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准则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安永观察】CDR细则重磅落地——快速解读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重点
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相对美国存托凭证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提出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存券机构将在海外上市企业股份存放于当地托管机构后,在中国大陆发行的代表这些股份的凭证。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CDR可在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总的来说,CDR是为了让海外上市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在中国市场流通的有效依托工具。
今日凌晨,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还同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23号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22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那么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在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在此,安永为您快速解读:
可选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需披露准则差异调节表
《22号文》第四条规定,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
《23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如同时在境外上市,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境内财务信息与境外财务信息的差异调整情况。
需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申报材料
《22号文》第五条规定,红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3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提供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所提供的差异调节信息,应由具有中国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主要的差异调节事项及对主要财务指标和估值的影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存在重大差异调节事项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在“风险因素”中披露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可选用非公历会计年度,但需提供充足理由并予以披露
《22号文》第六条规定,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在发行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未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应提供充足理由并予以披露。
无需提供母公司财务信息
《22号文》第八条规定,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无需提供母公司层面财务信息。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特定信息可予以分类汇总或简化披露
《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在执行《15号文》时,在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和使用的情况下,可基于简便性原则对以下特定信息予以分类汇总或简化披露:
(一)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子公司信息时,需要按要求披露重要的子公司信息,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可以分类汇总披露。在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时,应考虑子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子公司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公司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的标准应予披露,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应收款项信息时,可以分类汇总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款项相关信息,包括期末余额汇总数及占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三)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在建工程信息时,需要披露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对于不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四)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开发支出时,需要披露重要开发支出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不重要的开发支出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信息时,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高不就低”的披露原则
《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为充分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红筹企业境内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在境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内上市财务报告中也应予以披露。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您的位置:&&&&&&&&&&&&&&& > 正文
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00:0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文  号:金管证六字第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号令修正发布第4、5、8、11、13-1、14、23条条文;增订第24-1条条文、第五章之一章名;删除第15~17条条文、第三章章名
第4条 财务报告指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及其它依本准则规定有助于使用人决策之揭露事项及说明。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
前项主要报表及其附注,除新成立之事业或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应采两期对照方式编制,并由发行人之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就主要报表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5条 财务报告之内容应能允当表达发行人之财务状况、经营结果暨现金流量,并不致误导利害关系人之判断与决策。
财务报告有违反本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经本会查核通知调整者,应予调整更正。调整金额达本会规定标准时,并应将更正后之财务报告重行公告;公告时应注明本会通知调整理由、项目及金额。
第8条 资产资产应作适当之分类。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应予以划分。但特殊行业不宜按流动性质划分者,不在此限。
资产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回收之总金额,及超过十二个月后回收之总金额,应分别在财务报表表达或附注揭露。
资产负债表之资产科目分类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下:
