人相互间股票控制和企业的合并,废除了把控制性安排作为当然违法以及绝对禁止卡特尔等条款。此后,日本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若干特别法,使某些安排例如对外贸易得以避免适用《禁止垄断法》。1993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日本再次通过了《禁止垄断法》修正案。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及后来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比较法研究的成果。3.在企业公司制度方面从立法模式来看,日本商法典与企业法规群并存,这种立法模式是经过比较研究,借鉴外国法经验的结果。日本于1894年基本上以德国股份公司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法。1950年在股份公司法中大量引进美国法。1993年3 月日本法务省向国会提交了商法典修改法案(日本公司法很大部分条款规定在商法典中)。修改的内容包括:监事会的法制化、公司外部人士担任监察人制度的引进、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化、加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上述修改反映了日本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向。二、日本学者应用比较法创立、发展经济法学的理论日本在借鉴、引进外国法的同时,非常注意进行理论研究。日本学者(如北川普太郎)把日本法学界在二十世纪对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称为“理论继受”。(注:(日)多田利隆:《欧洲法在日本的接受和日本化》,载《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日本学者研究了外国大量的法学著作,包括经济法的各种见解,提出了关于现代经济法的基本架构的理论主张。(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在法学上尚有意见分歧。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表述是:在日本,“由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发挥自行调节机能的结果,有必要对所谓合同自由、绝对所有权的近代市民法基本原理给予修正,由国家有意识地来调节市场秩序。例如,作为维护竞争的对策基础的禁止垄断法,通过许可及批准制度来限制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各种企业法,外汇管理法等国际贸易法令,以保护中小资本经济利益和消费者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有关法令以及保护消费者法令等,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范围。”(注:《中日经济法律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在日本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存在以下几种具体观点: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的加剧而失去自发性的资本主义体制的法的总和。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直接的市场规制法;间接的市场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3页。)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作为经济法原则法的竞争维持促进法(其中心是垄断禁止法);作为例外法的竞争限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对经济支配力的规制法和关于经济从属者的经济团体法。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对为了使经济支配者的行为或经济的支配力得以成立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经济规制法;为了使经济从属者组织化、权利具体化的经济团体法(各种协同组合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有人认为,经济法并不是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的总和,也不能只限于在特定的政策观念或指导原理下的法律,而是一种社会法现象。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经济秩序法(垄断禁止法);经济规制法(经济组织法和经济活动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9-71页。)上述日本学者关于经济法的各种阐述,实际上包含着很多共同的见解;并且有些提法也随着日本经济立法的发展变化处于动态的过程中。(二)关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西方大陆法系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经济法的产生乃是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引起法律形态发展变化的结果。与自由资本主义及以前的历史时期相比,现代国家与经济的关系表现得更为直接、更为密切。许多国家都发生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公、私法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日本法学家峰村光郎指出,经济法是在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混合、交叉的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界,在它们之外形成了一个社会法领域。作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固有法律,经济法具有以调整所谓国民经济的共同经济社会的秩序为己任的鲜明特色,它与公法、私法并列,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之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注:(日)峰村光郎:《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59年版,第169页、179页。)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3页。)(三)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要视其具体国情。日本学者大都主张经济法是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并存且又密切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丹宗昭信、厚谷襄儿在《现代经济法入门》一书中把经济法与现代行政法、民法、商法等放在同等地位来看待。(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1-62页。)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一书中把经济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放在同等地位看待。(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5- 44页。)经济法的作用或价值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考察。现代经济法之所以能得到发展,研究经济法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经济法具有实践的价值和理论的价值。日本学者是这样提出问题的:“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科在理论上有无必要?或者在实务上有哪些实际的价值?”(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页。)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肯定的。首先,创立经济法部门是为着解决现实经济问题;其次,有助于弄清楚新兴的经济法部门与原有的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三、对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有益启示比较法对日本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发挥过突出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什么有益的启示呢?(一)关于经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面1.注重实用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时说:“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2页。)我们觉得, 借鉴外国法也应这样。日本经济立法注重实用,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进程,很有针对性。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经济法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越来越显示其作用。但有的经济立法过于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构架起经济发展所必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2.东、西融合治国之道,一是发展国民经济,一是依法治理社会,即“两手抓”。