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问题第一步是什么,如果涉及到房子等问题不能

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离婚后我可以分到房子钱吗?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离婚后我可以分到房子钱吗?三哥情感百家号昨天,有一位网友私信我问道:房子是她老公付首付的,但是婚后是他们一起还房贷。当初房产证没有写上她的名字,想问一下如果以后离婚,能不能分到房子钱?我知道现在很多夫妻结婚都在要求买房,一方面是除了婚后有房子住,另一方面也预防以后可能离婚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而关于这个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少网友私信问到我,所以今天就打算写一篇文章给大家分析一下。首先,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只是看过最新的婚姻法。所以知道一些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有错漏,请各位指点出来。像上面网友提到的情况有三种可能:一、婚前,丈夫全款把房子买回来像这一种情况,房产证上是写谁的名字的,那就是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女方出钱装修房子,或者买家具也好,只要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以后离婚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一点,大家在结婚之前必须双方都协商好,不然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二、婚前,丈夫付首付;婚后你们共同还房贷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例如这一套房子,婚前丈夫首付50万,然后婚后你们夫妻共同还房贷。假设10年后,你们离婚了,那一套房子那时价值是450万。那你们是怎么分配这个财产呢。首先,这450万当中,有50万是你丈夫婚前财产,剩下的400万才是你们的婚后共同房产。如无意外的话,你们的分配是400/2=200万,所以是每人可以分到200万。可能你会问,或许在这10年当中,女方都是在家里当全职太太,那还有没有资格分配到这200万呢?答案是:只要是你那一方没有过错,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分配到的(过错是指婚内重婚、婚内转移财产等等)。也就是说,只要你们两个人领证结婚了,在婚姻期内的增加的财产,或者是欠下的债务,都要两个人一起去承担。一句话解释就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了!三、婚后,全款买房或付首付买房在这里,只要是你们在婚后买的房子,无论是全款买还是付首付买,都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都会平均去分配。所以在某些条件上,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也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相应的财产。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一直在闹着房产证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了。在新的婚姻法里,只要你对这套房子有付出,等你离开的时候也有相应的回报。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留言,---END---文/三哥情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三哥情感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说出你的故事 ,这是一个情感诉说的地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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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离婚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要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那么,如何办理离婚析产?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涉及的费用有哪些?
  导读:夫妻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的处置要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那么,如何办理离婚析产?夫妻离婚涉及的费用有哪些?
  一、如何办理离婚析产?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的比例。
  二、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5元)
  三、夫妻离婚房产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看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得到补偿的一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更名时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所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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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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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
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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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女人们
版权所有 & 2000 - 2011&&&&&&房产是每一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几乎每个婚姻的裂变都会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往往是夫妻分割的最主要财产,它浓缩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财富的积累,凝结着当事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辛苦和汗水。
&&& 当夫妻关系融洽时,它是双方的&爱巢&;一旦夫妻感情突变。它又是双方争夺的&主战场&。
&&& 笔者在日常办案和接待咨询中,接触到当事人大量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在此特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能够有所帮助。
& 问:离婚诉讼中可以只起诉离婚而不要求法院分割房产吗?
&&& 答:从法律上讲,& &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司法原则。如果原告单独起诉离婚并不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那么法院本无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处理财产问题。
&&& 但是,我国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为了避免出现&诉累&,常常在判决夫妻离婚的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解决。即便原告起诉离婚时并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处理,如果被告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法院还是有权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的。
&&& 问: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诉讼中可以按房间进行分割吗?
&&& 答:不行。离婚房屋按房间分割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物权原则。
&&&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
&&&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还包括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 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 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 问: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
&&& 答:夫妻离婚房_产分割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上海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房产的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
&&& 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
&&& 上海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1。
&&& 此需要提醒的是:这样属于特例,如果法院有别的选择,一般不会照此意见判决按份共有。
&&& 问: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屋,一方既不同意分割也不愿支付房屋折价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分割拍卖款吗?
