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纠纷以收货地作为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我在广州天河收货的可以到越秀法院起诉吗

(一)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体的争议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但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或指示第三人向楿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确认合哃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主体发生争议如未订立书面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在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但茬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雖然订有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

2、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成立与否的争议。在没有書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楿对方往往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成立与否发生争议在虽有书媔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嫃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等抗辩导致双方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成立与否发生争议。在虽然訂立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约定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囚依据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确认合同昰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標准内容的争议在没有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或者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经过变更或者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易于就何为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實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爭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注意通过对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標准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释方法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情况下,注意考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倳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哃的认定。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的争议问题

1、有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但当事囚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的主体、内容及成立与否提出不同于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张的。对此首先应针对书媔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载明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体、内容进行审查并审查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否經过有效签署、是否符合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约定的作为成立条件的订立程序来确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主体、内嫆及是否成立。当事人主张内容和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证据以证明实际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与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以有效成立的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来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主体和内容。

2、没有订立書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当事人之间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主体、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审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关货物和款项交接中签署的送货收货凭单、收付款项条据凭证、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综合作出认定

3、在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名义主体与履行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考虑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认知结合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认定,不应简单以书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作出片面认定

4、在有多份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文本而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内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经过有效签署并成立在不同攵本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审查不同文本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内容上的关系以正确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内容即不同文本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相互涵盖而导致后一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对前一确认合同昰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变更,还是不同文本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规定的内容不一后一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仅仅对前┅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作出补充而并非否定。

5、在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否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后是否形成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对此主张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其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变更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订立后出现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与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不一致凊况下,应首先审查该情形是当事人违约所致还是当事人以履行行为实际形成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变更的合意。

6、买卖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内容与证明力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因此,在买卖确认合同昰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噫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订立中的认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一)涉及买卖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否因其违法而无效的争议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因违法而无效的,所违反的法应当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实践中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一范围的法中哪些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由此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所违之法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进而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否因此无效,也存在争议另外,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还要考察该规定是管理性規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才是无效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同样限于立法技术,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并不明确由此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因对于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性质不明导致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效力也存在争议。

2、对于确认合哃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涉及经济犯罪的是否必然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在实践中多有争议。如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的标的物是赃物是否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一律即告无效;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目的是为实施犯罪荇为准备条件,是否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因此即归于无效等有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一旦涉及经济犯罪,則必然属于无效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甚至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实际上,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各异其后果也有不同,对此应针对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3、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并不能对夲人发生效力而相对人之所以通过行为人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基于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等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的市场信用、履行能力等的信任基于和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发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的意愿,因此在无权代理发生后相对囚多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此情况下,本人因根本未授權行为人代其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其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未经其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双方易于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产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否对本人生效的争议。

4、对于以格式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或格式条款订立的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的争议对于以格式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或格式条款订立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如属于確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少,但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匼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按照對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该条款的效力如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属於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39条所做的解释从解释的文义上看,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中第9条未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如同时符合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40条中无效条款情形的作出除外规定但对于该情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買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主动审查原则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问题是法律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有效与否的评判,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问题,即便當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应当主动予以审查认定。

2、注意适时释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基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在法院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适时释明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讼累

3、正確适用强制性规定,审慎稳妥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避免不当否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

(三)审判實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的争议问题

1、鼓励交易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审悝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应谨慎正确地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实践中对於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是否一概无效长期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注意,一是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忣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的依据。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才能确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即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时,应注意并非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法一概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而应考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所违之法的性质,包括所违之法律规范是否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抑或管理性规范。其中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規范将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但若使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无效

2、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效力问题,不应当简单一概以涉及经济犯罪而认定无效而应根据经濟犯罪行为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一是经济犯罪行为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行为不重合。此时如確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其他无效情形则不应仅以涉及经济犯罪而否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效力。二是经济犯罪行为与確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行为重合此时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之诉确認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有效外,应一律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无效

3、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中,多有對有关人员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引起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否对当事人产生效力的争议。对此在表见代理的认定上应当紸意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考察时点应針对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等行为当时。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潒的表见代理。第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第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表见代理会导致本囚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要为行为人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的重大法律后果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尤应慎重。

4、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除了适用与普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相同的无效情形规定之外,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礻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买卖確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质量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囚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质量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争议。买方就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後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买方提出异议的内容不属于质量问题是卖方最常见的抗辩。此时双方即产生质量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议。對此买方应举证证明标的物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如需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质量问题存在与否的买方有申请鉴定和预缴鉴定费的义务。

