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被套路贷立案标准现在报案还管用吗?

借1500元要还20万 浙江破获涉案金额上亿“套路贷”案-中新网
借1500元要还20万 浙江破获涉案金额上亿“套路贷”案
日 18:5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借1500元要还20万元 浙江警方破获涉案金额上亿元“套路贷”案件
  今年4月26日,被害人林某到浙江台州温岭警方报案,称其于2018年2月中下旬通过提供微信朋友圈及手机通讯录方式,向网贷公司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100元,借条金额3000元,归还期限为五天,逾期费每小时500元。还款期临近,网贷公司向林某推荐其他网贷公司继续网贷,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
  截至3月16日,林某累计网贷数达六十余家,本息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2万余元,虚高借条达20余万元。在被害人林某没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网贷公司通过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被害人通讯录内人员、推送因欠款需招嫖还账等恐吓信息给被害人,逼迫其偿还虚高利息及逾期费,致使林某家属被迫又支付三万余元。
  台州温岭警方通过一个月的侦查,于6月1日组织400余名警力,在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46人,查扣作案用电脑300余台,摧毁了以吴某、饶某为首的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 
  现初步查明,此案涉及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已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目前,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央视记者 金坚)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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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套路贷,今年二月份报案,就在上星期报案的派出所打电话来说对方已经被抓想请问下这样算是立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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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还有多少“套路贷”影子?
陈孟平借了20万元,却付出了一套房子的代价;王某借了10万元,却背上了47万元的债务&&
在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之中,深埋着重重套路,步步陷阱,让借贷者背负高昂代价。
自2016年9月以来,市公安局先后打掉30余个&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逮捕170余人;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
记者近日走访市区多家法院,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着不少&套路贷&的影子。&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是民事法官们遇到的最大问题。
借款20万元却被抵押120万元房产
2013年11月,陈孟平经人介绍,曾向第三人付国强借款20万元。但付国强提出,要求陈把名下的一套房屋上设定120万元的抵押权,并书写公证委托书,授权付国强的配偶曹英有权代售房屋。陈孟平急于获得20万元,只得答应。同年11月11日,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委托书生效,曹英成为了陈孟平房子的抵押代理人。
因未能如期偿还借款,2014年5月16日,曹英作为代理人与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后,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又将房屋售予汤某。
据陈孟平说,当时借款时,付国强强迫他以房屋作抵押,并以公证形式确认了曹英的代理人身份。直到2015年底,汤某起诉要求陈孟平腾让房屋,他才知道曹英已经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自己将房屋出售。
陈孟平认为,房屋两次转让的事情自己毫不知情,也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期间,他一直在这处房屋内居住使用,并没有人来看房或要求搬离房屋并迁出户口,因此付国强存在串通曹英等人利用借贷恶意侵吞自己房产的行为。
据此,陈孟平向普陀区法院起诉,称自己从未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因借贷而被迫书写委托书,因此买卖合同均属无效,要求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两份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对陈孟平的诉请不予支持。
20万元的借款,何以到最后&倾家荡产&,自住的房子也被卖了抵债?陈孟平想不明白。
但这样的剧情似乎似曾相识。
上海司法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推出的电视节目《法治特勤组》,在今年2月曾报道过类似案例:许女士2013年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仅半年时间后债务就变成150万元。放贷者诉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产。连遭打击的许女士2016年心脏病突发去世,但高利贷公司至今仍在向许的父母催讨剩余借款。
这样一种行为,被称为&套路贷&。所谓的&套路贷&,就是不法人员利用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盲点,施展各种套路,将借贷诈骗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在这种套路里,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说白了他们看上的就是那套房子,利息只是其次。&宝山区法院法官韩杰这样说。作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官,他在很多个案件中都看到了&套路贷&的影子。
法院启动测谎程序最终拆破套路
出租车司机王某于2015年在水产路409号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房屋置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归还张某30万元。然而最终,王某却面临高达47万元的债务诉讼,他出售中的房屋也被依法查封。
据王某所述,起初张某说按照行规,借条金额要成倍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这是俗称的&高跷&,他要求王某与他签订一张20万元的借条。随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20万元转账到了王某账户中,做了流水。钱刚到账,王某就按照张某的安排,取现10万元,交还给了张某的朋友。然而还款日期一到,张某却再次拿着20万元的借条向王某讨要20万元欠款,绝口不提转账当日就已经归还的10万元现金。
王某瞠目结舌,但他手无凭证,在张某的强势安排下,他只能再次与素未谋面的李某签下一张27万元的借条,再次到银行做了27万元的流水,且出借人、借款利息均为空缺。张某称这是为了确保他能够还款。与上一次&做流水&的过程一样,按照张某的指示,王某在收到转账后,随即取现,将27万元全数交还给李某。王某称,期间自己曾陆续以现金的方式,按照张某的指示,交付钱款30万元给不同的对象,但未收回借条原件。因王某无法提供证据,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抵扣或返还这30万元。
全程被牵着鼻子走的王某已经不知道自己到底欠了多少钱。等到被张某、李某两人分别拿着20万元、27万元的两张借条告到法院的时候,他还莫名其妙:我只是借了10万元啊!
