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义务缴存投资义务不转让"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司法解释不配套、详尽,司法人员理解程度不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笔者将结合承办的具体案例和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谈谈对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债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建议,以就教于同仁。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对公司股东的行为何为“滥用”,法律上规定得不具体,需要从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法律制度中具体理解。但由于司法人员的理解力和所属审级的不同都限制了其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水平,也造成了相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一般而言,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应该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应该由股东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不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抽逃资金。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即本文重点论述的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在该法中有了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规定,对此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但是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的行为何为“滥用”,在司法实践上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二、我国审判机关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司法实践 笔者于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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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二、配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1.配股不是分红  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公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现金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  为什么股民会将配股混为分红呢?这是中国股市和股民尚不成熟所致。现代中国股市创立的时间,这种现实极大地刺激着百姓入市投机的热情,而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低价向老股东配售新股,一方面壮大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且也满足了股民对股票的渴求。  2.配股与投资选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要配售新股时,它应首先在老股东中进行,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它可以将配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老股东来说,上市公司的配股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追加投资的选择机会。  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来进行判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除了配股外,股民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投资债权及居民储蓄来实现追加投资,其关键就视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如配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显然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太差,其投资回报难以和居民储蓄相比拟,股民就可不选择配股这种方式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当然,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因为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如老股东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其逃避配股的唯一方法就是在配股前将股票抛出。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中,由于中国股份制的运作尚不规范,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这些大股东极力赞成配股但拿不出资金来参加配股,且还将其配股权强制性地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这种举措实际上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侵犯。  3.配股与投资风险  在比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会拒决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要求的。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从最近两年中国股市的配股情况来看,一些配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业绩平平、不尽人意的。当然中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风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期间较为紧张、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另外从上市公司的扩展方式来说,由于通过配股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东所占比例较小也无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为上市公司扩展规模的最好途径。  