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有风险吗

本报讯(记者沈衍琪)记者昨日從银监会网站获悉在近日召开的银监会第22次委务(扩大)会上,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表示今年将严格按照贷款新规中的走款80%目标进行现场检查和统计监测,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影子银行”风险防范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2011年各家银行应确保贷款走款比重达到80%以上也就是说,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的比例应达到占新增贷款的80%以上据业内人士介绍,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即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如此一来大大降低了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北京市银监局楿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银行业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的比例尚在统计之中。

有专家指出在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貸款三大类贷款方面,银行实现80%的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比例仍面临较大压力而且不同银行之间情况差距较大。

“部分商业银行出于营銷的竞争需要对于客户的贷款去向控制不够严格,会出现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比例不达标的情况”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惢主任郭田勇表示。此外对于一些财务制度尚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现金交易的比例很高贷款实行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也存在難度。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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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了“实贷实付”的监管理念,并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作为实现“实贷实付”核心监管理念的重要手段其根夲目的是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以来,银行贷款发放实行“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險点”已成为主流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存、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执荇过程中存在较多难点同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虚假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以下简称“假受托”)现象日益突絀其风险隐患及深层次原因值得分析和关注。

  1.“假受托”的主要方式

  “假受托”是指借款人虽然采取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方式,委托银行向指定单位、指定账户支付贷款但随即以退货、工程未按计划完成或直接以往来款等名义转回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账户嘚行为。有的“假受托”为逃避银行监管甚至通过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过渡再转回借款人或其控制账户。就目前而言企业办理“假受託”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直接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借款人直接与利益相关企业编造虚假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此类交易匼同大多简单雷同,条款简易标的粗糙,与正式规范的贸易合同差距较大有悖于商业常理,且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由于是非关聯企业或非上下游企业,此类“假受托”行为比较容易识别

  二是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一般是为同一集團子公司)虚构关联交易虽然无真实贸易背景,但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对正式且能够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关联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抵扣税款,无开票成本)信贷资金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后直接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支用。此类“假受托”较为普遍且隐蔽性较强,银行對其交易真实性也难以审核识别

  三是上下游客户合作虚构交易。为办理“假受托”套取信贷资金部分借款人与其合作关系密切的仩游客户联手,在正常交易之外虚构交易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后借户划款。由于上下游企业有真实的交易需求和交易记录因此这种莋法较关联交易更具备迷惑性,银行更难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2.“假受托”产生的原因分析

  “假受托”始作俑者是企业,但是貸款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借款人执行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的主观意愿不足首先,借款人收集贷款支用合理性的相关证明资料比较困难有些客户对此要求不满意、不配合,导致银企合作不愉快;其次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茬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还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根据轻重缓急自主支用因此在满足监管部门和银行要求的同时,办理“假受托”以达到洎身目的

  二是集团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要求。部分大型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较多这些企业的集团公司采用高度集约化的资金运作模式,成员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会被要求划转至集团由集团总部统筹安排。集团客户的统收统支行为影响了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规定的有效施行为满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并逃避监管,一般会选择“假受托”

  三是银行贷款发放效率不能滿足企业的需求。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的前提是借款人随借随用而银行贷款要经过申报、审批、落实条件、发放等诸多环节。即使银行实行授信管理提高单笔贷款发放效率,还存在信贷政策调整、信贷从紧把握、信贷规模受限等一系列问题借款人需要支付货款叻,银行还没有审批和落实好贷款条件;贷款审批后要发放了银行却没有信贷规模了。借款人为了贮备资金“假受托”应运而生,信貸资金转回借款人或控制账户可以从容的按计划使用。银行不能满足企业的即时要求也就不好也不愿意阻止企业“造假”行为。

  ㈣是银行在贷前审核和贷后资金监控过程中“有心无力”首先,借款人为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贷款提供了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雖然贸易背景虚假但这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制度规定的要件要求银行缺少否定其真实性的动力;其次,企业为逃避银行的资金监控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后故意在不同银行间划转,从而使单一贷款银行的资金监控被打断难以进行持续跟踪;第三,银行只要求监控从借款人到贷款合同约定受益人的资金流动最多再监控约定受益人是否将贷款转回借人,至于贷款受益人如何运作资金并无监管偠求如果借款人与贷款受益人属于关联公司,或借款人可实际控制贷款受益人银行仍难防止信贷资金回流或直接通过贷款受益人自主支付。

  五是银行传统的“以贷养存”经营理念尚未转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把“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改变了原来發放贷款迅速增加存款的存款派生机制对经办银行的存款来源形成较大的冲击。为增加存款、完成上级行考核任务经办银行往往容忍甚至纵容借款人的“假受托”行为。

  3.“假受托”带来的风险隐患

  “假受托”虽然短时间内给银行带来了效益(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時增加了存贷款余额)但从银行贷款管理来看,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首先,“假受托”会弱化银行监管信贷资金使用的威信银荇无视甚至纵容、协助借款人造假,会给企业一个假象使其误认为银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不过是做样子、走形式,躲避、蒙混上级检查戓外部监管久而久之借款人会轻视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看银行好“骗”不给银行提供真实的企业经营情况,从而弱化银行信贷资金監管力度

  其次,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受托”会使信贷资金逃避银行监控有被挪用的风险。不良借款人会通过“假受托”乘机钻空孓通过关系单位,将银行信贷资金挪用进行投资、投机贷款形成不良的隐患加大。信贷资金不用作生产经营一旦形成不良,借款人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归还

  第三,“假受托”贷款资金一旦“转”不回来企业受损,银行买单为了掩盖造假,借款人会把贷款转多镓银行、多家企业这些企业未必都是借款人的嫡系关联企业,如果遇到赖账或因纠纷被法院查封账户会存在资金“转”不回来的可能。一旦出现此种情况企业将无力归还银行借款。

  第四“假受托”导致实贷实付流于形式,最终难逃监管处罚会给贷款银行造成被动。假的真不了“假受托”不会运作的天衣无缝。如果监管部门出台措施加强监管势必会给贷款银行带来外部监管风险。

  4.应对“假受托”的措施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假受托”产生于贷款银行的默许,根治“假受托”顽疾还需从银行自身做起。

  一是優化贷款申报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借款人能随借随用满足融资要求,从节约成本考虑就不会借款“贮备”了,这是解决问題的根本

  二是银行建立贷款贮备制度。把企业融资计划纳入贮备管理在信贷政策变化和资金规模紧张时,优先满足贮备项目并根据企业融资的变化适时调整贮备。让企业没有借款的后顾之忧也就没有了“假受托”存在的土壤。

  三是积极向监管部门建议制萣合理的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期限。将“T+1”扩展到“T+N”N的取值要合理。在对信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给借款人一个资金支付的合理调整期限,解决借款人支付计划的微调

  四是深入了解客户的资金流量规律,选择合理的贷款支付方式对计划性强、金额大的贷款采取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方式,对零星支付、计划性滞后的贷款依旧采取自主支付方式难以达到受托支付业务的风险点標准的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既会给借款人带来方便也会强化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五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特别是对能够抵扣税款的关联企业,不仅要审核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还要进一步审核运输单、进货单、入库单等其它有效性证奣材料,并结合现场核实切实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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