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站对为没有招标的村里经管站工程核准付款违法吗

(2015)永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朝西,吉林省永吉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址吉林市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一社。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光,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朝西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朝西及其辩护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因案情复杂,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褚朝西从1980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5月,被告人褚朝西通过上报虚假材料骗取吉林省财政拨发的壮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25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漂流艇等物品。

二、2013年3月,被告人褚朝西利用身为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自己个人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假造交纳本村集体土地补偿费22922.00元的交款单据,骗取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集体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2922.00元。

三、2014年9月,被告人褚朝西通过上报虚假材料,以为安阳村领取专项贷款贴息的名义,骗取吉林省省级新型村级集体贷款贴息5万元,在未经村班子研究,也未交付村里做为集体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4日,用现金支票从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取吉林省财政拨发的5万元贴息现金,将此款侵吞,用于偿付个人贷款利息。

被告人褚朝西历年为安阳村支付清雪、修路、修村部门斗等公共支出费用计7.9848万元,被告人褚朝西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褚朝西犯贪污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褚朝西供认犯罪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褚朝西的辩护人李晓光认为,1、对第一起、第三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第二起犯罪事实不应认为是贪污。2、贪污的数额应扣除其公共支出部分。3、2015年12月褚朝西已将企业变更为村集体入股企业,应从轻罚。

一、被告人褚朝西从1980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5月,被告人褚朝西因其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村集体企业,为了骗取吉林市财政拨发的壮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通过伪造土地承包费收入及村领导班子假集资等虚假材料,骗取了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25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漂流艇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褚朝西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褚朝西的自然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抓捕经过,褚朝西系经传唤到案。

4、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载明褚朝西自1980年至现在任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书记,兼任村主任。

5、舒兰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原股东张某1将公司转让给褚朝西,褚朝西给付转让金70万元达成协议。

6、协议书之一,载明于2009年4月20日,原合伙人张某1与褚某、褚朝西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人张某1退股,由褚朝西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给张某1转让金70万元。

7、协议书之二,载明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委会入股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系假材料之一)

8、协议书之二,载明新安乡安阳村入股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内容是协议书的具体事项。协议双方均由褚朝西独自签名。(系假材料之二)

9、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档案,其中有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褚朝西,没有安阳村入股分红的信息。

10、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办案说明,载明2012年吉林市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专项资金没有省组织部相关部门统一印发的《申报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省级扶持资金申报表》,仅需由各村集体填报《吉林市村级集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由县区组织部门核准后,报吉林市组织部审批,市组织部审批后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区组织部,再由县区组织部拨付到各乡镇经管站,最后由各经管站拨付给村集体扶持资金25万元即按此程序办理。

11、吉林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载明舒兰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其中包括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

12、中共吉林省纪委等十六个单位联发吉组通字[2013]31号文件,载明关于印发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三个文件”的通知及实施意见。

13、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载明案发后,于2015年11月3日褚朝西受该公司委托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手续,2015年12月21日舒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是安阳村的报帐员。2012年4月份,褚朝西把三委班子成员召集到村部开会说,上面要给壮大集体经济资金25万元,但是村里没有集体经济,为得到这笔专项资金,褚朝西就提出做假配套资金手续,以褚朝西的山庄作为村入股,按照山庄的年收入的30%分红给安阳村。25万元都用于褚朝西个人山庄,买了一些皮划艇和载货车,村里一分钱没收入。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安阳村监委会主任。主要负责监督三委班子日常工作。2012年4月份,褚朝西把三委班子成员召集到村部开会,说上面给壮大集体经济资金25万元,但是村里面得有同等数额的配套资金。我们村实际没有集体经济,为得到这笔专项资金,褚朝西就提出来做假配套资金手续,一是做了承包地年收入10万元,假合同是褚朝西做的。二是村委班子成员五人每人集资3万元,共集资15万元,实际我们都没有拿钱,以上一共做假配套资金25万元,我们争取到的资金投到褚朝西个人的山庄作为村入股,按照山庄的年收入的30%分红给安阳村,开会是开了,但是内容都是褚朝西自己编的,然后我就在会议记录上面签字了。

