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的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包括健康告知都是有限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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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健康险的健康告知内容都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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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内容应该是大致一样有细微的差别,因为每家的重大疾病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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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买一份保障全面的就可以了。
不一样的,亲
你好!告知内容不完全都是一样的,大同小异,在投保时注意看提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幸福,平安!
还是不一样的。就像患有癌症还分为好多种癌症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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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健康告知到底怎么填,才能拒绝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耍流氓
初蕾家庭保障规划(ID:chuleibaoxian)
都近有不少客户咨询初初香港保险的一个案例,就是「海港城事件」。事件起因是一位内地客户曾在某香港保险公司为子女投保一款重疾险,在子女被确诊为白血病后,向这家香港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保单也一同被解约,理由是:
曾经住院,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项。
对此,5月3日这位内地客户表示,这家香港保险公司提及的子女住院时,他已经离婚,并正在服刑,因此并不知情;连同重疾险一同投保的医疗险,在子女被确诊为白血病前已经成功在这家香港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申请重疾险理赔时,投保已经超过2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可以不赔。
事实上,这次事件众说纷纭,难下结论,但香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问题引人关注。
香港健康告知是无限告知
实际上,无论是香港保险还是内地保险都要充分告知,只是香港保险健康告知问题更多更细更久远。
如果用通俗的话讲,内地保险是有限告知,香港保险是无限告知。客户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和客户都应该尽到最大诚信原则。
基于有限告知是指:客户只需要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而不需要就保险公司没有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
基于无限告知:就是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有提到,但是只要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核保因素都要告知。
这两者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在理赔的时候存在明显差别。基于有限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问到,客户可以不回答,理赔的时候,如果客户是因为没有问到的疾患情况理赔,即使在投保的时候客户有隐瞒,保险公司也不能以客户违反最大诚信为由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是无限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以违法最大诚信为由拒赔。
初初始终认为,应该先在工作的内地拥有一份重疾险+医疗险保单,覆盖主要的风险。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没有保障,而直接在香港购买一份保单。这是因为:
香港保险的主要优势是以稳健的特性成为境外资产配置的基础部分,而结合海洋法系特有的信托架构,更可在财富传承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前提是你确需要海外资产配置。也就是中产阶级以上阶层。
但香港和内地两地适用不同法律体系,两地产品的设计和适用性也存在差异,加上香港保险公司经营运作流程和规则也与内地保险公司有所不同,这使得内地客户在理赔时,将面临很大的理赔风险。
香港不像在内地,可以方便地向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迫于投诉率的考核,会与客户协商。再不济也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国内的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明显偏向被保险人。
如果在香港遇到保险纠纷,最大的问题,将是司法成本。由于香港的律师在代理诉讼时按小时收费,而且收费很高,所以当事人真的走诉讼可能性不大,甚至有可能打赢官司获赔的钱,还不一定有律师费高。另外,由于客户身处内地,将会造成巨大的时间成本。
内地健康告知是有限告知
这个案件在5月初的保险界朋友圈里,掀起了许多的讨论,初初自己是可以做香港保险咨询的,也与主要的几家香港保险公司产品合作。但目前为止,销售的理财险产品居多,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的资产配置。对于重疾险和医疗险,初初一般仍是建议优先考虑国内产品。因为主要是为服务能力着想,建议保障型险种还是以
“人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保单买在哪里”为好,毕竟维权起来方便一点。
(1)内地健康告知的原则
健康告知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白纸黑字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它关乎到你买的这份保险是否有效;关乎到被保险人出现事故时,是否能够顺利获得理赔。
健康告知书由若干条健康问题组成,一般只需要被保险人填写。但是如果附加了“投保人豁免险”之类的附加险,投保人也是需要填写告知书的。
那么,内地健康告知遵守什么原则呢?
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
开放性问题不用理会,禁止兜底性条款
只讲证据,没有异常证据的就是健康体,不需告知主观感受
显然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是内地保险公司「健康告知」最核心的条款。任何一个健康告知采取均是问答式:即保险公司询问,客户作答,属于“有限告知”的形式。只限这些问询的问题。
开放性的问题不用理会是指,有的保险公司会最后加一句话,
您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其它……
您是否否其他上述未提及的疾病……
按字面的意思,只要是疾病都需要告知。但老实说,一个人活了几十年,谁没有生过病?这种问题往往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如果要认真做答,估计三页纸也写不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讲证据,不讲感受的意思是,保险健康告知,就是可以查询到的医疗记录和体检报告,是当事双方证明被保险人的唯一判断标准。基于这个理论:
一个50多岁老农民伯伯,没有医保。从来没有到医院看过病,也没有做过体检,但几年前城里工作孩子给购买一个血压仪,在家一测量血压偏高。这几年一直都是在小药店自己拿点降压药。
现在假设他购买重疾险和医疗险,则用不用告知高血压呢?
