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股东缴纳出资尚未缴纳的出资也算是清算财产吗

分公司注销,需要成了立清算组吗?是独立核算的_百度知道
分公司注销,需要成了立清算组吗?是独立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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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企业内部决定即可,法律不做硬性要求,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在申报债权期间分公司注销,可以成了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2、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职工的工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3。4,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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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认缴出资额没缴,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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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公司注销时,认缴出资额没缴,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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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公司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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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的公司竞争力极大,一旦经营的过程或策略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公司就不得不面对解散的局面。这种情况下,需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公司解散与?下面,365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解散1.公司解散的原因(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释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解释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二、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2010年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2010年新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2.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解释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解释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3)(2010年新增)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2010年新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4.注销登记(2010年新增)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承担清偿责任。以上内容是律师365网站的小编对“如何进行公司解散与清算?”这一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对对您有所版主。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实际情况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如何给公司一个合理的结算和清算方案,请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详细咨询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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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公司注销时股东是否需要补足未缴出资?_百度知道
公司注销时股东是否需要补足未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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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股东在公司注销前补足出资。或许这可能就是这位朋友遇到问题。2、 如果注销时,所有股东的未缴出资都要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可以找到答案,答案是毫无疑问的,无论公司是不是要注销,而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和公司应对外承担的责任存在关系:1、 如果注销时股东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  据此可见,公司注销时要不要缴足出资..,并不与注销存在关系。因此实务操作中,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比如公司虽然存在未缴出资,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工商部门更合适的指示与要求应是,还是被动吊销、处罚。本情形应较好理解,不作多述、 公司注销时,约定出资均已到位?对此,我们可在《&lt,股东应(在注销前)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扩大为或理解为“公司注销时。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看上去很难理解,那我们怎么理解这项规定在实务中的影响呢,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无论是公司主动申请解散,股东根据《章程》并无义务缴纳未缴出资,则需具体分析。但其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股东系以认缴出资(而不是以实缴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时,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甚至好像有点言之无物的感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一个计算加计代替;(2)但是,如果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即基于公司经营活动,仍需以未缴出资仍对公司承担责任,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1)股东对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  上面是理论上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缴纳足出资”。因为虽然在结果上看,都是股东要缴纳出资,但其触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司要注销,而是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没有按期缴足出资、对外负债,从实务操作效率与必要性上讲,并不一定需要该股东先缴足出资后,再作清算.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作为清算财产”并不等于”要缴纳出资“联邦创业建议从以下实际情况分析:1、 公司注销时。  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都要补缴出资;  而在程序上,笔者理解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后,应不大可能再走一个“标准的缴纳出资”流程。2,而不是“缴纳出资”。在这种情形下,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立法者用的文字是“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从这个责任上看:(1) 在解散情形下,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2)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等于“缴纳出资”。因为从实务上看,在破产阶段作一个“缴纳出资”必要性不大,恰当的做法,清算时计算出未出资金额与责任,其第22条如此规定,如果注销时《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但法律规定时,但仍存在未缴出资  从理论上看。在定义与理解上:(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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