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餐饮业后餐饮业网上购完票如何分发到税控机

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发生了哪些变化?
餐饮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最常见的发票之一,但是对于餐饮发票涉及的与税务处理,很多财务人员却陷入一些误区。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发生了些细微变化。
一、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是个误区
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的内容就是宴请,所以最常见的就是餐饮发票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被一些财务人员误认为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虽然会计与税务都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业务招待费”招待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以外的人员。因此,如果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外人”时,还是统统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是不是就错误的呢?
二、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
上述的情况,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属于“职工福利费”。
三、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
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
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四、餐饮发票会计上可以计入“会议费”,但是餐饮服务的发票却不能直接开成“会议费”或“会务费”等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实属正常。但是,税务局为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营改增后,很多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却是不可以抵扣的。因此,营改增后在各地出台的的“指引”、“口径”、“答复”中,北京、江西、福建、甘肃、河北、海南以及宁波、厦门、杭州等省、市国税局均是明确要求: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地方更是明确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五、餐饮发票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可能在发生的费用里面会有餐饮发票,对于餐饮发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目前存在一定争议。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规定了11大类,但是问题就出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实务中有人认为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期间,必然要发生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因此应该作为“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在职工教育费中进行列支并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做会挤占职工教育费,不符合财建(号文件的精神,同时也有将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转移到职工教育费的嫌疑。
对于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餐饮费发票,企业在税前扣除前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话,可以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少数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饮费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进行列支;如果职工集体培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六、餐饮发票能否计入资产成本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企业的性质和餐饮发生的目的,不能简单而武断的回答是或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是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影视行业拍摄影视作品的需要,现场需要一些餐饮服务,这也必然构成了影视作品的拍摄成本,这个是可以计入成本的。
至于一般企业,发生的餐饮发票是不能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等资产成本的。
七、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审查的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餐饮发票一般有三种形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打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想发票得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机打发票应该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的无效,发票上应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付款方单位名称等。定额发票各地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定额发票上也要求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如果未填写的应该补充填写。定额发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假发票。餐饮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假发票较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税务局网站等进行甄别,把假发票挡在报销之外。
3、注意营改增地税发票使用截止时间,尤其是定额发票。自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因此,作为财务人员在审核时需要严格把控。尤其是定额发票,在审查时需要查看上面的税务局监制印章,避免把过期失效的地税发票用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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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营改增后酒店餐饮行业怎样申请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_百度知道
营改增后酒店餐饮行业怎样申请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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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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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餐饮服务业实务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7、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8、境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的中国旅游项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给境内酒店,由境内酒店提供酒店服务,该境内酒店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1、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日后预收订房款已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收房款时酒店是通过中介收款,无法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因为不知道发票抬头应开具给哪家公司),跨月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发票开具
  1、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
  答: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2、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携带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说明、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3、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4、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
  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的征税项目(房费、餐费需要单独列明)及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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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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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政务中心或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填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种类:  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增值税发票票种确定  请您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A: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  (3)小规模纳税人B: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领取方式及报送时间  1、如果您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您4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直接登陆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2、如果您在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登陆网上办税厅后,可以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五、银税协议签订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请上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后,加盖企业公章应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六、发票领用  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送交相关确认表两个工作日后,4月25日前携带发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A 的税控服务单位和领发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日起(申报期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网址或)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八、征收方式  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石油工程师
  增值税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现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供增值税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及核定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核定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为行政许可事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二)许可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三、增值税发票用量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一)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纳税人提供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纳税人提供: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七、发票发放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领用发票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注意事项  (1)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2)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3)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八、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十一、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好复杂哦,俺不懂。
您好,我司有
您好,我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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