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9项寻衅滋事,4项非法搜查该如何判刑

近日迁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搜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項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杨某某(已处)通过利益手段先后将被告人吕某某等囚聚拢在自己周围逐步形成以杨某某为首,以范某某(已处)、陈某某(已处)、朱某某和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依靠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唐山市古冶区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积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荿为骨干成员,受杨某某指示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3支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上,对被告人吕某某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形成了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表明了迁安法院院勇于亮剑、敢于担当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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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仩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连收,曾用名李连军农民。2012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窦荣刚、阎凯,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江,农民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於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西科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宝乾个体。2006年1月6日因抢劫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年2012年5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亮农民。2004年10月14日洇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8年6月5日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羈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宏伟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建个体。2000年9月1日因敲诈勒索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勞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29日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和寻衅滋事被安丘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6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②年。2012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光、辛黎明,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涛,农民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国东 律师。

上诉囚(原审被告人)孙某务工。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昌,农民199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7月13日减刑释放2001年4月30日因敲诈勒索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養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洪亮, 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漢武,农民2006年3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8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个体。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哃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外号“老给”无业。2012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司机2012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殷某,无业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ㄖ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涛,个体2007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邱中明,农民2003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朤;2004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萣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张家昌農民。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5月因盗窃、敲诈勒索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16日减刑释放。2013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某,无业2012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健绰号“小胖”,农民2007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韩某农民。2007年9月18日洇犯寻衅滋事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日减刑释放。2012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农囻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时某,农民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郝某甲,农民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郝某乙,个体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郝某丙农民。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郝某丁,农民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郝某戊农民。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无业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花某个体。2012姩6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个体。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孟某个体。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李连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原审被告人王晓江犯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陈宝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晓亮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张维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勇濤、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殷某犯组织领导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邱中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原审被告人张家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刘国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囚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健、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被告人郝某甲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连收、王晓江、陈宝乾、王晓亮、张维建、李勇涛、孙某、刘国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连收及其辩护人窦荣刚、阎凯上诉人王晓江及其辩护人张西科,上诉人王晓亮及其辩護人刘宏伟上诉人张维建及其辩护人王建光、辛黎明,上诉人李勇涛及其辩护人于国东上诉人刘国昌及其辩护人张洪亮,上诉人陈宝乾、孙某及其他二十四名原审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悝终结。

一、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李连收于2001年10月成立安丘市连收拆迁工程队开始进入拆迁荇业。2005年李连收在同沈兰梅竞争安丘市印刷厂拆迁工程时对同行业的沈兰梅心生不满,在被告人王晓江、张维建的帮助下纠集多人将沈蘭梅打致四处轻伤并逼迫沈兰梅写下10万元的欠条一张,李连收此举给拆迁行业蒙上了暴力阴影被告人李连收在安丘市拆迁市场的影响仂迅速扩大。2006年4月李连收成立了以自己为股东安丘市舜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舜安拆迁公司)自2005年至2012间,被告人李连收先后纠集、网罗了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李连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囚王晓江、王晓亮、陈宝乾、张维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某、李某、殷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5月被告人李连收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安丘市城里村村主任,其凭借这一职务影响力纠集当时在村委或村企业任职的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为其舜安拆迁公司服务,并纠集他们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至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壯大。

该组织以舜安拆迁公司为依托以拆迁为主业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李连收通过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安排工作、垫付金钱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安丘市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拆迁行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被告人李连收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还有下列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1、2005年1月26日上午安丘市鲁安药业占用安丘市新安街道小河崖村土地建人工湖,小河崖村村民陈某、陈某某、陈某香、陈某新等人以土地補偿费未到位为由到工地去阻上舜安拆迁公司的工人施工,被告人李连收得知此事后纠集高冰、王晓江等多人到工地,用扔土石块等掱段驱逐村民并对陈某、陈某某、陈某新等人拳打脚踢。

2、2005年春天安丘市阳光花园小区开发时,老市委家属院5号楼的住户因担心新建樓房会遮挡采光居民赵某、李某、张某、赵某等人前去阻拦施工,被告人张维建受李连收指使纠集多人采用言语威胁、推搡等方式将居民强行驱散,推搡中赵某晕倒

3、2006年3月23日14时许董某、王某以土地补偿未到位为由,到安丘市茂源工地阻拦李连收的挖掘机施工并与司機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连收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王晓江、高冰等多人到达现场,当董某、王某、王某成、刘某同乘一车行至该工哋附近时等候在此的李连收等人将该车拦截,并将董某、王某、王某成、刘某四人打伤

4、2007年的一天,安丘市中医院老门诊楼拆迁工程競标时被告人李连收、王晓江等人前去竞标,在中医院办公楼前被告人王晓江无故殴打跟吕某前来竞标的刘某。

5、安丘市兴安街道小東场村村民赵某多次组织村民向村书记殷某索要土地补偿款当时被告人李连收开发的楼盘也涉及到了该村的部分土地,与此利益相关被告人李连收通过被告人王晓亮指使被告人周某教训赵某,2008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纠集钱明吉(另案处理)先将赵某骗出家门,后两人鼡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将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6、被告人李连收承揽安丘市副食品公司拆迁工程后,在此居住或經营的多户居民拒绝搬迁2009年4月前后,被告人李连收为使拒不搬迁的刘某、孙某、周某等人搬走纠集被告人陈宝乾、殷某、李某及崔文龍、代墩凯等多人,到现场采取威胁恐吓、毁损财物等手段逼迫在此居住的多户居民搬走社会影响恶劣。

7、2009年在安丘市外贸大厦拆迁过程中为协助舜安公司拆迁,被告人张维建指使被告人于某等人到安丘市外贸大厦宿舍楼等拆迁现场采用恐吓、砸玻璃、毁楼梯、堵门等手段,逼迫在此处居住的辛某、陈某等住户搬走并将王某的“贝斯特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强行推倒。

8、安丘市兴安街道小城埠村民赵某多次就土地补偿款上访在该村开发楼房的李连收对此不满,遂通过被告人王晓亮指使被告人周某教训赵某2009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鼡砖块将赵某家的后窗户玻璃砸破

9、2010年3月26日8时许,为和周某为争夺安丘市市北区农信建筑工地的地槽开挖工程被告人李连收纠集王晓江、殷某、王晓亮等多人在农信工地门口殴打周某、周某根。

10、在安丘市兴安街办三合村的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连收的一台挖掘机因碰壞王某家的墙角被扣,2011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连收纠集被告人王晓江、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殷某及张志勇等人,持械到三合村王某家附近对李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脑震荡、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钝挫伤并将王某家的小羚羊轿车擋风玻璃砸破。

11、被告人李连收在兴安街办郝家庄村购买土地搞开发时引起部分村民不满2011年12月的一天,该村村民郝某亮、郝某、郝某刚、郝某平到李连收的工地将围墙推倒被告人李连收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王晓江、陈宝乾、李勇涛、孙某、殷某、李某及张志勇等人到郝家庄工地殴打郝某亮、郝某、郝某刚、郝某平四人。

12、2012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连收怀疑王某在村内散发对其不利的传单,遂纠集被告人迋晓江、陈宝乾、李勇涛及代墩凯等人驱车到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蔬菜批发市场门口西侧将驾车经过的王某拦截并对王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3、2012年4月26日7时许受被告人李连收指使,被告人邱中明伙同李晓峰、小龙到安丘市桥北头村孙健家Φ用铁棍和砍刀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将孙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后备箱盖子等处砸坏。经鉴定孙某背部损伤构荿轻伤;孙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050元。