&&& 答: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
&&& 问:我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
&&& 答: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这和当事人是不是放弃财产份额没有关系。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承诺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可以作为离婚谈判的筹码,但离婚谈判是有许多技巧的,建议不要轻言放弃房产。否则,如果放弃分割房产后对方仍不同意离婚,便无路可退了。
&&& 问:婿前买的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婚后是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界定呜?
&&& 答:目前确有许多观点认为,只要房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前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后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法律渊源在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有人认为房产证只要是婚后办出来的,那么房产就是婚后取得的,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房产证只要是婚前办出来的,该房产就为婚前个人财产。
&&& 但在实践中,存在房产为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婚前购房但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对于该类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上海法院以购买房产、签订合同的时间点作为确定产权性质的标准,并没有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房产是否共有的标志。
&&& 另外,许多婚后取得房子,如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夫妻婚内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这些也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问: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物权法主张物的孳息属于物的所有权人&,房产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增值属于房屋的自然孳息,因此夫妻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者一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及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出资者一人所有;如果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及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均可以要求分割。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问:父母全额出资,单独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但若房屋产权证上也登记有子女的名字,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此时的房子不仅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时会把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此时,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如有一方坚持要求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该如何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对此做了解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 2007年,上海高院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来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购房时将房产仅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仍然可以认做为夫妻和子女共有,夫妻离婚时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 但是,如果夫妻购房时,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的名下,夫妻离婚时能否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
&&& 笔者认为,鉴于成年子女已为独立民事主体,并不像未成年人一样在父母监护之下,因此,此时若父母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赠与完成时,父母即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
&&& 问: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单独出资买的房子,且房产亦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名F,该套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进一步解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
&&& 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律师在此提醒:如果当事人因以婚前存款购置的房屋发生纠纷,一方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法院对房产性质的认定,关键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如果购买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房产是用其婚前存款购买的,那么法院认定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极大。
&&& 为此,当事人如果希望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房产的性质,至少要举证证明以下两个事实:
&&& 其一,当事人拥有足够的婚前个人财产;
&&& 其二,系争房屋的购房款都是当事人用婚前财产支付的。
&&& 从笔者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来看,当事人要想证明上述两点很难,因为存款的流动性很强,加上当事人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一旦纠纷发生就很难证明&购房用的钱就是婚前存的那些钱&。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的办法也就是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协助处理了。
&&& 问:婚前-方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承租公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自1994年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开始允许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就变成了产权人。
&&&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公房是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其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使之成为产权房(即售后公房),如何确定该售后公房的法律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更是夫妻共同财产。
&&& 从《婚姻法解释(二)》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所包含的财产价值。
&&& 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如果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将显失公允。
&&& 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 问:如何确定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 答:根据上海法院的意见,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有权在离婚时要求房产分割;否则一方便不能主张分割农村离婚房产,即便其户口可能在该农村房产内。
&&& 问:婚前个人房产结婚满8年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此,目前已经不存在&个人房产结婚满8年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法。
&&& 问: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卖了又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如果婚后买房子的出资全部来源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那么婚后又买的房子仅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或婚后买房子的时候用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购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针对此种纠纷,如果诉讼至法院,法院对房产性质的认定关键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如果购买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婚后房产购房款全部是用其婚前房产卖房款购买的,那么法院认定婚后这套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极大。
&&& 当事人如果想证明婚后买的房子也是个人财产,至少要举证证明以下两个事实:其一,当事人婚后有一套婚前房产与配偶无关,卖掉后所有的卖房款都有证据证明;其二,婚后要房子的购房款都是用婚前房产卖房款支付的,没有得到配偶的任何帮助。
&&& 从笔者多年离婚诉讼经验来看,当事人要想证明上述两点很难,因为存款的流动性很强,加上当事人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购房用的钱就是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
&&& 问:结婚前签定购房合同付首付婚后拿到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问: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如果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在婚后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存在较大变数。一般情况下,婚前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由于购房时男女双方尚未存在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推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但是,上海法院曾出台司法指导意见认为: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屋性质的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 1
&&& 问: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一方出钱装修或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过修缮、装修,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一方出钱装修或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问: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是否以当初购买房产时的合同价格为准?