一、流动资产用途未受限制之现金或约当现金;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间持有且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将变现;在企业营业周期之正常营业过程中,预期将变现或备供出售或消耗之资产。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周转金,暨随时可转换成定额现金且即将到期而其利率变动对其价值影响甚少之短期投资。
非活期之银行存款,应分项列报,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后者,应加注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约束者,如扩充设备及偿债基金等,不得列入现金之内。
定期存款(含可转让定存单)提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其它资产;若所担保者为流动负债则改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
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
补偿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发生者,仍列为流动资产,但应于附注中说明;若系因长期负债而发生者,则应列为其它资产或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流动资产。
(二)短期投资购入发行人本公司以外有公开市场、随时可以出售变现,且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之证券。
短期投资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并注明成本计算方法。市价系指会计期间最末一个月之平均收盘价。但开放型基金,其市价系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
因持有短期投资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所配发之股票者,应依短期投资之种类,分别注记所增加之股数,并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平均单位成本。
如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长期投资;若为流动负债,仍列为短期投资,但应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三)应收票据 应收之各种票据。
应收票据应按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但一年期以内之应收票据,其公平价值与到期值差异不大且其交易量频繁者,得不以公平价值评价。
应收票据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予扣除并加注明。
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其它应收票据分别列示。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提供担保之票据,应于附注中说明。
应收票据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票据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四)应收帐款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而发生之债权。
应收帐款应按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但一年期以内之应收帐款,其公平价值与到期值差异不大且其交易量频繁者,得不以公平价值评价。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帐款,应单独列示。
应收帐款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帐款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分期付款销货之未实现利息收入,应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款项收回期间超过一年部分,并应附注说明各年度预期收回之金额。
「设定担保应收帐款」应单独列示,作为副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列为「设定担保应收帐款」之减项。
应收帐款包括长期工程合约金额者,应于资产负债表中或财务报表附注列示已开立帐单之应收帐款中属于工程保留款部分。该保留款之预期收回期间如超过一年者,并应附注说明各年预期收回之金额。
(五)其它应收款不属于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之其它应收款项。
结算时应评估其它应收款无法收回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其它应收款中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备抵坏帐应分别列为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及其它应收款之减项。各该科目如为更明细之划分者,备抵坏帐亦比照分别列示。
(六)其它金融资产–流动金融资产未于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者,应列为其它金融资产,并依其流动性区分为流动与非流动,非流动者应改列其它金融资产–非流动。
(七)存货备供正常营业出售之制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产中之在制品,将于加工完成后出售者;或将直接、间接用于生产供出售之商品(或劳务)之材料或物料。
存货之评价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号规定办理。
存货若有瑕疵、损坏或陈废等,致其价值显着减低者,应以净变现价值为评价基础。
存货有提供作质、担保或由债权人监视使用等情事,应予注明。
建设公司委托他人建屋预售,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得适用完工比例法认列售屋利益:
1.工程之进行已逾筹划阶段,亦即工程之设计、规划、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随时进行。
2.预售契约总额已达估计工程总成本。
3.买方支付之价款已达契约总价款百分之十五。
4.应收契约款之收现性可合理估计。
5.履行合约所须投入工程总成本与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计。
6.归属于售屋契约之成本可合理辨认。
建设公司如系购买他人之在建房地,接续投入建造出售者,应采用全部完工法认列售屋利益。
建设公司委托他人兴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揽人具有法定抵押权,建设公司不得将此工程与预收工程款互相抵销。
(八)在建工程企业承建之长期工程合约在建造期间所发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认列之损益。
长期工程合约损益之认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一号规定办理。
(九)预付款项包括预付费用及预付购料款等。
因购置固定资产而依约预付之款项及备供营业使用之未完工程营造款,应列入固定资产项下,不得列为预付款项。
(十)待处分长期股权投资预计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出售对子公司之股权投资。
(十一)其它流动资产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流动资产。以上各类流动资产,除现金及其它金融资产–流动外,其金额未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得并入其它流动资产内。
二、基金及长期投资各类特种基金及因经常业务目的而为长期性之投资。
(一)基金 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资产,如偿债基金、改良及扩充基金、意外损失准备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据之议案及办法,应予注明。
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所提拨之福利金,应列为费用。
(二)长期投资为谋取控制权或其它财产权益,以达其营业目的所为之长期投资,如投资其它企业之股票、购买长期债券、投资不动产等。
长期投资应注明评价基础,并依其性质分别列示。
投资其它企业之股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为长期股权投资:
1.所持股票未在公开市场交易或无明确市价者。
2.意图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者。
3.有积极意图及能力长期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者。
