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成都买房登记对登记人有哪些影响

借名买房有有什么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恋人、亲人之间,也有的是恋人之间,理由多半是为了避税、没有购房资格等等。不能因为彼此相熟,就随意借名。借名买房这个行为,其实对借名双方都会造成一定,除了将来过户登记可能需要交纳的税费外,还可能产生很多纠纷。
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如果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会造成实际购房人“无家可归”。而由于姓名与房产证上的一致,名义购房人容易擅自处分房屋,这时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购房人对外有债务,或者意外死亡,可能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或被继承,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
对名义购房人来讲,“被借名”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会在金融机构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这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另行买房能否享受到优惠政策。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了自己的诚信度,还可能导致日后的贷款受阻。
双方借名买房的合意会表现在是否签订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两方事前签订过借名合同,自然房屋所有权人就以房产证为准。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实际出资也应该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合同无效的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合同确实有效,自然房屋就应过户给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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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为什么借名买房的实际产权人总是败诉10 months ago2收藏分享举报{&debug&:false,&apiRoot&:&&,&paySDK&:&https:\u002F\u002Fpay.zhihu.com\u002Fapi\u002Fjs&,&wechatConfigAPI&:&\u002Fapi\u002Fwechat\u002Fjssdkconfig&,&name&:&production&,&instance&:&column&,&tokens&:{&X-XSRF-TOKEN&:null,&X-UDID&:null,&Authorization&:&oauth c3cef7c66aa9e6a1e3160e20&}}{&database&:{&Post&:{&&:{&isPending&:false,&contributes&:[],&title&:&为什么借名买房的实际产权人总是败诉&,&author&:&zhou-zheng-feng-lv-shi&,&content&:&\u003Cp\u003E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借名买房方面的文章,媒体刊登了我的部分观点,陆陆续续接到了不少借名买房纠纷的咨询,不少实际产权人一审败诉,有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是用实际产权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借名关系驳回诉讼。\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今天就再聊下借名购房的有关诉讼方面的技术性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一、借名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是合法有效。\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现在的通说是认为借名协议合法有效,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认为借名协议违反调控政策属于无效协议的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政策调控希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看,政策目的并没有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和B 看做一个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详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358页。\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我个人认为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谈不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产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对社会整体的购房对象在数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允许实际产权人在有购房资格后变更登记,没有损害社会整体限购目标,这是当事人之间合法处分自己名下购房资格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没有对限购政策形成冲击,实际产权人只有具备购房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房子还是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名下,限购的对象和数量没有变更。而规避信贷政策,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而银行不能代表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当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就是借名购买对购买人有特定人身属性要求的房屋,因为这类政策性住房对于购房资格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双方的借名协议一般会被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二、实际产权人提出确权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产权人只是个被借名的登记产权人。\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借名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约定,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权另行主张出资债权。\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很多人在没有取得双方存在房屋所有权约定的情况下,贸然提出确权诉讼,导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争议的房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因证据不足败诉。\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为了买房,从其他人处借了一笔钱,该借款人就不能在房价上涨的时候要求房产归他所有。你比如为了做生意从银行贷了一大笔款,然后用部分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价上涨后,银行就不能基于你曾经向他借款的这一事实,主张你购买的房产归他所有。\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这就要求,双方在一开始就要签订明确具体的借名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情况,避免以后举证存在困难,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提供相应的录音、短信或微信等证据补证双方真实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在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提出诉讼,败诉不足为奇。 \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只提供出资证明的证据,可以是借贷关系,也可以是赠与关系,但是和房产的所有归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三、房产被查封后实际产权人再依据借名协议提起确权诉讼存在被驳回的法律风险。\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对借名购房给与否定性的评价,认为规避政策的法律风险应该由实际产权人承担,不能把不利的法律风险让基于相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第三人承担,目前这一观点在法院系统越来越占上风。\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你比如,登记产权人瞒着实际产权人出售房产,收取购房者定金或大额的购房款后逃之夭夭,因为违约被买家依法申请予以查封,此时如果支持实际产权人确权的诉讼请求,买房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进行的买卖合同,风险处于完全不可控的状态,而这个完全不可控的状态是因为实际产权人规避政策造成的物权登记权利人不符。\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今天为什么要说查封后实际产权人的诉讼权利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是最近碰到多起案件,法院均是因为房产已经被其他人查封,用各种理由驳回实际产权人的确权诉讼。北京市高院更是在其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已经被他人查封的借名确权诉讼不予支持。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价值判断题,可以支持实际产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驳回,两种判罚均没有错。\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实际上打确权诉讼,不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路径进行继续履行诉讼。按一房多卖的游戏规则,实际产权人在已经占有的情况下,做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反而更容易解套,第三人的查封此时也没有意义了,买受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且买受人已经实际居住,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人的查封可以被化为无形。\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对于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被查封的房产,单独另案提出确权诉讼,存在被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在各地法院均是要求,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此种情况只能到执行机构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来处理。\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说了这么多就是告诉大家,对待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上,各个法院作法是不一样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对借名买房在维权时碰到房产已经被人查封时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结果并非很乐观。提醒下各位实际产权人在发现问题后要争取第一时间作为第一查封人锁定房产,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下面是上海高院对已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的处理办法。\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对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提出确权诉讼,审理中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如何处理存有不同意见。