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问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_百度知道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应该确定讲座费以属于税法列举11项所得中的哪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讲座费也既讲学,所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其次应该懂得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应该对“每次收入”作出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四要知道适用税率。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了解了上述四个要素以后,就可以对讲座费收入正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了。假设:某教授受某大学邀请,进行了一次讲座,取得收入3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0%=540元。如果该教授在同一个月内,为该大学讲课三次,每3500元,合计为10500元。按照“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0500-(10500×20%)】×20%=1680元。
采纳率:78%
来自团队: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1、稿酬20 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2、讲座取得收入4 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0%=640元以上合计:2880元
讲座费的支付对象通常为外单位人员,与本单位不是任职、受雇关系,因此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率是20%。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个别情况下领取讲课费的对象为本单位员工,则将该费用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看来,讲座费和稿费的计算方式相同,如果同时取得稿费和讲座费,是不是可以合并计算个税?
不对,稿费和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两种不同的所得类型,计算方面还是有差异。要分别计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碱性食物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以下试题来自:
问答题赵某为某企业高级技术顾问,2011年取得如下收入:
(1)每月从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
(2)3月份在某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取得稿酬18000元。
(3)5月份到某高等院校讲课,取得讲学收入46000元。
(4)7月份为某公司提供技术解答和帮助,一次性取得报酬15000元,并从中拿出5000元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
(5)8月份为某部门翻译专业技术资料,取得翻译费3500元。
(6) 11月起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为3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计算赵某提供技术咨询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技术咨询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12000(元),通过政府机关向贫困地区捐款,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1200......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 企业全年应纳契税税额=×4%÷×000+3.2(万元)。 2.问答题 应纳资源税=×8÷(万元)。3.问答题 利润总额=0-90-880-660-100-40+(600-60)=137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4.4(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 4.问答题 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240×3%=7.2(万元)。5.问答题 企业全年应纳车辆购置税=[230 000+()÷(1+17%)]×10%=24709.4(元)。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46号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显示/隐藏:
所属分类:
&&&法规库&&&&广州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规定&&&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发文单位&&&&其他&&&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条文级别&&&&规范性文件&
关 键 词: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是否公开: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条文级别:
规范性文件
补充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84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文第三条从日起停止执行。2、根据穗地税发[号及穗地税发[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文第六点停止执行。(蓝色标识)。3、根据穗地税发[号规定,本文第七点停止执行。(蓝色标识)。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穗地税发[2003]46号文件的第十二条废止。(蓝字标识)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一条第二段作废。(蓝字标识)
文头标识:
文件正文: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穗地税发[2003]46号
发文日期: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 穗地税发[2003]46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经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七、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计税问题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征个人所得税。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个人从经营网站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个人出售、购买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时间确定问题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可视新购住房的价值,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
1.出售自有住房的时间确定: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2.购房时间的确定: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的登记确认时间为准;如果购买的是公有住房(房改房),以市房管局房改办公室制发的《房改房出售书》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购、售房时间也按以上规定确定。
十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章导读
&&第1页&&&&
版权所有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建议使用以上屏幕分辨率浏览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证040230
备案序号:粤ICP备
本网站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利用该网站全部或部分资料从事商业活动
本文章被访问次数:Bad Request
Bad Request - Invalid URL
HTTP Error 400. The request URL is invalid.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地税网站群:|||||||||||||||www.ahxc-l-tax.gov.cn微博:微信:
&&&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税政二科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宣地税函〔2008〕9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申请开具地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在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普通发票时,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次开具发票金额超过400元(含)的,统一按2%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或其它费用凭证,按开票金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它财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能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纳税人采取分次开具发票少缴税款的,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本文只发电子文件)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 |
| &版权所有: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 皖ICP备号 & 本站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304号 &邮编:242000 &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今日访问量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