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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授权及条款
本人同意信用卡征信授权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信用卡重要提示、客户申领声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收费表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条款》(如开通)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业务条款》(如开通)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帐单服务协议》(如开通) 本人同意在指定银联商户刷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签名'方式确认交易,已阅读并同意相关业务说明 本人同意贵行同时为本人注册交通银行信用卡I买单吧会员账号,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协议(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及积分乐园商城)网站会员会员权益说明》 本人同意贵行将此次本人作为被推荐人递交信用卡申请的完成情况和推荐完成进度以短信形式通知到我的推荐人(如是推荐办卡)。其中,本人信用卡申请的完成情况和推荐完成进度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已申领卡片、已核卡、已激活及已消费的相关状态情况。 我授权交通银行将我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商户,用于在特定活动中获取获取短信兑换券码 本人同意,在因网络通讯故障、误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未成功提交本次申请时,接受贵行提供的预约办卡服务,并了解贵行将委派银行专员与本人联系信用卡申领相关事宜
信用卡征信授权 本人同意,为了审核领卡申请,自本人填写并提交本页所载的本人信息起,贵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亦可向任何部门、单位了解本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
信用卡重要提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业务代表和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申领信用卡(附属卡除外)。交通银行未授权任何非银行机构或个人代办信用卡;申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应严格遵守交通银行不时发布的安全提示,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手机等物品,谨防可能被用于验证持卡人身份或交易的信用卡磁条、芯片或卡面信息、各类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以及持卡人签名和其他个人私密信息泄露。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设定交易密码,并在适用的场合尽可能使用密码交易确认方式。用卡时不要让卡片脱离管控或在不明设备上使用,遗失信用卡后请立即挂失。 三、贷记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使用贷记卡预借现金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还部分)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四、白金卡核发后,不论激活与否,即计收年费;除白金卡外的其他信用卡首次激活后需按年支付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需支付取现/转账手续费;贷记卡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需支付违约金。各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详见收费表。 五、贷记卡账户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账户因非法使用等原因而被采取冻结止付等管制措施,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合法用卡、量力透支和按时还款。 六、交通银行为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目的,可能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直接或协助信用卡业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卡、对账单印制、通讯或邮寄、逾期欠款提醒、增值服务提供等)的服务机构,以及联名卡的联名合作方等机构。交通银行将要求并督促该等机构对上述持卡人信息严格保密。 七、申请的信用卡获批后,部分特选持卡人经交通银行综合审核,可自动获得好享贷额度。该好享贷额度为交通银行在持卡人个人综合授信内授予持卡人的除信用额度以外不可循环的临时性的消费信贷额度,须经持卡人另行阅读同意“好享贷”业务条款并开通“好享贷”业务后方可使用。开通“好享贷”业务后,符合“好享贷”业务条件的交易将记入好享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 八、申请的信用卡获批后,部分申请“天使贷”的特选持卡人经交通银行综合审核,还可获批天使贷额度。该天使贷额度为交通银行在持卡人个人综合授信内授予持卡人的除信用额度以外不可循环的临时性的消费信贷额度。天使贷额度激活后,在指定使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交易将记入天使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按月计收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持卡人使用天使贷额度后,若经交通银行免费渠道多次提示还款后至本期账单日零时,仍未还清往期欠款(含息费)的,为减少持卡人账户逾期并进一步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风险,交通银行将于本期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个账单日零时前向持卡人提供短信、人工电话或专员上门提醒还款服务,并向持卡人收取资信管家服务费。在天使贷额度使用有效期内,若持卡人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经IVR提示可选的免费自助服务渠道以及银行人工服务的收费标准后,持卡人确认选择通过客服人工热线办理 “天使贷”业务相关服务的,交通银行将向持卡人收取信息秘书服务费。本业务所涉及之分期手续费、资信管家服务费及信息秘书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及费率以交通银行公告为准,本业务产生的费用和利息均记入持卡人信用卡的账户内。 九、交通银行贷记卡最长免息期为56天,具体最后还款日以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手机渠道新办卡申领声明 申领声明:
本人系通过交通银行网上申请方式向贵行提交申领指定种类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额度(如有)。本人确认,指定申请编号项下的所有资料,包括此表、通过网上申请输入的信息、本人以电话等方式要求补正的信息,以及以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等真实、准确、有效,共同构成本人向贵行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本人在网上申请并勾选同意开通相关服务功能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领用合约、章程、服务协议、业务条款细则、收费表等)。本人在网上点击确认提交,即表明本人同意提交申领指定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额度(如有)的申请。
本人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表、重要提示和此表的其他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享贷业务条款细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天使贷业务条款细则》等),交通银行已对上述内容(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进行了说明。