长期股权投资之评价及表达,除持有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第五条规定核准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即兴柜股票),且未具重大影响力者,期末评价应采成本法处理外,余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号规定办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权益法评价者,被投资公司编制之财务报表若未符合我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应先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再据以认列投资损益。若被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资公司之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依照「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与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之规定办理查核:
1.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
2.营业收入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或达发行人营业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
长期债券投资应按面额调整未摊销溢、折价评价,其溢价或折价应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摊销。
长期投资有提供作质,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者,应予注明。
三、固定资产为供营业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为目的之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中土地、折旧性资产及折耗性资产,应分别列示。
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或建造时之成本入帐。但购买预售屋及以现金增资款购置固定资产之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已无使用价值之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变现价值或帐面价值之较低者转列其它资产;无净变现价值者,应将成本与累积折旧冲销,如有差额认列为当期损失。若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并应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
承租资产之认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号规定办理。
承租之资产若属营业租赁性质者,在租赁标的物上所为之改良,称为租赁权益改良,应列于固定资产项下。
固定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价日期及增减金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别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准备,应列为长期负债。经重估价之固定资产,自重估基准日翌日起,其折旧之计提,均以重估价值为基础。
除土地外,固定资产应于估计使用或开采年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旧或折耗,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或减列。
固定资产之累计折旧、累计减损或折耗,应列为固定资产之减项。
租赁权益改良应按其估计耐用年限或租赁期间之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或减列。
折旧性资产应注明折旧之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有提供保证、抵押或设定典权等情形者,应予注明。
四、无形资产无实体存在而有经济价值之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商标权及商誉等。
向外购买之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
自行发展之无形资产,其属不能明确辨认者,如商誉,不得入帐;其属能明确辨认者,如专利权,仅可将申请登记之费用,作为专利权成本。
研究发展支出应于发生时列为费用。但发展期间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得予资本化:
(一)该产品或技术(流程)已达技术可行性。
(二)公司意图完成与使用或出售该产品或技术(流程)。
(三)公司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产品或技术(流程)。
(四)该产品或技术(流程)已有明确市场;若该产品或技术(流程)非供出售而系供作内部使用,则应已具可用性。
(五)具充足之技术、财务及其它资源以完成发展计划并使用或出售该产品或技术(流程)。
(六)于发展期间所投入该产品或技术(流程)之成本可以可靠衡量。
资本化之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未来可回收净收益之折现值(即未来预期之收入减除再发生之研究发展费用、生产成本及销管费用后之折现值)。
购买或开发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行销之计算机软件,在建立技术可行性以前所发生之成本一律作为研究发展费用。自建立技术可行性至完成产品母版所发生之成本均应资本化。自产品母版拷贝软件、文件、训练教材等成本均属存货成本。
所谓建立技术可行性是指完成详细程序设计或操作模型而言。换言之,为确定产品能按设计之规格生产所必须之各项规划、设计、编码及测试工作均已完成时,技术可行性才算建立。资本化之计算机软件成本应个别摊销。每年之摊销比率系以该产品(软件)本期收益对该产品本期及以后各期总收益之比率,与按该产品之剩余耐用年限采直线法计算之摊销率,两者之较大者为准。
计算机软件成本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未摊销成本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评价。
创业期间资产评价及损益认列与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规定办理。
无形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且应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摊销,其摊销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有明确证据显示其效益期限超过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无形资产之摊销方法,应予注明。
五、其它资产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资产,且收回或变现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证金、长期应收票据及其它什项资产等。
长期应收票据及其它长期应收款项应按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
催收款项金额重大者,应单独列示并注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备抵呆帐数额。
其它资产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发行人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义为所有权登记者,应附注揭露其原因,并注明保全措施。
第11条 损益表之科目结构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下:
一、营业收入本期内因经常营业活动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获得之收入,包括销货收入、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之认列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二号规定办理。
销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劳务收入等,应分别注明。
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列为销货收入之减项。
二、营业成本本期内因经常营业活动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应负担之成本,包括销货成本、劳务成本等。
进货退回及折让,应自进货成本减除。
三、营业费用本期内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应负担之费用,包括研究发展支出、推销费用、管理及总务费用。但营业成本及营业费用不能分别列示者,得合并为营业费用。
四、营业外收入及利益、费用及损失本期内非因经常营业活动所发生之收入及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费用、采用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处分固定资产损益、处分投资损益、减损损失及减损回转利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应分别列示;采用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及处分投资损益得以其净额列示。