虽然秉承诚信的原则,看似应该告知。但实际上,不需要告知。
因为:可以查询到的就医记录和体检记录,是健康证据的唯一标准。保险公司吃亏也没有办法。
这个原理,可以推及到:
有过头晕,但没有看过病。
胃一直不舒服,但没有检查过,没有就医记录
所有没有证据的健康异常,均是没必要告知的。
(2)内地健康告知的案例
我们以网红女性重疾险产品的健康告知为例,一条一条地来解读。
这一条代表:如果同类保险在其他保险公司被拒保或者加价了,证明这位客户的身体一定是曾经有一些问题的,一家保险公司不受理,另外一家也有可能不受理。但是应如实上报,因为毕竟每个产品的核保要求还是不同的,不要怕被拒绝。当然,如果已经在别的保险公司理赔过重疾险了,那是一定无法再继续购买的。
第二条一开始可能会有点吓人,难道我因为头痛去做了个CT就不能买保险了吗?其实,看到最后就明白,去做检查并不可怕。只有检查后,结果异常,而且被医生要求住院、或手术或长期药物治疗、或定期复查,才会被判定为有异常,会影响投保。如果检查后一切正常,则无须告知。
这条比较简单,只要过去一年内未曾住院或手术就没问题。比同类产品的要求都宽松很多。因为生产、鼻炎、急性扁桃体炎、急性阑尾炎、单次发作的肺炎、感冒等住的院,都不算在需要汇报的范围内。所以说,对于普通的发烧感冒和鼻炎这种小问题,不用过于担心。
这一条就涉及到女性常见疾病了。比如,如果我乳房有肿块或者已经有了乳腺结节,那肯定无法投保了。曾经有结节,现在变小了,或者通过治疗消失了,也是无法投保的。因为前提设定是“目前或者曾经”,一旦有过结节或肿块,就再也无法购买。(这个条款也提醒我们,重疾险越早买越好)又或者,年轻时已经得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但是现在病情控制的不错,能投保吗?实在抱歉,还是不能。还有一些涉及到心脏等主要器官病变的病,自然也是无法投保。
第五条描述性比较强,对号入座即可。但是投保时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它的要求是“最近6个月内”,那如果是7个月前有过这种症状,但到6个月期限时,症状就消失了,也不用上报。但是一定要坚持着诚信原则。
最后两条比较通俗易懂,如果从事高危职业,一般的重疾险都是无法投保的。如果想给2周岁以下的宝宝购买保险,那要保证宝宝在出生时没有早产或者其他的高危症状,如果有,一定要如实上报,投保系统会自觉做出能否投保的判断。
7条健康告知看完了,如果全部符合,恭喜您,可以直接投保了。
如果中间某一条健康告知不符合,则需要看具体的产品,是否提供「智能核保」或「人工核保」。
初初之前在《》文章中介绍过智能核保,您可以翻阅一下。
有智能核保的产品有:
百万医疗险:尊享e生、平安e生保
重疾险:弘康哆啦A保、弘康健康一生A
对于非标准体,善用智能核保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我们的焦虑,无论你想线上投保还是线下投保,初初都建议你先试试智能核保,起码心里有谱。
如果您实在难以了解上述复杂的规则,或担心线上智能核保的操作失误,或同时交叉有几项疾病,不太好得出清晰的判断,您就需要线下咨询我们经纪人了。线下经纪人会根据您的具体疾病的情况,一次安排多家保险公司试(预)人工核保。
一般人工(预)核保需要以下材料:
身份证件号
最近半年的体检报告
专项疾病的就诊病历及复查结论
如果有住院的需要出入院病案
初蕾家庭保障规划团队提供多种产品的邮件预投保服务和,核保结论不算做正式的投保,既使被拒绝,也不算做您的拒保记录。
其它几个关键问题
说一下,健康告知的几个明显误区。
(1)医生说没事,不用治疗
强烈建议您看一下。初初清晰地表达了「保险核保医学」,另一概念是「临床医学」两个不同的概念。
临床医学:讲求的是对症处理,循证医学,针对患者当下的症状进行医治,其目的在于使患者恢复到健康状态或者恢复一定的功能,尽可能恢复到正常生活。
核保医学:是为保险公司风险定价和风险筛选服务的。侧重的是对未来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我遇到过很多女性客户,在例行的年度健康体检中发现了甲状腺结节,每次在经过提醒说保险公司一般对甲状腺部位的责任免除时,客户基本上都不能认同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做法,一般是做或。其实根源来自于,临床医学和保险核保医学的评估标准不同。
甲状腺结节情况的客户,她去找临床医生诊疗,医生很可能会跟他说,你这个没问题的,没事,不用治疗,定期复查,饮食上注意一下。
所以从临床医学角度,甲状腺结节这个问题并没有很大程度影响到生活,医生不会进行过多的对症处理。但从保险医学角度,她未来很有可能发生甲状腺癌的风险,比没有结节的大了很多。
(2)滥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偿。
在民间,这例法条被通俗地解读为“有病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不得不说,某些人也是艺高人胆大啊。
因为,“两年不可抗辩”,仅仅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不能因为客户的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请注意,重点在“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半毛钱关系。
比如,一个人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患有乳腺癌,但并未告知;两年后,拿着乳腺癌的诊断报告前往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显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就不符合发生保险事故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赔。说句题外话,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症”列上。
在现实中,如果涉及到恶意骗保,拒赔的可能性仍然非常高。而且可能会承担骗保的刑事责任。
(3)被保险公司安排体检过,不用告知?