仅对获批交通银行沃尔玛信用卡:本人同意为更好地接受联名方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信息,授权交通银行在批准信用卡申请后,将本人的姓名、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如有)披露给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内经营管理的各公司和门店(下称“沃尔玛”)以及沃尔玛的授权外包商,并且同意届时接收与沃尔玛所经营的产品、服务、促销活动相关的邮政信件、专人快递、电子邮件和其它信息资料,但交通银行应要求沃尔玛及其授权外包商遵守相关保密责任并在合理的期限内销毁上述信息资料;如交通银行与沃尔玛之间关于信用卡的合作协议到期或解除时,且沃尔玛或其指定的其他发卡机构根据届时适用法律及合作协议的规定向交通银行购买有关信用卡的业务,在该等购买行为完成后,交通银行有权向沃尔玛或前述其他发卡机构提供(并且沃尔玛也有权向该等机构提供)有关本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有关使用信用卡的全部信息,交通银行及沃尔玛无需就上述事项另行征求本人同意。
仅对获批交通银行锦江之星蓝鲸信用卡:本人已了解该卡具有的锦江之星蓝鲸会员功能,并同意授权交通银行根据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的要求从本次申请的主卡账号内自动支付首两年会员费(现行标准¥158/两年),前述支付不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或状态不正常的影响。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第三章 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 第七条 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和溢缴款领回。信用卡的具体交易确认方式和使用规则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同一申领单位的多张单位卡,以及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各指定申领人使用单位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应还款项应以如下资金或方式偿还: (一)个人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劳务报酬及投资回报等合法款项转账偿还;外币应还款项应以外币现钞存入、从其外汇(含外钞)账户转账,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二)单位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现金或销货收入;外币应还款项应从其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支付内容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外币现钞,偿还后单位卡内不得存有外汇资金。 第十二条 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民币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或境外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下同)应遵守相关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 第十三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单位卡内如有剩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章 计息与收费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对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根据《领用合约》向贷记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十六条 贷记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或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分别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或者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七条 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透支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贷记卡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收取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下称各项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不时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章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三)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以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申请人/持卡人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表、信用卡使用说明、安全提示以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内容。 (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并根据《领用合约》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四)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各项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支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信息。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领用合约》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账务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四)申请人/持卡人有权对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不合格服务进行投诉。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在预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 (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发卡机构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根据《领用合约》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 (四)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如《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的,以《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银行卡组织和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公布,是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和消费(含费用)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 (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 (二)准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对乙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乙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 3.