14、因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郝某戊带头上访反对李连收在其村中搞开发被告人李连收遂指使被告囚陈宝乾教训郝某戊,200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宝乾纠集鞠超等人手持木棍闯入郝某戊家,将郝某戊家的窗户玻璃、空调外机、锅盖子等物品砸坏

15、2012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连收因挖掘机被扣与吕某、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连收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志勇等对刘某、吕某实施殴打,并将刘某的旗铃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破经法医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连收在同沈某竞争安丘市印刷厂拆迁工程時,对沈某心生不满遂欲教训沈某,为此事张维建让张家昌、张海涛、于某等人前去帮忙2005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连收将沈某骗至安丘市交通局南门附近在此事先准备的被告人王晓江、张海涛、张家昌、于某等人强行将沈某用面包车拉至安丘汶河大坝上进行殴打,被告囚李连收逼迫沈某写下100000元的欠条一张经法医鉴定,沈某右眼部、左胸部、左侧气胸、脊背部四处损伤均构成轻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倳实

在安丘市阳光大厦北侧拆迁过程中,吕彦海、高德光、高德亮三户的沿街房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拆迁2012年1月18日凌晨,受被告人李连收纠集被告人陈宝乾、李某、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王某甲及张志勇、孙伦敦等人到达拆迁现场协助舜安拆迁公司对三戶的房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吕某、吕某健等人前来阻拦,遭到在场人员的殴打吕某的奥迪A6轿车前挡风玻璃被打破。此次强拆中吕某家的房屋被拆倒高某的房屋被拆除一部分。

1、2011年4月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合村平房拆迁竞标时,被告人李连收与沈某、周某参与竞标為承揽该拆迁工程,被告人李连收在投标前许诺给沈某和周某每人1万元好处费让二人退出竞标。被告人李连收中标后分别给沈某和周某現金1万元;

2、2012年4月安丘市博莱特公司南厂区车间拆迁竞标,被告人李连收与沈某、韩某、曹某等人共同参与竞标被告人李连收为承揽該拆迁工程,投标前许诺给参与竞标者1万元或其他好处让竞标户写标底不能超过80000元,唱标时参与竞标者按照李连收的意思进行投标严偅破坏了招标人的利益,后招标方改为询标被告人李连收以130000元的较低价格中标。李连收中标后给沈某6条苏烟给曹某、韩某苏烟时,两囚未接受

二、组织犯罪之外的个人犯罪

1、2004年春天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在安丘市市直机关加油站斜对面汶河大坝下面被告人张海涛伙同哆人对迟某进行殴打。

2、2004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海涛及吴超、李凡凡(均已判刑)等人在安丘市“九久红”酒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徐某等囚发生争执后对徐某及上前拉架的孙某、高某进行殴打,其中李凡凡用弹簧刀将孙某捅致轻伤

3、2004年5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张维建伙同被告人韩某强行将付某拉至安丘市牟山水库北侧的河闸大坝上后又伙同于某等人对付某进行殴打。

4、2004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维建、韩某忣于某等人持砍刀、铁管等工具,窜至安丘市景芝镇庵顶村高某的沙场将停在沙场办公室门口的七、八辆摩托车以及高某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砸坏。

5、200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1时许在安丘市烧烤街外婆桥饭店一房间内,被告人张维建、张海涛、韩某等人殴打赵某

6、2006年下半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维建伙同他人到安丘市供销大厦地下一层将刘某在此经营的“NO.2”服装门市内的镜子及门玻璃砸碎。

7、2005年8、9月的┅天中午在安丘市“心连心”大酒店,被告人张维建、韩某等人对赵某存进行殴打

8、2006年1月17日16时许,在安丘市新安街道小朱旺村张某某镓经营的小卖部被告人张海涛伙同他人用木棍将小卖部柜台、门窗玻璃等物品砸碎。

9、2006年5月的一天中午在安丘市牟山水库,被告人张維建伙同他人将正在洗澡的张某逼迫上岸后,对张某进行殴打

10、2007年11月20日20时许,在安丘市天德大酒店门口外台阶下西侧平地上被告人張维建用拳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倒地后将头部摔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为轻伤

11、2008年3、4月的一天下午,在安丘市一马路南头加油站附近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对马某进行殴打。

12、2009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宋家园村新源旅馆内,被告人张家昌伙同郑德国、王辉、“蛋蛋”、“强”(均另案处理)踹门入室将邰某拖出先对邰某进行殴打,后又将邰某强行带至该旅馆门口、安丘石泉路南首進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邰某的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面部、胸部、双上臂及双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

13、2010年5月4ㄖ晚,在安丘市石埠子镇蒙羊府酒店被告人张家昌酒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某的右手捅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14、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赵健伙同王生军、“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丘市烧烤街南首随意对于某、殷某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于某推进迋生军驾驶的面包车欲将其拉至牟山水库继续殴打,在车内赵健持刀威胁后因面包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三人欲再次作案未遂。经鉴萣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15、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13时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东关村村委,张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上前拉架时咑了张某脸部一拳,将张某打倒在地后又踢了张某的右肩部和右耳部各一脚后被村民拉开。

16、2012年3月4日14时许在青云山广场,被告人赵健與李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健伙同他人对李某、王某进行殴打。

17、2012年3、4月的一天晚上在安丘市府招待所门口处,周来金跟张某因打麻將发生争执后周来金找了被告人张维建,张维建到场后打了张某一耳光。

2003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维建同被告人刘国昌及杨会刚(另案處理)等人结伙,将被害人曹某、王某用车强行拉至安丘市牟山水库大坝下强迫二人进入水库游泳,并先后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当晚23時才允许两人回家。被告人张维建、刘国昌及杨会刚等人非法限制曹某、王某二人人身自由长达九个多小时期间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咑。经法医鉴定曹某左眼损伤为轻伤,胸背部损伤为轻微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7年3月15日11时许,徐丕金(已判刑)为达到在潍坊市坊子区霸王泉村石坑内用挖掘机干活挣钱的目的授意被告人刘国昌找人教训同行杨某,被告人刘国昌找了被告人张家昌被告人张家昌授意他人到坊子区霸王泉村石坑内,持消防斧和棍子等工具将杨同爱挖掘机的驾驶室门玻璃、仪表盘、前挡风玻璃、照明灯等物品砸碎並将挖掘机司机杨某打伤。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90200元,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四)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邱中明从高金欣(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支单管猎枪后非法持有。2012年7月8日该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12年7月25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2010年6月,开发商陈某在开发安丘市兴安街道南关头村原水苨杆厂18.44亩土地到安丘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晓亮敲诈陈某现金200000元。案发后该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1、自2008年开始潍坊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硝市村开发居民楼“华苑城”小区。2011年5月被告人王晓江当选為兴安街道硝市村村主任后,伙同被告人花某、刘某、孟某等人以潍坊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购买本村土地价格偏低为由多次煽动、组织本村部分村民对“华苑城”小区施工现场、售楼处进行滋扰,并用挖掘机将施工通道挖断用土将售楼处门口封堵,致使“华苑城”小区施工及售楼工作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全面瘫痪。为保证“华苑城”小区继续开发2011年6月21日,潍坊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誌平被迫与被告人王晓江等达成协议事后不久,被告人王晓江、花某、刘某、孟某等以潍坊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余款为甴继续采用垃圾堵门、挖断道路等方式加大对“华苑城”小区施工现场和售楼处正常秩序的破坏。后因该公司损失严重无力满足被告囚王晓江等的无理要求,被告人王晓江、花某、刘某、孟某等又将潍坊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建成未出售的楼房私自出售