宝山区法院受理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将其合并审理,作为主审法官,韩杰发现这起案件&套路满满&。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也渐渐回过神来。他坚称,当日取现的27万元中,在银行门外就交还给李某,但李某不予认可。
面对案件中这个核心要点的分歧,法院结合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心理测试,结论显示王某诚实,李某撒谎,案件真相最终得以查清。(文中人名为化名)
&套路贷&:步步为营步步却都&合法&
&王某深陷的套路可谓是防不胜防,对方把两种套路糅合在了一起,把他牵着鼻子走。&韩杰法官称,一方面,在借贷对象上王某本是与张某接洽,但实际中却多了素未谋面的李某放款,以及多个不同的交付对象;另一方面,在借贷金额上,张某以&行规&为由,通过借条、银行流水的操作将本来10万元的借款数额体现成共47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高出36%的部分,即可认定为高利贷,并不受法院保护,但这并不包括本金。
为了保证贷款金额能够顺利翻倍,套路贷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会比实际金额高出许多,借此扩大本金数额。如若到期未还再追加借款,如法炮制。几番轮流下来,借款金额已经翻了数倍,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这也是王某一案中,20万元的借条衍生出27万元借条的原因。
韩杰法官告诉记者,&套路贷&在操作手法上也有规律:先以行业潜规则或是支付前期利息的名义,诱使借款人签下数额翻倍或是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然后通过一轮或者多轮&平账&使得借款人的借款数额不断翻倍,并做房屋抵押。借款人在签完银行转账后,出借人拿走取款现金并留下银行流水单作为履约合同的证据。
&套路贷&骗局的核心环节就是伪造资金交付凭证。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签订借条仅意味着合同成立,出借人仍需履行交付借款行为,方能成就合同生效要件。如上述案件中,张某和王某签署了借条之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放款,借贷合同由此生效。到了这一步,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来打官司的话,出借人占有绝对的优势。
&&套路贷&到法院已经是最后一步了,经过借贷合同、公证等等环节,可以说前面的每一步都是有法律证据的,法官就算看出来有问题,也要根据证据来判。&业内人士指出。
观察与思考
协调民刑衔接谨慎签约留存证据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在判决&套路贷&案例时,由于可以依据的证据有限,没有办法完全识破这些&套路&,因此仍按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此类案件。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情况,虽然有部分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套路贷&放贷者的诉请,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套路贷的违法性质认定问题。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这可能是套路贷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当民事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遭遇疑似&套路贷&时,更应理性分析法律关系,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做到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刑、民案件衔接。同时,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案例及法律的宣讲,坚决打击触犯法律底线的&套路贷&。
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遇到套路贷,一是要找到正确的被报案人。常见套路是由出借人A出面与受害人谈妥条件,再由放款人B完成转账及合同签署工作,后续由A接受还款,最终由B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多数受害人会盯住与自己接洽的A,选择将其作为报案对象,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导致无从立案。B作为套路的重要一员,将其作为被报案人才是提高立案成功率的选择。
二是要提供有效证据。常见套路是以借条丢失或作为担保,让受害人重复出具借条或出具高额借条,配合银行&流水&形成借贷合法外观。报警时应将收集到的对方身份信息、所有合同原件、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而不是提交一堆混乱残损的证据草草了事。
上海警方重拳打击&套路贷&
公证机构暂缓受理民间借贷公证
事实上,上海公安机关也已经注意到了&套路贷&猖獗的现象,并部署开展相关行动。自2016年9月以来,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先后打掉30余个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团伙,逮捕170余人。
从目前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中来看,此类团伙大多系无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的投资咨询类管理公司,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无抵押快速放款为饵,对外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隐蔽,时间空间跨度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相互交织,案情复杂。
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缺乏社会经验,资金需求又紧急,通过街边、网络无抵押小额贷款广告等渠道寻求帮助,当事人缺乏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其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个人、家庭重要的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未经研究或征求家人同意,或对遭遇被诱骗、威胁书写虚假借条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取证意识,导致民事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后难以甄别。
据悉,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本市检察、法院、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治理此类假借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齐抓共管,共同构建社会防范体系。
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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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借4万还150万?小心“套路贷”让你倾家荡产
“小额贷款,无需抵押,快速放贷”,手头紧急用钱的你看到这些小广告是不是很激动?莫慌,这极大可能是个用心险恶的陷阱。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一位许女士,2013年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经过“阴阳欠条”“平账”等一系列运作,欠款额飙升到了150万。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将她告上了法庭,连房子也被查封。网络上有一个新词形容这种诈骗套路――“套路贷”。
4万欠款如何飙升到150万?只需三步走梳理以往的案例,年轻人、赌徒和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极易成为套路贷的“肉鸡”。套路贷骗局通常有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第二步是“伪造”银行流水。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会与借款人一同到银行转账,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20万元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从4万到150万,“平账”让借款额飙升第三步就是“平账”,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新民晚报报道过一起个案,上海市民张先生的女儿小菲深陷“套路贷”。某次小菲晚还款了半小时,“借贷公司”的员工王某就认定小菲逾期还款,要她一个月内还清12万元(小菲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山穷水尽之下,小菲稀里糊涂地被王某带着去了另一家“公司”借款,12万元逾期要还23万元。最后“屡屡违约”的她被人牵着鼻子,向三家“公司”借款,大半年的时间里,累计欠下了近60万元的巨债。为了“平账”,借贷公司会故意让你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的条款设置的非常苛刻,比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债务就翻着倍地往上涨。总之,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绝路。