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 信用卡服务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九)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57天(含)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为主卡或其附属卡销卡;主卡销卡的,所有附属卡须同时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为本人的附属卡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乙方信用卡因产品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信用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六)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条款 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客服热线或网上银行,开通或撤销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下称'本业务')。 二、 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交通银行将于每个账单日自动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和信用额度,购汇用于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 三、 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不足以购汇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由于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购汇还款而产生的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须按时偿还。 四、 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余额为零或有溢存款,当期本业务将不发生自动购汇交易。 五、 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适用的汇率为账单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如账单日为非工作日,则汇率以账单日前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为准。 六、 如因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导致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发生超限,持卡人应按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超限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承担相应超限费、利息。 七、 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在账单日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冻结,交通银行有权在当期不为其进行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业务条款 一、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业务是指交行贷记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选择将其名下的借记卡或交行允许的其他账户(包括本行或他行账户,下称“转出账户”,以发卡行不同,发卡行为交行的账户简称“本行转出账户”;发卡行非交行的账户简称“他行转出账户”)与其贷记卡账户 (下称“贷记卡”) 关联,在贷记卡发生欠款时,授权交行向转出账户发起扣款指令,自动扣划转出账户内的款项用于贷记卡还款的业务。(以下统称“本业务”,依转出账户不同,通过本行转出账户完成的还款业务称“本行自动还款业务”,通过他行转出账户完成的还款业务称“跨行自动还款业务”)。 二、如持卡人需要开通本业务,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交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并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交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变更或取消本业务,相关操作经交行受理确认后生效。 三、 每张贷记卡同一时间仅可关联一个转出账户,如需变更转出账户应先行取消之前的关联设置。 四、持卡人签约本业务时可选择按账单欠款金额的“全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款,交行据此确定每期应自转出账户扣划的款项(下称“应扣金额”)。持卡人未作选择的,默认按账单欠款金额“全额”扣划。 五、持卡人签约本业务时可选择自动扣款转账还款的扣款方式,如选择“到期还款日扣款”,则仅在贷记卡当期账单显示的到期还款日进行还款处理,次日扣款;如选择“两次扣款”,则分别在贷记卡账户账单生成后第7个自然日次日和到期还款日次日进行扣转还款,如每一周期首次扣款金额已达应扣金额,则不再进行后续扣款,如未达扣款金额,则后续仅对未达到部分进行扣款。如持卡人未作选择的,默认按“到期还款日扣款”方式进行还款。 六、包含自动扣款金额的自动扣款文件在扣款日前一天生成,在此之前持卡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偿还贷记卡欠款并已成功到账,交行将仅从转出账户扣转应扣金额与已还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前述期限后还款到账的,仍将按应扣金额进行扣转还款;已还金额大于或等于应还款额的情况下,当期不再发生本业务。 七、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应确保转出账户在约定还款日次日(全天)保持足够活期存款资金,以备银行扣款之用,具体扣款时间以签约借记卡实际扣款时间点为准。如转出账户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在转出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扣转还款;如因转出账户资金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还款账户因办理卡储业务、基金定投业务、个贷还款业务、代扣费业务及其他定制业务导致的资金不足),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按照转出账户实有可用余额扣转还款;跨行自动还款业务则不进行扣款操作。如扣转失败或不足,交行不承担另行通知持卡人的责任,欠款部分须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其贷记卡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可能的责任。 八、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发生贷记卡补卡、换卡等情况,本业务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领取的贷记卡新卡;如转出账户发生补卡换卡的导致卡号变更的,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自动适用新的转出账户;他行转出账户不自动适用, 持卡人须另行变更。 九、跨行自动还款业务,仅可开通贷记卡人民币账户自动还款功能;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同时开通贷记卡人民币和外币账户自动还款功能,如外币账户有欠款,交行将适用扣转当日营业终了时交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将其贷记卡外币账户的欠款自动折算成人民币,并从转出账户扣转相应金额用于还款。 