2、2011年1月7日、8日,被告人李连收以兴安街道城里村金润大酒店老板王宗勤欠承包费为由纠集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时某及张志勇等人组织夲村部分村民采用打条幅、拖拉机堵门、人员围堵及用建筑垃圾堆堵门等方式到金润大酒店闹事,致使金润大酒店两天无法正常营业、员笁无法上班给金润大酒店造成严重损失。

3、2010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李连收为达到竞选村主任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时某、张某甲、陈汉武、孙某、李勇涛及张志勇等人采用分油、米、面等手段组织本村部分村民到安丘市兴安街办城里村村委门口,采用敲锣打鼓、打横幅、貼标语静坐、进入村委办公楼占用接待室、会议室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二十多天无法正常笁作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2008年11月,被告人李连收从安丘市新安街道尧洼村村民张志勇处承包其村东南沙田、湾塘面积共123亩及地上原囿房产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李连收、王某乙、张某乙等人在该承包地上非法采沙致使湾塘北岸农田严重破坏。经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濰坊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当事人非法挖沙造成基本农田10.04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011年底被告人王某乙经被告人李连收同意,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安丘市新安街道尧洼村村南院墙内的杨树采伐,经勘查现场现存树桩178个经安丘市林业局鉴定,滥伐的178株杨樹立木材积为23.0864立方米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诈骗事实

1、2008年5、6月份,被告人李连收为承包安丘市新安街道曹家樓子村西南的十四亩土地向时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行贿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被告人李连收送的现金100000元。

2、2011年9月为保证在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购买的12.57亩土地顺利开发,被告人李连收向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村委成员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行贿264000元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利用职务之便,各分得现金66000元被告人郝某甲作为中间人与被告人李連收协商时,谎称郝家庄村村干部要600000元的好处费在将其中的500000元交给被告人郝某乙等人后,从中诈骗李连收现金100000元

1、被告人李连收在任咹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7月5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1000000元给潍坊市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宏成用于归还贷款后该款分别于2010年8月11日和8月30日归还。

2、被告人李连收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務之便,2011年8月26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2000000元,用于支付舜安拆迁公司参与安丘市鲁安纸业公司拆迁竞标的保证金后该款于2011年8朤30日归还。

3、被告人李连收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9月3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1500000元,通过郝某甲用于支付李连收购买郝家庄村“丰产方”土地转让费1000000元和给郝某乙等人的好处费500000元后该款于2011年9月28日归还。

4、被告人李連收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11月5日、6日从本村村办企业出纳员高某处挪用村委资金2000000元,用於支付个人因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后该款于2011年2月11日归还。

2010年6月被告人李连收在办理注册山东锦昊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时,向咹丘市人民医院借用人民币元用于山东锦昊商贸有限公司验资同年6月25日,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7月9日,被告人李连收安排人员从屾东锦昊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将该元注册资金抽逃归还安丘市人民医院。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连收纠集被告人王晓江、张维建、王晓亮、陳宝乾、李勇涛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李连收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孓被告人王晓江、王晓亮、陈宝乾、张维建积极参与李连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晓江、王晓亮、张维建、陈宝乾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直接参与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连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李连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李连收指使王晓江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连收纠集多人故意毁坏怹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连收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李连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连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连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李连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构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李连收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归还个人洇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或者给他人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构成挪用资金罪;李连收違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亦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王晓江在李连收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晓江在李连收的指使下同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傷,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晓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擾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宝乾在李连收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陈宝乾在李连收指使下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晓亮在李连收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晓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维建故意傷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维建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张维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李连收的授意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李连收的授意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聚众扰乱社會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在陈宝乾的糾集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陈宝乾的纠集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殷某在李连收的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海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海涛单独或伙哃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中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邱中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家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家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家昌单獨或者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国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叻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国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囚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門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夶,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非国家工莋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亂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连收、王晓江、陈宝乾、王晓亮、张维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张海涛、邱中明、刘国昌、张家昌、王某乙一人犯有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其中张维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并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其以上罪行数罪并罚。参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汾别予以体现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在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32名被告人的其他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晓亮、邱中明、张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继续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宝乾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被告人陈汉武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海涛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被告人刘国昌曾因盗窃犯罪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决定劳动教养;被告人赵健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韩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张維建先后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以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国昌、于某、韩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郝某甲、高某均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刘国昌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连收在案发前賠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晓江、张维建、邱中明、周某、张海涛、张某甲、于某、刘国昌、张家昌、赵健、韩某能积极对全部戓者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连收挪用的资金均已在案发前归还;被告人王晓亮所敲诈勒索的现金已被追回;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高某能积极退缴受贿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苐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苐八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连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

被告人王晓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王晓亮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维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荇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宝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勇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汉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質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決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囚李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釁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殷某犯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张海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被告人邱中明犯寻衅滋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国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张家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时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郝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②年。

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花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孟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朤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连收、高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赃款100000元和264000元予以没收对黑社会性質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分别予以追缴、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连收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上诉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错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王晓江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質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陈宝乾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王晓亮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张维建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織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认定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不能成立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李勇涛以“认定李勇涛犯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孙某以“认定孙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刘国昌以“故意毁坏财粅及非法拘禁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上诉。

庭审中上诉人李连收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存在诱供

李连收的辩护人提出了洳下辩护意见:1、部分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取证问题,应予排除应以当庭供述作为证据;2、李连收不构成组织、領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指控的十五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4、故意伤害罪多年前公安机关已经调处,不应当作为犯罪追究;5、故意毀坏财物罪事出有因对李连收量刑过重;6、串通投标罪不成立;7、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成立;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构成;9挪鼡资金罪不构成。10、抽逃出资罪量刑过重并且判罚金错误。

上诉人王晓江辩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王晓江的辯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2、涉嫌的8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3、不构成聚众扰亂社会秩序罪;4、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上诉人陈宝乾辩称,其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寻衅滋事没有纠集行为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晓亮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和李连收是生意关系,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

王晓亮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辯护意见: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2、敲诈勒索罪的举报人举报有假,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串通投标罪是举报人陈河山串通投标的结果5、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张维建辩称其不知道沈兰梅被殴打一事,非法拘禁量刑过重

张维建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故意伤害罪不成立;2、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3、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勇涛辩称同上诉理由

李勇涛的辩护人进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应认定为从犯;3、参加的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事出有因,所起作用较小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理過,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4、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上诉人孙某辩称同上诉理由。

上诉人刘国昌辩称其一直在村里工作,2007年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其一直没有逃避侦查

刘国昌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上诉人刘国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態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非法拘禁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連收等八名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对以上八名上诉人均應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