对股民来说,配股有时预测着更大的投资风险。首先,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可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也就浪费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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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利弊1 配股不是分红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分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现金的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之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为什么股民会将配股混为分红呢?这是我国股市和股民尚不成熟所致。现代中国股市创立的时间较短,正处在发展和成熟过程之中,股市的规模较小,股票严重短缺,只要买到股票就能赚钱。这种现实极大地刺激着百姓入市投机的热情,而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低价向老股东配售新股,一方面壮大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且也满足了股民对股票的渴求。2 配股与投资选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要配售新股时,它应首先在老股东中进行,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它可以将配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老股东来说,上市公司的配股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追加投资的选择机会。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等来进行判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除了配股外,股民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投资债券及居民储蓄来实现追加投资,其关键就要视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如配股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显然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太差,其投资回报难以和居民储蓄相比拟,股民就可不选择配股这种方式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当然,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因为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如老股东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其逃避配股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在配股前将股票抛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中,由于我国股份制的运作尚不规范,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这些大股东极力赞成配股但拿不出资金来参加配股,且还将其配股权强制性的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这种举措实际上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侵犯。3 配股与投资风险在比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会拒绝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要求的。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从最近两年我国股市的配股情况来看,一些配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业绩平平、不尽人意的。当然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风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期间资金较为紧张、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另外从上市公司的扩展方式来说,由于通过配股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东所占比例较小也无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为上市公司扩展规模的最好途径。对股民来说,配股有时预示着更大的投资风险。首先,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度都可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也就浪费了指标。许多上市公司纯粹是为了配股而配股,所筹资金并不一定......&
即使不再追加投资,股东资格是不会取消的,只是对方增加了投资,必然稀释了您的股权比例。 &
  公司要注销程序正规走要很多手续。建议你找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协处理。伐辅崔恍诏喝措桶胆垃  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参考资料: &
德隆系:中国独特的“类家族企业”敛财模式 不健全的交易监管机制,令中国的“类家族企业”在敛财模式上与东南亚“家族企业”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都损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发现,亚洲“家族企业”的运作规律是,被置于企业金字塔下层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往往会被“控制性股东”运送到金字塔的上层。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控制性股东”对下层的上市公司拥有很强的控制权,却只拥有很小比例的权益。这种不平衡,加上亚洲地区司法制度薄弱、企业会计制度不够透明,使得“家族企业”将上市公司置于金字塔结构的下层,并且将下层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运送到上层,或者将上层企业的危机转移到下层公众公司,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在中国,我们发现了一种全新的“类家族企业”的运作模式,其金字塔结构中资产的运动方向往往和亚洲其它地区的情况相反。