十、开通跨行自动还款业务的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交行已对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了明示(第三方支付公司信息可通过咨询现场业务人员、签约时的提示说明或信用卡网站查询),账户信息核验和发起扣款指令均通过指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转出账户的发卡行发起,每次还款成功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对持卡人直接计收每笔2元的服务费,该笔费用将与应还款额一并自他行转出账户扣收,并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 十一、交通银行修改本协议,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法定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本业务。本条款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交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其所属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申请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共同遵守其所持卡种所适用的《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办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电子账单服务',系甲方根据乙方申请通过电子邮箱和/或手机彩信等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向乙方发送信用卡账单及信用卡业务相关通知的服务。乙方可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范围内选择一类或多类电子账单服务渠道。
二、电子账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但手机彩信渠道目前暂不直接显示交易明细,乙方可使用彩信账单载明的链接登录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具体明细内容,亦可通过交行提供的其他查询渠道了解交易情况;
2.与信用卡相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信息;
3.信用卡业务公告及欠款提醒信息(如需)。
三、乙方开通本协议项下的任一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后,即可通过甲方网银免费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或打印乙方信用卡最近12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2.下载乙方信用卡最近3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四、依照本协议,乙方开通或取消任一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后,该渠道电子账单服务将自动适用或不再适用于乙方名下的所有太平洋信用卡主卡账户。
五、电子账单服务开通期间,甲方将在每月生成信用卡电子账单。若乙方信用卡账户在账单周期内未发生任何账务变动且无其他需通过账单告知客户的信息,则当期将不生成电子账单。
六、自乙方电子账单服务开通后,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信用卡纸质账单服务,即不再向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寄送信用卡纸质账单及随账单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资料(乙方可自行登录甲方信用卡网站了解该等营销信息)。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内容(个别营销信息、部分渠道的交易明细除外)和效力;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视为甲方已适当履行其在相关监管法规,以及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项下为乙方提供和送达当期信用卡账单的义务。
七、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接受渠道准确有效,且仅为乙方本人掌握使用,如甲方系统正常生成账单,而因乙方接受电子账单的电子账户或终端或通信运营商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或信息泄露,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不支持彩信功能、手机未开通GPRS功能、手机卡内余额不足,客户主动屏蔽邮件或彩信,使用非中国移动所属手机号段申请、使用携号转网手机号申请、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提供错误或失效、邮箱空间不足、手机或邮箱安全设置或网络设置不当、通信运营商或邮箱管理方的系统设置或系统问题等。
八、用于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且确保变更后的接受端符合前述要求,变更完成前仍将向原有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发送相关账单。
九、若乙方开通电子账单业务后无法正常收取,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根据甲方的提示确保电子账单的正常收取,否则乙方应对延迟反馈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乙方同意,开通电子账单服务不会对甲方依据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要求乙方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账单,不知晓信用卡电子账单的生成时间和查询方法,无法登录网银等系统为由,要求甲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认,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具有甲方向乙方告知、主张和催收信用卡欠款债权的法律效力。
十一、乙方通过甲方网银系统下载和打印信用卡电子账单后,乙方不得对该等账单进行任何涂改、变造或伪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的信用卡账务情况,最终以甲方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十二、乙方开通或取消电子账单服务,该服务自申请日后有信用卡账户发生账务变动的首个账单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提供服务直至乙方取消所有电子账单服务,直接选择纸质账单服务或者乙方注销其开通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之时起自动终止。甲方将根据业务情况不时更新电子账单服务渠道,个别卡种电子账单服务的生效将以卡片申请时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十三、甲方可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变更本协议版本,新协议经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乙方不同意协议变更内容,可选择在在公告期内终止电子账单服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修改。
开通POS+密码的交易方式的业务说明 为了用卡安全,本人同意将通过本渠道申请的信用卡在中国银联商户(贴有包含'仅受理信用卡'或'仅支持签名'字样的银联标识商户除外)刷卡消费方式设置为使用'密码+签名'方式,确认交易。
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协议(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及积分乐园商城)
