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近有理财的打算吗?私募基金有什么风险可以了解一下

私募基金能否投资_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能否投资
我朋友在证券公司工作,前不久我去找他问基金的事,本想问问他最近大盘走势,可他告诉我他们公司的一个私募基金。基金分两种投资:客户可以选择保底收益,赚取本金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和客户在收益中以7、3对分;一种是客户自己承担收益风险本金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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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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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貌似没有10万的私募吧?一般情况下都要100万,逆水哦的这个是不是券商搞的集合理财产品呢?问清楚。另外,一般私募基金不承诺保本。看你所得到这么高的承诺,应该是私人性质或地下私募,还是小心些的好。阳光私募信托,一般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投资者的资金,银行监管资金,券商做经纪人,信托公司做募集人,光风险协议和测评就要做一大堆。如是地下私募,如信誉较好,水平较高,还好一些,建议楼主谨慎一些,如不慎,很有可能本金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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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主要看信誉,因为私募基金在国内的法律是一片空白,万一人家卷钱跑了你都没地方说理去,所以一定要选好公司,保守的做法是找一些阳光私募,这些公司不少是从基金公司出来的,实力有一定保证。另外,投资阳光私募最少要100W(数量有限制),大多数情况是300W以上,10W是远远不够的
一看就是灰私募,没有什么保底的,这看它的信誉了。
私募被誉为是为富人理财,没有一百几十W,就不用想了用我们穷人的钱把那些经理养大了就跑去干私募,在这里顺便骂几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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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谁能讲解一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在哪_百度知道
谁能讲解一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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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把募集来的资金投资于股权项目。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把募集来的资金投资于股权项目。管理人是私募基金公司只要管理人合规使用资金。两者是没有区别的。重点就在这。信托公司的公信力比较强、对于资金的使用投资人比较放心。但是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来说。公信力以及资管能力有可能比不过信托(但是其实现在做股权基金最强的是私募基金)
信托业理财师
 一、众筹和非法集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不同  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小伙伴们参与度不同  什么是众筹的理念,我觉得用湖州阿虎的一句话概括比较到位,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理解这句话你就能理解众筹的真正意义,众筹当然不仅仅是筹钱这么简单,通过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小伙伴加入,从项目的定位、产品的研制都让小伙伴们参与,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个牛逼的产品,然后通过小伙伴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而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对发起项目而言风险承受度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显然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三、非法集资罪作为一种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众筹都是一种民间的融资类型,挑战的是现有的金融垄断秩序,著名经济学家盛洪认为“我们面对的就是金融领域的垄断,反映在司法层面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罪,这个非法集资罪它维护的现行金融垄断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为他维护的是垄断的金融秩序,维护的是这个领域中垄断的企业,非法集资罪事实上否定了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民间融资是国家官方金融市场有益的补充,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能缺少民间金融市场,李克强总理认为应该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多的灌溉小微企业,马凯副总理则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应该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还有很多学者认为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几个罪名,其中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罪名可以废除,如果确实存在诈骗等行为,可以以刑法中的诈骗罪论处。  非法集资罪除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了欺骗和侵害,其实从法理上讲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无论是集资方还是出资方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他们通过协商形成契约,这种自愿协商的契约精神应该被尊重。  四、众筹的域外经验及出路  众筹确实存在比较多的风险,特别是股权众筹,投入的时间长,还没有好的退出渠道,在经营期间不能完全保证国家会出台法律或干预措施对众筹项目叫停,再加上发起人一般是在网上发起的,投资人缺乏充分的渠道了解项目团队和发起人,投资人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也没有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和市场评估,再加上公司一般在创业期,市场行情不明,还有股份代持虽然国家法律允许,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也是一个问题,在没有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保证投入资金的安全也是一个问题。  我们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众筹风险这一问题的,以美国的JOBS法案为例,在美国证券发行要受到监管,但却对众筹中的小额的融资给予了豁免,比如规定在12个月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发行人将被豁免监管,同时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单个投资人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高于或等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换言之,符合上述规定则是被豁免监管的。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JOBS法案对于发行人规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发行额度大的还需提供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目的使用用途、募集的数额期限等等。  