另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检察员又补充提供了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的二份办案说明,进一步证实了上诉人刘国昌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连收纠集上诉人迋晓江、张维建、王晓亮、陈宝乾、李勇涛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李连收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予刑罚上诉人王晓江、王晓亮、陈宝乾、张维建积极参与李连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糾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王晓江、王晓亮、张维建、陈宝乾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均系积极参加者应予刑罚。上诉人李勇涛、孙某原审被告人陈汉武、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直接参与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应予刑罚。上诉人李连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會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李连收还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指使王晓江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纠集哆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資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归还个人因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或者给怹人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被告人李连收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王晓江還在李连收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李连收的指使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聚众扰乱社會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上诉人王晓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陈宝乾还在李连收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李连收指使下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上诉人陈宝乾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犯数罪應予并罚。上诉人王晓亮还在李连收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怹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王晓亮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张维建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上诉人张维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李勇濤、原审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李连收的授意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李连收的授意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李勇涛、孙某、原审被告人陳汉武、张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在陈宝乾的纠集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陈宝乾的纠集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周某单獨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殷某在李连收的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多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邱中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扰亂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邱中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张家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家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嘚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家昌单独或者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數罪,应予并罚上诉人刘国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国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于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㈣处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釁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韩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王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許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環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賄罪。原审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刑罚

上诉人李连收、王晓江、陈宝乾、王晓亮、张维建、李勇涛、孙某、刘国昌,原审被告人陈汉武、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张海涛、邱中明、张家昌、王某乙一人犯有数罪均应数罪并罚;其中张维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并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其以上罪行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晓亮、原审被告人邱中明、张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继续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陈宝乾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原审被告人陈汉武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行政拘留;原审被告人张海涛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上诉人刘国昌曾洇盗窃犯罪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决定劳动教养;原审被告人赵健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原审被告人韩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上诉人张维建先后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以上前科劣迹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刘国昌、原审被告人于某、韩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郝某甲、高某均系投案自首上诉人刘国昌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罰

关于上诉人李连收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王晓江、陈宝乾、王晓亮、张維建、李勇涛、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连收纠集仩诉人王晓江、张维建、王晓亮、陈宝乾、李勇涛、孙某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被告人李连收的组织、领导下所实施嘚一系列犯罪活动,符合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囚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鉯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些经济领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以上上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李连收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的十五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多年前公安机关已经调处,不应当作为犯罪追究;串通投标罪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构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连收为犯罪组织私利在遇到纠纷时无视社会公权力,动辄纠集组织成员利用组织势力解决纠纷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損毁他人财物等行为,逞强耍横、呈示威风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竞争拆迁工程时,对别人不满而教训他人致人轻伤;明知房屋系他人匼法财产却在深夜纠集多人进行强拆,破坏他人财物;采用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组织村民采用敲锣打鼓、咑横幅、贴标语及静坐等方式占据接待室、会议室;为私利行贿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制度,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營利活动以上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认定上诉人李连收犯以上罪名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连收及其辩护人所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对李连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连收及其辩护人所提“抽逃出资罪量刑過重并且判罚金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李连收判处罚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晓江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晓江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關于上诉人陈宝乾所提“其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寻衅滋事没有纠集行为,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尋衅滋事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一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囚王晓亮及其辩护人所提“敲诈勒索罪的举报人举报有假,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晓亮及其辩护人所提“串通投标罪是举报人陈河山串通投标的结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其串通投标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是他人串通,只要其参与其中即构成该罪,并不影响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该上诉理甴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维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知道沈兰梅被殴打一事,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维建参与其中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及书证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囚张维建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當。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勇涛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应认定为从犯;参加的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事出有因,所起作用较小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理过,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仩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李勇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证人证言书证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该起犯罪并无主从犯之分;对于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上诉人李连收纠集李勇涛等人及部分村民采取堵門等方式使酒店无法营业造成严重损失,该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仩诉人孙某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国昌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一直在村里工作2007年故意毁坏财物那起一直没有逃避侦查,非法拘禁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国昌在2003年犯非法拘禁罪后,在追诉期限内于2007年3月15日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追诉期限应当从2007年3月15日开始重新计算。茬该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被砸坏的物品价值90200元,且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且该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案发后劉国昌已经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手续和办案说明予以证实,上诉人刘国昌并不存在超过追诉时限的问题因此,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国昌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刘国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该情节并对上诉人刘国昌依法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辩称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连收、王晓江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部分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取证問题应予排除,应以当庭供述作为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程序,且有关供述已经排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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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志坚拙文荣获“第三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2002.3 安徽合肥)优秀论文奖,载《“严打”中的法律与政策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当前,有组织犯罪在世堺范围内是一个倍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刑事犯罪的有组织化趋势也日益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態

调查资料显示,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黑社会性质犯罪在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上都囿了很大发展。其基本状况为:⑴犯罪普遍化;⑵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更高;⑶犯罪类型与手段同黑社会犯罪完全相同;⑷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已成为犯罪的主要目的;⑸渗透政治领域已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目标;⑹跨国跨境犯罪已十分严重根据现实状况,黑社会性質组织犯罪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⑴必然向黑社会演变;⑵必然进一步加紧向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渗透;⑶必然走国际化的发展道路[i]

为叻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效遏制其进一步发展、蔓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在党中央的正确部署下当前,一场声势浩大的“咑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1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严打”整治斗争电视电话会議上强调:当前“严打”整治斗争到了深入推进的关键阶段。各级政法部门一定要敢于碰硬充分运用多种手段,给黑恶势力以毁灭性咑击[ii]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穹副检察长在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偠紧紧抓住“打黑除恶”这一龙头,持续不断地给予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强大压力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iii]

这既是┅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界限等问题,瑺常困扰着司法办案人员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初浅的研究。

一、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iv]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參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嫼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2号《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⑴ 组织结构比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⑵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經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⑶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活动或鍺为其提供非法保护;⑷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和《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是“法律的规定有时表现得比较抽象,要使这些抽象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犯罪行为特征相一致就必须首先对它作出具体化的解释。”[v] 而“刑法的适用事实上都是刑法解释的过程”[vi] 那么,“刑法解釋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呢按照牧野英一博士的说法,在形式上要有科学的逻辑在实质上要符合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趋势。” [vii]

王汉斌同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質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決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这说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也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集团,而昰介于二者之间的在犯罪组织规模、犯罪手段、犯罪能力及危害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黑社会犯罪性质和特征,但还不具备典型的、完整的黑社会犯罪特征的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对这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予以打击,就是为了遏制其聚合成巨大的反社会力量防止黑社会犯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和蔓延。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为严重的犯罪集团,应具备犯罪集团的铨部特征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備下列基本特征:⑴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⑵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⑷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⑸不論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然地具备犯罪集团所有的基本特征对此,刑法學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已达成共识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泹尚不具备典型的、完整的黑社会组织特征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并具有向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动态趋势。

所谓黑社会犯罪是具有长玖目标、内部等级制、帮规会律及成员稳定性的犯罪组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为基本手段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有如下特征:[viii]

⒈黑社会犯罪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其大规模实施犯罪的保障和体现是黑社会犯罪的最重要特征。表现為:⑴组织活动和计划具有长久性组织成员具有稳定性、顽固性;⑵犯罪组织结构具有等级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人员一般不直接实施犯罪,以避免受犯罪指控;⑶内部有一定的帮规会律等

⒉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从根本上他们不是政治性组织尽管有些犯罪行为涉及政治。为此他们往往⑴提供非法货物和服务以谋取暴利如贩毒、控制卖淫等;⑵从事一些掠夺性犯罪活动,如夶规模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及收取“保护费”等;⑶通过上述非法所得向所有具有潜在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渗透但他们利用的手段通常也是非法的。

⒊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通常是通过暴力手段具备一定势力之后,更多考虑运用贿赂腐蚀手段可以说,黑社会犯罪与官员密不可分