《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协议(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及积分乐园商城)》(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及积分乐园商城)网站会员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之间,就提供和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等相关事宜而共同缔结。 其中,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在线服务(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及积分乐园商城)网站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您”)是指在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creditcard.bankcomm.com),买单吧网站(http://creditcard.bankcomm.com/content/mdb.html)(以下合称'本网站')或交通银行交博汇·积分乐园(商品馆)(域名为club.bankcomm.com,以下简称'积分乐园')完成注册或直接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等信息完成登录的用户。会员可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各种信息查询、活动注册、增值服务定制、卡片申请、问题咨询、买单吧快捷支付等服务,以及积分乐园提供的零售商品订购、积分兑换、团购等服务(以下合称“买单吧在线服务”)。会员通过网络页面勾选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会员与卡中心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会员在申请注册或登录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上述条款将以粗体标识,应重点阅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卡中心咨询。在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可以立即停止注册或登录。 第一条 会员及账户管理 (一)会员资格 会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使用本服务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会员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卡中心合理地认为会员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卡中心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账户管理
非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注册为会员时,应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设置密码、阅读及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全部注册流程。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无须注册,在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前提下,可直接使用其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及信用卡查询密码登录本网站或积分乐园并使用本服务。会员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密码以及可能被用作验证会员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交易信息等),并对利用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但卡中心存在过错的情况除外。为安全起见,会员密码应避免与电子邮箱密码、个人网银密码、信用卡交易密码等相同。
会员应确保会员账户和密码仅由会员本人亲自使用,禁止使用非会员本人的会员账户和密码进行交易或者会员将本人的账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会员账户和密码者与该会员账户和密码的真实所有人应承担与服务及交易相关的所有法律责任。若违反本条款,卡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会员账户的使用,并拒绝为会员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会员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支出、费用和罚金。 (三)会员信息
会员注册或登录时须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以持续保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卡中心有权审查会员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若会员所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所提供的信息已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或有任何误导之嫌或有其他违反本款的行为,导致卡中心无法为会员提供或进一步提供服务,卡中心有权在自行获悉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暂停相关业务处理、暂停或终止该会员的登录权限并无需就此向会员承担任何责任。
(四)会员不得对卡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复制、出售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二条 会员隐私权保护 (一)会员同意卡中心为提供或进一步提供买单吧在线服务而收集、保留和使用由会员提供并保存在卡中心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预留地址、银行卡信息等),以及会员在本网站及积分乐园上进行登录、注册、浏览、支付消费、查询信息、签约服务等行为时所提供或形成的各类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地址、订单详情、评价或反馈、cookies等。 (二)会员知悉并理解,卡中心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个性化的网上服务,不会在未经会员合法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卡中心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 1.事先获得会员的明确授权; 2.以有关法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卡中心合法服务程序规定为依据;
3.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会员、公众及卡中心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三)除上述约定的情况外,卡中心应对因提供买单吧在线服务而获悉的会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会员在本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卡中心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和披露会员信息,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及约定 (一)会员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时,禁止从事以下行为,卡中心的系统记录可作为会员实施该行为的证据: 1. 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或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等(下同)。