我们要看到众筹是一种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一种新经济特别是网络经济出现的产物,我很认同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创新,刚出现时常常是突破或或者是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在改革开放前,个体的经营行为会被认为构成投机倒把罪,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年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也是不被允许的,周教授认为所谓的制度创新就是顺应时代的潮流将这些小范围的边缘的探索行为通过官方的法律规则予以合法化正式化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  其次,面对社会中的新生事物中存在的风险,我们是相信市场的力量还是寄希望于用国家权威机构的监管来解决,这方面的争论从市场经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习大大和克强总理等新一届领导集体一再强调要把属于市场的交给市场,当然各执一端也是不对的,但我们至少应该承认通过参与众筹计划的人互相之间的博弈、沟通、互动来自我自发的控制众筹中的风险应该成为风险控制的主体,监管机构的扶持规范引导也很重要,但这种规范引导行为应该是市场机制的补充。  再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存在救济渠道的,无论是出资行为、股份代持行为发生纠纷都可以用民商事法律和诉讼程序还有部分行政规范来解决,而非法集资罪属于刑法范畴,刑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谦抑性、补充性、最终性,只要当民商事等其他渠道不能解决时才能选择用刑法的机制进行治理,如果把众筹中的法律风险一律以非法集资等刑事逻辑进行解决,这是不恰当的运营刑事手段解决社会危机的行为,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众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引导规范众筹的发展,比如规定众筹计划要有充分的风险提示、不能宽大虚假宣传、项目要信息公开、财务公开、要建立投资人充分参与项目的机制等,也可借鉴域外的经验,比如根据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小、参与人数多少、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数额和其收入的比例等来设定安全的避风港,我相信这样的引导和扶持是积极的充满正能量的;同时对项目发起人而言,要自觉控制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范围,在国家没有出台众筹法规之前,建议人数上限不要超过200人,且设计一个募集股东定向沟通删选程序,在募集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比如可以借鉴JOBS法案的规定,建议募集股东根据年收入水平来决定参与募集的资金数额,保证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建立相关的股东参与公司项目的监督机制,在有的发起人发起的项目中还约定了股权众筹的股东可以随时退出,公司和发起人应无条件进行回购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总之无论是对众筹的发起人还是参与众筹计划的人及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来说,众筹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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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平时经常谈到私募基金,一般是指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监管下,定期公示业绩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
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承担部分监管之责;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公募基金基本相同,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由交易券商托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私募基金的特点 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收取20%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前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相对于公募,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月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或需要交纳3%左右的赎回费,但之后通常可免费赎回。 信息披露较少: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没有强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公募,私募的信息披露较少。
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都有哪些?除中国证券市场,还可以投资哪些?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实际运作中,私募的投资集中在股票、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等。
?私募基金由谁监管?
阳光私募基金是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信托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
?私募基金保证收益吗?
私募基金不保证收益。目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所以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一样不保证收益。 ?
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在哪里可以看到私募基金的净值等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净值您可以在相应的信托公司网站、私募管理人网站、以及像好买理财这类独立第三方的基金研究机构网站上查询到。
?我们看到的净值是已经扣除管理人提成的净值吗?
是的。私募基金公布的净值不仅已经扣除私募管理人的提成,而且已经扣除固定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顾问费等其他费用,是客户实际所得。
?赎回的时候必须全部赎回吗?能不能赎回部分?
私募基金赎回时可以不必全部赎回。如进行部分赎回,赎回部分一般不小于10万,赎回后留存市值必须是私募基金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万),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我要追加投资怎么办?
私募基金可以追加投资,追加的资金至少10万,或是10万的整数倍。追加资金按照申购日的净值计算份额。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哪些不同?
私募基金和“一对多”专户有哪些区别?
私募基金整体情况介绍
近几年私募基金获得爆发式增长。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07年以前成立的阳光私募仅有11只,而在07年成立的就有近80只,即使是遭遇罕见熊市的08年,私募产品的成立数量也在90只以上。09年私募基金更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09年底总数已超过300只,有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20亿元,有些私募产品的首发规模超过了10亿元,已堪比公募。
私募基金经理人按其从业经历大体可分为三类:公募派、券商派和民间派。近年来包括公募基金经理在内的投资明星纷纷加盟私募,私募业内明星璀璨,这是私募基金取得良好业绩及获得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原因。
什么样的人合适买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主力投资品种是交易所和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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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以相信吗?