&&& 答: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应以法院分割房产时房产的市场价为准,而非购房时的合同价。
&&& 购房时的合同价和离婚房产分割时的市场价的价差属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同样应当予以分割。
&&& 问: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一+定要申请评估公司评估吗?
&&& 答: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确定房产价值,首先由诉讼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会委托专业房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
&&& 虽然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产的价值在司法程序上较显公正,但也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 第一.拖延诉讼的进程。通过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评估期间不计入法定审限,因此,如果中介结构拖延的时间过长,可能导致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给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生活都带来负担;
&&& 第二,通过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交纳一定的评估费,评估费的数额一般根据房产的价值按比例收取,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 鉴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明确表示:&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财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 问:出资多少会不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比例?
&&& 答: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经常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这也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决定的。
&&& 夫妻双方各自对购房的出资比例经常会对离婚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比例造成影响。由于夫妻婚后购房,无论是哪一方的出资,一般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出资多少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影响较小。
&&& 出资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案例中。
&&&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 问: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法院会考虑吗?
&&&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上海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认为,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
&&& 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为此,离婚后居住情况不仅会对夫妻一方个人房产造成影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理念,夫妻一方离婚后居住困难甚至会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分割造成影响。
&&& 问: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离婚时可以分割该房产吗?
&&&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因此,如果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尚未过户到夫妻名下,其房屋权利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
&&& 但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有时法院为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对夫妻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产分割,一般会依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判决由夫妻一方来履行,同时判决履行购房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购房折价款作为补偿。
&&& 问:按揭房贷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般会判给主贷人吗?
&&& 答: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i夫妻婚后共同目惦的按揭房贷亦是夫妻共同债务,未付清的按揭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 夫妻离婚时,法院通常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判决未还清的房贷由得房者负责清偿。
&&& 由于法院对房产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常见分割方法是: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
&&& 问: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在法庭上竞价,谁出价高判给谁吗?
&&& 答: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在法庭上竞价取得的问题,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曾作出补充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二是双方均同意同意竞价取得。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竞价,法院就不能运用竞价规则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法院没有强迫当事人接受竞价的权利。
&&& 上海市高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关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
&&& 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 (1)双方同意竞价;& (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 上海高院关于竞价规则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之所以设定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必须满足&双方同意竞价&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两个基本条件,原因在于竞价规则排斥了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即便竞价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子女、女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法定利益,通过竞价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显然是有利于经济上强势一方的。
&&& 问:夫妻只有一套住房离婚时怎么分割7&&& .
&&& 答:上海市高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分割,首先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能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判决一方得房、一方得经济补偿。
&&& 若共有房子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子权利,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计)。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
&&& 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
&&& 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子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
&&& 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应采用房子置换、房子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房子迁让的执行,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 .
&&& 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 问:夫妻双方的父母可以参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吗?
&&& 答:夫妻离婚的诉讼只有两个当事人可以参加,即便是双方父母认为房产与己有关,也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诉讼第三人。
&&& 如果双方父母想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能作为诉讼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或证人。
&&& 如果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父母认为夫妻离婚所要分割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或自己也拥有部分房产产权份额,需要另行起诉处理。
&&& 如果一方父母是隐名的房屋产权人,即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而父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那么父母应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之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在房产中所享有的权利。
&&& 问:夫妻离婚时房子里的户口如何处理?
&&& 答:夫妻结婚时,经常会把户口迁至夫妻共有房屋内,一旦离婚,得房的一方常常会要求对方将户口迁走。
&&&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纠纷中户籍迁移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如果离婚后应为对方不迁户籍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认为该事项不应由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
&&& 可以作为参考的,是法院对于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给出的意见。
&&& 上海市高院曾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 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
&&& 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因此,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能涉及房屋内双方的户口迁移问题,双方最好在离婚诉讼时或执行时妥善解决,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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