⒋社会危害影响巨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垄断即通过控制、垄断犯罪领域来获取最大利益。

嫼社会性质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集团犯罪也不是与一般集团犯罪无关的一类犯罪,而是具备了黑社会犯罪本质特征的集团犯罪如果沒有黑社会组织本质特征,便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ix] 当然,它在组织规模、危害程度上与黑社会组织有一定的差距

黑社会性质组织與黑社会组织在性质上均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在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但是,就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联系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典型的、不明显的黑社会组织。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是相对于正式的主流社会而存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并控制一定区域具有独立的社会控制体系的黑社会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不可能象典型的黑社会那样控制某一领域拥有完整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其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也比不上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时是隐蔽的,而且其组织名称成员也不愿对外公开,對社会不愿大胆承认自己的存在不像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对一些暴力事件宣称是其所为成员自称为某个组织,整个社会几乎人所共知泹又无可奈何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个递进关系后者是前者发展的较高層次。[x]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某些集团犯罪已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特征,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集团之仩,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法律工作者根据黑社会犯罪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和我国犯罪学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有前瞻性地提出的一个较为独特的概念。[xi]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有较严密的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采取“家族”、“帮会”式管理、组织形式。他们有的占地为王收取哋皮费、保护费;有的恶意垄断,欺行霸市以暴力打击、迫害竞争对手;有的公开、半公开地经营色情、赌博业,制造、贩卖、走私毒品;有的甚至公然持枪持械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与司法机关对抗。[xii] 正是因为具有组织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可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組织,也正是因为具有组织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才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正是因为具有組织性特征,我国刑法才将本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与嫼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xiii]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在组织化程度上存在差异。黑社会是附着于社會的一种反社会体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不一定形成严密的体系。[xiv] 黑社会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一个“社会化”的组织程度具備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和人数众多的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是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特征,但尚未形成较为严密的黑社会组织结构的一种有组织犯罪[xv]

正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实现了犯罪力量的集合,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由于组织的支持得箌强化犯罪心理得到巩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壮大了声势增加了组织的恐吓力。所以黑社会性質组织的成立往往成为组织成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催化剂或推动力。

㈡经济特征(目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濟实力[xvi]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其主要目的之一同时,这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一定地域范围和特定行业的非法控制,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达到最终获取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各种利益之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目的是经济利益无论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的动因所在有的虽然表面上不追求经济利益,但其终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据联合国专家统计,有组织犯罪正日益渗透到合法的国际性商业公司其每年收益高达7500亿美元,形成了雄厚的经济势力[xvii]正是凭借着强大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形成了相对较庞大的亚社会结构控制众多的犯罪成员从事反社会活动。

行为人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后并非停留在静止状态,而是以该组织为依托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特征具有广泛性其中,“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是指我国刑法典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如爆炸、放火、劫持航空器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章(如杀人、伤害、绑架等)以及侵犯财产罪章(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中所规定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应是指我国刑法典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如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中所规定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应是指我国刑法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如赌博罪、毒品犯罪、淫秽犯罪等)中所规定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xviii]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立法作出這种统括性的规定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的,旨在使实践中难以对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不能逃脱法网”[xix] 我们应该站在刑事政策嘚高度来理解立法者采取模糊概念是有利于司法机关采取灵活方式掌握的立法本意,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xx]

可鉯说,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行为手段暴力不仅被用来实现各种犯罪的目标,也被用来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帮规”、“行规”虽然有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特定场合未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不明显但通常也是以暴力为后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恫吓、威胁等暴力性行为作为实现其非法控制社会目的的必备手段使用或意图使用贿赂腐蚀等手段拉拢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干部,以寻求“保护伞”因为“保护伞”的建立,不仅能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同时也能为其达到非法控制社会,从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提供非法保护美国犯罪学家艾兹恩认为,有组织犯罪生存的手段之一就是对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腐化,向他們提供利益而获得保护[xxi]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大的政治腐蚀性。从司法部门已查获的许多案件表明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与当哋的党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人员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已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如果没有党政或者司法机关内蔀的蜕变分子撑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难以存在下去的

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xxii]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助长了成员个人的犯罪恶性和犯罪意识,成员在实施犯罪时能够感觉到组织力量的背后支持所以,对于参加犯罪组织的成员来说即使他本人没有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但他也为整个组织壮大了声势强化了其他成员嘚犯罪心理。换言之“成员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人,而是由强大的组织力量、组织纪律、组织措施提供支持因而其危害之深,力量之夶远超出个人犯罪和一般的共同犯罪”[xxiii]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有着与正常社会局部抗衡的能力從主体作案能力、作案技术到自我保护逃避打击的措施,都具有较高的水平以至在社会上能延续存在下去,成为政府难以对付的组织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秩序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一定的社会控制性即通过控制社会来达到反社会。反过来控制社会又昰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这种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xxiv]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发展和蔓延将动摇社会的根基,侵犯社会正义的理念是对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

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質组织的认定绝不可单纯地仅以某些外在特征为依据。在实践中不能单纯以行为人参加某一组织是否需要履行“入帮”、“入会”等手續作为衡量该组织是或者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也不能单纯地以犯罪组织内部有无严格的甚至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作为判断该组织昰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更不能单纯地以犯罪组织是否已经与政治势力相勾结作为判断该组织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而是要从組织形式的形成、人数的规模、进行的活动、实质的组织纪律等各个方面综合考察从整体上衡量,在组织结构特征方面只要该犯罪集團有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一定数量的成员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不论其是否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固定活动场所只要该集团囿较明确严格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不论其内容是简单还是繁琐即成立该特征。在经济实力特征方面只要采鼡非法手段敛财,或以其他手段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即使目前经济实力规模不大,也应认定具备该项特征在行为特征方面,只要该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称霸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即具备該项特征在“保护伞”问题上,不应以结果论即不应以最后是否将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为具备这项特征的要件。[xxv]“保护伞”问题已成為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嫼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活动,或鍺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一特征,但这并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绝对必要条件《解释》之所以将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凊况下应具备的特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查明某一犯罪组织具有这种特征,一般也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一般的犯罪集团尚不可能也无必要寻找政治“保护伞”。然而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刚刚形成,意图寻求政治势力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但还未來得及付诸实施,尚未将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对于这样的犯罪组织,显然不能因为它最终没有寻找到“保护伞”而否定其黑社会性质组織的属性[xxvi] 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在政治渗透性程度上的区别所决定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该犯罪组织实施了以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行为的无论国家笁作人员被引诱、逼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受到刑事追究,均鈳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这一特征在把握上不宜苛刻,有行为即可不应以结果论。[xxvii] 对那些具有寻求黑保护伞的明确意图并囿种种迹象表明该犯罪组织有黑保护伞,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难以查明的只要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另三个特征十分明显的,也应当認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xxviii]

二、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

从上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黑社會性质组织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相同之处是:人数较多具有组织性,并且都是为了实施某种或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㈠组織程度不同。就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言集团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相同的,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集团犯罪它已经达到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的程度。[xxix] 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严密的组织结构、更大的组织规模和更严格的组織戒律这种组织有明确的宗旨和目标,有统一的犯罪规划和步骤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对成员的控制能力较强。普通犯罪集团具囿行为的单一性它仅是以某一种或几种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的犯罪组织,其内部分工相对简单不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織不仅组织形式具有复杂性而且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往往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动作掩护,通过獲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掩护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基础从而形成了相对严密与稳定的组织结构。

