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开发商设计城市下水管道图片细、拐弯,现要改造城市下水管道图片,费用应由谁来掏?是居民还是物业?谢谢!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旧楼房上下水改造怎么做你能想到的极端只能集中改造,而且速度要快。我之前做过一个项目,类似的,因为老房子早期的铸铁管全锈蚀堵了,但不是换管,而是用横管把水全部引到户外的新立管。这样会比较快点。先把户外立管做好,横管做到要搭接的位置,然后迅速拆除旧接口,接上新管。至于旧管的处理,慢慢再做都可以,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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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水管道的长度应该有规定,不要太长,避免过长的管道导致排水不畅的情况出现,而且管道过长会容易造成堵塞,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维修。
2、做完改动的水管需要固定好。当下水管改造完毕以后一定要做灌水测试,确认管道不漏水后,把管道固定好,如果是地面上的管道需要用水泥或者石膏埋好,防止下一道工序的工人把它踩坏了。有的人认为买的管子质量很好,不论怎么踩都不会出现问题,其实管道如果经常被踩,很有可能让管道出现裂纹、破裂的情况。
3、下水管道改造完毕以后,一定要注意进行封口处理,避免在接下来的工期中有异物掉入管道中,如果是水泥掉入管道中,凝固之后便很难清理,只能换下水管,这样就需要凿开下水管道,这样的处理方式就太麻烦了。
4、下水管道改造注意事项中,还需要注意改造完毕后需要做防水处理,为管道安全增加一层保障。下水管道改造时记得加防臭弯头,下水管道改造之前需要与楼下住户协商,从楼下施工,否则会难以增加防臭弯头,如果不加防臭弯头,日后下水管的臭气很容易进入室内。
2cc695bf上下水安装施工工艺
1、工艺流程预制加工→测量→画线→定位→剔孔洞→支架安装→复检养护
2、施工方法
1)支吊架的预制加工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标准图集,系统列出支架的选用型式、规格、间距、数量、工艺标准等,并画出草图,计算材料数量。在管道安装之前进行支架的预制加工,加工前检验所使用的型钢等材料,必须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室内型钢支架作法:按要求使用台钻开孔,孔径大于φ12mm采用气焊开孔,对切割处进行处理。孔径不得超出穿孔螺栓或圆钢直径5㎜,角钢的切料、下料采用砂轮锯,角钢的端头处采用30度倒角,尾部燕尾长0~50㎜,倒角20~30度。端头边缘用砂轮锯进行处理,要求光滑无毛刺。支架埋入墙内尺寸根据支架形式及管径确定,常规做法埋入150毫米。支架预制后除锈刷防锈漆,支架尾部埋墙部分留100毫米不刷防锈漆。
莫奈00568上下水管道改造注意
1、下水管道改造时需要注意接口处的粘胶问题,在涂刷粘胶之前,需要先将管道的接口处清理干净,不能留下杂质,一定要把接口处的杂质清理干净,在涂刷粘胶时需要将管件的内部和外圆部分都刷上胶水,但切记不可为了省事偷懒不涂刷好粘胶,这很有可能导致下水管漏水的情况发生。
2、下水管道改造中,应该注意管道的高低倾斜度的问题,必须掌握好管道的倾斜度,进水口一定要高于出水口,虽然管道的倾斜度没有严格的坡度要求,但需注意下水管道安装之后不能抬高地面来达到合适的倾斜度。
3、下水管道的长度应该有规定,不要太长,避免过长的管道导致排水不畅的情况出现,而且管道过长会容易造成堵塞,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维修。
清河琳桃5上下水管道改造施工工序:
测量放线→土石方开挖→沟槽开挖(平整)→管道垫层→管道铺设→检查井砌筑→管道试验→土方回填夯实。
1、测量放线;在现场内建立高程测量控制网,管道标高按设计坡道,每10m计算一个标高点,严格控制标高,保证各个管道能够按设计标高铺设,
根据设计图纸检查井井号,放出管道中心线,根据高程差按开挖边坡推算两侧开挖宽度。并用石灰粉或滑石粉撒出两侧开挖范围线,以指导沟槽开挖施工。待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时,采用坐标法放样。定出检查井中心位置,并用木桩做好标记;并在两侧增设保护桩,以便检查井施工及管道安装过程中进行复核。
  2、沟槽开挖;本工程下水管线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院内部分为机械开挖,院内最后一个检查井至市政污水井之间市政管道管线较多,采用人工开挖。开挖的时候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夯实整平,石方超挖的部分采用砂或细土回填,沟底整平夯实,然后按设计标高铺混凝土垫层,敷设管道。