2.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资料。 3. 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侮辱、粗俗、猥亵、诽谤、淫秽、种族歧视或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资料。 4.利用本网站及积分乐园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5.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6.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7.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所传送。 8. 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9. 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0. 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1. 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发布咨询、评价、投诉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2. 干扰或破坏买单吧在线服务或与买单吧在线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本中心不时发布的关于买单吧在线服务使用的规定。 13. 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14. 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二)会员发布内容的约定
会员在买单吧在线服务中上传、张贴或传送的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卡中心的立场无关,卡中心不保证该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会员应对其发布的全部内容负全部责任。 因会员在买单吧在线服务中上传、张贴或传送的内容而导致任何损失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由会员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赔偿卡中心因此造成的损失。
卡中心有权(但无义务)拒绝、删除或转移存储会员在买单吧在线服务中发布的任何内容,且不对因此产生的会员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卡中心有权利对会员在买单吧在线服务中发布的内容进行保存或依法披露。会员在买单吧在线发布的内容,视为会员授权卡中心免费使用,卡中心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卡中心采取上述行为均不需通知,并且对会员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积分乐园商品价格定价
积分乐园的商品有三种定价方式:(1)积分加现金支付价格(2)积分加分期支付价格(3)全积分支付价格。
1、 积分加现金支付价格:每个商品定价中的积分下限为0积分,积分上限以每个商品显示的积分上限为准,会员可以在积分的上下限之间,自行选定积分值。会员所选择的积分将以一定比例,抵扣每个商品所显示的积分乐园价(特殊商品除外)【具体折抵比例以届时商品页面显示为准】,折抵后的金额为现金支付的价格。 2、 积分加分期支付价格:每个商品定价中的积分下限为0积分,积分上限以每个商品显示的积分上限为准,会员可以在积分的上下限之间,自行选定积分值。会员所选择的积分将以一定比例,抵扣每个商品所显示的积分乐园价(特殊商品除外)【具体折抵比例以届时商品页面显示为准】,折抵后的金额将除以该商品的分期期数,每期分期的价格保留到分位,除不尽的部分增加到最后一期的金额中。 3、 全积分支付价格:即用积分折抵全部商品价款【具体全部折抵所需积分以届时商品页面显示为准】。 注: 1、交通银行沃尔玛信用卡、卜蜂莲花信用卡、香港新世界百货信用卡、东方航空信用卡、乐购TESCO信用卡、或亚洲万里通信用卡持卡人,由于其信用卡积分具有专属兑换功能,购买积分乐园商品时,不可使用信用卡内积分抵扣消费金额,仅可选择全额或分期支付,请在购买商品时将积分抵现框中积分值调整为0,否则会导致支付失败。
2、交银施罗德交享俱乐部会员积分(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积分')可以按照1:1的比例兑换为信用卡积分(上述不可在积分乐园使用积分抵扣消费金额的信用卡除外),如会员没有信用卡也可以在借记卡支付时使用交银施罗德积分进行抵扣。
(三)会员支付的约定
1、交通银行信用卡支付: 交通银行发行的在有效期内且卡片状态正常的信用卡可以在积分乐园支付。 (1)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加信用卡现金支付:会员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加交通银行信用卡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时,即同意交通银行从会员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将支付所需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和现金全额一次性扣除。若会员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有效积分小于折扣积分值,或指定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可用额度小于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时,则本次支付无法完成。 (2)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加信用卡分期支付:会员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加交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时,即同意交通银行从会员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将支付所需的积分一次性扣除,其余价款全额占用持卡人信用额度,可分期偿还。分期期数指以会员购买的商品设定的分期期数,以月为单位。具体金额以订购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帐单所显示的分期金额为准。若会员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有效积分小于折扣积分值,或指定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可用额度小于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时,则本次支付无法完成。 (3)交通银行信用卡全积分支付:会员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进行支付时,即同意交通银行从会员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将支付所需的信用卡积分一次性扣除。扣除的积分为该订单一次性支付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按照一定的比率除以积分折扣率,所计算出的积分值。若会员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有效积分小于折扣积分值,则本次支付无法完成。 2、交通银行借记卡支付: 交通银行发行的在有效期内且卡片状态正常的信用卡可以在积分乐园支付。 会员以交通银行借记卡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时, 即同意交通银行从会员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将支付所需的现金金额一次性扣除。会员通过交通银行借记卡支付时可以使用交银施罗德积分抵扣。若会员交通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可用金额小于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时,或交银施罗德积分小于折扣积分值,则本次支付无法完成。
3、他行银行卡支付 (1)会员以非交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下称“他行银行卡”)进行支付时,需事先在卡中心相关渠道(如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或买单吧等渠道)另行签署《买单吧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开通“买单吧快捷支付业务”。“买单吧快捷支付业务”系指卡中心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共同向会员提供,将会员他行借记卡或信用卡卡账户(下称“他行银行卡”)与指定账户进行绑定,在买单吧渠道通过中国银联向发卡行验证信息后,完成款项支付的结算服务。 (2)有关“买单吧快捷支付业务”的其他服务与约定以《买单吧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为准。 4、会员提交支付,即表明会员向商户发出了购买指定商品的申请及向交通银行发出了借贷(仅指交通银行信用卡现金支付部分)及支付申请,会员在此不可撤销授权,会员的订单通过后,交通银行有权将会员购买商品的款项全额支付给商户,并在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形成会员对交通银行的债务。