这在某些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称为「万金油法」。代理人对于以下几点情况:
医保卡借给别人购买药品或看病
有过手术病史
有过拒保史
这样的客户,给出的建议一律是,不用告知,建议提高到免体检限额以上。比如某公司的免体检额度是80万,则代理人一般会建议客户直接投100万,则一定会被要求体检。保险公司体检没有问题,当然认可承保啦?这简直是皆大欢喜,代理人销售了高额保单,自然获得不菲的佣金,而客户则认为通过这种形式,把健康告知的问题全都规避了。
可是这是真的吗?
希望投保时保险公司能安排体检,并认为只要体检结果是没问题的,将来就不会有理赔纠纷。这是大错特错了。
体检并不能代替健康告知。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项目都是比较常规和简单的检查,例如血常规、尿常规、B超。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也并不是对每一个客户都详细检查。所以保险公司的体检,并不能检查出告知书上的所有疾病。
另外,像医保卡外借,假设给别人看过高血压,再次体检时,保险公司没有发现高血压上升,这个能说明什么呢?——什么都说明不了,因为您完全可以在体检前吃了几片降压药。
对于这个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也有专门提及到: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来说了一下“重疾险健康告知到底怎么填,才能拒绝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耍流氓”。初初承认有一些标准党了,把保险公司放置在一个「恶人角色」上,其实保险是典型的最大诚信行业。没有诚信,就失去了保险的基础。
做为客户一定要做到:
不要被不良销售人员误导,要对自己负责。
前端不告知,保险公司就会耍流氓。
买保险,要么投保时麻烦,要么理赔时麻烦
初初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中国保险业最大的问题:
在于前端什么都赔的承诺或不当预期,
以及没事没事小病不用告知的误导,
和后端理赔时严格执行、严密调查后的这不赔、那不赔的巨大心理落差
大家要认真对待健康告知,而不是事后被拒赔,四处诉状保险都是骗子,徒增社会不和谐因素。
欢迎分享给身边的朋友,正确对待健康告知:)
初蕾严选保险频道,只挑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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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保险的健康告知该告知到什么程度呢?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7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攻略| 健康告知,我该告知什么?攻略| 健康告知,我该告知什么?无马金融百家号 菜鸡按:平时,不管在公号文章还是理财群里,都会看到许多财迷问,看不懂保险产品里的“健康告知”条款,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能不能投保?万一没看懂,以后拒赔了怎么办? 保险真的是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正好,我们理财群里有位热情的群友Jack,在某大型保险公司负责核保工作,对这方面非常熟悉和专业,这次就邀请他来跟大家讲讲这方面的问题。 今后,我们“财技俱乐部”服务号(caijiclub888)也会专门设置一个常规栏目,大家在保险方面有什么问题,特别是核保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问。我们会挑选其中有代表性的,给大家做个解答。健康告知,我该告知什么?作者:Jack | 某大型保险公司核保员,菜鸡理财群群友最近保监会搞了个大动作,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次征求意见稿,变化最大的,是新增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其中第59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人话就是说, 保险公司要查我们的身体健康情况更方便了 。如果投保时不重视、或者不知道如何健康告知,糊里糊涂地买,那么理赔的时候,可能会吃大亏。今天就跟大家聊一下,投保时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健康告知。一、健康告知是什么鬼?健康告知,顾名思义,是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一般来说,每款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询问都不尽相同,但从严格程度上看,基本都符合以下规律: 医疗险&重疾险&防癌险、寿险&意外险 。