今天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那面是广东话,他说自己是什么私募基金的操盘手,叫什么金牛,告诉我他可以帮我炒股,46分,帐号让我自己保管。。。。。。。。由于最近大盘调整的很厉害,我也亏了好多钱,也确实想和他合作,就 是不知道这种人可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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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不同于非法集资,是国家承认的基金品种。可以相信,但是要考虑基金的投资风险。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现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现在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也不能这样上门推销的,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如果你想买私募最好要买阳光私募,他们一般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产品,把资金托管在银行,基金公司是动用不了这个资金,他们买卖时只能通过第三方来实现.他们只承担投资顾问的角色,这样至少能保管你资金的安全性.
另外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也就是基金公司也要率先购买这个信托产品,这样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另外现在好多阳光私募公司都是2:8分成,公司2成,你们投资人是8成,也不是他说的4:6分成.最重要的是要买之前,要先去公司了解一下,再在侧面了解一下这个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操作水平.这是最大的问题.如果想盈利就要找个好的基金经理.所以还是在先选好公司再买,而不要乱听这些人的电话.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你碰到骗子了,你一定要鄙视他们,他们只会让你赚钱的时候分成,亏损的时候自己承担
私募基金可以相信你说这个推荐你买他的基金人不可以相信,要核实以后才可以.
肯定不能相信
投资理财关键靠自己来把握
打电话送上门的绝对不能相信.你虽然亏损,但要冷静更不能冲动.
国有的基金公司有很多 为什么要买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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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一(网贷安全110讯)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最近两个月,由于监管政策等因素,人们对投资理财的“热情度”持续高涨,投资理财的方式有很多种,银行理财因其覆盖广、收益稳的特点,受到许多投资者的追捧,私募基金也可以通过银行作为基金产品进行销售,那么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投资该选择哪个更好呢?银行理财的概念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网贷安全110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更多理财技巧及平台返利,微信关注“天眼理财助手”)银行理财的分类1、根据币种不同分类根据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外币、双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为投资标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首先要求投资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然后以外币的形式投资于国际市场上的外汇及衍生品市场。双币理财产品是人民币和外币理财产品的简单组合,其突出的特点是在预期收益率上,划定了一个收益率的浮动空间。2、根据投资期限分类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把银行理财产品分为1个月以内、1至3个月、3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几个期限。3、根据收益类型分类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4、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分类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Ⅱ型产品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分类1、根据发行主体与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为以下几类:持牌金融机构的各类投资计划: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其中,鉴于金融分业监管,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尚未明确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2、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有限合伙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产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签订合伙协议,是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公司型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签订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以签订基金合同为表现形式,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3、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网贷安全110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网贷安全110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主要向出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网贷安全110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以上内容就是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的相关信息,文章中分别阐述了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概念和分类,私募基金可以通过银行发行产品,但不仅限于这种发行方式。此外,两种投资理财方式都存在风险等级,在购买前,都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在确保自己备用资金流转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选择。》》》如何赚取更多的理财收益,你需要一个好方法《《《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307236.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二私募基金综合法规1、《证券法》重点条款: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2、《信托法》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3、《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基金业协会规则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重点条款:第三十八条 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解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明确是信托。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重点条款: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解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东对基金的控制程度较强,依据公司法可以参与基金的管理与运营。8、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重点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解读: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如果参与管理则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重点条款: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属于法定义务10、《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条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但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1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重点条款:《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解读:法律意见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解读:私募不履行备案手续所为民事行为有效,只是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相关的比如募集等业务活动。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解读: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符合条件也可登记。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解读:公司形式的投资者不需要穿透核查。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解读:公募基金经理“私奔”也需要3个月的竞业禁止期限。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解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1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解读: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1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解读: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只用考一门《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重点条款: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解读: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投资人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必须独立运作以及分别核算,才能作到信托责任。2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解读: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有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嫌疑。私募基金与证券相关法律23、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解读: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开立证券账户。24、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解读: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开立证券账户的,可以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25、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条款:开户代理机构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填报“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解读:私募基金只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过的,才能在直接开立证券账户。26、机构业务问答: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重点条款:“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解读:已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不用进行股份还原。