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负数重分类重难点总结,你掌握了吗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2016年最新归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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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知识点2016年最新归纳(一)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特点:  1.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所得。  ·各国的一般性做法  1.纳税义务人:各国规定大致相同,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  2.税基:各国有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上。  3.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小企业比较公平,对大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不足之处是计算比较麻烦。  ·税收优惠的主要方法:  1.税收抵免:主要有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两种形式。  2.税收豁免:分为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  3.加速折旧。  √各国所得税优惠的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二、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依法计征个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三、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知识点:税率基本税率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20%(实际适用1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四、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营改增)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注意利率)。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流转税要在收取时一次性计缴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五、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举例】某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持续时间为18个月(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约定的收入总额是1000万元,成本预计是700万元;  假设到2016年底,完成的工作量为30%,此时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为300万元。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与流转税的口径相同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内部处置→不确认收入移送他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流转税有差异(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自制的,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不以销售为目的,代替职工福利,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按购入价确定收入&具体业务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统一核算,异地移送×√×职工个人福利自产、委托加工√√√外购××√集体福利自产、委托加工×√×外购×××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结算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售后回购一般情况√&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买一赠一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八、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九、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利息所得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十、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知识点: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2.配比原则→与收入配比、不得提前或滞后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必要、正常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注意三个问题:  ①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与收入对应  2.费用:  (1)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计入商品成本)、代销手续费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率)、汇兑净损失  3.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  √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  √税前可扣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知识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新):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P29页第20小点)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十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企〔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上述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P27页)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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