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收取定金,房东收了定金 又反悔反悔,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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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合同签了、定金收了 房东又反悔怎么办?
&时间: 14:20:48 &出处:综合整理 & 7083 次
核心提示:“我通过中介买一套无锡二手房,合同签了,定金也交了,房主突然反悔我该怎么办?”昨天,市民王先生反映。
  &我通过中介买一套,合同签了,定金也交了,房主突然反悔我该怎么办?&昨天,市民王先生反映。
  王先生介绍,5月30日,他在无锡网上看到房产中介发布的一套无锡二手房价格比较便宜,第二天便与房产中介联系看房。当天上午就向中介交了1500元意向金。当天中午中介约定他与房主细谈,双方商谈后确定房子成交价25.5万元,当时中介称房子税金在1.37万元左右。于是,他便与房主、中介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口头约定第二天下午交易&&&付完全款、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二天下午,王先生拿钱到无锡中介准备交易时,中介称根据房子的市场评估价,房子的税金可能需要4.7万元。&原来说好房子的税金在1.37万元左右,现在突然要4.7万元,税金多出3万多,我有些疑惑,正好当天下午有事,就叫中介把税金算清楚了再交易。&王先生表示。
  接下去两天正好周末,王先生就没过问此事。等到6月4日周一时,中介打电话给他,说房子的税金算好了,约2.9万左右,这个税金他也接受了。之后中介又联系了房主约定到当天下午交易,刚开始房主还答应到中介交易,可之后房主又不愿意了。而房主的理由是自己原本急需钱而低价出售房子,由于王先生推迟交易,导致他到处借钱花去了2万多的费用,他要求王先生补偿2万元的损失,才肯交易。&子的税金比原来多不说,现在还要我再出2万元钱,那我买这房还有什么意思?&于是王先生想拿回自己的1万元定金,可房主电话也不接,人也不肯露面。
  房产中介表示,他们也多次联系房主孙先生协商解决,但孙先生就是不肯露面。中介向记者出示了王先生与房东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里面并没有约定交易时间。&我们觉得双方都很爽快,就没约定时间,没想到出了这种事。&对此,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女士感到很无奈。根据中介提供的电话,记者拨通了房主孙先生的手机。孙先生告诉记者,这次交易是王先生违约在先,他也是受害者。&我是急需用钱才低价出售房子,约好第二天来,他没来,害得我房子没卖成,到处借钱还花了2万多。&孙先生表示,王先生必须补偿他2万的损失,否则他不会退还定金。
  律师表示,购房者王先生和房主孙先生签订的这份房产买卖契约没有约定房子的交易时间,双方约定第二天交易只表示达成的可能,没有法律效力,王先生第二天没有付钱交易不存在违约。而对于房主孙先生迟迟不肯交易的做法,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可要求与房主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景昱雄)
优秀经纪人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房东反悔不卖房,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认购协议-滕玲玲,知名房产律师,专办大案要案,胜诉率极高,十多年工作经验|浙江房地产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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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房东反悔不卖房,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作者:滕玲玲
发布于: 20:05:51
日,买受人周某、蓝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出卖人周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居间意向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望月公寓桂花苑的房屋,总价115万,购房定金为5万元。出卖人保证该房不存在抵押、被查封、强制拆迁等不能出售的情况,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于日前到房管局签订正式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日,买受人支付了5万元定金,出卖人出具了《定金收条》。然而,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迟迟不肯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后来,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已法院查封,不能出售给买受人了,并且非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甚至连买受人原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都没钱退还。买受人无奈,只能找到滕律师寻求帮助,而且时至2016年11月,房假涨到了130多万,115万再也买不到相同的房子了。滕律师接手该案以后,详细了解案情,查找相关案例,基于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果断决定务必要起诉出卖人,非但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且还要起诉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庭审中,一开始承办法官不肯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自己从来没有判过,而且房屋差价和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二选一。滕律师凭借自身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巧妙的庭审技巧,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说服法官,最后赢得了官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正因为滕律师在房产类案件中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对法律规定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对工作的认真和负责,才能够准确抓住对方的漏洞,一击即中,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案号:(2016)浙0106民初10099号二手房卖方因房价上涨反悔,法院昨一审判决――
合同继续履行,卖方付20万元违约金
南报网讯 (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古研)买二手房付了70万元后,遭遇卖家反悔拒绝交易,家住秦淮区的市民崔先生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昨天,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除判令卖家需继续履行合同外,还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买二手房付70万元后,卖家拒绝交易
去年10月11日,崔先生与被告周女士在房产中介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7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鼓楼区润江路苏宁睿城的一套100多平方米房屋。签完合同后,崔先生分两次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去年10月19日转给周女士70万元用于房屋解押。
不过,收钱2天后,周女士通知崔先生称房子卖便宜了,希望加价10万元。“我们当时没有同意加价,23日双方曾经协商过,如果她不想卖房,当天把70万退给我,并按照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崔先生说,他当即把自己的银行卡账号给了对方,但对方迟迟未还钱。
崔先生还说,如果去年10月23日后周女士依照约定退钱,他便可以用这70万元再去购买其他二手房屋,但周女士既不退款也不履约。随着小区附近房价的快速上涨,原本370万元的房产已涨至500万元左右,他手头没有余钱再买房。
