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新政策我想在别乡镇买一地集体土地建房是否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换房产证吗?
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但在农村地区还存在这集体土地,那么对于人们来说集体土地的使用是比较复杂的,包括这集体土地的分隔,划分等一系列问题。
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友祥做出了详细解答: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房产证吗?
答案是可以的。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
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
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写土地使用建房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在写土地使用建房申请书之前, 应先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
写建房申请书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申请书要简单明了,陈述清楚,不要赘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审请宅基地用地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地居的,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张友祥律师补充: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按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
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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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地呱呱整理
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改革的进行,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率,放开土地限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集体土地的转让问题,集体土地的转让与国有土地的转让又有所不同,很多人对集体土地的转让程序不了解,导致夺走冤枉路。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找来了相关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那么,想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走什么流程呢?(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提交申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一般都会办理下来。有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就可以谈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了。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所以,在谈及集体土地使用证转让的时候,务必调查清楚受转让方是否具备接受转让的条件,否则容易做无用功,甚至产生经济纠纷。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是怎样的呢?请参考下文:(一)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二)办理土地证过户所需费用国土部门收费(皖价费〔号)1、土地证工本费20元2、土地登记费30元。另外,土地使用年限是根据用地类别分类的。与是否为集体使用证没有关系,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使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你的用地年限为70年。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1、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2、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区别1、首先集体土地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而国有土地是可以直接上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但是通过手续,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土地。在拆迁方面,简单的说就是集体的没有国家的拆迁费拿的多。同时没有安置费。2、没有三证没关系,但一定要在建房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局的同意才可以建房,他们曾经同意过了,你就可以得到补偿。3、房契证就是房产证,你付过契税之后拿到的房产证。好处可能有利用你拿到拆迁费用吧。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区别: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宅基地,不用交什么费用,无期限的使用;国用土地使用权证是出让土地,需要交纳一定的出让金才可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综合用途50年。4、两者在拆迁时没什么不同:拆迁一般都针对地上物补偿,土地都属于国家的,你有的只是使用权,不过都会适当补偿的,各地的政策不一致,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在拆迁时房产三证都没有(在村里的土地上建的房子,大部分人三证都没有,也有个别有三证的)可以要求赔偿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村委会会出面帮你解决的,会适当得到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可能什么都没吧?房契是房产证的前身,之前没有房产证,都是房契。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可办证,也可以流转转让,但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是有限制条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对象必须是本村村民,具有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不是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而具体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请参考本文所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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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买一块地建房,对方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我还能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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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建房屋肯定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自建房本身就没有审批备案,也...
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建房屋肯定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自建房本身就没有审批备案,也就没“户”可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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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必须是本村村民才可以享受的权利,我们这里的规定是:如果你要过户,只能把户口迁入该村,生活若干年,依法行使该村村民的义务(比方说承包责任田等)后,取得村委或村集体的认可,认同你是本村人口,同意为你开具使用宅基地的证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建房屋肯定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自建房本身就没有...
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建房屋肯定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自建房本身就没有审批备案,也就没“户”可过了。
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只能在同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中交易,不是同一个集体组织成员,购买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宅基地是不能卖给城里人或外地人的,证件很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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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档案丢失谁之过?——一个农民的四年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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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事:集体土地使用证档案丢失谁之过?——一个农民的四年维权路
新华网北京4月7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 刘林)农村合法建房遭拆迁,当地政府为何不给拆迁补偿?持有合法集体土地,当地政府为何称其骗取宅基地批准手续?档案莫名消失,是政府部门保管不力还是证件造假?从2010年开始,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崔庄村农民崔爱武开始了他的漫漫。崔爱武说,自己经合法程序,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城市建设拆迁中,迁安市国土局以未查到原始档案为由,认定其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无效的,不给予拆迁补偿。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合“第一视频”网站进行了调查。
房屋遭拆迁 土地档案神奇失踪
崔庄村位于河北省迁安市南部。从地图上看,崔庄村距离迁安市政府仅有约1.5公里。周围既有新建的住宅小区,又有迁安市人民医院,地理位置优越。随着当地的城市化进程,城中村改造工作也进行到了这里,2010年5月崔庄村开始拆迁工作。
当初听到这个消息,崔庄村村民崔爱武很高兴,孩子马上就要结婚,这样就可以省下买楼的钱。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拆迁工作组到各户登记,把红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给工作组。后来听工作组有人说,我家只有红本,没有档案。”
崔爱武告诉记者,几天后,村里张榜公布拆迁补偿公示,没有崔爱武的名字。“后来我去政府部门打听,他们告诉我说我的房子没有档案,是没有经过批准建房,不但不能分配住房,并且要回收宅基地。”
记者在迁安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8月26日向崔爱武下发的通知上看到,崔爱武户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土地确权登记时提交的《迁安市农村居民建房占地许可证》,2010年8月23日经迁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已予以取消。
手续丢失还是造假欺骗?
