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物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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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1129号附件1.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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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具
基本要求 分级服务要求综
理一级0.38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
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
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
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
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
2、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
3、管理人员6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
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
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80%;
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90%,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80%;
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每年组织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四次;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
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及会所。
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95%
1.、综合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用于物业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等。
2、分级服务要求有二条达不到标准的,收费标准应适当下调;有三条或以上达不到标准的按低一级标准收费。
3、管理人员指小区物业服务处除工程、绿化、清洁卫生、秩序维护人员等操作层以外的所有人员。
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
2、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并获得2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
3、管理人员5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 12000平方米以下;
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12小时;
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75%;
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85%,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75%;
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每年组织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 不少于三次;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
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及会所;
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85%项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具备条件 备
基本要求 分级服务要求综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
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
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
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
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
2、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并获得1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
3、管理人员3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 14000平方米以下;
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65%;
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75%,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65%;
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
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
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80% 1.、综合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用于物业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等。
2、分级服务要求有二条达不到标准的,收费标准应适当下调;有三条或以上达不到标准的按低一级标准收费。
3、管理人员指小区物业服务处除工程、绿化、清洁卫生、秩序维护人员等操作层以外的所有人员。
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
2、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 ;
3、管理人员2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 16000平方米以下;
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50%;
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60%,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50%;
7、重要节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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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页15页17页20页13页17页17页17页25页12页小区物管收停车费的资费标准是什么??_百度知道
小区物管收停车费的资费标准是什么??
我们新租房屋的小区物管在收停车费时,之前保安说是一月五十的标准(三环外,天回镇银杏园),结果我们去物管办理的时候,物管说我们的车是2.5排量的,所以要收得高些,就要收100多,我一直知道市内很多停车场都是根据车子的座位来收取费用的,我还是第一次听...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收取停车费。现在的小区公共场所的停车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一、两百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前者收的只是车辆管理费,而后者还包括了场地租赁费,很多纠纷便由此产生。物业公司对车辆收取车辆管理费是无可厚非的,价格主管部分对此收费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物业公司收取场地租赁费显然是不应该的,因为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并不属于物业公司。问题是,相关法律(包括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这一规定,加上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采纳率:93%
来自团队:
关于小区停车费问题应该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才能收取的,各个地方政策不太一样,你可以要求物管出示经过物价核准的收费文件。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取费用,2小时到4小时收取2元费用,超过4个小时,这个收费主要是针对小区的业主。至于该小区物业公司对非小区业主的车辆收取5元停车费一事主停在小区内的车辆每月要收取50元的停车费  规定对于非小区业主的车辆临时停放在小区的情况  业主将车停在自己小区里,物业公司却要收取每月50元的停车费,同时物业公司又让外来车辆停在小区里,并收取费用,这让甲天下小区的业主吴先生不能理解。  管理有两点让小区居民不满意。一是小区业甲天下小区收取50元停车费确实经过了物价局批准,则按每天5元收费。物价部门还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不能作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得收益除去必要的看管成本外
各个城市会有差异,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朋友你好!这个问题,各个城市会有差异,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表车型 小轿车、 越野 车、吉普车、 辆、次 面包车 5-10 小时 ...24 小时为一天不足 24 小时按 1 天计费 4 吨以下小火车减半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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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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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陈女士和吴女士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陈女士住在多层的三楼,吴女士住在高层的18楼,房屋面积也差不多。最近两人去缴物业费,陈女士每年的物业费总共1000元不到,而吴女士的物业费将近3500元。两人就想咨询一下,这个物业费的标准是由谁来定的?答:1、大家所说的物业费,确切地说叫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一般包括以下两部分:(1)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2)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谁决定。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般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1)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普通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2)非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是指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物业管理中心供稿)
  温馨提示
  1、《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余姚市建设局关于公布余姚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余发改价[2009]69号)中有指导价格内容,分为特、一、二、三、四级共五个等级,在这五个等级之下可以上下浮动。
  2、非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跟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有关,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就越高。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3、老小区与新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主要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有关,同一个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与房屋类型(多层、高层)、楼层高低有关。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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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收钱按标准服务了吗?请对照---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WFCR-& && && && && && && && &
潍坊市物价局文件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价费发[2012]9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收费管理 住宅物业服务 管理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 && && && && && &
抄报: 山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 & 日印发&&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五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物业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通过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招标过程中明确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所确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均应详细载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 && && && && &&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五)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赢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与水、电、暖、数字电视、燃(煤)气、垃圾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分开收取。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 && && && && &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商业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十六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核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停车服务费,并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气、电、暖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共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应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业主专有部分的专业设施设备支出,由业主承担。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协议。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数额和用途。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损坏情况,由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界定。
& &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 &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
规定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房管局印发的《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潍价费发[2002]第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一级1. 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3. 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4. 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5. 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1. 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2. 周一至周日每天不少于12小时在管理处或专门的接待场所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3.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并有2年以上物业服务经理任职经历;5. 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6.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社区活动。1.包括经理在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3.社区文化活动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4.税金及利润(或管理者酬金)。