3、管道敷设;管道基础:下水管线的基础好坏,对下水工程质量有很大影响。本工程采用135°混凝土条形基础。混凝土条形基础是沿管道全长铺设的基础。按管座形式分为90o、135o、180o三种。施工时,在垫层上浇灌C15号混凝土。混凝土带形基础的几何尺寸应按施工图的要求确定。在管道基础施工时,同一直线管段上的各基础中心应在一直线上,并根据设计标高找好坡度。
sen64891.将老房子与新房子衔接的部位改造一下,建议采用双向坡度。
2.简单的就是在你的新楼房与老房子屋面檐口同一高度处,挑出一道檐沟,老房子的屋面雨水排入檐沟,再由檐沟排出。很简单造价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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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管道堵塞居民不愿拿钱修 盼相关部门改造管网
下水井向外返脏水、脏物居民绕道通行 新文化报 迟久阳 摄
新闻提示:每天,我们都会接到很多居民反映的身边事,《新文化报》为此开通“不说不行”栏目,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什么诉求,不知道该找谁或找哪个部门来解决,可以把烦恼告诉我们,我们会帮您反映给相关部门,一起寻找解决办法。
同时,如果您想找人、找物…………也可以告诉我们。除在报纸上刊发外,我们还会在新文化报生活圈微信公众号(xwhbshq)进行推送。
■不吐不快
长春市民孙女士说:我家在西一条附近住,也是一栋老楼,没有物业管理,下水管道经常堵,而我家是离下水管道最近的一家,想和整个单元的居民共同筹钱修下水管网,但是大家都不愿意出钱,实在是让人头疼。
长春市民王先生说:我认为,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楼,一旦下水管道堵塞后,有居民不愿意拿钱修管道是普遍现象,为此,我觉得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此事,研究对策,帮居民解决下水道堵塞问题。
主话题:没物业管理的老楼下水管网堵了 居民不愿齐钱维修该咋办?
“不说不行”栏目关注柴油机厂宿舍78、77栋居民楼下水管网堵塞,脏水、脏物向外返一事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很多人建议,居民可以先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办法,就是大家共同齐钱雇人疏通一下管网,解决燃眉之急。
16日,柴油机厂宿舍这两栋居民楼居民说,目前,他们楼前的下水井仍然不断地向外返脏水和脏物,随着气温升高,这些脏水、脏物散发出来的气味也是越来越大,实在是让人受不了,希望相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
看看居民为啥不同意齐钱维修下水管道
16日上午,新文化记者和东站街道吉柴社区3名工作人员来到柴油机厂宿舍78栋、77栋,了解一下这居住在这两栋楼内的居民是否愿意齐钱雇人来疏通下水管网,解决眼前下水井向外返脏水、脏物问题。
“疏通下水管网这个钱不应该由我们居民出。”家住78栋二楼的居民王先生说,过去,在柴油机厂没“黄”时,他们这些居民楼的下水管网都是由厂里的专人来清理的,也不收居民任何费用,现在厂子“黄”了,市里的相关部门应该接手管理,厂子“黄”了,居民楼还在啊!眼下,他们居民楼前的下水井不断往外返脏水、脏物,整得整个小区越来越脏,臭味越来越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应该派人来帮居民解决问题。
居民闫先生住在78栋二单元一楼,自居民楼下水管道堵塞后,脏物、脏水曾一度顺着他家卫生间的下水孔返到屋内。“我也不能看着脏水、脏物就这么一直从卫生间的下水孔往外返啊!”
闫先生说,看着脏水、脏物从卫生间的下水孔里往外返,真令人手足无措,也没有人前来帮他维修,无奈之下,他只好自己动手,从居民楼下水井里掏出20多桶赃物后,家中卫生间下水孔这才不再向外返脏水脏物了,可是没过多久,下水井又满了,脏水脏物再次从他家的卫生间下水孔返出来,最后,没办法,他只得将他家的下水孔堵塞,这样,再上厕所时,就不能在家里上了,得出去上。
“虽然下水管网堵塞给我的生活带来这么大的影响,但我还是不愿意齐钱雇人来通下水管道。”闫先生说,因为他们这栋楼的下水管网已经老化,管道又相对较窄,而现在楼前的下水井已经出现坍塌现象,如果只是简单地疏通一下下水管网,相信过不了多久,下水管道还是会堵塞,这样的话,他们居民不就白拿钱了吗?