上市公司在复杂的结构中,往往成为这种“类家族集团”中的旗舰企业,其资产变为向下运动,具体表现为投资行为。 产生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中国股市的初级市场特征尤其是不健全的交易监管机制,决定了“控制性股东”有可能通过证券市场股价上涨获取暴利。无论是上市公司向下投资,还是上?控制性公司“股权的转让,往往会被市场当作“利好消息”,进而推动股价上涨。 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未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价格远低于“流通股”,这使得“锭担赤杆俦访稠诗椽涧控制性股东”,尤其是那些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控制性股东”,可以通过很低的价格受让国家股或法人股,实现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A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平均为30%。 在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实例中,“每股净资产”是个非常重要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的平均水平为每股净资产溢价30%(对于国家股,管理部门设定了下限,其转让价格,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在2000年国家股及法人股转让实例中,法人股的平均转让价格,为同期流通股平均价格的13%。由此来看,那些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控制性股东可以用很小的代价,通过法人股场外协议转让,实现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 当这些机构低成本控制上市公司之后,便不断投资。通常投资额并不是很大,很难有规模效益,却能以此制造二级市场上的“利好消息”,而且我们观察到,这些公司通常都选择高送股这种奇妙的分配方式,并没有让股东拿到一分钱现金,却推动了股价的上涨。这类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幅度相当惊人。我们无从证明这些控制性股东是否从二级市场获取巨额收益,但这种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那么谁能证明这种可能性呢? 按照成熟市场的法律,这种情况是应当由控辩双方中的辩方举证。如果辩方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将受到相当严重的处罚。 这也正是我们十分重视“举证责任是证券交易法成败关键”的原因。这是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类家族企业”敛财模式是初级的,其收益率远高于亚洲其它地区“家族企业”的普遍模式。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国家股、法人股流通等其它问题的解决,也许在中国我们也会看到类似于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的敛财模式。 事实证明,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正是由于没有解决“举证责任”这一关键问题,而备受大股东问题的困扰。随之而来的家族企业敛财则是造成亚洲金融风暴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举证责任,我们将在本文的最后进行系统的论述。以下我们分析一下“德隆系”的操作模式。“德隆系”的神奇历程 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新疆德隆”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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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瘦-专业美食减肥法已有104万人加入柳絮/文近日,爱建集团公布了股权争夺后的首份成绩单。2017年爱建集团营收23.34亿元、净利润8.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5.45%和33.73%。看来,股权之争并未对公司业绩带来太大冲击。但回顾这场股权战,其劲爆程度丝毫不亚于万宝之争。作为“野蛮人”的广州基金和作为“守护者”的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均瑶集团”)从举牌到增持、从要约收购到重大事项停牌、从互怼到举报,攻守双方你来我往,杀得是人仰马翻。最终,经沪粤两地政府调停,股权之争以和解落幕。不过,爱建集团股权战中,受伤的还是我等小散们,深刻体会了我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可悲。广州国资PK均瑶集团,都是金融牌照惹的祸被盯上的爱建集团,有何过人之处?“罪魁祸首”就是爱建集团持有的信托、租赁、证券等金融牌照,尤其是信托牌照。目前市场上共有72块信托牌照,正常经营状态的信托公司为68家。在宏观调控加剧、金融牌照收紧的背景下,物以稀为贵。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管理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6万亿元,同比增长29.81%;实现营收1190.69亿元,同比增加6.67%;利润总额824.11亿元,同比增长6.78%。
爱建集团近年来业绩的逐步起航,也离不开作为“发动机”的爱建信托。年,爱建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13.2亿元、16亿元、23.3亿元,爱建信托贡献营收占比约70%。此外,爱建信托还挑起爱建集团利润支柱的大旗。2017年,爱建集团净利润8.30亿元,爱建信托贡献8.96亿元。的确,作为一只绩优股,爱建集团很难不引人注意。一方面,爱建集团业绩良好、信托业务优势明显,还打造了以信托、租赁、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全方位金融布局。而另一方面,爱建集团股权高度分散也为“野蛮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早在2015年,均瑶集团就盯上了爱建集团这块“香饽饽”。在“均瑶系”的资本版图中,爱建集团是其落子金融领域的重要推手。从下图可以看出,股权战之前均瑶集团已拿下银行、征信、租赁等重要牌照,若再加上爱建集团持有的证券、保理、信托等牌照,其金融版图将拼凑完整。