当地政府为何取消崔爱武提交的许可证?按照合法手续建造的房子为何没有档案?崔爱武告诉记者,在崔庄村一般是先建房后补发土地证。2005年崔爱武向村里申请盖房,2008年房子正式开建。该村大队会计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2005年春天,村里给崔爱武发了申请表。2010年,经村里通知,崔庄村的每一户有建房手续的人填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表》。当年4月份,崔爱武在迁安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取到了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两张《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表》。
“回来后,按照人家告诉的,我将一份《迁安市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表》交给土地所,另一份交给了我们村大队会计。”崔爱武说,“这样,我手头只有红本,没有其他任何手续。红本上盖章时间是2010年3月8日,全国统一编号是:008564228S。”
所有村民都是按照此程序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何崔爱武的档案会消失不见?崔爱武说,由于村民都是单独办理,有没有统一归档,他也不知道。
事情发生后,崔爱武多次找镇政府解决此事。“镇政府说找找土地所所长苏龙看他怎么说。后来,镇政府告诉我说,苏龙说了,他不是管档案的,他是见东西就签字;镇政府又说问问审批大厅国土局具体经办人张廷杰吧,后镇政府又告诉我说,张廷杰因出事,关在监狱里,也已无法查证。”
维权屡遭踢皮球 档案丢失成了“无头账”
崔爱武的妻子杨玉珍带着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远赴唐山进行了鉴定,结果证明该使用证是真的。
“可是我们当地又告诉我你这使用证不是假的,主要是你没有档案。我不知道档案是谁保管,我只知道不是我的责任。”杨玉珍很气愤。
第一视频的拍客跟随崔爱武的妻子杨玉珍一行重走了维权路,侧面记录了维权路上的遭遇一角。
在河北省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听过杨玉珍反映完情况,一位工作人员拿着她提供的《迁安市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表》说:“你说你这是真的,我也承认你这是真的,但是没有档案就是假的!”
迁安市信访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杨玉珍:“这指不定牵连上谁,对谁都不好,那得追究责任人不是?”“你这些东西虽然都有章,但是没档案,审计大厅咋办的到现在也没细查,那科长都关进去了。”
迁安市信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杨玉珍,走法律诉讼。但咨询完律师后,她有点傻眼。在隐蔽采访中,一位当地律师告诉了杨玉珍一句实在话:“你这个能不能立案,除了看法律规定,就看你的力度了。”
北京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华说,根据物权法第十六、十七、十九条规定,以及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关法规,能够体现或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有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村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权属证书,当地政府所说的档案可以归类为不动产登记簿。所以,当地政府可以提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农民手中的权属证书不一致,可据此怀疑村民是否为真正权利人。他表示,不能以不动产登记簿即档案丢失为由,否认村民的宅基地权属证书。
“如果听任和认可这种做法,则流弊为我们所有人的房子一夜之间档案丢失,房子就不是我们自己的了。”崔建华说。
事发至今快四年了,崔爱武有些灰心。自己明明持有合法证件却为什么没有档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他告诉记者,维权路再难再苦,他也必须得走下去。
(原标题:集体土地使用证档案丢失谁之过?——一个农民的四年维权路)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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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还能盖房吗?如何申请?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不予批准建房的三种情况1、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2、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3、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回乡落户的除外。收费标准1、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2、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3、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来源:土地论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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