3、证人于某证言,2005年6月至今,一直任安阳村民兵连长。2012年4月份,褚朝西把三委班子成员召集到村部开会,褚朝西说上面给壮大集体经济资金25万元,但是村里面得有同等数额的配套资金。我们村实际没有集体经济,为得到这笔专项资金,褚朝西就提出来做假配套资金手续,一是做了承包地年收入10万元,假合同是褚朝西做的。二是村委班子成员五人每人集资3万元,共集资15万元,实际我们都没有拿钱,以上一共做假配套资金25万元,我们争取到的资金投到褚朝西个人的山庄作为村入股,按照山庄的年收入的30%分红给安阳村。

4、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安阳村与鲁某的承包合同是假的,以承包费10万元入股山庄的事也是假的。

(三)被告人褚朝西供述与辩解

2012年春节的时候,我在和吉林市领导聊天的时候知道有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款的事情,后来我回到舒兰找组织部长刘某1说这个事情,刘某1说是吉林市委组织部给的钱,他说具体的事情等具体实施的时候在考虑我们,后期我又去过多次,看看能不能入股村集体企业,实际我们村没有集体企业,只有个山庄还是我个人的,我当时就把我个人山庄按照是村集体企业往上报了,按照规定,要求村集体经济必须年盈利在10万元以上,还要有村组织投入40万现金到企业,只有这样才符合上级要求的扶持标准,因为我们村根本没有这笔钱,所以就做了假的土地承包费10万元收入和假的村干部集资款15万元和其他的一些假票据,还有一些假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报给了上面,目的就是想骗取上面的壮大村集体经济25万专项资金,2012年上面拨给了我们村25万元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我把这25万元专项资金领出来后,都用于我个人企业购买漂流艇、载货汽车和一些救生衣了。

二、2013年3月,被告人褚朝西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征用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其利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安阳村土地补偿款22922.00元的交款收据,顺利地将用地审批通过,骗取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集体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2922.00元,将此款打入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未入安阳村集体帐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刘某2关于吉林省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舒兰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及安置意见》的说明,说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2、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挂牌出让地块土地取得成本及前期开发成本清算的情况说明》。载明办理建设用地的流程。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凭证,证实付款182万元其中含本案指控的土地补偿款22922.00元

4、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记帐凭证、收据。载明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182万元。

5、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记帐凭证,载明2013年3月18日土地取得前期费129.6636万元。

6、舒兰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据,载明2013年3月18日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土地取得前期费用129.6636万元。

7、2013年3月10日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村民委员会收据,收到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土地补偿款22922.00元,收款人褚朝西,会计王某1,经手人任某,会计和经手人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是褚朝西做的假的支付的收据。

8、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土地征用及补偿的相关书证,载明办理建设用地时所需用的相关材料。

9、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载明2013年3月27日,付款人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履约保证金182万元。

10、存款明细帐,载明2013年2月27日,从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转出土地保证金182万元,2013年3月18日财政局返还土地开发成本汇入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29.6636万元。

1、证人刘某2证言,从2012年3月一直到现在任舒兰市土地局用地科科长,负责全市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按照省厅的要求报送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及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土地供应,具体就是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证实褚朝西的朝阳第一漂山庄征用的是安阳村集体土地,通过走土地征收程序,由土地局用地科将卷报送,最后由省国土厅审核,报送省政府审批,批准后土地性质变成国有建设用地。这块地挂牌成交后舒兰市财政局返还给褚朝西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129.6636万元,其中包含向安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土地补偿费22922.00元。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01年4月2日至今,一直任安阳村出纳报账员。负责安阳村收入和支出的记账和报账工作。坐落于新安乡的朝阳漂流第一庄是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褚朝西自己的企业,和村里没关系。褚朝西建山庄占用村集体土地没有向安阳村缴纳过占地补偿费,没有签署过什么协议,村三委班子也没有开会研究过这个事情。2013年3月10日收据上面王某1签字不是本人签的。

3、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份,任舒兰市安阳村监督委员会委员,2014年末至今任安阳村监督委员会委员。具体工作就是代表安阳村村民监督安阳村三委班子村务。坐落于新安乡的朝阳漂流第一庄是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褚朝西自己的企业,和村里没关系。2007年建山庄的时候,占用的是安阳村一、二社的空闲地。不知道褚朝西是否办过占地的相关手续,褚朝西建山庄占用村集体土地不知道向安阳村缴纳过占地补偿费,也不知道褚朝西建山庄占用村集体土地是否和村里面签署过什么协议。2013年3月10日收据上面任某签字不是本人签的。

