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私房房屋协议上写甲乙双方多有房屋继承权协议书,此房产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本协议一直有效,是否属于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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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协议经其父所写,第4条 我有一些问题想请问 店内法人代表 其所有手续都是我罗承的名义所办理,请问他们有权利这样分割财产吗? 如此协议达成其父在外一儿有权起诉我母他该继承的财产吗?
我有权上述其父归
其父亲在外有外遇 生有一儿 现母亲欲已其父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如下 请姚律师看下有和弊端,
离婚协议书
男方.女方.经双方同意志愿离婚,协议如下;1做落在南关铺家山22号私房归女方所有,该方办理房产证楼过户给儿子罗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过户母亲(汤春娥)在世时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其间不得变卖抵押,未经其母亲同
意不得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出租.3男方私有物品(电工五金材料,电脑,书籍等)归本人所有.4在二纺后门(南门路)所开南货店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经营,只可协助.协助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否则此协议无效.5所购三轮摩托车归男方,店内及子女需要时可使用.6离婚前无债务纠纷,今后产生的债务归女方负责.7因房产过户问题关系到其子罗承,需在本协议书上签名. 此协议一式三份
luocheng***
离婚协议无须儿子签字,至于协议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明确离婚时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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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民政局。
可以委托律师代书离婚协议
你好,应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找律师协助办理。
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照片。
可想房产交易所进行咨询。
当然可以的。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
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你好。离婚协议一般是一式三份,民政局有存档一份。去民政局查。
1、协议离婚得双方同意才可以。办理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2、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起诉离婚。
3、关于起诉离婚的具体问题,可以电话详细咨询,因较为复杂,在此不再赘述
办理离婚需要去民政局办理,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你们提交一份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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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无证二手房转让合同书
【 liuxue86.com - 转让协议 】
  有些朋友急需用钱或特殊情况,在房产证没有的情况下,要把房子转让,如何拟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证二手房转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无证二手房转让合同书(一)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需与代理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  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八、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币]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几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  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  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签定地点:  无证二手房转让合同书(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无证二手房转让合同书(三)  卖 方: 甲 方  买 方: 乙 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 号  室 号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  用 途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 )、划拨( )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2、于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营业税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印花税由
_____________方承担,个人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 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阅读: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我国法律对无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系对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证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日修改前为第37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房产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及实务中不乏争议,地方裁判亦呈现不同样态。笔者认为:就将来取得产权的房屋设定买卖,并不必然导致因当下未领取权属证书而致交易行为的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该条款主要针对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是:嗣后取得合法处分权,不妨碍订约时该标的房屋无权属证的交易行为效力,但至纠纷成诉,合法处分权前提下仍不能判断权属能否最后取得或取得已无意义,能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认定合同效力,依然存在讨论余地。  (3)以无产权证的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在未办产权证前,买受人亦未依约支付购房尾款,一旦拆迁导致该房权属证书无法办理或办理已无意义。签约时明知房屋产权不能及时办理,或在产权办理之前出现受阻事宜导致无法办理或办理无意义的,约定买受人以领取权评估并预先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4)拆迁安置房、产权人已去世的遗产房、集资房、预售房、房改房,以之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实践中多出现&无证转让&情形,一方面存在上述法律适用上的争点;另一方面也因真正权利人的扑朔迷离易造成无权处分情形发生。故此类房屋交易,需要对权属状况的审核、风险评估慎之又慎。  (5)作为房产出卖人,给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是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义。  属证为尾款支付条件的条款时,应予以充分的风险务,如不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视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仍应依法承担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  小编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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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只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取得房产证的出租协议是否有效(共8篇).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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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只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取得房产证的出租协议是否有效(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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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再行签订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再行签订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实务中,卖方将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再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确定问题,在律师界均有不同观点,各地法院判决亦常有原审判决二审改判之案例。今,我根据以往所做类似房产案例就此类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确定问题做一小文。望对律师友人,有纠纷之当事人及各级法院有所参考性价值,如有不足敬请留言指教:
地方部分法院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将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及买房人主张依据该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将不能支持。其根据是《合同法》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可知,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和杜绝违规建房、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交易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以知道,该法显然是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的,并非适用一般的私房买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是管理性而不是效力性禁止规定且权属证书应当理解为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并不仅限于房产证。 其次,本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被上诉人事后取得了产权证书,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我国在1994年就实行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实际是出卖尚未建成的房屋,又称为“期房买卖”。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出卖期房。房屋尚未建成,当然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所述之“权属证书”应当是泛指,即不仅仅指的《房屋产权证》;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取得物权,但其认为之后一定能够取得,而对方当事人也相信其之后一定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物权的期待权亦即债权,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能认为其无效。出卖方在签订出卖合同之后若实际上没有取得物权,使得买受方无法取得所期待的物权,出卖方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登记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以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所以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不妥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房地产转让”显然指的是房地产的转移
占有即交付行为,因此,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不准转让的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即物权。而合同所确立的是债权,其与物权是截然不同的:债权行为是指直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契约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的交付、过户等行为。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但因订立合同行为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过户登记行为,才是直接引起物权转移的法律事实,才是物权行为。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存在着相互衔接却又显然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债权行为即订立契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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