这其实比较好理解,医疗险的保险责任最广泛,它的健康告知自然是最严格的;意外险因为只含意外责任,与疾病风险关联不大,所以其健康告知是最宽松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般建议,身体状况一般的老年人,只投保防癌险与意外险。二、为什么要健康告知?(一)健康告知,让我们承保更公平如果没有健康告知,身体健康的我,与癌症患者同样都可以购买。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拿我的保费,去赔付身体状况糟糕的人,结果必然是赔付率上升、保费攀升、产品停售。这部分成本,最终将还是会转嫁到所有投保人的身上,对身体健康者不利。嗯,没有健康告知的保险产品,不能叫保险,称为慈善更适合。所以说,作为身体健康或只是有小毛病的绝大多数人,健康告知其实是让我们承保更公平的保护手段。(二)健康告知,避免后续理赔纠纷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发现你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且影响核保决定的,可以直接拒赔。所以说,与其天天担惊受怕拒赔,不如跟保险公司“坦诚相见”,避免纠纷。三、如何应对健康告知?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说,不是我不想告知,只是我看到那么一大串的健康告知事项,已经蒙圈了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教一下大家,怎样应对健康告知。(一)健康告知的原则健康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无限告知是指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健康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全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比如香港保险,一般都要求投保人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询问告知又叫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问题之外的内容,则无需主动告知。我国大陆的保险,都是采取询问告知的形式。因此,对于健康告知,我们建议的原则始终是:
问啥答啥,如实告知;不问不答,看清定语 。(二)健康告知询问剖析以询问相对严格的尊享e生(2017版)为例,我们对其健康告知询问事项进行简单的分析:这样拆开来看,健康告知是不是也简单多了~(三)不符合健康告知怎么办1、选择询问宽松的保险产品:如支付宝上面的国华成人及儿童终身重疾险、好医保·住院医疗,它们属于平台定制产品,健康告知询问相当简单,一般的小毛病都可以正常通过。2、采取智能核保:如平安e生保、尊享e生(2017版)等产品,均提供了线上智能核保的功能。对于不确定是否符合健康告知的一些小毛病,可以点击智能核保,查看能否承保,再选择最优的核保结果。以乙肝小三阳为例,尊享e生(2017版)不接受承保,但平安e生保能够以“除外乙肝相关疾病”的条件进行承保。3、选择人工核保:安邦和谐健康、百年康惠保、弘康重疾A款等产品,都可以选择人工核保,一般流程是填写个人资料——寄(发)送病历——等待核保结果。因不同公司核保标准不一样,同样建议同时投保多家保险公司,选择最优的核保结果。4、考虑其它保障:如果人工核保也无法通过,有条件的伙伴可以考虑税优健康险,没条件的话那就努力赚钱,定期缴纳医保,好好保重身体。毕竟,买保险只是我们管理风险的其中一个手段嘛。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无马金融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互金投资老司机——无马金融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香港保险的如实告知是个坑
作为一个保险公众号,我在既往文章中是从来都没有介绍过香港保险的,或者说“香港保险”这四个字从来没在公众号出现过;
不介绍香港保险,最最最重要的原因是:
我对香港保险不了解。
的确是这样,我到今天都从未去过香港,我既不了解香港保险的核保标准,也不了解香港保险的理赔尺度,更不知道香港保险的销售过程,对香港保险相关的法律也一无所知;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不可能对去香港买保险给出专业的购买建议的。
我不熟悉的东西不写,我希望我在公众号给出的保险建议都是我能确认正确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所以我只介绍我熟悉的内地保险。
不过,最近香港保险发生了一件“海港城”事件,在保险圈闹得挺轰动的,还是介绍给大家了解一下。
事情的基本情况是:
一位大陆客户在香港保险公司为子女投保一款重疾险,在被保人被确诊为白血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赔,理由是“曾经住院,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项”。
买保险因不如实告知拒赔很常见,但这个拒赔案例为什么就引起人们的关注了呢?
