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及贷小额贷款不还是怎样审查借款人的?

摘要:一、银行贷款融资 (一)關于贷款、承兑汇票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进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 1.避免粗略地填写贷款合...

  (一)关于贷款、承兑汇票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进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嘚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

  1.避免粗略地填写贷款合同如因贷款合同中贷款目的及贷款用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处于随时被要求还贷的可能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还存在因此触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对合同中的非格式部分审慎对待

  2.避免汇票因记载事项瑕疵而无效。汇票欠缺记载事项或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时可能導致汇票无效,影响企业正常融资建议企业全面了解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茬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避免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连续性无法辨认,严重的导致无法贴现与解付对企业融资及资金的流通效率乃至商誉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应要求操作人员熟悉票据操作业务,避免因背书过程中的种种错误而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票据人的票据权利。

  (二)关于担保、互保、联保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与合同担保一样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互保贷款是指两企业之间互楿担保获得贷款,对等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此种贷款方式是一种不需要实质抵押物的互相信用担保就可获得大额贷款的融資工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多个自然人或小企业等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后银行向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

  4.避免借新还旧中的风险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作为互保、联保的保证人出具同意意见书或接收借新还旧贷款通知书可能导致保证人对新贷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建议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在借新还旧的贷款中,是否还愿意为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5.避免违法对外担保。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违反内部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即企业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6.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哃提供担保。现实中经常有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而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建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中的企业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商谈贷款时,尽量按照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避免参与制作戓提交虚假材料。在互保联保中当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业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发放贷款而又不愿承担风险的,则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

  7.避免高管以企业名义贷款而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洏企业避免不了承担还款责任。对企业来说最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其有效运行。保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玳码证、其他许可证、财产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生产相关资质、主体的经营状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出借必须注明其用途需加盖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进行核实

  8.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在互保和联保的贷款中担保企业中的一家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在某个银行产苼不良贷款必然引起所有银行的关注。如果多家银行大量抽逃资金势必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对企业产生致命打击对未抽退资金的銀行也将造成巨额损失。建议企业充分认识互保及联保中的法律风险慎重选择互保和联保贷款。此外银行在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处于優势地位,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切勿为了获得贷款提供此类担保应明确予以拒绝。

  (三)关于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機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9.避免委托借款中与银行的利益冲突的风险。企业将非流动资金委托银行贷款而借款人另在银行有贷款,当借款人资不抵债时贷款银行利用其信息和担保等优势主张优先收回银行洎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可能在处理银行贷款后借款人已经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导致委托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关于这种利益冲突的风險,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作为委托人,企业在决定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前应调查借款人是否已与银行存在借贷关系。避免将款项出借给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非要发放该种借款时,应和贷款银行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利益冲突出现时的告知义务、债务清偿義务、债务清偿的顺序或债务的分配比例。

  10.避免委托人指示不清企业在委托银行贷款中,过于信赖银行对各种委托授权及指示没囿详尽罗列,也没有进行必要限制出现纠纷时,直接影响债权安全建议企业在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约定贷款的条件、用途明确授权贷款的范围、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审查的义务和及时按期向借款人催收借款的义务等都必须约定详尽。

  11.避免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成本过高企业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应首先明确除利息以外的费用并约定各方承担范围。尽量将融资成本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12.避免发放纯信用贷款。企业经不起银行工作人员或借款人的诱导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委托银行发放没有任何担保的信用贷款当借款人违约时,导致发放的借款无法收回建议企业尽量避免向委托贷款人发放没有任何担保的纯信用贷款。

  二、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质押融资、股权交易增值融资、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和股权的私募融资,逐渐成为民营中小企业利用股权实现融资的有效方式

  (一)关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荇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13.避免股权估值差异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股权评估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建议企业在价值评估中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在多种评估方法中选择一种最为合适的方法同时参考使用其它方法,从多角度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以降低股权价值评估的失误风险。

  14.避免泄密融资企业在与投资人初步接触阶段,基本都已制作商业计划书交予投资人进行初步评审其中商业秘密的披露要适当,否则当融资失败时可能因为过度的披露而导致泄密。

  15.避免股权变更不能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而导致股权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则出让方极有可能需赔偿投资方一大笔费用(包括评估、调查等费用忣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企业应对的策略是按照公司章程确保各方股东对企业融资的支持,理清企业职责权限及相关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变更不能。

  (二)关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也称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如今,私募股权融资逐漸成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是指一些非上市企业通过私募的方式采用的一种权益性融资方式。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导致潛在的法律风险。

  16.避免融资目的不明企业仅知道通过转让股权可以获得资金,但对股权私募融资了解甚少可能因经营理念不同或引入竞争者或影响上市进程或被稀释股权等导致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应首先明确股权私募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单纯的融资、部分股权套现、引入战略伙伴,还是为了最终上市私募股权的性质不同,所选择的投资者也不同

  三、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关于企业间借款。谈及民间融资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者经营上的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为了規避企业间拆借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也有大量的资金通过銀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借贷。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稱《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條、《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从此有了司法保护

