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南宁办理居住证公司验资证明

邕宁区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作者: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来源: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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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公司设立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外,对应需要办理以下变更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另: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变更登记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
(一)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五)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三)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变更登记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五)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四十四、六十二、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三)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 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八)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注销登记
4.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至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合并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 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 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 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 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新设合并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
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
注:1. 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 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 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二)公司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 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2.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 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1. 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 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分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四)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分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六)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八)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分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四)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 住所使用证明;
(九)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十一)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公司内资法人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外,对应需要办理以下变更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
(一)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二)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
(一)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二) 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 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四) 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 企业法人公章;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五) 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 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二)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五)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六)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七)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 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二) 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四)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五)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六)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 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 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五)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八)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九)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十)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十二)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11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十三)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十四) 改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十五) 改制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或者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股东或者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加盖公章。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四)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五)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 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二)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五) 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六) 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七)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 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 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二)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 营业单位公章;
(七)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 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 质权合同;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
(一)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注:1.《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
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备案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 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 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元)
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备案
注:1.《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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