原因之一:
大陆客户4月26日在香港海港城拉横幅抗议保诚拒赔事件。
原因之二:
从大陆法律及理赔实操角度看,这个案例拒赔有很大争议性。
整个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2011年,客户本人为自己投保。
2013年3月,客户离婚,长子由前妻抚养。
2013年4月,客户入狱。
2013年8月,客户次子出生。
2014年2月,次子首次住院5天(客户此时正在监狱服刑)。主要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其他诊断:幼儿急疹、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
2015年2月,客户出狱,此时次子1岁半,之后长子和次子均由客户抚养。
2015年9月,客户为次子投保2份保单,一份储蓄险(附加医疗险、意外险)、一份重疾险;
2016年8月,次子在深圳福田妇幼保健院做入园前体检,一切正常。
2016年12月,次子第2次住院,客户申请医疗险理赔成功(申请理赔时提交资料里有第2次住院的明显字样)
2016年12月-2017年9月,次子经历了第2、3、4、5、6次住院,医疗险全部理赔成功。
2017年9月,次子第7次住院,被深圳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白血病,广州南方医院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1月,客户申请医疗和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同时取消保单。
拒赔理由:
本案例拒赔的关键是投保没有如实告知,说到如实告知,我在既往文章中有分享过一个观点:
如实告知,并不用全部告知,保险公司问了才告知,不问不告知;
那很自然的想到,被保人在2014年2月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幼儿急疹、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住院的病史在投保告知中是否有询问呢?
从不赔单上不能明确的找到答案。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内地的如实告知与香港保险的如实告知规则是不一样的。
正如我在《如实告知,并不用全部告知》所分享的,内地保险如实告知遵循“有限告知”规则,保险公司询问的才告知,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到的疾病或异常,不论多么的严重,都不用告知;
香港保险遵循的是“无限告知”规则,也就是只要是重要的事实,客户都必须告知,这也是本案例的拒赔依据:
客户在人身保险申请书中有声明“本人没有保留任何重要的事实或资料”,但没有如实告知2014年02月的主要病史。
但什么是重要的事实?
说实话,我认为本案例被保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都是不重要的,小孩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多么的普通且常见,呼吸道感染引发血小板减少也很常见,轻度贫血更不用说了,但却被保险公司判断是重要事实;
所以,“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在保险公司手中,按香港保险的“无限告知”规则,既往只要有过任何疾病或异常,基本都需要告知,这样健康告知就非常严格了。
有限告知与无限告知,反映在健康告知书上区别也非常大,内地保险健康告知书基本都是这样询问的:
香港保险健康告知书都是这样的:
看出两者的区别了吗?
内地的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的具体,疾病名称都一一罗列出来了;香港保险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的宽泛,比如任何胸部及呼吸道问题,再比如其他呼吸道问题、其他血液及血管疾病、其他任何赘生物等等,这些询问把既往所有异常都包括进来了。
内地的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具体是有原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内地保险不能像香港保险那样询问“其他呼吸道问题”等概括性的内容,即使问了,投保人也可以不用告知。
所以,从如实告知的角度,对消费者来说,内地保险的有限告知要比香港保险的无限告知宽松得多。
这个拒赔案例有这几个争议的地方:
1)被保人2014年05月住院时投保人在监狱服刑,并不知晓被保人有住院,不算故意不如实告知;
2)被保人2016年02月住院资料有明确是第二次住院,保险公司在2016.02已知晓被保人既往有过住院史,但当时并未询问调查第一次住院情况,且顺利理赔;
3)被保人在后续的第3-6次住院均顺利获得理赔;
4)被保人2014年02月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轻度贫血与白血病无必然联系;
5)2015年09月投保,2017年11月申请重疾理赔,保单已生效超过2年;
上面五点的确很有争议性,但前提是从大陆保险法角度来评判,而实际上,这是香港保险拒赔案例,它适用香港的法律,用内地保险理赔标准及保险法来衡量本身就是错误的。
香港的保险法律制度与内地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比如,我们熟知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香港保险,香港保险有一个类似的“不可争议条款”。
但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没有统一的规定,每家公司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大约是下面这样:
由本保单之生效日或任何保单复效日期起计,当受保人在生期间本保单已持续生效超过2年后,除非保单是欺诈所得,否则本公司将不会争议受保人之可保型。
也就是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是明确除外了欺诈的,这个案例被保险公司判定故意不如实告知,那么就不能适用不可争议条款。
这也是香港买保险的另外一个风险:
香港保险适用法律与内地不同,并且在香港打官司非常的昂贵,发生理赔纠纷后维权成本非常的高。
简单总结,
在对香港保险不是十分了解的情况下,我很难给出建议说是内地的保险好,还是香港的保险更好;
但是,如果你打算去香港买保险,事先知道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与内地不同,它遵循无限告知规则非常重要,为避免纠纷,尽量做到全面细致的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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