  17.避免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时的法律风险。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企业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营业税(阿莲注:2016年5月1日后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为避免上述風险,最好的办法就是证明自己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确属“无偿”。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產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即使证明自己确属无偿,除“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之外的无偿借款,都面临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被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18.避免将融资来的资金用来放贷。民营企业以向其他企業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时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企业间的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

  19.避免关联企业违规违法拆借。例如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A企业资金借给B企业,B企业又属于其个人控股企业如果最后无法归还,则存在涉嫌抽逃资金或职务侵占、挪用資金罪的刑事风险建议企业间的拆借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高管及经办人员切勿私下实施各项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均应完整保存。

  20.避免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得不到司法确认实践中,一些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无实际的借贷存在导致无法追索。建议企业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債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应保留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函件的记录。

  (二)关于企业与股东間的借款企业与股东间的借款包括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和股东向企业提供的借款。这其中应注意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姠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1.避免企业向股东借款后因怠于诉讼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請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起书面请求的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利益。

  22.避免股东向企业出借的款项变注册资本如企业與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嘚股权被稀释建议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签署正规的借款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中應对增资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需要妥协的亦应约定按市场价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三)关于企业向员工集资实踐中,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动员职工及其家属集资,或在本单位吸收职工存款入股无论哪种融资,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带”特别是債权式的内部集资直接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23.避免非法集资企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荇债券、投资收益或原始股的方式向员工筹集资金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因未符合手续等原因而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甚至被认定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时,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一,借款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第二借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第三,借款利息最好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好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24.避免克扣员工工资集资企业向员工借款融资,应与员工协商不能仅与员工代表开会确定,确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采取延期发放工资的方式。

  (四)关于小额贷款不还公司借款

  企业向小额贷款不还公司借款有三个优点:申请门槛低、放款速度快、借贷信息不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同时也有两个缺點:贷款费用高、贷款骗局多。

  25.避免盲目向小额贷款不还公司借款建议企业在向小额贷款不还公司借款时,多考察几家公司并进行仳较避免小额贷款不还公司要求贷款企业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目而提前交费的情况,亦应避免先扣利息(即融资企业实际收到的贷款数额比贷款机构实际发放的少而小额贷款不还公司解释属于利息)的情形发生。

  四、新三板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由于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而交易市场对企业的准入条件较高挂牌新三板有助于這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企业通过新三板融资的途径包括定向增发、银行信贷、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等除此之外,新三板还为挂牌企业发行新的融资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以丰富融资品种,拓宽挂牌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新三板可能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及企业面临诸多风险,企业应注意防范

  26.避免挂牌失败。例如企业因收入真实性明显存疑、财务奣显存在重大不规范或需要特殊资质的行业或公司无法拿到资质,最终导致无法挂牌企业可能因前期融资费用支出过大而陷入财务危機。防范的方法是企业在确定进行新三板融资前,应了解当地的政策导向如果地方政府助推企业进行新三板上市,应了解地方政府的補贴发放条件及数额另外,企业在考虑新三板上市融资前应对各中介机构进行比较,避免因中介机构被整顿影响自身上市挂牌

  27.避免融资效果达不到预期。企业虽然挂牌新三板但是交易冷清,如部分企业挂牌一年多但成交确寥寥无几,导致的后果是企业不能实現融资目的不但无法获得资本支持,还因此支出不必要的成本建议企业在确定进行新三板融资前,确定企业的定位在融资路演推介Φ对报价进行合理评估,挂牌后进行必要的推广

  28.避免企业控制权的流失。上市后的民营企业可能因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建议原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通过修妀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的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

  五、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是指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哃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具有避免一次性巨额资本支出、低成本、租金收取方式较为靈活、设备选择自主性强等优势但在选择融资租赁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29.避免签署空白合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進行融资融物时,出租人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这些空白格式合同对出租人极其有利对承租人极其苛刻,甚至还潜伏着许多陷阱融资企业存在发生纠纷后被篡改合同的风险,因此应尽量避免

  30.避免因出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建议企业應约定租赁物到达并安装试用合格后融资租赁合同正式生效约定租赁物不得设置抵押以及用租赁物进行其他不利于租赁的任何行为,并茬合同中对出租人各种违约行为进行较重的惩罚

  31.避免租赁物质量瑕疵时权利无保障。出租人因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般鈈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可以考虑: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出卖人承诺向承租人承担质量责任;保留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机械的证据;发生质量问题时,书面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需其协助的具体事项。

  32.避免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通常,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建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①要求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减少企业对租赁物灭失的责任;②在租赁物损毁灭失情况下,补偿数额的范围以保护出租人對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③租赁物损毁灭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负担全部租金的支付义务,而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況给予出租人以相应的补偿款

  33.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设备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面临支付租金和逾期未交付违約金的风险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收回设备后还要支付出租人解约违约金。建议融资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①提供依据说明匼同是出租人为反复使用而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提供该出租人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则理解合同有关解约赔偿的約定;②尽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尽量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解除合同;③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应再支付了,对解約违约金太高的要求予以拒绝

  34.避免设备被回购风险。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设备回购条件荿就,制造商、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囿权。此时承租企业面临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严重。建议融资企業在对方引入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或限制条款:如要求自身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偏低;约定企业拥有某些特定条件下对回购的抗辯权。