法制的完善,既要立足于本国现实,又要借鉴历史、借鉴外国。日本法律制度是东、西方法律制度交流、汇合、撞击的产物,这种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学习、借鉴。日本从明治时代开始,学习和借鉴法国、德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并直接接受美国法律的影响,吸取了许多新的内容,前后走过了几个世纪的路程。他们的经验表明:(1 )移植过来的法律能否真正发挥其效能,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法律都应当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外国法律进行移植,一般来说不宜照搬原样使用,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解、合成、筛选、扬弃等措施,有取有舍,这一切又不能不借助于比较法。(2)科学的理论继受,有助于将外国法中适用的东西在本国扎根;而且在这种理论继受过程中,又能发现哪些东西真正适合于本国,哪些是不适用的,这样可以修改继受来的法律,使外国法律“本地化”。日本法制的发展对我们很有启示。1995年初,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提出,当前要把吸收的重点放在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通行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法律上。(注:《见法制日报》日第1版。)我国直到1992年才正式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实行了几百年。因此,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不少是新课题。对外国的立法要一分为二:可以借鉴、吸收甚至直接移植的;不可以照搬或者暂时还不能抄过来的。比如,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可以对日本的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法、证券法、期货法认真进行比较研究,某些条款可以经过必要的筛选以至改造而移用于我国,有些条文甚至可以直接移用,变成我们的东西,而不必每一项立法都完全从头开始。3.力求创新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借鉴外国法时,不能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要善于研究,力求创新,这是借鉴外国法律的重要原则。日本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有许多经验,也有过教训。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说:“日本法律融合了外国法,如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注:(日)小岛武司:《比较法在移植法律中的第二任务》,载《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52页。 )这种“融合”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磨合”的过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发端于西方。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首先要大量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没有现成的、固定的模式可循,必须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力求创新必须借助于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要大量收集外国的法律资料,尔后才能开展中外之间的比较研究:从立法原则到立法技术,从法律的历史背景到法律所起的作用,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条文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内容到法学理论,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进行具体的、系统的、深入的对比、分析、挖掘,从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力求创新。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如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使它能够管得住、管得好。还有,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也要求进行创新的立法。(二)我们现在应当做些什么1.恰当把握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的“度”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身也是存在缺点的,例如盲目性、不正当竞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在日本,制订并推行了“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且被看成是战后发展较快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干预经济的角度,日本的经济法确有自己的特点,对我们颇有启发。其中之一是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经济要适度,过多过严都不行。日本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也不时发生矛盾,然而总体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限于一定节度,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控制。中国改革之前政府对经济管理过多过严,结果不该管的可能管死了,该管的可能又没管好,也未能设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控制。改革之后,情况有很大好转,但要根本扭转过来,并非易事。宏观上应实行管理、引导,微观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加强和改善经济立法,切实解决两个问题:政府参与什么?政府干预什么?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应急性因素似乎多了一些,而前瞻性成分似乎少了一些。所以,经济立法应当向深度进军。2.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影响市场经济运行要有两手:一只看不见的手,即价值规律;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管理或干预。发展市场经济既要利用市场调节,也要利用计划调节,并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此种经济运行机制。日本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所谓“混合经济体制”模式,中国不一定照搬,但应当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道路。计划调控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把握综合平衡;市场调节主要作用于微观经济,启动企业活力。计划调节可能局限于主观性,市场调节可能局限于自发性。计划立法要考虑到相关的和配套的市场立法,市场立法要考虑到与计划立法的协调运作,以利于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较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点和长处,克服它们在单独适用状态下的不足。我们觉得,还是需要制定一部适合市场经济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法》。3.把深化经济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开放是新时期我国基本路线的一个支点。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不仅表现为贸易关系,而且发展到投资关系。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开放之初,设立经济特区,实行区域优惠政策,给外商在经济特区以投资优惠。尔后,又将区域优惠扩大至沿海地区。但是,区域优惠立法是有限度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区域优惠立法必将为产业优惠立法所代替。按照产业政策吸引外商投资,投资导向明确;把外国的先进技术吸收进来,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能更好地开拓国内、国外两大市场;以引进促开发,有助于利用国外投资实现国内目标。日本“贸易立国”的经验是,以自己的“比较优势”,利用国际有利条件,获得“比较利益”。这也是国际上的共同经验。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已成为中国今天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推进中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7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70%左右是经济立法。许多经济领域和环节都已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从总体来看,我们的经济法制建设仍不能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还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建立在两个支撑点上。