\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倾向性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房屋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登记在当事人一方名下的房屋在诉讼中的权属状况,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的确权诉请,引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自上海高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5)\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四、房屋确权判决作为民事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力,只提出确权请求,胜诉后权利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房屋登记部门通常不受理只有确权判决的登记申请,需要当事人通过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就要求在提起房产确认之诉的时候,要顺便提出要求借名登记人协助实际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赋予判决书执行力,争取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五、依据借名关系提出的确权诉讼,实际产权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购房政策,不符合购房政策,则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因为在实际产权人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支持了其确权诉讼请求,就等于变相废了政府的限购政策。因为不知道这一点,不少人的诉讼费算是白扔了。\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先写到这里吧。\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周争锋日写于深圳\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转载请注明出处\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每天我都在深圳二手房买家维权群溜达答疑解惑,QQ群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周律说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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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怎样防范?
借名买房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怎样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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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用子女名买房属于借名买房情况,“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到底借名买房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又该怎么防范风险?一、一般借名买房的原因1、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限购等相关法规政策;2、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3、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二、借名买房带来的法律问题1、房产登记权利人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可能并非有真正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2、出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房产处分人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合格的处分人。3、登记权利人可能擅自处分房产且受法律保护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愿自治,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三、借名买房双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一)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1、出资人可能“钱房两空”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2、出资人得不到房屋所有权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出资人不能阻止房产交易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4、房屋的他项权利可能会影响出资人的权益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1、登记权利人可能会失去再次享受优惠的条件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2、出资人不按时还款会对登记权利人信用资质产生影响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3、登记权利人的其他财产可能被执行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4、登记权利人可能会与出资人关系破裂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四、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购房指南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较低:1、借名买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2、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3、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4、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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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购房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从借名购房的原因分析、借名购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借名购房中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借名购房法律风险防范。下文将为您一一介绍。  借名购房,顾名思义,即是购房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但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的情形。  一、借名购房的原因分析  购房人需以他人名义买房,主要有如下原因:  1、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城市商品房之外,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了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在内的特殊住房。中央财政对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额的专项财政补贴,这是政府为城市低收入居民所提供的一项特殊的社会福利政策,故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对其有严格的资格审核。除此之外,面对当前房价高涨等具体情况,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为彻底遏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和过度投资,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先后有46个重点城市实施了基本限购令,根据购房者户籍和家庭单位对其购房数量进行限制,以期购房需求和房价回到理性合理和可支撑的水平。基于上述政策等,很多购房者为了获得购房资格,采取了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享受国家为特殊人群提供的福利,或规避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2、贪图特殊的身份或条件所享有的便利、优惠。  如单位集资建房,通常只面向单位员工出售,或是单位员工购买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又如开发商销售手段,只面向小区业主销售停车用房,或是采取抽签排序选房的方式销售房屋并不允许转让抽签序号;再如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要求贷款人必须具备某些资格条件或是信用等级;等其他情形。购房者通常为了享有这些特殊身份或条件所带来的购房优惠、便利而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他人名义购房。  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登记于他人名下,以达到使法院认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二、借名购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三、借名购房中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借名购房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另外,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  四、借名购房法律风险防范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重庆地区虽未发布相关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名购房类纠纷,建议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障自身权利:  1、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符合购房人条件,放弃购房。  2、如当事人购房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确需采用借名购房方式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信息、房屋购买方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记载清楚。  3、出资人、登记权利人在借名购房前都应当对对方的财产、信用状况做深入、详细了解。  4、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购房凭证、房款支付等所有证据材料,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不能证实借名购房事实。  5、为防止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房屋,出资人可与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将该房屋抵押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借名购房看似简单便利,为当事人规避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带来实惠,但实际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建议当事人慎用。  (原标题:借名购房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的房子产热,不仅是房子归属的产权纠纷问题,包括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等同样存在问题。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法基本内容包括: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的规定。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赢了网律师为您细心解答
来源:(借名购房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以及风险防范http://s.yingle.com/y/fc/785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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