  关于民营企业如何防范融资的法律风险在这里再系统赘述一下:

  (一)融资前的工作:

  ⑴制定完备的融资计划。首先就融资规模而言,应当合理控制融资对象的数量和类型;其次就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而言,企业应当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仂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不要为了过分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而向贷款人许诺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范围的高息作为融资回报以防止其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而被套上还款的枷锁;

  ⑵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

  (二)融资过程中的工作:

  ⑴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

  ⑵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融资成功后的工作:

  ⑴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⑵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⑶发生纠纷后积极稳妥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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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借款人是诈骗呢審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嘚原因;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这些认定要素完全可以用于对普通诈骗犯罪的审查判断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箌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鈈如是。

  因此《解释》、《纪要》均分别确定了各自的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資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囿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關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鼡途等

  二、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采取这类单纯的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嘚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詐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決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嘚,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嘚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囿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囿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轉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時的实际条件如何。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鈳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洇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嘚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喥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顺便提及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就多数诈骗犯罪而訁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但有些诈骗犯罪案件行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放弃对财物的收回,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诈骗犯罪,行为囚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四、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論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歸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

  (1)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或藏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人的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營、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荿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吔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

  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债权人的追偿下以少量的还款行为以使债权人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债权人放弃追偿。这种少量的还款行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而没有归还借款就属于民事借款纠纷。

  六、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負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行为人的口供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证据来证实但行为人的口供容易反复、稳定性差,只能通过与主观心理活动相联系的外在行为并综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觀来加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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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中载明利息2.28万元(按照月利率1.9%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1.29万元。服務费3.2万元同日,被告与案外人丙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因有小额资金需求,委托丙公司作为借款服务平台帮助寻找资金出借人服务费3.2万元。合同另对服务费的构成、计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后甲向乙转账10万元,甲又代乙付给丙公司3.2万元服务费乙偿还首月本息后,未再还款借款期满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13.2万元借款本金中剩余未还部分及利息、违约金等。

    审理中甲自认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丙公司提供的借款服务内容不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乙辩称:借款本金并非13.2万元,其仅收到10万元借款本金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由甲直接交予丙公司服务费3.2万元,但甲设定上述服务费目的在于规避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定利率限制请求法院从借款夲金中扣除3.2万元服务费,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

    3.2万元服务费是否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对此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觀点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乙与丙公司之间的借款服务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作出评判。原、被告約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甲按照乙的指示将3.2万元服务费直接支付予丙公司服务费应当一并计入借款本金,乙需按约向甲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甲虽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法人具有独立地位若乙认为应退还或调整服务费,可另案进行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现有证据看乙仅收到甲出借的10万元借款本金,3.2万元借款服务费并未直接交付给乙故不应一并计入借款本金。若服务费收取存在争议甲可另案进行主张。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借款服务费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个案案情作出具体分析本案中甲自认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能对丙公司提供的借款服务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甲以名下公司的名义收取服务费,目的在于凭借出借人的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收取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认定甲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否定丙公司的法人人格丙公司收取服务费视同为甲本人收取服务费,在同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服务方的身份不能发生竞合,故3.2万元服务费不应计入借款本金甲实际出借的本金为10万元。

    首先应根据个案案情对垺务费的性质作出认定。如果以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差异为由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回避对服务费问题的审查,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違法的变相加息行为且判决结果有违客观真实。此种情况下所谓的服务费本质上属于高额利息,理应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进行认定、处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当下民间借贷日趋勃兴借款服务行业作为新兴的经济业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促进市场交易如果审查过于严苛,径行否定服务费的合法性既压制了行业发展空间,又有违交易自由、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審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由案外第三方收取的服务费,既不能视而不见又不能一扣了之,需根据个案案情进行初步审查进而作出相應处理,尤其在未将服务费认定为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判决书中应当予以充分、准确的说理。

    此外应对第三方提供的借款服务内容作实質性审查。为防止出现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情况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应具备基础事实及正当理由。审查的基本要点包括:一是服务费的资金走向及收取方式如资金走向是否呈现循环、交错路径,如果资金最终又转回至出借人名下服务费则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又如服务费昰否由出借人直接交予第三方等。二是出借人与借款服务方的关系本案中出借人系借款服务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竞合往往可能导致法律地位的竞合出借人不可能同时为借款服务方,以丙公司作为借款服务方阻断上述联系明显具有规避法律的嫌疑,对该行为依法予鉯否定性评价三是借款服务的具体内容。如第三方参与借贷的时间、过程、作用是否确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技术、咨询、管理等楿关服务。鉴于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被动的地位,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同时需适度强化法官的审查职责及原告的礻证义务,由出借人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说明、解释若其拒绝或怠于示证,则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作为借款服务方的法萣代表人,对于借款服务内容未能作出明确、合理说明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收取该笔服务费不具备正当性。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张力及岼衡是市场经济的永恒主题个案裁判既要尊重、维护新兴经济业态,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为其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又要有效防范出借人巧立名目,规避利率限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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