1.立法上的支撑点一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与完善,要求有一部能统领该部门的基本法。经济法以什么作支撑呢?不能只是说我们有了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经济法要成为一个系统,梯形的法规结构应当发展为金字塔形的立法结构。经济法学工作者曾经为此做过积极的努力。同十几年前相比,现在经济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经济立法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经济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社会上对经济法的需要,以及人们对经济法的认同,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总结近二十年我国经济立法、执法和经济法教学、研究的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起草一部《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总则》,不是没有需要,也不是没有条件。我们认为,这部《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总则》可以包括:经济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民经济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特别规定;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附则。2.理论上的支撑点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建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或范畴)和原理(应当说,现在也有一些,比如可持续发展、经济安全、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宏观调控、计划、企业、经济管理职权等),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代表性的法律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作为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应当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几十部、几百个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如果有一部基本经济法作支撑,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就会融为一体,不象现在这样分散、零乱,这就要求突破。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以中国学者的眼光,探讨比较法在日本经济法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而且可能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借鉴、学习许多有用的东西。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2年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2年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2年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7)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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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现在举一个例子:顶住下岗艰辛,经过10来年摸爬滚打,张保华成功研制出了河道采砂设备中的“抽砂泵吸砂头”专利产品,并于去年10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去年11月底,张保华的发明专利公布后,罗田县三里畈镇一家河道采砂企业仿制该吸砂头并投入生产,张保华和一些部门协调也无济于事。
得知这一情况,罗田县知识产权局迅速向黄冈市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汇报。省局当即派专家赴罗田调查取证,确认这是典型的专利侵权案,当场作出侵权方给发明人张保华6000元的赔偿,并规定侵权方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情况,双方签字握手言和。 发明专利维权成功后,20多家采砂企业主动与张保华联系,和他签订80多万元的专利产品采购和技术服务协议,他个人获得了近30万元的收入。“有法律保护,我搞发明更有动力了。”张保华精神振奋再举另一个事例:在绵阳和大邑,都是卖电器的商行,原本不相往来,可就因为都取名为“家福来”,两家商行在法庭上“打”得面红耳赤。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于“家福来”这个名号在2004年已由绵阳的电器商行取得了商标独占使用权,大邑的“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
据介绍,日,绵阳一电器商行与持有“家福来”注册商标的谢风玲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谢风玲将“家福来”商标无偿独占许可给该电器商行使用。之后,绵阳“家福来”发现在大邑县境内,也有一家打着“家福来”名号的电器公司,而且其店标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超市”,其广告招牌及超市内的阶梯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字样。“我辛苦得来的名号怎能允许你随便乱用?”一怒之下,绵阳“家福来”将大邑“家福来”告上法庭。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绵阳“家福来”和大邑“家福来”同属于家用电器销售的服务性行业,两者在服务端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误认。大邑“家福来”的行为构成了对绵阳“家福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大邑“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懂得法律知识也是很重要的。我也要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祖国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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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现在举一个例子:顶住下岗艰辛,经过10来年摸爬滚打,张保华成功研制出了河道采砂设备中的“抽砂泵吸砂头”专利产品,并于去年10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去年11月底,张保华的发明专利公布后,罗田县三里畈镇一家河道采砂企业仿制该吸砂头并投入生产,张保华和一些部门协调也无济于事。
得知这一情况,罗田县知识产权局迅速向黄冈市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汇报。省局当即派专家赴罗田调查取证,确认这是典型的专利侵权案,当场作出侵权方给发明人张保华6000元的赔偿,并规定侵权方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情况,双方签字握手言和。 发明专利维权成功后,20多家采砂企业主动与张保华联系,和他签订80多万元的专利产品采购和技术服务协议,他个人获得了近30万元的收入。“有法律保护,我搞发明更有动力了。”张保华精神振奋再举另一个事例:在绵阳和大邑,都是卖电器的商行,原本不相往来,可就因为都取名为“家福来”,两家商行在法庭上“打”得面红耳赤。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于“家福来”这个名号在2004年已由绵阳的电器商行取得了商标独占使用权,大邑的“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
据介绍,日,绵阳一电器商行与持有“家福来”注册商标的谢风玲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谢风玲将“家福来”商标无偿独占许可给该电器商行使用。之后,绵阳“家福来”发现在大邑县境内,也有一家打着“家福来”名号的电器公司,而且其店标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超市”,其广告招牌及超市内的阶梯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字样。“我辛苦得来的名号怎能允许你随便乱用?”一怒之下,绵阳“家福来”将大邑“家福来”告上法庭。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绵阳“家福来”和大邑“家福来”同属于家用电器销售的服务性行业,两者在服务端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误认。大邑“家福来”的行为构成了对绵阳“家福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大邑“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懂得法律知识也是很重要的。我也要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祖国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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