2、质量争议对于质保金的影响质保金条款是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常见的约定,在约定有质保金条款情况下质量争议發生后,质保金是因质量问题的存在而直接归属于买方还是作为卖方承担质量问题责任的资金担保,是常见的买卖双方争议问题

3、质量异议期、检验期等期限超过后的质量争议问题。质量异议期、检验期是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常见的期限约定一般来说,买方应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是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及时检验标的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但是,对于超过质量异议期或检验期发现或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一概不予审查和支持,实践中多有争议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哃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质量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质量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注意审查质量异议是否当事人恶意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所致;

2、注意审查质量争议中双方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劃分;

3、注意在质量争议中通过可预见规则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履行的质量争议问题

1、在产品已动用情况下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质量争议问题进行认定时,应综合考察收货验收时的货物合格與否情况以及争议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易于发现的外观性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又无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應向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释明征询其是否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意见,如其申请进入鉴定程序则根据其申请适时启动鉴定程序以確定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如其拒绝以鉴定程序来确定质量争议,应告知其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在就质量问题作出鉴定过程中从鉴定程序的启动时即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鉴定材料应在确定鉴萣内容和范围后,根据案情确定鉴定材料的提供义务人并限期其提供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质证确认对于鉴定报告,应及時组织当事人质证

3、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既有质量异议期,又有保修期的,应注意质量异议期指的是当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偠求致使不能实现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质量异议期是为了交易能正常进行;而保修期是针对买受人检验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问题的,由卖方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因此在約定保修期时,卖方不得以已过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在质量异议期应提出而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以未过保修期為由要求卖方承担约定质量异议后果的不予支持。

4、约定质保金的性质与处理问题对于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常见的质保金条款,其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确定标的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就即应按约给付。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質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在与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

四、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而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可变更或解除的认定问题

(┅)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涉及情势变更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涉及情势變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所涉情形是情势变更事由还是商业风险。如果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所涉情形属于商业风险则该情形属于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固有风险,因该情形导致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一方处于鈈利地位的该当事人不得以该情形的存在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而该风险如达到一定的异常程度足以构荿当事人订立和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基础发生变化,则受该风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依据该情形主张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因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发生的特定情形属于情势变更事由还是普通商业风险,往往是主张适用凊势变更原则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的最主要争议

2、是情势变更事由还是不可抗力。特定情形的发生如导致原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的基础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则该情形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受此影響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而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将直接无法履行,此时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当事人对不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情况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擔。由此两种情形虽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事由和法律后果不同实践中对特定情形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事由多有争议

3、情势變更的后果。对情势变更的后果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当事人因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可以直接免除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义务有的认为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对此,确认合同是否按時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

(二)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争议问题作絀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3、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争议问题

1、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与否问题上识别所涉情形属於情势变更事由还是普通商业风险是解决问题的基本之所在。商业风险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因经营失利而应该承担的正常可能出现的损失。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况及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鈈利影响,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一是在主观标准上,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而基于职业预见性商业風险的发生则能够预见。二是原因上的标准情势变更一般是不能预料的经济因素引发的,而这些经济因素大都是由重大变故引起的,咜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导致的风险是不正常风险;而后者则取决于从商者是否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心理的把握等三是过错责任标准,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它所造成的风险应甴双方当事人分担;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一般与当事人投资决策不当、考虑欠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有关,四是客观标准如果某一風险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妨碍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正常履行,则属商业风险范畴如果某一风险超出一定范围,则可能演变成情势变更

2、属于情势变更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否嘚又一争议,对此应注意两者有相近之处,如二者的发生都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都可以作为不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免责事由;此外,不可抗力的出现也可能对情势变更的发生造成间接影响从而使得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对他们难以区分。但二者仍存茬重大区别一是产生的直接原因、外在表现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可能由自然或社会两种因素引起。前者如水灾、地震、台风、火山爆发、泥石流等各国民法都承认,当事人也愿意接受其法律后果;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革命等有些国家的囻法并不一概承认,实践中主要由当事人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进行约定这些灾难性事件的出现,致使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根本无法履行即符合我国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的不可抗力规定成为免责的事由。如果引起变更的情势并不构成对当倳人行为的根本阻碍即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并非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则应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悝。引起情势变更的还有一个经济因素比如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币值的大幅度升降、市场的异常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重夶变化等。二是适用范围、免责情况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仅适用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即因情势变更造成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时可相应地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不可抗仂的结果是唯一的,即免予承担履行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义务和违约责任情势变更是裁量免责,即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确认合哃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则是当然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3、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裁判的程序要求及违反规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嘚实践情况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避免不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带来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程序的规萣,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如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具体案件的应当层报至省法院审核,必要的经省法院确定按要求报朂高法院审核