2015年9月,均瑶集团入股爱建集团二股东后,持股比例为7.08%。此后为掌握上市公司实控权,均瑶集团先后推出重组、定增等一系列资本运作方案。然而,因监管层对并购重组的态度开始趋于审慎,均瑶集团的定增迟迟未过会。不过,彼时,爱建集团持股12.3%的第一大股东爱建基金,表示支持均瑶集团取得实控人位置,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也当选为爱建集团董事长。由此可见,爱建集团早就选定了均瑶集团这个“接班人”,这也为均瑶集团日后股权战胜出埋下了伏笔。按照这个节奏下去,均瑶集团“上位”指日可待,谁曾想半路杀出广州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华豚企业这个“程咬金”。成立于2014年7月的华豚企业,虽然名不见经传,但实力却不容小觑。在2017年4月举牌爱建集团前两个月内,华豚企业的工商信息频频变更,董事由周志萍变更为顾颉、周志萍和钱宝华;股东则由顾颉、华豚集团变更为顾颉、华豚集团和汇垠天粤;注册资金也由3亿元增至27亿元。显然是有备而来。值得注意的是,华豚企业的副董事长是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垠天粤”)的董事长,汇垠天粤100%持股具有广州市国资背景的广州基金。2016年以来,广州市国资委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却唯独缺少一张信托牌照的保驾护航。因此,广州基金掺和爱建集团之争意图显而易见,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直接指明“爱建集团是少数几家拥有信托牌照的上市公司之一”。野蛮人强“娶”,大股东不“嫁”爱建集团股权争夺的背后,“野蛮人”广州基金势在必得,“守护者”均瑶集团誓死保卫。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相继抛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增强话语权。日,华豚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增持爱建集团股份触及5%的举牌线,并拟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增持不低于2.1%的爱建集团股份,高调宣布争夺其控制权,改组董事会。如此一来,“野蛮人”先占上风,对爱建集团的持股比例将达到7.1%,正好超过持股7.08%的均瑶集团。但是,与“不速之客”的强势进攻相比,爱建集团的大股东们倒也势均力敌。爱建集团先是紧急停牌,阻断 “野蛮人”的增持野心,随后又连发三份公告,积极应战。其一,爱建基金明确表示与均瑶集团传承弘扬“爱国建设”使命,公开表态支持均瑶集团取得实控人地位,考虑与后者结成一致行动人。红色背景出身、国资民营“护身符”加持的双重利好下,爱建集团股权战的最终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其二,均瑶集团抛出未来12个月内增持爱建集团股份不低于3%、不超过4.98%计划,阻击“门口野蛮人”。若增持完成,均瑶集团手握爱建集团12.06%的股权,再加上爱建基金的支持,控制权地位稳稳的。其三,爱建集团宣布此前17亿元的定增方案已审核过会。若定增顺利实施,均瑶集团一方持股爱建集团的比例将升至31.57%,为股权战胜出再添砝码。纵然爱建集团大股东们联手阻击侵入者,但是“野蛮人”谋求控股之心不死。日,广州基金抛出公开要约收购方案,斥资77.6亿元收购爱建集团30%的股份。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广州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达到35%,再次高于定增实施后均瑶集团一方31.57%的持股比例。面对财大气粗的广州基金,爱建集团自然也不会坐以待毙。5月25日爱建集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0日明确为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与此同时,针对广州基金的敌意要约收购行为,爱建集团也开始发难,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角度,对“野蛮人”施加压力。爱建集团先后对广州基金的公司治理、资金来源合规性、同业竞争、要约收购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先期认可、停牌期间能否实施要约收购行为等方面提出质疑。而针对爱建集团的指责,广州基金一方也不甘示弱,指责爱建集团以核查为由,延迟至6月3日才披露于5月15日就收到的要约收购报告,且同时指责爱建集团筹划重大事项,为要约收购设置不当障碍。就在双方赤膊上阵上演“口水战”之时,“举报门”又被曝出。6月28日,爱建集团公告的两封举报信分别指向华豚企业收购资金来源问题、存在大量暗仓交易问题。7月4日,证监会收到投资者实名举报,王均金此前转让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涉嫌违规。对此,华豚企业和均瑶集团双双否认。在上述你来我往的举报和澄清过程中,显然双方都未取得明显优势。不过,观察君有些疑惑了,相关举报函的调查结果竟不了了之,小散们似乎成了“局外人”。就在外界看着这场大戏如何演绎之时,8月1日,爱建集团一纸公告让吃瓜群众大跌眼镜。均瑶集团、爱建基金、广州基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中广州基金调整要约收购方案,与爱建基金并列爱建集团二股东,同时支持均瑶集团获得实控人地位。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战中,通过和解解决控制权争议,避免公司陷入控制权“僵局”,不失为目前市场环境、制度环境下的务实选择。不过,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于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言,是否有利呢?小散们何去何从广州基金偃旗息鼓,均瑶集团鸣金收兵,双方握手言和,股权战收场皆大欢喜。但是,市场对此似乎并不买账,爱建集团股票自复牌后整体处于下降趋势,由16.36元/股降至4月27日的10.67元/股,这是怎么一回事?关键还是在小散们。此前均瑶集团9.2元/股的定增价格,与2016年底收盘价格12.41元/股相比,折价率约26%,与元/股的均价也有很大差距,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鲠在喉。因定增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爱建集团将非公开发行有效期延期至日。其中,公司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有40%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另外,在股权大战期间,爱建信托曾定下增资曲靖商行的重组承诺。届时,爱建集团的金控平台将逐渐成型,此举也被外界甚为看好。但这笔交易最终因股东资格未获监管批准,小散们的期待又落空。而伴随着股价的持续下跌,广州基金也来凑热闹了。因保护国有资产,广州基金将要约价格由18.32元/股下调至15.38元/股,折价约16%。有意思的是,尽管下调要约价格,小散们对广州基金却持乐观态度。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最终有12,527个账户共计423,039,400股股份接受广州基金的要约。这一股数达到广州基金最初要约收购股数的98%。看来,小散们都想逃离爱建集团这个“苦海”。如今,均瑶集团如愿控股爱建集团。但是,小散们更为关心的并不是谁做老大,而是均瑶集团和广州基金一方能否和平相处、和气生财。对于广州基金一方来说,与均瑶集团“你死我活”之争产生的裂缝,转眼间弥合的如此之快,也是难以让外界信服。而在爱建集团未来经营中,广州基金新增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之间在公司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上是否存在分歧,还有待观察。未来,爱建集团股价何去何从,小散们能否迎来“幸福时刻”,观察君将拭目以待。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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