27、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二)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解读: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8、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重点条款: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解读:私募基金备案后方可参与新三板挂牌以及重大资产重组。29、证监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履行备案程序重点条款: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解读: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30、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重点条款: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解读: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三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一、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自6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8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9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303076.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四一、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界定中基协于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也基本延续了中基协之前的表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结合上述定义,笔者认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非公开方式募集公开方式募集的话就是公募了。公募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管理。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如果一个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从事实业经营,当然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这是目前最普遍的方式,即私募基金产生前大家都是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注册经营,这就不是私募意义上的投资活动。另外,对于一些名为“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成立目的主要是股权激励或股权管理的有限合伙,在实践中,监管层亦不做备案要求。3、存在资金募集行为对于这一特征,具体有两大内涵:一是募集方式非公开。即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这与公开募集相对;二是存在资金募集的行为。资金募集行为也是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但何谓募集资金,目前法律法规及监管层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般认为,资金募集是一种商业化的行为,典型的如通过第三方代销产品份额。如果是有几个朋友拟共同成立一个公司,出于股权结构或者投票管理、税收等因素考虑,决定让部分股东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间接持股。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则不属于募集行为。4、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基金的资产,一般都委托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即是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基金资产对外投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综上,笔者认为,判断一个有限合伙究竟是否属于私募基金,需要进行综合认定。而主要判断依据,就是上述是三个特征。但如果以上述三点作为标准的话,由于依然存在一定模糊性,遇到一些特定情形仍是难以区分。因此,接下来就是对各种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哪些情形应当备案,哪些情形可以不备案,以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问题。二、必须备案的情形1、私募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笔者认为,该有限合伙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因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其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存在冲突的其他非金融业务。在这种前提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有限合伙解释成“非私募基金”的难度势必较大。因此,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或管理的有限合伙,应当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2、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对于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因为需要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中基协的备案证明。因此,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当中,出于便利性考虑,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选择契约型。3、拟投资主板上市、参与并购重组或者新三板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审核要求做了明确要求。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督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业务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拟参与上述三类业务的,在这类业务的审核当中,中介机构一般会对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如果该备的没有备案,一般都会被中介机构轰出去让先备案了再来。因此为了减少审核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参与上述业务的有限合伙应当尽早办理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4、契约型的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以及契约型。公司和有限合伙除了是私募基金外,还可以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但契约型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虽然这种情形下也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对外投资,但是这种关系下不能实现风险隔离,也没有组织架构。对于投资人而言,其财产安全无法保障;对于委托人而言,其责任边界也难以界定。三、可以不备案的情形1、普通的工商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是从事实业经营的,那么,很显然此类有限合伙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定义,无须办理私募基金备案。2、持股平台如果投资人是为了实现间接持股,才通过有限合股进行股权投资的,笔者认为也不属于私募基金。但是这种情形有时会比较难以界定。对于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而又想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这个有限合伙是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或者高管持股平台的,按照目前的口径,也无须进行私募备案。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新三板定增环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单纯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新三板定增,如果要参与,可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增。3、不存在资金募集行为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通过有限合伙设立公司对外经营,笔者认为,此时因为不存在资金募集的行为,该有限合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金。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减少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首先可以在名称字样上,避免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转而使用实业投资等字样;另外在营业范围上,不要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再者,在年报上,普通合伙人主营收入,也不能以管理费为主,否则会被认定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应的有限合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五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发表演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表示,《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呼吁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洪磊表示,《基金法》是行业发展的准绳,但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比如: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等。“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洪磊直言,同时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也使得行业机构和自律部门均面临比较大的困扰。另外,例如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也造成一定风险。而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对此,洪磊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洪磊说:“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以下是演讲全文:尊敬的熊焰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们同仁: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财富管理50人论坛。今天,专题论坛的主题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难点与对策”,从资产管理角度看,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为不断增长的居民财富提供专业、规范的投资渠道,如何增强资本市场的资本形成功能,服务经济转型与创新增长。当前,来自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高度活跃,线上线下发展迅猛,以机构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混业竞争格局,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现象大量出现,既干扰了宏观调控,潜藏着金融风险,也伤害了行业发展根基。究其根本,是资产管理缺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制度化安排。