(三)被告人褚朝西供述与辩解

2009年7月16日注册成立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原来有个股东叫张某1,但2009年4月份我就和张某1签了协议,他把股权都转给我了,实际这个公司就是我自己的。2007年建设的,2008年就开始正式营业了,但是营业执照没办下来,这个山庄建在我们村的朝阳屯河南沿儿,占用的是安阳村一、二社集体空闲地,2012年8月开始,我通过找舒兰市国土局运作,将其中0.5510公顷的村集体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变更为建设用地。

《关于舒兰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意见》,这个文件是舒兰市国土局向国土厅打的报告,内容有我建山庄征用村集体土地的面积、土地补偿标准及应支付村里的补偿费金额,补偿费总共是22922.00元,这上边的被占地单位是新安乡安阳村,我加盖的村委会公章,作为村书记兼主任我在负责人一栏签了字,时间是2012年8月19日。我应该向村里缴纳22922.00元土地补偿费,但没交。

2013年3月10日收据,这张收据是假的,这笔钱我也没交给村财务,因为如果没有这张收据,就证明不了我向村里缴纳这笔钱,土地局的下一步用地审批手续办不下来,我把这张收据和刘某2要的其他手续一起带到舒兰市国土局交给了刘某2,刘某2拿着我给他的这张假收据和其他手续去省里给我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山庄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2013年3月份批下来的。挂牌成交后由舒兰市财政局负责返还土地取得开发成本129.6636万元,这笔钱包括支付给安阳村的土地补偿费22922.00元,应该交给安阳村,我没交,这笔钱我自己得了。

三、2014年9月,被告人褚朝西为了骗取吉林省省级新型村级集体贷款贴息5万元,以其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责任公司以村集体企业的名义,伪造虚假材料申请贴息款,2014年9月4日,舒兰市财政将财政贴息款打入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又转入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被告人褚朝西以安阳村名义从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取贴息现金,将此款用于偿付个人贷款利息。

被告人褚朝西历年为安阳村支付清雪、修路、修村部门斗等公共支出费用计7.9848万元,被告人褚朝西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4年9月30日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记帐凭证:暂存款财政贴息资金5万元。

2、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预算拨款凭证,2014年9月3日,付款单位舒兰市新安乡人民政府,收款单位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拨安阳村贷款贴息5万元。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2014年9月3日收款人舒兰市新安乡人民政府,交易金额5万元,系新安乡安阳村2013年贷款贴息资金。

4、吉林省舒兰市财政局《关于拨付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借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等文件,关于拨付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支出签批表;财政直接支出日报表;关于申请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报告,证实了新安乡安阳村申报新型村级集体贷款贴息项目,安阳村获得5万元贴息贷款。

5、关于印发《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2013年省级扶持计划》的通知,载明关于此项目的计划安排。

6、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帐凭证、收据及存款明细帐,载明2014年9月4日贴息5万元、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负责人褚朝西领取贴息5万元的收据及贷款贴息转入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7、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帐凭证及贷款扣款凭证,载明2014年9月4日付利息5万元及褚朝西付利息5.98万元。

8、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关于2013年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省级扶持资金贷款贴息5万元申报书,载明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申报贴息款的申请表。

9、农商银行说明,褚朝西于2013年10月8日在本行贷款300万元,至2013年12月21日利息为4.81万元。新安乡人民政府证明此贷款是用于房屋改造工程项目。新安乡人民政府证明两份,证明褚朝西是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朝西个人名义贷款是用于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改建等项目;新安乡安阳村与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是股份合作关系。

10、新安乡人民政府证明、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载明新安乡安阳村集体财物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11、褚朝西个人在吉林舒兰农商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抵押合同。

12、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证明褚朝西是直接责任人。

13、褚朝西出具的七页票据共12张,合计22848.00元、舒兰市新安乡农经站提供的七张票据未入帐核销。关于褚朝西为安阳村支出的费用。

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6月至今,一直任安阳村监委会主任。2014年9月上级组织部门给安阳村壮大村集体经济5万元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这个事情,刚开始我不知道,一直到2014年年末褚朝西让我签字时候我才知道这个事情。关于这5万元贴息款褚朝西没有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过这个事情,褚朝西让我在上面签字就是为了履行一下程序,具体的事情我不知道。

