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子可以赠与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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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认定
转自微信号:成功法律人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如何判断夫妻赠与是否有效或者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夫妻财产的范围或价值的认定。因而,正确认定夫妻财产的赠与,对正确认定夫妻财产具有重要意义。要正确认定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产权登记时间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规定看,物权法把产权登记作为取得房屋归属的根据,而婚姻法则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赠与是否成立?
夫妻一方把婚前或婚后房屋赠与对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其赠与是否成立?首先,应当明确,《婚姻法》第19条所说的,夫妻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效约定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要根据合同 法及合同原理判断。夫妻之间缺少生效要件或违法的约定,如三人同居协议等当然没有约束力。夫妻赠与协议也是如此。其次,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经变更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赠与房屋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对于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认定,应分两种情况,一:若已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分割时,一般也会考虑对该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及两方的贡献大小,综合认定分割比例。二:若夫妻双方只是口头或书面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而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该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觉得文章不错别忘了点?和转载哈,每天更新干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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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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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那么复杂的关系,直接去办理房产证,把产证上的共有人去掉就可以了,老公同意就是了。这样就可以了。。。。其他没问题了,因为婚前财产永远都是你个人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现在是不要缴税的。
公正生效了,不过您 还没有过户,所以也不算正真到您名下了,
房产的份额是以出资的额度来说的,不是说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是每人都有50%的份额。所以你妹夫的产权 妹妹的产权不等于50%。你妹夫的话并不能放弃你妹夫的爸爸对这栋房子的产权份额,而且你妹夫爸爸也没有公证说要把自己的份额赠与你妹妹。2,、如果你妹夫想把自己的份额(毕竟他也参与了后期还贷)赠与你妹妹,必须要到公证处做公证,万一以后出现纠纷,你妹妹可以合法的得到你妹夫所赠与她的那一份。3、协议没必...
房产的份额是以出资的额度来说的,不是说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是每人都有50%的份额。所以你妹夫的产权 妹妹的产权不等于50%。你妹夫的话并不能放弃你妹夫的爸爸对这栋房子的产权份额,而且你妹夫爸爸也没有公证说要把自己的份额赠与你妹妹。2,、如果你妹夫想把自己的份额(毕竟他也参与了后期还贷)赠与你妹妹,必须要到公证处做公证,万一以后出现纠纷,你妹妹可以合法的得到你妹夫所赠与她的那一份。3、协议没必要写,有了公证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写了,也可以作为对公证书的副证。4、房产证可以写上你妹妹,你妹夫和你妹夫爸爸的名字,谁出资都可以在房产证上登记。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采用赠与的方式进行改名。对于赠与房产,可不必交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但需缴纳相应的契税和其他手续、工本等费用。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等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即可。具体来讲就是先要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与过户。需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当事人因故不...
可以采用赠与的方式进行改名。对于赠与房产,可不必交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但需缴纳相应的契税和其他手续、工本等费用。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等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即可。具体来讲就是先要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与过户。需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4、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5、赠与公证书;6、产权界定卡复印件;办事程序:1、赠与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2、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持填写后的赠与申请审批书及其他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4、赠与双方交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5、约定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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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是不可以撤销的 必须两人都当场才可以 有效期两年
夫妻更名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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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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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
,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经过认真细致地讨论,本解释第六条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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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免啥税?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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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作为不动产,现实中会出现需要过户情况,但是不同过户情况是需要缴纳不同费用的。那么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免哪些税?赠与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作为,现实中会出现需要过户情况,但是不同过户情况是需要缴纳不同费用的。那么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免哪些税?赠与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一、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1、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若是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权。2、只有协议约定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夫妻间赠与房产但未过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法律依据为:(1)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2)物权法第九条 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3)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规定为夫妻在赠与房产过户前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提供了依据。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二、夫妻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个人财产?1、赠与合同中没有说明属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的房产。2、赠与合同中说明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夫妻间赠与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纳哪些税?1、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4、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5、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以上可以看出夫妻间赠与房产可以少缴纳很多税,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前赠与协议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所以如果确认房屋赠与可以及时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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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 该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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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仅仅做了变更登记而未有其他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协议佐证或者原产权人不认可完全赠与对方的,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而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0487号(魏某与赵某再审离婚纠纷)案情简介:2002年9月,魏×与赵×自行相识,200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202号房屋系赵×在婚前购买,房屋价款1031248元,购房时赵×个人贷款80万元,日开始还贷款。日,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日,赵×提前一次性归还房屋贷款本息元。同日,赵×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魏×名下。再审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行为属于将房屋产权百分之百转移到申请人名下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应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裁判要点:再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案例评析夫妻之间的财物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赠与,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将财物赠与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权利。而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更名行为发生后,不动产仍为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使用、收益,赠与人并不因此丧失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魏×不能仅因房屋更名到其个人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简而言之就是指婚内财产共同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就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收益和共同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定财产除外。约定财产制则赋予了夫妻之间的财产自主决定权,有权内部约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的权利归属,且具有内在的法律约束力。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结合该财产的性质、用途、来源以及涉及的第三人的意志等综合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不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夫妻中一方的赠与,也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对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形容易让人误以为夫妻之间只要做了更名登记就已经完成赠与行为了。其实不然,不离婚当然是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发生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当初的赠与方一般是不会认可房屋更名是表明完全将房产赠与对方,对此,法院也不会仅凭一个更名登记就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对于不动产,应当进行更名登记再加上一份书面协议(可以是赠与合同或者是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不动产为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完全达到受赠与方取得财产百分之百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对于夫妻之间一般动产的赠与,由于一般动产转移了占有就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需要经过登记,所以只要在夫妻之间存在一份明确约定该财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协议就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果,但这种协议一般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于特殊动产,特殊动产本质上仍是动产,只不过法律规定特殊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婚内夫妻之间的特殊动产赠与行为,要想最终达致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能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和不动产一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书面协议和登记。上述引用的案例经过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均认定对于婚内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如仅将房屋过户到对方名下尚不能使之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若受赠与方主张取得房产百分之百的产权应当提供相关协议佐证。附:裁判内容北京高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正确,本院不持异议。魏×再审申请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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