我想从《基金法》的角度,结合基金行业自律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思考,希望抛砖引玉,共同探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久前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6年末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65万亿元,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5倍。随着社会分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个人财富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个人财富的运用与支配方式正在走向社会化、集约化过程,集中体现为以信托管理为核心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截至2016年末,全社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96.66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9.16万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61万亿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5.28万亿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34.74万亿元,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23.11万亿元,资金信托产品17.46万亿元,投连险、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4.3万亿元。各类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社会财富最重要的管理方式,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以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要求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为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基金法》奠定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规则,塑造了最为规范、透明、市场化的公募基金行业,打开了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新篇章。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一、《基金法》奠定资产管理业信托关系的法律基础,对行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以公募基金为例,《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原则、双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双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为基金资产保持独立性、防止资金混同、防范利益冲突提供了切实保障。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截至2017年6月末,公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123家,管理规模达10.07万亿,分别较2012年末增长了59.7%和252%。公募基金累计向持有人分红达1.66万亿元,为长期信任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回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最信赖的委托投资资产管理人,管理了超过40%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为全国社保基金实现8.4%的历史年化收益率做出了重要贡献。《基金法》也是私募基金开启规范发展的奠基性法律。《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分野,在《基金法》中没有“私募”的说法,而是“非公开募集”,这集中体现了《基金法》对公募与私募的核心观点,即公募与私募均基于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要求以及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因募集方式不同而有强度上的区别,但规范的方向与经营性信托的业务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2017年6月末,已在协会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7735家,已备案证券类私募基金1.66万亿元;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1251家,备案产品实缴规模5.83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89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966只,实缴规模4911.4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企业中则有60.9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阶段相对前移的特征。截至2017年6月底,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已经有589家成功登陆A股,1731家挂牌新三板;从所投项目企业退出情况来看,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退出项目5901个,退出本金2564.85亿元,实际退出金额4329.02亿元,平均回报率68.78%,平均投资期限32个月;创投基金共退出项目2716个,退出本金210.26亿元,实际退出金额558.87亿元,平均回报率165.80%,平均投资期限39个月。近年来,私募行业发展情况已成为衡量我国各区域、各省市经济转型升级进程的观察指标,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加速“换挡”和转型发展。私募行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成为统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二、自律管理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难题自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开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一直在思考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到底什么样的产品符合基金的本质、应该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反之,什么样的产品不属于基金,应该拒绝其备案?自登记备案开始,如何落实《基金法》各项原则,实现行业自律?经过近1年的积累和准备,2015年2月起,协会开始布局“7+2”自律规则体系建设,试图将《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项原则落实到9项自律规则中,包括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募集管理办法、合同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控指引、投资顾问管理办法、托管管理办法、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目前,基金托管和投资顾问两个业务类自律规则和从业人员自律规则遇到一些现实障碍还没有出台。在推动自律管理实践和规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基金法》是行业发展的准绳,但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基金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最初,基金业协会根据要求实施全口径登记备案,只要来申请,就接受其信息并进行形式性审查,除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形式要件外,并不对其基金属性作实质性判断。目前,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二是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基金法》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其含义是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适用《基金法》,但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承担受托责任的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分别履行管理职责和托管职责。对于公司型基金,其受托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会还是董事会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合伙型基金,其受托责任的主体是否是普通合伙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托管职责如何实现?此外,受托责任主体问题延展开,还涉及更多问题,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在合伙型基金中充当普通合伙人?员工跟投如何规范?上述问题与登记备案、自律执纪等实践操作密切相关,但是由于缺少广泛共识,行业机构和自律部门均面临比较大的困扰。三是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信托关系,投资者将钱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对投资者履行不可分割的忠诚义务。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基金法》为适应这种现实需求,在“基金服务机构”部分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功能和职责。但是在代销关系中,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的责任与基金募集人对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受托责任是有显著区别的。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更有甚者,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现象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中更为突出。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三、关于落实《基金法》的几点思考一是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将《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细化为具体规则,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将《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本质性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充当普通合伙人、员工跟投规范性等更多具体问题,还有待在实践中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在认清问题本质后,借助行业公约、自律规则或监管法规,推动规范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暂时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需要理解与宽容。最后,感谢财富50人论坛对我的信任和支持,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谢吴晓灵院长对推动《基金法》和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我相信,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一定能够发展为最规范、最专业、最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行业,在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大家!