五、继续营业部门损益前列四款之净额,应分别列示税前损益、所得税费用(利益)与税后损益。
六、停业部门损益本期内处分或决定处分重要部门所发生之损益,包括当期停业前营业损益及处分损益。处分损益应于决定处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损失应立即认列,如有利益则应俟实现时始得认列。
七、非常损益性质特殊且非经常发生之项目。例如因新颁禁止营业或外国政府之没收而发生之损失。
非常损益应单独列示,不得分年摊提。
八、会计原则变动之累积影响数应单独列示于非常损益项目之后。
九、本期净利(或净损)本会计期间之盈余(或亏损),系前列四款之净额。
十、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四号规定办理。
十一、所得税分摊及表达方式,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二号规定办理。
费用及损失除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另有规定者外,应依功能别表达,但用人、折旧、折耗及摊销等费用应予以揭露。(格式二十四)
第13-1条财务报表附注除应依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外,须再揭露本期有关下列事项之相关信息:
一、重大交易事项相关信息:
(一)资金贷与他人。
(二)为他人背书保证。
(三)期末持有有价证券情形。
(四)累积买进或卖出同一有价证券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处分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与关系人进、销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应收关系人款项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九)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发行人如属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且营业登记之主要营业项目包括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买卖有价证券者,有关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买卖短期投资、营业证券及债券、避险帐户有价证券等交易信息之揭露,得免适用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规定。
二、转投资事业相关信息:
(一)对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者,应揭露其名称、所在地区、主要营业项目、原始投资金额、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损益及认列之投资损益。
(二)对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力者,须再揭露被投资公司从事前款第一目至第九目交易之相关信息。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之被投资公司,如属金融业、保险业及证券业者,得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大陆投资信息:
(一)大陆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营业项目、实收资本额、投资方式、资金汇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资损益、期末投资帐面价值、已汇回投资损益及赴大陆地区投资限额。
(二)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经由第三地区所发生下列之重大交易事项,暨其价格、付款条件、未实现损益:
1.进货金额及百分比与相关应付款项之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2.销货金额及百分比与相关应收款项之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3.财产交易金额及其所产生之损益数额。
4.票据背书保证或提供担保品之期末余额及其目的。
5.资金融通之最高余额、期末余额、利率区间及当期利息总额。
6.其它对当期损益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之交易事项,如劳务之提供或收受等。
前述第一款至第六款交易之金额或余额达发行人各该项交易金额总额或余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应单独列示,其余得加总后汇列之。
(三)发行人对大陆被投资公司采权益法认列投资损益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应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认列或编制。但编制期中合并财务报表时,得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核阅之财务报告认列或编制。
第14条 财务报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之名称如左:(格式附后)一、资产负债表格式一二、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科目明细表(一)现金及约当现金明细表格式二–一(二)短期投资明细表格式二–二(三)应收票据明细表格式二–三(四)应收帐款明细表格式二–四(五)其它应收款明细表格式二–五(六)存货明细表格式二–六(七)在建工程明细表格式二–七(八)预付款项明细表格式二–八(九)待处分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格式二–八之ㄧ(十)其它流动资产明细表格式二–九(十一)基金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十二)长期股权投资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一(十三)长期债券投资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二(十四)其它长期投资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三(十五)固定资产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四(十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五(十七)无形资产变动明细表格式二–一六(十八)其它资产明细表格式二–一七(十九)短期借款明细表格式三–一(二○)应付短期票券明细表格式三–二(二一)应付票据明细表格式三–三(二二)应付帐款明细表格式三–四(二三)预收款项明细表格式三–五(二四)预收工程款明细表格式三–六(二五)其它应付款明细表格式三–七(二六)其它流动负债明细表格式三–八(二七)应付公司债明细表格式三–九(二八)长期借款明细表格式三–一○(二九)其它负债明细表格式三–一一三、损益表格式四四、损益科目明细表(一)营业收入明细表格式五–一(二)营业成本明细表格式五–二(三)推销费用明细表格式五–三(四)管理及总务费用明细表格式五–四(五)营业外收入及利益、费用及损失明细表格式五–五五、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六六、现金流量表格式七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删除)
第17条 (删除)
第23条 发行人编制期中财务报告,应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三号之规定办理。
编制季报时,得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对于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资公司,并得免按权益法认列投资损益。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并得免编制第一季及第三季合并财务报表。
第24-1条发行人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七号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之业务关系及重要交易往来情形及金额。(格式二十六)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应分别列明子公司名称、持有股数、金额及原因。
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五章之规定,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用之,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得免编制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8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7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