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唯一套房子法院判决房子强制过户能强制拍卖吗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我唯一一套房子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吗
我唯一一套房子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吗
浏览次数:0
可以拍卖,详情来电最好当面咨询。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您好,可以的
按照新规定,是可以的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可以拍卖的。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您好,可以的。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翟丽男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以的,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 请点击“采纳”或给予“好评”
可以强制拍卖处理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0,askr:261,askz:20,askd:59,RedisW:0askR: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2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前夫欠债 50 万 她的房产为啥被法院强制拍卖?-ZAKER新闻
辽沈晚报·ZAKER沈阳
沈阳市民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 2009 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15 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一切债务归王某偿还,房屋产权归孙某所有,并注明 " 离婚时没带房照,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2015 年 12 月,王某因生意失败,法院判决王某给付第三人货款 50 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上述房屋)。之后因王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上述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案件执行过程中,孙某提出该房屋现系孙某所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据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孙某与王某于 2015 年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外,王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发生于孙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孙某提出的立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以及确认房产的一半归孙某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辽沈晚报 · ZAKER 沈阳 首席记者 胡月梅
相关标签:
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排版
社会新闻15小时前
社会新闻15小时前
社会新闻2小时前
社会新闻昨天
社会新闻2小时前
社会新闻2小时前
社会新闻2小时前
社会新闻8小时前
社会新闻8小时前
社会新闻8小时前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院是否会强行拍卖房屋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怎样分配?若有一方不同意卖房!法院是否能强行拍卖该房产?
个用户点赞
个用户查看
赢了网为您解答 专业解答 优质体验
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你好,你咨询的是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房屋的分割要根据你和你丈夫的实际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一、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获得房产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夫妻共同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产不存在贷款的情况下,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夫妻共同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款数额=房屋现值÷2。
(二)房产存在贷款的情况下。
1、房屋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获得房屋一方要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数额=婚后共同还贷款数额÷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2、房屋于婚后购买,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根据照顾小孩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与所获得的房屋的价值的一半,具体计算公式:补偿数额=已支付的购房款(首期款+银行还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3、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房屋,根据照顾小孩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与所获得的房屋的价值的一半,具体计算公式:补偿数额=已支付的购房款(首期款+银行还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三、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要求出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房屋强行拍卖出售,会根据意愿把房屋判决归要求获得房屋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但是,假如获得房屋一方不能按照判决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获得房屋一方支付补偿。如获得房屋一方无能力支付补偿,法院会在执行程序中把房产拍卖出售。行动建议一、双方对房屋的处理存在争议,不同意出售房产一方应该按照上述原则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如一次性给付存在困难,可以协议分期支付。
二、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房屋。
1、起诉时应提交:
(1)《民事起诉状》原件一式两份;
(2)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共同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孩子,应该提交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
2、完整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
3、一审程序的时间:如果是简易程序,法定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是普通程序,法定期限是一年,但情况复杂,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7、二审程序的法定期限是三个月,但情况复杂,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8、执行程序的法定期限是一般是六个月。相关法律法规一、《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赢了网为你解决纠纷
即时响应 沟通高效 高性价比
向对方提出严正警告,促成纠纷解决
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省钱省事不伤和气
自助打官司
撰写法律文书、查档不再麻烦
找律师打官司
竞标模式找律师 最大化你的权益
每个人都有需要法律的时刻与我们一起宣传公益,你也能贡献一份力量
微信“扫一扫” 上方二维码,了解详情。
您的意见我们已经收到,谢谢!
请描述您遇到的问题或您的意见、建议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周一至周日 09:00-22:00
赢了网官方微信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
还不知道选择哪个服务?请使用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50-8650(09:00-22:00)
没有通知消息  曹晓静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专注于研究房产法律事务多年,央视《小区大事》、《律师来了》节目特约嘉宾。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曹律师采用集体讨论制、模拟对抗制的办案模式,规范、成熟的办案流程和细致、周到的客户体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思维缜密、思路开阔、办案严谨认真、责任心强,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任,并赢得众多赞...
关键词 离婚 一套共有住房 分割 按份共有   参阅要点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 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高某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  
基本案情   
高某与罗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于1992年8月生育一子罗某某。2010年、2011年,高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 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2012年5月,高某再次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经查,2000年,高某与北京&&实业总公司就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1201号二居室房屋(以下简称1201号房 屋)签订了《北京&&实业总公司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日,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1号房屋的结构为:北侧有小卧 室一间、南侧有大卧室一间(有阳台),另有厨房、客厅及卫生间各一间。另查明,高某与罗某除1201号房屋外均无其他住房。高某自2010 年7月搬离1201号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高某与罗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表示无能力折价补偿对方。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4206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现在高某 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1201号房屋由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共同所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中,南侧大间 卧室、阳台由被告罗某居住使用,北侧小间卧室由原告高某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被告罗某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 个月内将该房屋北侧小间卧室整理并交付原告高某居住使用;三、四、五、六、七项(略)。宣判后,原告高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高某与罗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直至双方分 居。现罗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表示愿与高某加强沟通,但无事实表明双方感情尚有回转余地,且高某客观上已多次提出离婚诉讼,故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对高某要求与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1201号房屋系高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高某主张其与罗某各享有50%的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鉴于高某与罗某除1201号房屋外 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故为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在判令1201号房屋归高某、罗某按份共有的前提下,法院 考虑罗某某需与罗某共同居住的事实,判令南侧大间卧室、阳台归罗某居住使用,北侧小间卧室归高某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 方共同使用。因目前罗某在北侧小间卧室内存放大量物品,导致高某无法立即居住使用,故其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整理并交付高某居住使 用。具体期间,法院将综合考虑罗某身体状况不佳之情况及高某已然长期在外租住房屋、客观上存在支付租金的经济压力等相关因素,予以 酌情判定。另,为避免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1201号房屋期间发生矛盾,法院敦促双方应在不妨碍对方居住使用相应居室的同时,在合理限度 内、以合理方式使用厨房、客厅及卫生间等共用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 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 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 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 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 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 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房子强制过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