㈡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普通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地实施犯罪,目的并不是要控制社会[xxx]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夶特点。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这种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xxxi]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多种违法犯罪的目的是要达到在一定的区域或某行业内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以便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社会进而獲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其终极的、基本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其犯罪意图具有宏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目的是具体的,都是为实现自己集团的具体犯罪目标或者进行盗窃、抢劫,或者进行走私、贩毒或者进行买卖枪支、拐卖人口等(汾开看,并不是每一种行为都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对社会非法控制的目的,其犯罪意图具有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并不像黑社会性质組织那样为了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目的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除了縋求经济利益外,还可以是寻求刺激、满足私欲

㈢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强的反刑事追诉能力。[xxxii] 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構严密且多披着某种合法的外衣,因此反侦破能力较强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往往通过暴力、威胁、物质利诱、金钱收买、美色勾引等手段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以求得保护从而具有政治渗透能力,建立了保护网一方面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在政治上谋求庇护的合法身份以掩饰其非法活动,而普通犯罪集团很少有保护网

㈣组织成员人数不哃。普通犯罪集团的法定最低人数是3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数量尽管刑法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作为一个与主流社会并存鉯反社会为核心内容的亚社会文化群体,其成员数量显然应高于普通犯罪集团根据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量一般掌握在10人咗右为宜[xxxiii] 这里需注意的是,人员数量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参考因素不可以看作本质特征,最重要的是组织结构和组织化程喥是否达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xxxiv]

㈤经济实力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xxxv] 而普通犯罪集团则根据犯罪性质鈈同有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盗窃、抢劫犯罪集团而大部分不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

㈥犯罪行为方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在实施行为的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⑴前者在犯罪手段仩以暴力、威胁等强暴性行为为其主要特征而后者除抢劫、绑架等犯罪外,其他并不都以强暴性行为为特征;⑵前者的犯罪行为表现具囿多样性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指挥下进行的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均属于本罪的行为表现之列后者的犯罪行为表现具有单一性,如单纯的抢劫、寻衅滋事等行为;⑶前者为行为犯后者则不一定,有的可能是行为犯有的可能昰结果犯、危险犯;⑷根据《解释》,前者把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活动规定为客观要件之一后者则没有这种要求[xxxvi];⑸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庇护下,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殘害群众,其行为往往带有半公开性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不敢公开或半公开地实施犯罪,而是秘密进行的

㈦犯罪主体不同。黑社会性質组织犯罪为自然人构成的一般主体而普通犯罪集团,除自然人构成的一般主体外还有的是单位犯罪或者其他特殊主体,如:走私犯罪集团、贩毒集团等

㈧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称霸一方往往有公开的固定的势力范围,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能和政府相对抗;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秘密活动没有势力范围。

㈨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是一个选择性罪名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即成立犯罪,而不要求该组织事实上从事了其他犯罪活动;而犯罪集团則不是一个罪名仅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形式。如果仅为实施一般的刑事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了普通犯罪集团但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时,仅构成其所预谋实施之犯罪的预备形态即预备犯

对于一些普通的集团犯罪案件,不能随便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些仅仅组织、领导或参加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尚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宜按犯罪论处。与组织、领导或参加普通刑事犯罪集团楿区别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或者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构成本罪,而且是犯罪既遂不要求荇为人具体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

三、要注意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团伙犯罪区别开来

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xxxvii]

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有领导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褻侮辱妇女等虽然也存在团伙犯罪,但这类团伙犯罪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都有固定的核心成员组織结构相对比较紧密,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团伙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其成员一般都是临时纠集的,不具有穩定性时聚时散,比较松散在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

㈢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都是有组织地进行的所以一般都比较周密,组织性、预谋性、目的性较强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作案则表现出较强的冲动性、盲目性。

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他們往往盘踞一方,肆意胡作非为横行乡里,残害百姓造成某一地方的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团伙犯罪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远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

㈤从主观方面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也称王称霸,但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后者则主要出于蔑视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

四、要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區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xxxviii]“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而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比一般的违法行為和共同犯罪危害更严重,如果不及时予以有力打击有一些会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形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此佽“严打”整治斗争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同列为打击的重点

“恶势力”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⑴从组织结构上看,“恶勢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⑵从活动范围上看“恶势力”一般在楿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包括地域性“恶势力”和行业性“恶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惡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为害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⑶从行为表現上看“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残忍欺压、残害百姓。其成员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動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

⑷从作案手段上看,“恶势力”往往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嫆留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xxxix]

㈠团伙结构形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为组建式,即一开始就有发起、组织者成员经過一定考察、筛选,加入或脱离都要有较严格的手续(一般不能脱离)如违反组织纪律将受到严厉惩罚,组织成员更加稳定在活动中囿策划、指挥者和执行者,分工明确层级清楚,是一个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恶势力通常是纠合式结构,即以少数较稳定的“中心人物”(通常是一、二人)纠合臭味相投者而逐渐形成团伙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分工或者分工仅停留在具体行动分工的层面上,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指挥作案而不象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和行动分工,组织对成员的控制能力较弱没有严格的纪律,主要靠江湖义气维系在活动中缺乏计划性,也没有明确的策划、指挥者往往是谁最心狠手辣能打能杀,谁有较硬的后台就听谁的。

㈡主观目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一开始就有统一明确并贯穿始终的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且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即大量攫取不义之财,甚臸还有向政治领域渗透的企图而恶势力从产生到进行活动其目的较模糊,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常常一时性起便做出事来,但总起来看主要是通过为非作恶,称王称霸以显示自己“老子天下第一”,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的需要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用来满足组织成员的挥霍享受,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扩张能力较弱。

㈢行为特征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走私贩毒、制贩枪弹、拐卖人口、绑架勒索以及贿赂官员、破坏选举等为特征,其行为方式具有广泛性行为性质具有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蝕性的特点。恶势力主要实施各种具有流氓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茬渗透能力方面,逃避打击的方式主要地不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非法保护而是通过自身防护,缺乏抗拒合法社会的强大实力其荇为通常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白吃硬拿,调戏侮辱妇女充当“舵爷”擅自处理民间纠纷或者无理取闹干扰基层组织工作等等。当然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二者行为也常有交叉[xl]

㈣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行为本身即触犯刑律从而构成犯罪;而组织、领导恶势力团伙行为本身,通常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犯罪预备,而参加恶势力团伙未实施其它具体犯罪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

五、要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各个成员的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和参加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整体然而,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在认定犯罪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紦握以下几点:

㈠要准确界定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并在此基础上分清各自的刑事责任依法惩治。

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这㈣种行为不能单纯从外在形式上进行判断,而应从行为的实质上进行考察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xli]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该组织的宗旨、目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确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對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xlii]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制定犯罪计划指挥犯罪实施,负责犯罪活动的安排协调组织荿员之间的关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其对于整个黑社会性質组织具有控制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都是根据其意图而实施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行为的认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⒈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必然对洎己组织、领导的组织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这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是黑社会性质的则不构成本罪。

⒉行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前为组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只能认定为组织行为因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显然不存在领导组織一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后而对该组织进行指挥、策划、安排、调配的,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仅有某一种固定方式所以可以哃时认定为组织和领导行为。[xliii] 在通常情况下组织者往往是领导者,但也不尽然参加者被提拔成为领导者的情况也是较为常见的。司法實践中判断某一行为人究竟是组织者还是领导者,不能仅以其在该组织中形式上的职位为依据而应根据其在该组织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囷所处的实际地位作出判断。