《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1按投资领域分类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特点:基金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的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目的以获取股利与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以追求较大的投资回报创业投资股权参与方式包含创业投资者的股权参与,其中包括直接购买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值长期性投资创业投资属于长期性的投资,流动性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显著的投资回报并购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并购基金特点:(1)在资金募集方式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个人募集,其销售、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一般无需公告交易细节(2)在投资方式上,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债券投资,并且在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3)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比较偏向于产业稳定、已形成一定规模和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被低估的企业(4)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很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要约收购义务(5)在机构设置方面,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6)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售出、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7)高收益、高风险。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可达3~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8)流动性较差,无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9)资金来源广泛,包括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不动产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不动产基金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基金投资者收益主要是房地产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费用特点:具有流动性强、变现能力强、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运作规范、便于投资者控制风险、面向投资者更为广泛、“单个投资制度”所无与伦比的制度优势基础设施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基础设施基金是专注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作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主要针对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资金需求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产业特点:(1)长期投资,注重稳定回报。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养老金、保险等长期投资者,注重基金设施资产期限长、现金流稳定的特征,长期持有资产,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定回报(2)集中投资,控股为主(3)积极管理,为持有资产提供增值服务。基础设施基金因为是控股为主的投资,因而可以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积极管理。并依托专业资源为所管理的基金提供增值服务(4)以基金上市而不是项目上市作为退出安排。基金投资资产很少变现退出,而是长期持有,为满足投资者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基金在设立一段时间后,将基金本身上市,为原始投资者提供退出和实现资本利得的机会(5)专业化基金定增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定增基金是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为主的基金,即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基金特点:(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是机构投资者(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日子,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3)有限售锁定期,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平均收益率高2按法律形式分类公司型基金概念: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法人实体采取的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人实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其中,投资人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及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驶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从投资人权利角度看,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该类型基金可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我国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基金按照公司章程来运营架构:合伙型基金概念: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投资决策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在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并且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除此之外,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的特点包括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我国合伙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来运营架构:契约型基金概念: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其中,基金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照基金合同来运营架构:3按资金性质分类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内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国籍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对于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在发展早期以外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额屡创新低,而中国市场逐步回暖,内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崛起2009年以后,内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超过外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超过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且领先优势越来越大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4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的概念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模式一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基金进行投资,成为基金投资者在母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从事一级投资业务,并且一级投资业务是母基金的本源业务二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或其投资组合进行投资母基金的投资方式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1)购买存续基金份额及后续出资额(2)购买基金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直接投资是指母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实际操作中,母基金通常和其所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母基金扮演被动角色,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管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分散风险母基金通常会在投资阶段,投资于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会达到一个较大的数量,这使母基金的投资实现多样性,从而使投资者实现风险分散专业管理通常母基金管理人拥有全面的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人脉和资源,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机会大部分业绩出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获得超额认购,但投资者一般难以获得投资机会。而母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良好的长期关系,因此,有机会投资于这些基金。投资者通过投资于母基金而获得投资投资优秀基金的机会规模优势母基金拥有相当的规模,能够吸引、留住及聘用行业内最优秀的投资人才。中小投资基金很少具有足够的资源来吸引类似规模及品质的投资团队富有经验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时,经验非常重要。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富有经验,可为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渠道资产规模在对私募股权进行投资时,投资规模是个问题,投资者往往因为资金太大或太小难以进行合适的投资。而母基金通过帮助投资者“扩大规模”或“缩小规模”来解决问题**引导基金概念是由**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早期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宗旨是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尤其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早期(种子期、起步期等)的企业,弥补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不足**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是指**引导基金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跟进投资:是指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特点:(1)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2)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3)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好》 精选七导语】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正迎来快速发展期,这孕育着巨大的成长机遇,也带来了深刻的市场挑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私募机构正式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私募基金业进入规范化管理时代,行业公信力将得到极大的提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在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环境下,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中国私募基金业已步入黄金发展期。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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