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rikl0这个车出过险车险出一次有没有影响

扫码添加您的专属顾问,
获取商机详情!
微信扫一扫
热搜关键词:
位置>&&冀R71363本田HG7203AB
冀R71363本田HG7203AB
状态:公告
免费注册会员 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每天更新15000条招标信息涵盖超过1000000家招标单位
更多优势服务: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88-2000
冀R****本田HG****AB
****-06-14 09:(略)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冀R****本田HG****AB
项目编号:
转让方名称:
资产评估值:
挂牌价格: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批准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一、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略)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意向受让方(略),如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三、(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略),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略),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五、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六、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所出具《机动车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辆过户并完成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过户票等过户手续扫描交予**产权交易所项目经理。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七、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八、受让方不得以不了(略)付价款,否则(略),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您目前状态:非注册用户(**部分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查看详细内容请先登录或注册成为会员服务热线:400-688-2000
全国免费信息服务热线:400-688-2000;
已有账号?
&nbsp&nbsp&nbsp
电子邮箱:
公司名称:
联&系&人:
关&键&词:
填写您所关注的产品关键词,以便我们将优质招标、项目及时发送至您的邮箱。冀r44179是谁的车_百度知道
冀r44179是谁的车
冀r44179是谁的车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查询的是 冀R·44179类型:民用车辆号牌省份:河北城市:廊坊市车主信息需到车管所查询
采纳率:99%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判决
麦琪计划(Docin Exact Match)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判决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曝光台!冀R7B0W0,竟然这样变造号牌曝光台!冀R7B0W0,竟然这样变造号牌八极乐僚百家号违法曝光台又和大家见面喽,“故意遮挡号牌+变造号牌,这位驾驶人你现在还好吗”。让我们来看看这期又有哪些车辆上榜呢!冀R7B0W017180: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款200元;57018:在高速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款5000元,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看到这蜀黍我不得不说一句了,你这是逗我呢冀G2253D17180: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款200元。冀RU5E58违法曝光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八极乐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新奇搞笑已经更多有意思的事儿在这大集合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路德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澄心开发玉皇商城酒楼3号3区1号。负责人:张信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胜,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德寿,男,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芳,女,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女,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遥,男,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1,男,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法定代理人:秦某,女,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系被上诉人路某1之母。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女,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永兴区文化路文化苑小区幼儿园楼2单元601室,系香河县法律援助协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昱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益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驰野玻璃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益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家琪,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达,男,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波,男,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197-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彦,男,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万山,男,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友,男,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文化路15-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德寿、被上诉人姜秀芳、被上诉人秦某、被上诉人路遥、被上诉人路某1、被上诉人张宏达、被上诉人王洪波、被上诉人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通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被上诉人赵光彦、被上诉人廊坊昱州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州货运公司)、被上诉人河北驰野玻璃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野玻璃珠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被上诉人常万山、被上诉人李守友、被上诉人张勇、被上诉人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胜、五被上诉人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及二被上诉人昱州货运公司和驰野玻璃珠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交通事故系多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车司机无事故责任,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五被上诉人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各项损失1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被上诉人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辩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是证据,并不是确认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事发时是赵光彦驾驶的冀R×××××/冀R×××××车辆先与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保且由常万山所驾驶的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受到力的作用后又与撞击上死者路某2所驾驶的京A×××××/冀R×××××车,从而造成路某2驾驶的车辆燃烧及路某2死亡的交通事故。从在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车与路某2死亡之间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原审法院依据在案的相关证据判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较低的。五被上诉人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认为,原审法院对此判决有事实及法律基础,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上诉人昱州货运公司和驰野玻璃珠公司辩称,认可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宏达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王洪波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金路通公司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赵光彦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常万山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李守友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张勇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亦未发表意见。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向一审法院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11380元、丧葬费26204.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200元、交通费17039.50元、尸检费2000元、住宿费100元、伙食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要求被告张宏达、王洪波、金路通公司、赵光彦、昱州货运公司、驰野玻璃珠公司、常万山、李守友、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及张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07时20分许,路某2驾驶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9km+700m处时,与因雾大依次停车排队等候停于中间车道内由被告张宏达驾驶的辽C×××××/辽C×××××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使辽C×××××/辽C×××××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移撞击前方停于中间行车道内由被告张勇驾驶的吉F×××××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尾部,吉F×××××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前移撞击前方停于中间行车道内由刘守金驾驶的冀B×××××夏利牌小型轿车尾部;随后被告赵光彦驾驶冀R×××××/冀R×××××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最右侧行车道行驶到事故发生地时,与停在同车道内由被告常万山驾驶的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后,又与中间行车道内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车头起火燃烧,此次事故造成六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人路某2死亡,被告赵光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香河大队勘验及认定,第一次碰撞过程:驾驶人路某2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宏达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勇和驾驶人刘守金无责任。