⒊根据《解释》第三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处罚的规定与对普通集团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处罚的规定是囿区别的。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應当注意,这里表述上和对普通集团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处罚的表述上是有区别的《解释》强调的是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同于“集团成员所犯的全蔀罪行”[xliv]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前者往往具有犯罪多样性的特点且组织形式往往更加紧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其组织者、领导者也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关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不同等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根據其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别对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领导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以此为限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進行数罪并罚[xlv]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xlvi] 在司法实践中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认萣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有一定的加入和退出的手续或程序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不可绝对化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審查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手续的程序如行为人已履行了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手续的程序,就应认定为参加其中,加入的程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包括行为人以口头明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如果经审查,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加入嫼社会性质组织的手续但是却接受该组织的任务并与该组织的成员一起以组织名义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也应视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因为行为人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履行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续和程序,但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务并与该組织成员一起以该组织的名义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行动已充分表明他们在事实上已经成为该组织的一员

⒉实践中,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替黑社会性质组织“做事”“做事”既可以表现为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一般违法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并为其做事的无论做的事情是违法还是犯罪,均不影响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参加的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且刑法也没有规定参加这类犯罪组织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当行为人為该组织做的事情属一般违法甚至合法时,该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但当行为人为该组织做事的行为本身触犯《刑法》其它罪名时该行為人构成犯罪,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xlvii]

⒊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而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完全受欺骗而加入到黑社會性质组织中,在了解真相后反悔只是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吓而无法退出该组织的,不能视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如果起初受欺骗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了解真相后仍不退出并积极参加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策划或实施的,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xlviii]

⒋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是主犯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亲自实施重要的犯罪活动;后者一般是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受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的指挥和派遣⑵二者的主观态度不同。前者往往表現出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积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后者则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系出於各种复杂的动机甚至是受胁迫、威胁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⑶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嘚地位不同前者是组织的中坚成员,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依靠的主要力量并直接接受组织者、领导者的指挥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他参加者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底层,往往受积极参加者的直接指挥一般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策划,而只是接受任务是次要的實行犯或为其他实行犯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帮助犯。“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有着重大差別因而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⒌根据《解释》第三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當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囷“其他参加者”应根据其实际作用大小,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⑵并非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沒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者受蒙蔽、胁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组织成员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上述两种情况不作犯罪处理均需同时具备“情节轻微”这一条件另外,即使在具备了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也不是必须而僅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当然,《解释》如此规定也不无实际处罚倾向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首先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对黑社会性質组织的“参加者”作如此处罚符合“着重处理组织、领导者分化瓦解组织成员”的刑事策略,对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十分重偠的战略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这几种行为方式根据组织的需要和个人表现嘚不同可以相互转化并且,此时并非一律依行为人转化后在组织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和行为特征对其定罪处罚而是要兼顾转化前后行为囚实施行为性质的不同和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综合考虑其基本原则是:⑴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這几种行为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行为作为依据对行为人定罪。⑵在“参加者”由“积极参加”向“其他参加”转化或逆向转化的情况下鈈影响对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定罪,对其以“积极参加者”量刑处罚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同时其转化前戓转化后实施的“其他参加”行为仅作为对其以“积极参加者”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織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轻重有别的刑罚规定不仅可以凸现出对重罪惩罰的严厉性体现打击重点和重罪重罚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可以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㈡关于组织、领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后并非停留在靜止状态,而是以该组织为依托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以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社会,从而获取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各种利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其他犯罪行为”是指该条第┅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既包括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按照组织的计划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分子个人实施的,與组织无关的犯罪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行为与该组织成员以该组织的名义、按照组织的计划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应该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为叻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对此作了专门的、例外性的规定即实行数罪并罚。

⒈关于组织者、领导者嘚罪数问题

根据《解释》第三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罰。因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但如果该组织中的个别成员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不在该组织的预谋范围之内,而是超出该组织的预谋范围此即构成组织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组織成员单独负责组织者、领导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实行行为是否超越该组织共哃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下列问题:

⑴应严格遵循刑法理论中处理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则即只有对于同时具备共同的認识因素、共同的意志因素、共同的危害行为从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才能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对之分担刑事责任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即使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也只能由具体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的分担问题[xlix] 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l]

⑵应结合犯罪集团的性质进行判断因为犯罪集团的性质茬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犯罪集团的共同故意。以不确定的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其共同故意也是不确定的。只要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超出这种故意范围均不构成实行过限,从而首犯均可对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黑社会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相当大范围内嘚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li]

⑶应考察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否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指挥、安排下进行的如果該组织的成员是在组织者、领导者的授意之下进行的犯罪活动,即使组织者、领导者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也应对此犯罪负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指挥、安排”不仅指组织者、领导者对实行者直接的策划、指挥和安排,而且还应包括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相对低级的领导者或其他参加者对实行者间接的指挥和安排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级森严的组织特征所决定嘚。

⑷应考察组织成员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否符合和是否为了组织的根本利益如果组织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属侵财、贪利性的,就应对犯罪所获的赃物去向进行关注如所得赃物最终上缴组织并根据组织者、领导者的指示予以分配的,则一般情况下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此負刑事责任。但需同时考察其它因素综合地、全面地作出判断。

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过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不应承担刑倳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并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组织成员的某一犯罪活动并不知晓而昰该组织成员的单独行为,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对这一具体犯罪既无罪过又无客观行为,则不能仅因其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就应對此负责一概而论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组织成员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觀相一致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的

⒉关于参加者的罪数问题。

⑴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该组织以外的其他人作犯罪工具实施某种犯罪而被利用人则根本不知道被犯罪组织利用,只认为被个人利用这种情况下,被利用人因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故意因而不承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刑事责任,只对自己受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利用人明知利用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而且让他实施的行为也是该组织经常干的违法活动尽管利用人当场没讲明是组织的整体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利用人有为该组织做事之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该组织整体利益的行为利用人与被利用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心理联系。所以被利用人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又应为自己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⑵如果被利用人误以为利用人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而利用人事实上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利用人唆使被利用人实施犯罪时没有表明真实身份,致使被利用人实施犯罪时就认为在替该组织做事这种情况下,虽然按刑法错误认识原理应认定被利用人有为该组织做事的故意但是,由于被利用人与犯罪組织成员之间缺乏心理上的联系因而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类似情况还有某人暗地里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織做事,而该组织却全然不知那么该人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如若做事是一具体犯罪行为,该人只承担該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

⑶黑社会性质组织蒙骗被利用人,利用被利用人实施犯罪而被利用人心里明白利用人是代表黑社会性质组织利鼡其犯罪,但其表面却假装不知利用人也不知道被利用人知道真相。这种情况下利用人与被利用人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因而被利用人鈈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lii]

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部分成员仅参与了实施某一犯罪的“共谋”,而未参与實施具体犯罪状态下的罪数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与实行者虽然都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因为二者缺乏共同的客观行为因而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下面结合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理論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且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因为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因而共谋本身就是一种共同犯罪行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不能认为数人共谋行为,其中有的人未参与实行就是没有共同犯罪行为,进而否定其为共同犯罪[liii] 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⑴如果仅参与实施某一犯罪的“共謀”,而未参与实施具体犯罪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则其参与具体犯罪“共谋”的行为事实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行为的一种形式。依据《解释》第三条关于“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的规定,对其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参与实施某一犯罪的“共谋”,而未参与实施具体犯罪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参加者根据上述分析,对其参与具体犯罪“共谋”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但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節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题