二级1. 设置管理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2. 周一至周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3.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并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经理任职经历;5. 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6.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社区活动。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三级1. 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3. 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4. 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5. 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1. 设置管理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2. 周一至周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3.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并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从业经历;5. 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6.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社区活动。 1.包括经理在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3.社区文化活动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4.税金及利润(或管理者酬金)。
四级1. 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2. 周一至周五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3.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
五级1. 不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3.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一级1.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及巡查维修档案记录;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3.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4. 共用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5. 共用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6. 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7. 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 窖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9.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1. 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户门标识明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隔阻设施,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2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 每半年1次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1次,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并做好记录,对非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损坏应及时安排修理;3. 每半月1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保持围墙完好(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障排水畅通;4. 每周1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等,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5. 每日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使用;6. 每日1次以上巡检并及时修复损坏的公共照明设备,保持灯具完好,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9%以上;7. 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日检查1次,每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周清洁1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5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8. 24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内处理。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和配件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部分设施设备运行但不可分摊的水电费用。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二级1.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及巡查维修档案记录;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3.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4. 共用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5. 共用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6. 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7. 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 窖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9.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1. 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户门标识明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隔阻设施,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 每年1次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并做好记录,对非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损坏应及时安排修理;3. 每月1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保持围墙完好(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障排水畅通;4. 每2周1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等,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5. 每日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使用;6. 每日1次以上巡检并及时修复损坏的公共照明设备,保持灯具完好,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上;7. 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日检查1次,每2个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月清洁2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3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10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8. 24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内处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和配件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部分设施设备运行但不可分摊的水电费用。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三级1.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及巡查维修档案记录;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3.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4. 共用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5. 共用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6. 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7. 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 窖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9.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1. 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户门标识明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作好记录;3. 每季度2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保持围墙完好,保障排水畅通;4. 每月1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等,保持路面平整、无积水;5. 每日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使用;6. 每周3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具,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7. 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周检查2次,每季度保养1次,设备房每月清洁1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15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8. 12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内处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和配件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部分设施设备运行但不可分摊的水电费用。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四级1.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及巡查维修档案记录;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3.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4. 共用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5. 共用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6. 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7. 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 窖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9.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1.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作好记录;3. 每季度2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4. 每季度2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等;5. 每周2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6. 每周2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具,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7. 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周检查1次,每季度保养1次,设备房每季度清洁1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15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8. 12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天内处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和配件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部分设施设备运行但不可分摊的水电费用。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五级1.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及巡查维修档案记录;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3.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4. 共用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5. 共用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6. 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7. 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 窖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9.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1.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或维护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作好记录;3. 每季度1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4. 每季度1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等;5. 每周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6. 每周2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具,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7. 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月检查2次,每半年保养1次,设备房每半年清洁1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1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15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8. 8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急修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3天内处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和配件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部分设施设备运行但不可分摊的水电费用。