第二次碰撞过程:冀R×××××/冀R×××××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擦事故中被告赵光彦负主要责任,被告常万山承担次要责任;冀R×××××/冀R×××××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碰撞事故中驾驶人赵光彦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路某2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系路某2父母,原告秦某系路某2妻子,原告路遥、路某1系路某2之子。路某2于日出生,原告路德寿于日出生,原告姜秀芳于日出生,原告路某1于日出生。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生育三女一子。另查,辽C×××××/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冀R×××××重型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冀R×××××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吉F×××××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五原告于日撤回对刘守金的起诉。再查,辽C×××××/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金路通公司,被告王洪波系该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张宏达系被告王洪波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冀R×××××号重型牵引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昱州货运公司,冀R×××××号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驰野玻璃珠公司,被告赵光彦系被告驰野玻璃珠公司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辽P×××××号重型牵引车挂靠在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黑B×××××号重型半挂车挂靠在齐齐哈尔农恳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守友系辽P×××××/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常万山系被告李守友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和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路某2与被告张宏达、张勇、赵光彦、常万山发生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香河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辽C×××××号重型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辽C×××××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冀R×××××号重型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冀R×××××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辽P×××××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黑B×××××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吉F×××××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阳光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因第一次碰撞过程:驾驶人路某2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宏达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勇和驾驶人刘守金无责任。第二次碰撞过程:冀R×××××/冀R×××××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擦事故中被告赵光彦负主要责任,驾驶人常万山负次要责任;冀R×××××/冀R×××××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碰撞事故中被告赵光彦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路某2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对于此次事故造成五原告的损失,因辽C×××××/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金路通公司,被告王洪波系该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张宏达系被告王洪波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王洪波承担20%赔偿责任;冀R×××××号重型牵引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昱州货运公司,冀R×××××号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驰野玻璃珠公司,被告赵光彦系被告驰野玻璃珠公司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驰野玻璃珠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辽P×××××重型牵引车挂靠在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黑B×××××号重型半挂车挂靠在齐齐哈尔农恳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守友系辽P×××××/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常万山系被告李守友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李守友承担10%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事由已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故本案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五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11380元,按照2016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计算,给付20年,本院认为路某2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县,系农业户口,事故发生时其在北京的暂住证已过期,且路某2生前工作单位香河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故应按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给付20年,即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五原告主张丧葬费26204.5元,按照2016年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计算,给付六个月,即丧葬费26204.5元;五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二原告路德寿、姜秀芳有三女一子,原告路德寿于日出生,系农业户口,按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计算,给付15年,原告姜秀芳于日出生,系农业户口,按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计算,给付17年,原告路某1于日出生,系农业户口,按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计算,给付11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7587元,即被扶养人生活费17587元×15年÷4人+17587元×17年÷4人+17587元×11年÷2人=元;五原告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200元,共3人,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计算,给付14天,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应按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54.19元/天计算,给付7天,即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4.19元/天×7天×3人=1137.99元;五原告主张交通费17039.5元,鉴于五原告在甘肃省,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以支持交通费15000元为宜;五原告主张尸检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尸检费的票据,本院对尸检费不予支持;五原告主张住宿费100元,有相应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主张伙食费500元,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路某2死亡给五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打击,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为宜。以上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五原告未向无责方刘守金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交强险无责赔付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视为五原告放弃。故此被告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以上共计33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白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由被告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元的20%即35777.39元;被告人保财险永清支公司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元的40%即71554.79元;被告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元的10%即17888.6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张宏达、王洪波、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赵光彦、廊坊昱州货运有限公司、河北驰野玻璃珠有限责任公司、常万山、李守友、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张勇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16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负担196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429元,五原告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负担498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常万山驾驶着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路某2驾驶京A×××××/冀R×××××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路某2死亡和其驾驶的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基础,并不是人民法院确认损害赔偿比例的唯一依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事发时若不先与常万山所驾驶的辽P×××××/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赵光彦驾驶的冀R×××××/冀R×××××车辆就有可能不会与路某2所驾驶的京A×××××/冀R×××××车发生碰撞,亦有可能不会造成路某2的死亡,故原审法院依据在案的相关证据及涉案交通事故系多车多次碰撞的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致路某2死亡给五被上诉人路德寿、姜秀芳、秦某、路遥、路某1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的10%部分有事实基础,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并无不当之处,对此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阳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静威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赵洪亮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 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辆出险处理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