2、证人董某证言,证实褚朝西支付清雪费7000.00元,3万元修路费。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安阳村村部门斗不是其修建的,不含在建安阳村村部的工程里面。

(三)被告人褚朝西供述与辩解

2013年乡组织委员许某电话通知我,说省委组织部有扶持新型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的政策,让我去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看具体申请条件,在组织部看完申请条件后,我就用我山庄以村集体企业申请贴息的名义组织相关材料将这件事情报上去了。2014年9月4日从经管站领取了5万元贴息款,却用一张2014年6月21日个人59800.00元的还利息款做支出,这个账是让王某1硬平的。按上报手续应该拨给安阳村,但是当时上报的集体企业是虚假的,根本和村上没关系,是我个人企业,钱拨到经管站之后,我就提现存到我个人公司账上了,然后用于还我个人贷款利息了。

传票上的7万元,用于修村支部白钢门斗2万元,清雪2万元,修机耕路3万元及历年来村集体各项支出共计2284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朝西任舒兰市新安乡安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会主任期间,为了得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及贴息补贴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做假的材料及票据,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朝西骗取安阳村集体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褚朝西利用职务之便,在因其经营的舒兰市兰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村集体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时,利用开据假收据,骗取了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职务侵占行为,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贪污数额应减掉公共支出的观点,经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但是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故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褚朝西已于2015年12月将其企业变更为由村集体入股的企业,经查,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褚朝西的这一行为属于事后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故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褚朝西能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朝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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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干部工作的管理制度 村干部管理制度   对村干部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一篇   村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干部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办事处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级干部与办事处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的执行办事处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项决定。   3、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敷衍塞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工作失误的。如发生火灾、重大信访、治安事件的按照信访、治安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4、村干部要随时处理解决群众来访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随到随办,立即解决,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不得造成越级上访。如出现越级上访或群众事件,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化解矛盾。出现越级上访,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凡属两委会研究决定的事,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却有不妥,必须经两委复议。   6、水、电、气的使用,应励行节约,不能铺张浪费;办公室电灯、电脑、电火盆、饮水机等电器设施,干部离开后应及时关掉所用电源;保持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办公场所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用具有序,无杂物堆放,窗明几净。   二、会议制度   按时参加办事处党委、政府及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参加会议实行签到制,不签到或由别人代签的视为未到,如遇特殊情况,村支部书记、主任向乡党委书记或乡长请假,村文书向分管领导请假,未经请假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50元,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0元。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场,并将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关闭或设为振动,严禁在会场说话、嬉笑、打闹,保持会场秩序,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   三、学习制度   严格执行除党员学习以外的其他学习制度,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并按照镇党委的学习计划,做好学习笔记和学习记录。年内,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   四、议事制度   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   论,需召开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   五、村干部民主测评制度   认真落实村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由党员、村社干部、群众代表参加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大会,侧重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村级班子评价结果列入年终综合考核,兑现奖惩。   六、便民服务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村应严格执行“双代服务”的相关要求,村三职干部为“双代服务”代办员,并做好坐班安排,上班时间必须坚持有一人坐班,切实服务群众。   七、值班制度   村干部要认真做好村值班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村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无故不值班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   八、请销假制度   实行严格请销假制度。村干部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两天以内必须向村支部书记请假,2天以上必须向办事处党委请假;支部书记、村主任有事外出必须向办事处党委书记请假;村上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提前征得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同意后,方可外出,所有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办事处党委、政   府报告。如不履行,发现一次扣50元,并在全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   九、干部纪律   1、村级干部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要有大局意识,要保持团结一致、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艰苦朴素、清廉务实的优良传统,严禁各行其事,出现不团结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2、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事议两公开,不得假公济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遇到亲朋好友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开绿灯。村、财务严格按规范化管理运转,并经常性开展自查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其情节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3、村干部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由书记先审核,主任后签报,严格按程序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截不挪,不公款私存,公物不得私借,随取随用、随收随存。   4、村要坚持党务、财务、村务定期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要有记录,年底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审批程序,收费申报公示,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5、村要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工作餐每人不得超15元,中午除接待来人外,禁止饮酒。   6、严禁村干部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发现一次扣100元。   十、责任追究制度   对村干部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工作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后果的,实行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由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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