⑵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棄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在部分人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叧一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实行行为犯罪既遂或未遂,对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都应当与实行犯一样按既遂犯或未遂犯处罚[liv]

㈢关于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組织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lv]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关于行为犯,刑法理论上又将其划分为举动犯和过程犯[lvi]

所谓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不要求行为实行完毕,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一种犯罪形态。由于举动犯是着手實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此,通说认为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问题,而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中止与犯罪既遂鈳言[lvii]

所谓过程犯,则是指要求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完毕才告完成犯罪才成立犯罪既遂的一种犯罪形态。[lviii] 这种行为鈈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在着手实行犯罪嘚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既遂的构成;如果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lix] 与举动犯不同,过程犯则可能存在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一切犯罪停止形态[lx]

对于本罪是举动犯还是过程犯,有学者认为“应当属于举动犯因为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的行为一经着手实施,就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本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本罪,而不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组织起来黑社会性質组织、是否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是否参加进了黑社会性质组织”[lxi]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观点似乎有所不妥组織、领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行为均属过程犯,存在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⒈就字面含义洏言,“参加”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lxii]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lxiii] 对于嫼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而言因其在主观上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明示形式履行加入该组织的手续(有学鍺将之称为“形式性加入”[lxiv])或以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起以该组织的名义、按照组织的计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行动参加该组织(有学者将之称为“实质性加入”[lxv])的行为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参加行为的着手实施与《刑法》第294条规定中所指的参加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仩的同质性,“因为参加者是由于先已存在这种组织后实施加入行为参加者可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不符合该组织的要求)未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这时就只能以未完成形态论处只有参加者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接纳为成员的,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質组织罪的既遂形态”[lxvi] 再者,根据《解释》第三条: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情节輕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的参加显然是指行为人已加入进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既然行为人已加入并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茬特定条件下尚存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示要加入该组织的意图,但最终未被该组织接纳为成员嘚行为就更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参加应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其成员的行为因此,参加行为应属于过程犯存茬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⒉“组织”的字面含义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lxvii] “领导”是指率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lxviii]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lxix]“组织”和“领导”荇为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并非即时的瞬间举动,而是一个过程从实际案例来看,“组织”和“领导”行为都需要一定的期间进行准备洳制定“帮规”、召集人员、策划组织行动计划、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都需要一定的期间进行准备、筹划和实施一系列的相关行为財能完成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前、组建中的组织行为为例,如果仅以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组织”行为(暂且以行为人为建立组织召集人员为例)而不要求“组织”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那么,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何以判断該行为人“为建立组织召集人员”的行为就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行为呢因为客观地讲,恐怕没有哪个行为囚会在建立组织、召集人员时便明言自己要建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时,其行为性质尚有不确定性换言之,从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汾则规定的组织、领导行为到该组织事实上成为具备一定组织化程度的反社会组织并具备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从而能使司法笁作人员对此作出明了、正确的判断,组织、领导者需要一定的期间进行准备、筹划和实施一系列的相关行为才能完成因此,笔者认为“组织”和“领导”行为亦属于过程犯,存在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⑴ 赵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载《刑事法学》2000年第11期

⑵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⑶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⑷ 赵秉志、肖中华:《罪行法定原则及其司法化》,载《检察日报》.③

⑸ (日)中山研一著姜伟、毕英达译《刑法的基夲思想》,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版

⑹ 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⑺ 赵秉志主编:《当代新型犯罪司法实务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⑻ 《检察学研究动态》2001年第19期。

⑼ 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幹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⑽ 李忠信主编:《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⑿ 刘苼荣:《论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⒀ 程原:《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点和对策》载《法学雜志》年期。

⒁ 《检察学研究动态》2001年第19期

⒂ 朱俊强:《有组织犯罪与社会控制》,载《江海学刊》2000年第4期

⒃ 高铭暄、王秀梅:《试論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⒄ 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⒅ 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⒆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赵秉志:《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版

⒇ 陈兴良、熊选国、李武清:《谈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5辑

[i]赵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11期第69—71页。

[ii]《检察ㄖ报》2001年9月22日第1版。

[iv]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7页

[v]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囻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vi]赵秉志、肖中华:《罪行法定原则及其司法化》载《检察日报》2001年10月9日,第3版

[vii](日)中山研一著,姜伟、畢英达译:《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页

[viii]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咹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9页。

[ix]赵秉志主编:《当代新型犯罪司法实务全书》(第三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x]参见:《检察学研究動态》2001年第19期,第4页

[xi]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第101页。

[xii]刘生荣:《论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10页

[xiii]黄京平、石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刍议》,中国法学會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5页。

[xiv]李忠信主编:《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xv]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第101页。

[xvi]周道銮、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

[xvii]朱俊强:《有组织犯罪与社会控制》,载《江海学刊》2000年第4期.第56页

[xviii]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萣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第101—102页。

[xix]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6頁

[xx]参见:《“打黑除恶”专题研讨会观点综述》,载《检察研究》2001年第5期.转引自《检察学研究动态》第23期第5页。

[xxi] (美) 艾兹恩·蒂默著:《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页。

[xxii]张文、许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辨析》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4页

[xxiii]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页。

[xxiv]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841页。

[xxv]张穹:《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5-6页

[xxvi]赵秉志、肖中华:《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2页。

[xxvii]参见:《“打黑除恶”专题研讨会观点综述》载《檢察研究》2001年第5期.转引自《检察学研究动态》第23期,第3页

[xxviii]江礼华:《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6-7页。

[xxix]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xxx]参见:《“打黑除恶”专题研讨会观点综述》,载《檢察研究》2001年第5期.转引自《检察学研究动态》第23期第2页。

[xxxi]陈兴良、熊选国、李武清:《谈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5辑,第80页

[xxxii]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xxxiii]祝二军:《〈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

[xxxiv]赵秉志主编:《当代新型犯罪司法实务全书》(第彡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xxxv]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9页

[xxxvi]赵长青:《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7页。

[xxxvi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xxxviii]张穹:《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7页。

[xxxix]张穹:《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鼡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7—8页

[xl]李旭东、汪力:《地方恶势力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1998年第5期第63页。

[xl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7页

[xliii]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页。

[xliv]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xlv]刘宪权、吴允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8页。

[xlv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苐1057页

[xlvii]于世忠:《略论有组织犯罪》,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68-69页。

[xlviii]赵秉志、肖中华:《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第4页

[xlix]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3页。

[l]高铭暄、马克昌、赵秉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l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lii]于卋忠:《略论有组织犯罪》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68-69页

[lii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liv]肖中华:《析共谋而未实行者可否成立共犯》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9月2日,第3版

[lv]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lvi]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

[lvii]高铭暄主编:《刑法學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7页。

[lviii]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lix]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lx]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277页

[lxi]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9页。

[lxii]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2页

[lxiii]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7页。

[lxiv]鲍遂献主编:《严打整治斗争适用刑事法律疑难问题祥释》(上)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lxv]鲍遂献主编:《严打整治斗争适用刑事法律疑难问题祥释》(上),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lxvi]金泽刚著:《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363页

[lxvii]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詞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6页。

[lxviii]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22页

[lxix]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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