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旧翻新的电器产品有什么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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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回收业新规出台 海口商家直呼:没法做了
时间: 14:08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进行规范,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档案资料,交易完成后出具发票并提供售后保修期最少3个月。记者采访发现,新办法虽然有助于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但执行起来却有一定难度,一些商家大呼&没法做了&。
  新规或致货源紧张信息安全成隐忧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产品类别、商标等。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违反规定的,将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规看似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但卖家们并不以为然。&二手电器收价本来就低,还要向出售人问这要那,谁还会卖?&一位旧家电卖家一脸不屑地回答,&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出售人会同意吗?&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顾客,对于此条规定,均表示不能接受。
  记者了解到,目前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买卖双方交易较为随意,一般为卖家估价,双方商议,价钱合适就交易,不会过问过多产品信息、个人信息。如新规执行不仅不能规范经营,反而会限制二手商品的交易,造成旧电器电子产品货源紧张。
  新规或致旧货提价触行业生存法则
  记者走访发现,维修、拼装,大概是每个二手家电回收店都存在的工序,没人会对旧电器的质量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并向购买者出示。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后,此举做法将违规。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些零部件都是从不同品牌机器卸下来拼装的,不再是当初的收购价格了,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和收购价格有何意义?此外,如果公开收购价格行业该如何生存?&一家店主对新规发出连番质疑。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
  上述店主充满担忧,&如果再延长保修期,还要开发票,势必会增加经营成本,造成旧货提价。这样消费人群将大幅减少,家电回收行业将面临生存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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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冀B2- 废旧手机电池要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废旧手机电池要如何处理?
废旧手机电池要如何处理?如果放在家里怕有时会短路发生爆炸,如果放在家里要怎么存放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废旧手机电池要如何处理国家已经有了相关条例,就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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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市民可将手机电池送到县环卫处,但我县没有设置废旧手机电池回收设施或回收点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营业人员听说记者在寻找废旧手机电池回收点时,可返10元话费。县环卫处表示,虽然在街上没有设置专门的垃圾箱来回收手机电池,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的危害。“废旧手机电池不能乱丢,那我们该送到哪里去呢,相当一部分市民不是置放在家里,就是当作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就是有心将废旧手机电池拿去回收也找不到地方,如果不经特殊处理而随意丢弃,个个摇头称店里没有回收点。而打着“回收手机”的手机店也没有一家愿意回收手机电池。大街上也没有专门回收废旧手机电池的垃圾箱。采访中多数市民认为,应当建立一个规范化、环保型的处理机制,后来可能考虑到成本等因素,又不了了之了。的确,在多家手机专卖店,废旧手机电池属于高污染源,但我县还没有专门的回收机构。记者了解到县移动公司原先曾经配合上级公司搞过“绿箱子环保计划”,用户把废旧手机电池拿到营业厅回收。而废旧手机电池含有铅、镍、锌、镉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手机,很多市民平均每一到两年就要更换一部新的手机。殊不知,当一部手机遭淘汰后,所有手机配件都会成为污染源。尤其是手机电池,更是一种高危污染源。日前有市民就来电反映手头积压了好多块废旧手机电池,卖也卖不掉,家里有多块废旧手机电池还留着。他曾经去一些小商铺询问能否卖掉电池,得到的答案都是:“赚不了钱,不要。”想卖没人要,想丢吧,又怕有污染。记者了解到,对于手机电池?”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绝大多数市民都表示虽然知道废旧手机电池的危害,左右为难,询问如何妥善处置,由他们进行处理,又不敢乱丢。这位刚买了新手机的市民告诉记者,将废旧手机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记者随后询问县环保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1,当垃圾丢掉2,送给别人3,卖给收家电的,估计也没几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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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是与非.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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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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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是与非
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是与非
旧货流通是商业流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能体现物尽其用、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也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旧货的翻新销售为例,它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前景诱人。但近年来,随着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具体案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5页。、诺基亚公司诉深圳市富鑫盛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等系列案件的出现,旧货翻新销售引发的商标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这些个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而且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还将影响到我国旧货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旧货翻新销售中能否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抗辩理由而言,日修订完成、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此依然保持了缄默,这意味着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还将存续。基于此, 笔者拟通过对目前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之争的介绍,解读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内涵,厘析商标权用尽原则在旧货翻新销售中适用的基本向度,以便为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内涵解读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界定
  商标权用尽原则(Doctrine of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又称商标权穷竭(耗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 rule),它是知识产权用尽原则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有的原则,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它是指特定的专利权产品、商标权产品和版权作品等知识产品若经权利主体以合法的方式移转物权,则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知识产品原所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支配权即告用尽,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在商标法上的具体体现,该原则旨在确保商品在商业流通渠道中的自由度,特别是狭义的商业流通环节中在中国,流通业又分泛义、广义与狭义三种,根据需要选定。狭义的流通业就只包括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广义的流通业包括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餐饮业、旅游业。泛义的流通业除上述五大范围外,还包括酒店业、休闲娱乐业、拍卖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业、典当业、旧货业、专卖业。。关于其定义,学界尚未有一致的表述,有学者曾描述为这个被人们奉为原则的东西,其具体内容至今尚未被界定清楚或准确,甚至存在着法律逻辑上的不严密,进而导致用其解释具体行为时的矛盾和冲突 [1]。知识产权法学者张玉敏教授、王法强博士指出,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附有其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后,他人得任意转销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用尽原则的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它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仅仅表明商标权人不得借口自己的商标权控制合法投入市场的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 [2]。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 [3]。还有的认为,在商标权领域,权利穷竭是指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 [4]。在笔者看来,前述定义表述虽有不同,但内涵差别并不大,都重在强调商品经商标权人或许可使用人合法售出后,商标权人的控制权用尽,不再对该商品享有权利,买受人可自由处分该商品,商标权人不得随意干涉。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产生的机理利益衡平机制
  商标权用尽原则与专利权用尽原则、著作权用尽原则一样,其产生并非随着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商标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经营或者创造的工商业标识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特权到法权的过程,这种法权天然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的特质,并具有向外扩张的趋势。因此,商标权人在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目标相矛盾,从而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立,需要对商标权加以限制,确保利益的衡平。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衡平。 [5]在市场中,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一般表现为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其商标标识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并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带有商标的产品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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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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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1.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令)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令)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 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令)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1-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几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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