77栋居民楼居民李女士说,他们这栋楼下水管网堵塞的程度不亚于78栋,楼前下水井也是不断地向外返脏水,臭气熏天。过去,他们这栋居民楼也曾集体筹过钱清理过下水管网,大概每户交几十元,清理完下水管道后,等冬天一过,下水道又出现了堵塞现象,所以,她觉着如果不改造他们这栋楼的下水管网,就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这栋居民楼下水管网常年堵塞的问题。
李女士表示,就在去年,市里相关部门已经对柴油机厂宿舍一部分居民楼的下水管网进行了改造,所以,同是柴油机厂宿舍,凭什么让他们这几栋居民楼的居民自己出钱维修下水管网啊?希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能尽快地改造他们这些楼的下水管网。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该小区没有物业维修资金 解决下水问题需另想办法
16日上午,由于78、77这两栋居民楼有些住户不在家,还有的住户是租的房子做不了主,所以,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新文化记者和社区工作人员总共对20名房主进行了调查,其中有16名居民坚决不同意齐钱维修下水管网,4名居民表示如果大家交钱,他们就会跟着交。
吉柴社区工作人员菅女士说,柴油机厂宿舍属于职工的福利房,总共有90多栋楼,楼房年头最短的也有20多年,下水管道确实已经老化,而这些楼房没有物业维修资金,所以,他们根据相关程序,已经把这些居民楼下水管网的问题反映给上级部门,去年,市里的相关部门也确实对柴油机厂宿舍一部分居民楼下水管网进行了改造,而剩下没进行改造的居民楼,居民不想齐钱修下水管道也是可以理解的,为此,他们会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帮助居民解决问题。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2001年6月,根据相关政策,长春市开始缴纳物业维修资金,而柴油机宿舍78栋、77栋由于是老楼,并没有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目前,这栋楼遇到的下水管道维修问题,只能是需要居民自行解决。而类似的问题,还涉及到2001年之前的一些老旧散小区,都需要实行居民自治,未实行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区域,相关费用都需自行解决。如果已经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可依据《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部门计划继续改造柴油机厂宿舍下水管网
长春市市政施设维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去年,他们已改造了一部分柴油机厂宿舍的下水管网,今年计划继续对该宿舍的下水管网进行改造,目前正在进行“招投标”阶段。
二道区东站街道城管科工作人员说,他们会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柴油机厂宿舍的下水管网问题,希望能尽快对柴油机厂宿舍还没改造的下水管网进行改造。
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散”居民楼,下水管道坏了返出脏东西,让谁摊上了都闹心,齐钱时候有些居民又不愿意拿钱,你说该怎么办?
联系方式:微信:xwhbshq
分话题: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1、长春市民刘先生来电:我家在前进大街与繁荣路交会处的基鑫小区,只有两栋楼,居民也就100多户。现在物业已经弃管小区几个月,院里堆放了不少生活垃圾,也没人清理。如今,这天气这么热,气味太难闻,我们也找过街道、社区。
朝阳区前进街道宇光社区工作人员答复:今年1月,物业弃管了该小区。此后,社区曾进行过协调,但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物业停止服务。后来,社区就小区管理也多次征求了居民们的意见,起初大家意见也不一致。直到5月份,居民们才达成初步意见,卫生问题准备交给环卫部门处理,但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目前,街道、社区已经就此事与环卫部门进行协调,希望能尽快解决。
2、长春市民张先生来电:我家是上台新村小区22栋的,前年,有人在门口施工,挖完了坑,之后就用砖头什么的回填,没有恢复路面,现在上边铺了一块木板,非常影响我们进出,也曾向物业反映过,但现在也没修。
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此前,已经接到了小区居民的反映,并已经向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目前也正在想办法解决。
3、长春市民赵女士来电:长春明珠小区D21栋门前路南,有人把绿地破坏了一部分,铺上方砖,变成自家的停车位。
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这是之前物业公司遗留下来的问题,公司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时,这个问题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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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迟久阳 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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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下水管道改造费用该不该交?_百度知道
下水管道改造费用该不该交?
急急急!楼下的下水道经常堵,业主找物业,物业答应改造,但让楼上的住户共同分摊改造费用,这样合理吗?有哪位朋友了解物业管理法的,请解答一下吧!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自己仔细研究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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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的下水道改造应该有物业承担,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如果明确堵塞的楼层是楼上的某层,可以协商由楼上的住户适当分摊费用,这也是合理的。
很合理啊,另外请查看您的物业公约,就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中,没有的话管物业要一个也可以。里面应该规定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出现这种情况的费用负担问题。下水道堵肯定是楼上的 哪家不文明乱往下水道里扔东西,所以每家出点钱休息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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