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认定中,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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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问题与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问题与建议
简介: 中注协于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审计指引》的具体指导下,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大量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与分析。
  中注协于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审计指引》的具体指导下,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大量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认定专项审计的简要回顾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指引》)。《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均明确要求,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申请材料。
  二、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开发人员的判定。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在整个研发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对认定专项审计来说非常重要。但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很难判定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研发人员。比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又比如,一些研发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企业研发人员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认定审计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2.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未与其他生产经营支出相区分。不少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混在一起,未作任何区分。即使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企业,其研发费用也往往不单独核算、列示。也有一些企业将与科研项目有关联,但不能算作项目投入的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
  (2)研发费用未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一些企业没有建立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研发费用的日常会计核算上,不少企业通常只设置研发费用总账,并未按研发项目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但在出具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需要提供每一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因此,在核定研发费用时,就需要对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重新按照项目进行分类核算,逐项加以认定,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同时,也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分项核算认定就显得更为繁琐。
  (3)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有时难以合理确定。在《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给出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分配的具体标准。不少企业和事务所反映,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合理确定有时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①企业多个研发项目共用一些研发设备与仪器,折旧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摊依据不好确定。②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人员明确的项目分工,也没有其详细的考勤记录,研发人员的人工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摊标准很难确定。③研发费用往往按人为估计的比例分摊,科学与否往往很难确定。由于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配存在较大的难度,不少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具体确定上过于随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不少事务所反映,《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不够具体细致,只是明确了相应的概念,并未给出具体的确认标准。在执业过程中,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往往拿不准。比如,中间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开发型企业收到的相关部门的课题经费,该如何确认收入。又比如,研发项目往往有许多辅助人员参与,其工资是否计入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另外,《管理办法》中提到,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当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管理办法》并未阐明总收入的具体内涵(比如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容易引发歧义。
  4.《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某些规定有待商榷。企业收入增长可能会出现负数,如果评价企业增长的指标(如资产增长率、收入增长率)过于硬性化,可能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在研发项目的技术判定上,讲述得不够具体、细致,对有关指标的计算也规定得比较模糊,审计人员较难判定企业的在研项目是否确为高新技术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力度不够。由此造成的情况是:一方面,不少企业误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较高而不敢申报。另一方面,企业对认定专项审计重视不够、不得要领,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够积极、主动。
  另外,注册会计师不是高新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往往无法识别费用是否真正用于研发活动,产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是否确实利用了高新技术。对特殊领域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合同,企业通常不愿提供。个别科技园区对园内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向他们推荐一些&关系事务所&,造成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企业工作的被动。
  三、改进建议
  1.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中注协应强化行业监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宣传力度,着力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增强事务所自律意识,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大力扶持质量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认定审计工作。
  2.因认定专项审计难度较以往大大增加,许多地方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范畴,事务所应进一步掌握《审计指引》和相关认定文件精神,积极寻求外部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与有专业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相关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增进申报企业对认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其顺利通过高新技术认定。
  3.为便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确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具体来说,一方面,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要求,引导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做好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的填列。同时,还要引领和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费用分配标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的相关规定。
  4.事务所要注重与客户的全程沟通,强化对认定企业的业务培训和专业辅导:①在认定审计开始前,事务所要结合认定政策编写培训资料,给申报企业提供认定咨询、业务培训等前期服务,提前告知其应准备的认定资料。若有可能,应积极联系科技园区等认定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在认定审计实施过程中,事务所要与客户相关责任人就审计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重点关注成本、费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高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事务所要与客户继续保持沟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比如辅导客户填写网上资料)。②加强对客户的专业辅导,引导其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认定专项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5.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①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发生频率通常较高,仅凭实质性测试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注册会计师应注重对申报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以有效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②除重点关注相关控制活动和信息系统外,在申报企业相关指标接近认定标准时,应当对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认定给予高度关注。③认定专项审计往往时间紧,事务所要始终遵循《审计指引》要求,充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把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关。
  6.实施认定资料备案制度。即要求企业将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项目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认定资料提前递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事务所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认定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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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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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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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材料比较繁杂,欲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尽量提早准备;
2、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
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我单位多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丰富的经验,保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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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几点体会--《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09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几点体会
【摘要】:今年本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后,近两个月时间里,本人接洽并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共有15家企业。截至目前,经过初步业务活动进入现场审计已经有4家,最终认定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的有1家。本文结合审计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作者单位】:
【分类号】:F2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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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原因及建议
引入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前置审计,对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我办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程序过于简单。一是缺少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整体审计。根据《指引》的要求,中介机构在承接专项审核业务时,需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情况进行事前评估,对于仅承接专项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情况及研发活动相关的立项、预算、执行等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解测试,对于研发立项是否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未予充分关注。二是缺少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指引》的要求,中介机构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测试。然而,在对中介机构的审计底稿进行抽查时发现多数中介机构未履行相应程序,审计以企业归集为主导,以支出实际发生为原则进行费用归集,缺少研发支出与研发项目预算之间的比较,出现费用发生在立项之前或是平均分配各项费用的情形。三是缺少对收入项目部分内容的审计。根据《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然而,中介机构对于收入的审核较为简单,或是以《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或是仅以企业提供的收入台账和合同为依据确认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二)未能充分关注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企业提供的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是进行专项审计的重要基础,对于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如对预收账款、存货计价、销售收入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将直接影响到《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认定。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理,或是履行审计程序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或是发表非标意见,但在抽查中介机构的底稿时,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采取消除上述情况影响的审计程序,也未按《指引》的要求,出具非标《专项审计报告》。
(三)政策把握不够准确。《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归集口径来自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归集口径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中介机构未能准确理解上述差异,审计中出现差错。如: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用允许30万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需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用允许委外的研发费用全额计入,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需按80%计入。
二、原因分析
(一)中介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中介市场竞争激烈,价格竞争导致审计收费过低,部分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审计风险,减少审计投入时间,简化审计流程,甚至一两天就完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于《专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学习不够,思想不重视,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后续教育不到位,业务素质滞后于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认定机构在审核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的审计质量问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监管缺位,市场退出机制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四)当前政策有待完善。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中要求用于研发的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但归集口径较为宽松,中介机构往往以企业辅助账中的费用为起点,提不出异议便予以认可,相关性认定难度较大。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当前政策滞后于企业出现的新情况,如:企业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减研发费用,以投资入股等非外购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等政策不明确,造成中介机构政策把握难度加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违法成本。认定机构应将中介机构的质量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中介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高新资格认定中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诚信档案,通报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业质量。中介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在专项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集中培训及考核,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学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 (三)完善政策法规,减少政策盲点。建议统一高新技术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降低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严格立项审批及预算控制管理。同时,对当前政策中的盲点问题,如: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抵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等问题予以进一步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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