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写成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是否能保障权利。

农村宅的使用权能否随房子的买卖转让而发生转移?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事业和村民。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屋转移,无需办理批准手续,
自该条例实施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也属无效,但房主可以...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仅限于本乡镇的企业、公益事业和村民。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屋转移,无需办理批准手续,
自该条例实施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也属无效,但房主可以将房屋拆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居民买卖房屋之后,应到相应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居民住房属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
农村宅基地办证程序
一、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当房屋所有权因为出卖、互易、赠与、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
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于新的房主。由于我国的房产和...
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私房的所有权...
路过……帮你顶一下呗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
答: 200元/小时,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以房易房部分的)?
答:是的,因为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而契税中未对房地产企业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2、问:如果交,是就补给拆迁户交差价部分交税还是就全部回迁房价格交税?在什么环节,时间交纳?
答:所谓使用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以原地或异地的房屋抵顶拆迁补偿费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契税条例中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需要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缴纳契税,需要全额计税,不能以补偿款计税。
3、问:土地使用税在什么环节交?如何交?税法说确有困难的可以减或缓,各地有具体政策吗?
答:如果原土地属于耕地的,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如果属于非耕地的,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
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特殊情况例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认为这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控制房地产过热,不属于鼓励范围。
4、问: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什么环节交?
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 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若 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 人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取的 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 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 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 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 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 而规避诉讼时效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根 据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借款仅仅指借款本金,不包 括借款利息。因此,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 在贷款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还是有计算诉讼时效的可能。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 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 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 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 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 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显然本案的利息支付属于定期给付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因 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借款利息 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债务而供担保 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人是抵押权人直接对 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
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抵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九条规
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需要注意,不动产登记的 效力与不动产变动的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第十
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创设的这种 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是介乎保证与抵押权之间的不规则担保, 属于非典型担保之一。所谓非典型担保,主要是指实践中当事人所设立
的有某种典型担保之名但欠缺某些法定实质要件的担保,如当事人约 定设立不需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股权质权等,或将法律规定的担保 财产之外的某种权利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第三人以其某一指定的财
产为限提供保证担保等,均属此类。本案所涉及的这种不规则担保与保 证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于人保的范畴,性质上为债权担保,不同之 处在于保证系以保证人不特定财产进行担保,而本案系以特定物进行
担保。这种不规则担保与抵押权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以特定物提供担保,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属于债权担保,后者属于物权担保。无论抵押人是否违反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根据区分物权效力和 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 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所不同的是,当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时, 登记请求权(登记不能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抵押合同上的担保请求 权,债权人可择一行使;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无关时,债权人仅能 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 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就表 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也就是说,只要主债 务人未依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 其债权。所不同的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 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 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该权利属于债权范畴。由当事人设定抵押 的意思表示所决定,抵押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 判断,未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抵押人不存在违约行 为,法院判决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质上属 于担保人依照抵押合同承担的担保义务,因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 务的结果,民事责任与担保的性质不同。这种担保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确定了违约方应赔偿 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指,通过违约损害赔偿 应使守约方的全部损害得到填补,守约方的利益状态到达如同合同得 到实际履行一样,但不能超过守约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状态。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预见的利益状态只能是 以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当抵押人违约时,抵押人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也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否则就超过了可得利益损失的 赔偿范围。
如果怀孕之后检查出来是乳糖酸缺乏患者也不能喝牛奶,因为在牛奶中的乳糖量较高,如果乳糖酸缺乏,食用牛奶后就会吸收不了,从而引起腹痛和腹泻。
一般地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
义务,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债 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 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碍有同一内容或者
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 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 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 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 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予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 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予财产的行为而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 务额,又可随时让予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这种特别担保 方法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保指的是第三人和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 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 碍,而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跆拳道的训练过程是毅力、意志的锻炼过程。对于身体柔韧性、力量等不足的学员来说,素质训练非常辛苦,也就意味着必须坚持不懈。
我国小型碾米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分离式碾米机、砻碾组合米机和喷风式碾米机。分离式碾米机操作容易、价格较低,但机型老化,碾出的米质较差,已逐渐面临淘汰。砻碾组合米机,加工的米质好,但是其结构复杂、价格较贵。喷风式碾米机,具有良好的性价比,可一次完成脱壳、碾白程序,加工的成品米洁白光亮,近几年来已成为市场的主liu产品。
即食燕窝即食燕窝是采用 瞬间灌装,因为燕窝中的主要成分蛋白质和燕窝酸,高温高压会使其营养成分可能在瞬间遭到破坏,这是即食燕窝和鲜炖燕窝Z大的区别。海草也叫做海底燕窝或者琼脂,纯的即食燕窝的营养成分中不应该还有琼脂。燕窝泡发又称浸发、发料。以水为助发溶剂,将干料浸至膨胀、松软、柔嫩后供真是烹调用,干货原料重新吸收水分后,能Z大限度低回复原有的鲜嫩、松软状态
我了解的绿天虫害防治服务公司是一家螨虫防治公司,这家公司口碑好,知名度高,螨虫防治经验丰富,防治技术领先,科学防治,安全无害,信得过。
听说绿天虫害防治服务公司收费低,灭鼠率高,持续时间长,让老鼠无处可藏,无后患,对环境无害,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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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农村能否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3.实践中存在问题。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业的繁荣,使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的土地价值一路飙升,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等因素,房屋现值或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实务当中,北京市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依照上述纪要来做出的,具体做法是:首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判令出卖人支付给买受人高额补偿金。4.律师评析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民私有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当中,即使是司法机关也很难理清,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确保中国农民有房住的最基本保障,应当通过立法来明规范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范围,消除法律之间、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点,使制度充分完善起来,以保障农民的权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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