盯上房产、限制人身自由,“套路贷”有的是流氓法子让借款人乖乖就范如果借款人真的还不上钱,会面临什么后果?他们可能会被迫失去房产、失去人身自由,家人朋友也要遭受无止尽的骚扰。据报道,一些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很懂得“规避风险”。他们往往会要求有房的借款人网签房产,房产一旦网签就不能再交易,这对借款人是一大制约。同时签署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占据借款人的房产,转租以牟利。曾报道过,有“小额贷款公司”专做浦东无业“拆二代”的生意,原因就是看中了“拆二代”家中有房,一旦难以还款,还可以卖房还债,放贷“得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犯罪分子撰写的“套路贷剧本”,标题就叫《小成本、大利润》。图片来源:上海观察对待借款人,讨债人通常会把其非法拘禁在住处内。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就曾在出差途中被讨债人胁迫返沪,并被软禁在自己家中10多天,讨债人也跟着住了进来。讨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待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胡搅蛮缠、语言威胁、跟踪盯梢、油漆刷墙、堵钥匙孔等“软暴力”手段。惩治“套路贷”的一大难题是――法律讲究证据,而骗子把证据链条做成了完美的闭环从极尽哄骗的放贷到充满暴力胁迫的讨债,原子化的普通家庭通常难以招架。而他们最后的希望――以司法手段惩治“套路贷”,也面临着不少现实难题。1.一些受害人发现进入圈套后,要么对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要么迫于讨债人的恐吓选择“花钱买平安”,往往不会去报案。2.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借贷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的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就被“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据看看新闻网报道,当时他们全家在外租房,并没有收到法院寄到原住址的文书,因此没有上庭。2014年7月底,由于对方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一应俱全,法院做出了缺席审判,许女士败诉,她自己的一套房子以及和父母共有的一套房产均被查封。所幸经过许家人的申诉,法院在综合案件情况后暂缓了执行房屋拍卖事宜。打击“套路贷”,需要法官和公安机关都多个心眼对于“套路贷”的受害者,坊间也有不少冷嘲热讽的声音,这有一定现实原因。如今“借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债权人的利益容易被阻碍,所以要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套路贷”的受害者,抗辩的并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借贷合同。他们面对的案件看似满足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实则处处都有违法犯罪的痕迹。这需要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更加主动地去鉴别和判断。在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而公安机关在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专栏作家沈彬认为,公安机关不能机械执行“不介入经济纠纷”的纪律,而是应该首先做鉴别,案件有没有涉及暴力催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合同诈骗等犯罪,不能拿出一张借条就认定那就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不主动立案侦查。
这种环环相扣、背后仿若有专业人士指点的骗局越来越多。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应对机制的升级,不能比骗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慢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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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发现这几种放贷行为请马上报案!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发现这几种放贷行为请马上报案!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大庆网警巡查执法百家号近期,上海市、浙江省先后出台意见,严惩“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套路贷”虽然与严格意义上的高利贷不同,但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所谓“高利贷”就是这些“套路贷”。“套路贷”表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则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3、4百万。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前就有律师帮助“套路贷”虚假诉讼被判刑的例子!案例一、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案例二、“借款”15万,实际分文未得日,傅某、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某,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次日,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尔后,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范某仍分文未得。日晚起至案发,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其中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其余5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案例三、一律师参与“套路贷”获刑3年2016年3月,陈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韩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某、徐某还对吕某实施殴打。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在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其中为首者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案例四、故意拖延还款迫使被害人违约陈某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管理人。日,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向旭筹公司借款50万元,根据旭筹公司规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万元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旭筹公司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50万元及利息。此后,张某某、梁某多次联系还款50万元事宜遭陈某等人借口拖延,至临近还款期限,陈某否认收过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款80万元,张某某夫妻无奈于日支付80万元给陈某。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余2人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来源:华律网)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大庆网警巡查执法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官方账号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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