项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电梯运行1、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两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4、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1、电梯运行费用包括:(1)电梯运行(电耗)。(2)电梯定期常规保养(3)零星配件及维修(每台电梯年支出1000元内)。(4)电梯每年安全检测。2、配置电梯驾驶员的,人工费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8元计算。3、电梯未实行24小时运行的,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少0.08元计算。水景1、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损坏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2、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 && &水景费用分摊公式:[电价×水泵总功率(KW)×运行时间(小时)+水价×耗水量+设备保养费]÷可分摊建筑面积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编辑]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一级1. 各类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2.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办法、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3. 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4. 使用环保的清洁剂。1. 每幢每栋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2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异味;2. 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异味、无污迹;3. 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部位的清洁每天不少于1次,目视地面、绿地干净;4. 电梯轿厢、操作板、地面等清洁每天不少于2次;电梯门壁打蜡上光每月不少于1次,表面光亮、无污迹;大堂地面根据材质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进行抛光保养;5. 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半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6. 做好白蚁及卫生虫害的防治工作,其中5-10月的灭四害消杀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其余月份每月不少于1次。1、自有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保洁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3、四害消杀、防疫、化粪池清掏、管道疏通等环卫费用;4、保洁服务发生的水电费用;5、保洁外包费用。
二级1. 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2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异味;2. 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异味、无污迹;3. 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部位的清洁每天不少于1次,目视地面、绿地干净;4. 电梯轿厢、操作板、地面等保养每天不少于1次;大堂地面根据材质情况每季度不少于2次进行抛光保养;5. 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6. 做好白蚁及卫生虫害的防治工作,其中5-10月的灭四害消杀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月份每两月不少于1次。
项 目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构成参考
基本服务分级服务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三级1. 各类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2.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办法、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3. 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4. 使用环保的清洁剂。1. 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2次;2. 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3. 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部位的清洁每天不少于1次;4. 电梯轿厢、操作板、地面等清洁每星期不少于5次;大堂地面根据材质情况每季度不少于1次进行抛光保养;5. 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6. 做好白蚁及卫生虫害的防治工作,其中5-10月的灭四害消杀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月份每个三月不少于1次。1、自有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2、保洁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3、四害消杀、防疫、化粪池清掏、管道疏通等环卫费用;4、保洁服务发生的水电费用;5、保洁外包费用。
四级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居民自行投放垃圾,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 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部位的清洁每天不少于1次;3. 电梯轿厢、操作板、地面等清洁每星期不少于3次;4. 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 5-10月的灭四害消杀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月份每个三月不少于1次。
五级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居民自行投放垃圾,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 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部位的清洁每天不少于1次;3. 电梯轿厢、操作板、地面等清洁每星期不少于2次;4. 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 5-10月的灭四害消杀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冬天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参考
(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1. 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班;
2. 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规定、公共秩序维护员站岗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巡逻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交接班要求、公共秩序维护员培训制度、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
3. 公共秩序维护员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
4. 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煤气泄漏、高空掷(坠)物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紧急事件等应急处理预案;
5. 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
1. 小区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
2. 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3. 公共秩序维护员配备电子巡更设备,重点部位(指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主要楼层等,下同)每2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4. 每年组织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消防演练不少于2次;
5.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200课时;
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
2. 公共秩序维护所需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施设备中已含的监控设备)的费用;
3. 安全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
1. 小区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3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
2. 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3. 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4. 每年组织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消防演练不少于2次;
5.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160课时;
服务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参考
(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1. 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班;
2. 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规定、公共秩序维护员站岗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巡逻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交接班要求、公共秩序维护员培训制度、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
3. 公共秩序维护员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
4. 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煤气泄漏、高空掷(坠)物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紧急事件等应急处理预案;
5. 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
1. 小区配备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2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
2. 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3. 重点部位白天每4小时巡逻1次,夜间每3小时巡逻1次,并有巡逻记录;
4. 每年组织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消防演练不少于1次;
5.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120课时;
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
2. 公共秩序维护所需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施设备中已含的监控设备)的费用;
3. 安全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
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 重点部位白天每4小时巡逻1次,夜间巡逻2次,并有巡逻记录;
3.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4.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100课时;
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 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
3.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4.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80课时;
五、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
服务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参考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1. 有专业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
2. 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
3.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种,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4. 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5. 使用化学药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并在喷药前安民告示。
1. 小区绿化率在40%以上;
2. 乔、灌木、攀缘植物每年修剪3次以上,无枯枝、缺枝,常年土壤疏松通透,无杂草;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遍,花灌木增追施复合肥2遍,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3. 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及时清理杂草,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适时适量施有机复合肥2到3遍;
4. 花坛及时更换枯死、损毁的花木,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1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1次,盛花期追肥适量;
5. 每年中有3次以上花卉、景点布置,4季有花。
1. 自有绿化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
2. 绿化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
3. 绿化补苗费用(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用);
4. 绿化养护服务发生的水电费用;
5. 绿化外包费用。
1. 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上;
2. 乔、灌木、攀缘植物每年修剪3次以上,无枯枝、缺枝,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遍,花灌木增施追肥1遍;
3. 草坪常年保持平整,清除杂草每年7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2遍以上;
4. 花坛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1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1次;
5. 每年中有2次以上花卉、景点布置,3季有花。
服务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参考
(五)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1. 有专业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
2. 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
3.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种,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4. 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5. 使用化学药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应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并在喷药前安民告示。
1. 小区绿化率在20%以上;
2. 乔、灌木、攀缘植物每年修剪2次以上,无枯枝、缺枝,每年中耕除草5次以上,土壤基本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当施肥,每年普施有机肥1遍,部分花灌木增施追肥1次;
3. 草坪无明显缺水枯黄,每年修剪5遍以上,清除杂草5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6%,每年普施有机肥1遍;
4. 花坛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
5. 每年中有1次以上花卉、景点布置。
1. 自有绿化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服装、加班等费用;
2. 绿化行政及物料消耗费用;
3. 绿化补苗费用(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用);
4. 绿化养护服务发生的水电费用;
5. 绿化外包费用。
1. 小区绿化率在10%以上;
2. 乔、灌木、攀缘植物每年修剪2次以上,每年中耕除草4次以上,每年普施基肥1遍;
3. 草坪每年修剪3遍以上,清除杂草4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1. 乔、灌木、攀缘植物每年修剪1次以上,每年中耕除草3次以上,每年普施基肥1遍;
2. 草坪每年修剪2遍以上,清除杂草3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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