法院认定卖家违约,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协商无果后,崔先生于去年11月向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周女士提起管辖异议,该案最终于今年1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第二天,崔先生的银行卡上收到了周女士退还的70万元解押款,但并未返还10万元定金,更没有双倍返还定金。
今年1月和3月,该案两次开庭,崔先生提供了当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及双方往来短信等证据。此外,他还提供了一份房产登记查询资料,称事发后周女士曾向房产登记部门挂失房产证。另外,涉案房产抵押银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周女士的房产全部贷款已于日还清。从时间上看,这正是崔先生将70万元解押款支付给周女士的当天。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份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判令除合同继续履行外,卖家还要再支付20万元违约款。
为何合同继续履行,卖家还要再赔20万元?
宣判后,该案承办人、鼓楼法院民四庭法官武加庆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判决进行了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并不矛盾,本案中20万元的违约金是双方的约定,且由于被告未履约,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增加诉讼成本、付款方式改变等额外损失,综合考虑这两项,法院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要求也给予支持。”武加庆说。
据介绍,在一般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可解除;但在该案中,原被告并未协商一致,也不存在解除合同一说。
记者还了解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发文,明确二手房买卖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守约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且确实有履行可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履行义务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省虽未明确就此发文,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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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9-14 13:26
这是把买房人的首付款套住那么久,耽误人家买房时机了。法院的宣判也是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的
发表于:16-09-14 13:32
很多人以为合同就是用来擦屁股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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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房东拒签售房合同 中介诉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_新浪上海_新浪网
  近几个月,上海楼市迅速回暖,房屋价格也是节节攀升。其中,某知名房产中介通过与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的方式垄断房源、哄抬房价的做法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签订《房地产独家委托协议》 到底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日前,杨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房东与房产中介签订限时独家委托协议后,未能签到正式买卖合同,中介以卖家严重违反约定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00元。
  为了置换房子,王先生和万家房产签订了一份限时的《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打算将杨浦区的一处住房以不低于295万元价格出售,委托期限从日起至日。万家房产作为独家受托方,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1500元。合同约定,如果万家房产居间成功,王先生返还1500元并支付佣金;如果居间未成功,王先生则无需返还定金1500元。
  由于王先生独家委托万家房产出售房屋,《居间协议》 特别约定卖方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出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售该房屋。王先生也不得拒绝接受等于或者高于委托价的购买要约,否则承担双倍返还1500元的责任。签订了上述协议后,万家房产多次向王先生推荐客户前去看房,并在网站、橱窗上优先推荐这套房屋。
  在法庭上,万家房产诉称,自己推荐的一位客户愿意以295万元购买此套房屋,但是王先生却拒签售房合同。中介多次要求王先生配合,但王先生均置之不理。万家房产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王先生辩称,“中介确实介绍过几个人来看过房,看房后有下家对房屋满意,我们也就房屋总价达成共识。但是下家房款支付周期过长,7月份我要出国,根本没有时间处理此事。”因此,王先生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拒绝交易,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万家房产提供过服务,王先生同意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1500元,并支付劳务费800元。
  经调查,《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并没有对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房屋产权过户等交易条件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居间协议》没有对除却房屋最低总价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进行约定,对此卖方就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享有与购买人协商并自愿达成买卖合意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对房款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理由。鉴于王先生自愿返还1500元定金和支付800元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独家委托居间协议中,房产中介通常需要支付卖方一笔钱款作为定金,卖方则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房屋。若委托期限内达成交易,卖方退还定金; 若未达成交易,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为了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房东和中介公司都能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房东和中介都应该对房产中介草拟独家委托居间协议中是否对房屋总价、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户口迁出等具体事宜进行确认。卖房者也需理性看待楼市,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合理估价,审慎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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