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失业金领取标准之前公司已注消没法解体怎么办

2016年重庆市职工失业保险政策解读_经纪人胡志勤_新浪博客
2016年重庆市职工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缴费情况
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1%,城镇户口的员工缴纳缴费基数的1%,农村户口不缴纳。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
事业单位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99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农村户口:参保地区城镇户口失业金的一半;
城镇户口:一线区县875元/月;二线区县805月/月;
(二)&&&&医疗保险金
用失业保险金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一致;
(三)&&&&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按5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5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7年的,按60%补助;累计缴费满7年不满10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经纪人胡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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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全社会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渝社险发〔2013〕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现就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 一、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应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处理意见》和《补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平稳有序过渡。
&&& 二、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尤其是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和业务标准(附件1、附件2),对参保人员的补缴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 三、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定期收集整理办理补缴等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中心(联系人:陈英,联系电话:,传真电话:89806)。
附件:1. 重庆市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范
&&&&& 2. 重庆市办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 3.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
&&& 4.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 5.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6. 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 7.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 8. 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 9. 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 10.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 2013年7月15日&&
重庆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业务规范
&&&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 一、适用对象
&&&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 1.参保单位和职工。
&&& 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 二、补缴起始时间
&&& (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 (五)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 1.个体工商户雇主
&&&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2.个体工商户雇工
&&&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 (六)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补缴所需资料
&&&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 (一)参保单位职工
&&&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附件3)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附件4);
&&&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 2.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 (1)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 (3)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 (4)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 (5)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 (6)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 (7)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 1.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
&&&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10)。
&&&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1.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 (五)个体工商户
&&& 1. 个体工商户雇主
&&&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4)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2. 个体工商户雇工
&&&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4)雇主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六)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的,提供有权机关的招工文件。
&&& 四、补缴办理流程
&&& (一)申报
&&& 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补缴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二)受理
&&&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 4. 对重点、难点的补缴业务,由区县社会保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办理补缴人员名单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 (三)办理
&&& 1.审定的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通过业务系统办理补缴手续,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6),交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
&&& 2.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补缴实收处理。
&&& (四)存档
&&&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 五、处理原则
&&& (一)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完清缴费并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 但符合本业务规范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对2014年1月1日及其以后申请补缴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 (二)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区县社会保险局针对补缴业务,负责资格条件审核,不录入系统,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处理。
&&& (三)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局参保。
&&& (四)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申请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
&&& (五)部队军官、文职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军龄不再纳入计算养老待遇。
&&& (六)补缴办法及标准
&&&& 1.用人单位因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申请办理漏投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 单位承担部分=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 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 2.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申请办理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申报维护补缴的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年度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 3.体工商户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雇工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其余部分由雇主承担。
&&& 4.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 5.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 (七)个人账户记入
&& 用人单位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完清规定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 (八)过去与本业务规范不一致的,以本业务规范为准。
重庆市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 一、适用范围
&&&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 二、办理流程
&&& (一)申报
&&&&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 (二)受理
&&&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 (三)办理
&&& 1. 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 2. 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 3.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年度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 (四)存档
&&&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 三、处理原则
&&&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 (四)养老待遇计发
&&&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 4.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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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因导致我没领取到失业金怎么办?
我在2014年10月底被公司辞职后办理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的,失业保险局给我发放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失业金。但公司在2014年12月底才给我办停保险手续,停保日在10月底。失业保险局在发11月失业金时看见前公司还在给我参保而导致我没能领取失业金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确定一定以及肯定滴说公司是不需要赔偿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不是公司的义务而是要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开具一个证明即可因此离职手续没有办清丝毫不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金只要在60日内提出申请即可,并不是要求必须办清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可以在60日以后办清,而员工在60日内没有提出申请,才是影响失业金无法正常申领的原因损害是由自身引起,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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