5、交通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支付的会员任何尚未到期的债务变为全部到期应付款,当其行使该权利时,会员须立即向交通银行进行全额清偿。该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交通银行取消或终止,或已经过期或不获续期;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及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
6、如果会员在交通银行已支付订购商品的价款后发生退货的情况,会员授权商户直接将所退款项及积分支付至会员名下支付当时使用的原银行账户。其中,会员因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支付而形成的同等金额的债务视为已经偿还。 7、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附属卡支付时,由于交通银行信用卡附属卡没有积分账户,无法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抵扣消费金额,仅可选择全额或信用卡分期支付,请在购买商品时将积分抵现框中积分值调整为0,否则会导致支付失败。
(四)积分乐园商品及服务质量的约定
积分乐园中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由各商户提供,卡中心仅提供会员与商户之间的网上支付结算服务。若会员选购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价格等问题,或因商品或服务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会员可直接与商户交涉,卡中心将为会员向商户索赔提供必要协助。
商户提供给购物会员的商品发票金额不包含积分抵扣消费金额的部分。
积分乐园商户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或服务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可获性都在积分乐园上指明,这类信息将随时更改。会员所订购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发生缺货,会员有权取消定单。
(五)商品及服务配送的约定
商户将会把产品送到会员订购时所指定的送货地址并由指定的收货人签收。请清楚准确地填写收货人的真实姓名、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为保证商品的正确配送及保障订购会员的权益,订购会员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在签收前应确认商品及商品质量,确认无误后签收。签收时订购会员或其指定收货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配送人员核实后即交付商品,并由订购会员或指定收货人在签收单上签字,签字后即视为商品交付完成。
因如下情况造成订单延迟或无法配送等,积分乐园将无法承担迟延配送的责任:
(1)客户提供错误信息和不详细的地址;
(2)货物送达无人签收,由此造成的重复配送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后果。 (3)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突发战争等。
(六)为系统升级、检修、设备维护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卡中心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会员提供买单吧在线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灾难性天气(如火灾、洪水、风暴等),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等紧急原因使卡中心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买单吧在线服务的,卡中心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服务变更和终止 (一)卡中心修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项目、功能或中断、终止服务的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会员,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会员留意。会员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本服务。
(二)卡中心对于一年或超过一年未登录使用的会员,有权注销该会员资格。
(三)卡中心有判断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如果卡中心认为会员违背了本条款的规定,卡中心有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免责声明 (一)卡中心对利用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因此所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卡中心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买单吧在线服务适合会员的使用要求;
2. 买单吧在线服务不受干扰、不会中断,及时、安全、可靠或不出现错误; 3. 会员经由买单吧在线服务取得的任何产品、服务或资料符合会员的期望。
(三)会员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下载或取得非本中心发布的资料,其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负担。
(四)会员由于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而造成的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卡中心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衍生或惩罚性的赔偿。
(五)会员经由买单吧在线服务与网站刊发信息的商家进行通讯联系或商业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属于会员与该商家之间的行为,对于前述交易或前述广告商家因买单吧在线服务所生之任何损害或损失,会员可直接与商家交涉,卡中心将为会员向商家索赔提供必要协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一)卡中心对买单吧在线服务及所使用软件包含的受知识产权或其他法律保护的资料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经由本买单吧在线服务传送的资讯及内容,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未经权利所有人明示授权许可,用户不得进行修改、出租、散布或衍生其他作品。
(三)会员对协议项下服务所使用的软件有非专属性使用权,但自己不得或许可第三方复制、修改、出售或衍生产品。 第七条 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一)本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条款如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一)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视为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约束力及可执行性。 (二)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三)卡中心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应通过本网站、积分乐园或其他相关渠道以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会员,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会员留意。会员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若公告期满后会员继续使用买单吧在线服务的,则视为会员已经接受本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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