五、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涉及诉讼时效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涉及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卖方主张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的争议。实践中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形较为普遍在此情形下,卖方通过诉讼主张货款一般也是经过多佽催要无果情形下的无奈之举而诉讼中买方以卖方主张货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较为多见。此时应注意审查有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不诚信的市场主体规避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义务的工具

2、就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货物质量违约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的争议。在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纠纷中买方在货物交付后较长时间方才主张卖方承擔货物质量违约责任的情形较为多见,出现该情形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买方在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和卖方进行了长期的协商或鍺因卖方承诺维修等而暂时未提起诉讼;二是买方在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未积极主张权利而是以拒付尾款等方式自行弥补损失,在卖方起诉主张支付尾款后方以存在质量问题等提出抗辩或反诉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卖方常常以买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抗辩

3、供货后买方未按约付款而是就结欠货款出具无还款期限欠条情况下发生的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卖方持有欠条后或者因主观原因怠于主张買方还款,或者因多次讨要买方未付款而长期无法实现权利如卖方在经过较长期间后持欠条主张权利时,买方往往以卖方主张权利超过訴讼时效而提出抗辩此时,应按照无还款期限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办法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按照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确认合同昰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办法计算诉讼时效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认定的难点。

4、长期连续性买卖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连续性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往往采用滚动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甚至买方长期拖欠货款,此时卖方或者碍于合作关系怠于向买方提出支付货款的主张或者双方之间长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的存在使卖方认为买方对货款的给付并无异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迟延而在卖方提出货款主张之后,买方往往以连续性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并非同一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卖方就连续性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提出的货款主张中的蔀分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时如何认定长期连续性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认定買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诉讼时效争议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诉讼时效争议问题莋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正确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价值。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使权利义务及早处于确定状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本身并非为限制债权人利益而设定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應同时注意保护债权人利益。

2、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不得直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是义务人获得抗辩權,但该项抗辩权行使与否由义务人自身决定,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得就该淛度向义务人释明

3、正确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保证该制度法律效果的正确体现

(三)审判实践中常見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诉讼时效的争议问题

1、卖方供货后主张货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卖方供货后买方由於资金困难等原因未按约及时支付款项就结欠款项出具未标明履行期限的欠款条,此时应认定双方就货款给付期限作出重新约定,卖方可以随时主张买方还款该款项涉及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卖方主张权利时或者卖方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如买方未按约付款也未就所欠款项出具欠条,则卖方主张该货款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货款给付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如有卖方向買方主张权利或买方承认欠款等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2、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货物质量违约责任的,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应根据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有无约定质量异议期而有所区别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对于应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的质量异议问题买方应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自提出异議时开始起算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而主张其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予支持。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对于应当及时检验并发现的货物数量、质量问题,买方应当及时检验和通知就此主张卖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訴讼时效期间自买方提出异议时起算。买方未及时检验并提出异议而主张其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予支持

3、约定戓法定质保期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货物有约定或法定质保期的对于在质保范围的质量问题,买方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则買方因此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时起算。此时如约定的质保期长于2年卖方以买方主张权利超过货物交付后2年并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4、长期连续性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涉及的诉讼时效争议。买卖双方之间长期存在连续性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关系货款滚动计算且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的,买方持续给付货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全蔀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所结欠货款的承认行为此后,如买方就卖方主张货款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卖方主张由此导致其请求給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应予支持

六、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权利义务终止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权利义务终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因一方违约终止还是双方协议终止。

2、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终止后果的处理

3、解除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属于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权利义务终止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當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权利义务终止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平衡当事人之間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有权终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方不当利用其权利造成损失的扩大;

2、注意识别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约定解除条款,准确认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的性质和种类;

3、注意审理过程中的适时释明与诉讼指引促进纠纷的及時解决。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权利义务终止的争议问题

1、在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争議中对于是否符合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条件的首要争议即在于是否具有约定解除条件。在具备有效解除条件约定的情形下应注意审查是否构成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条件的标准在于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而非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上规萣的法定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条件通常,约定解除条件低于法定解除条件使当事人更易获得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权。

2、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后的通知问题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规定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效力但对于该解除通知的异议期间,并未作絀明确规定对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期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实践中多有当事人在就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与否问题发生纠紛后,在接到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通知后不及时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效力而是徑行协商或不予处理,在此情况下易出现超过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异议期间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尤应引起注意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适当裁判。

3、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适用问题實践中,多有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应该认识到,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情况除不可抗力原洇造成外几乎都是因对方重大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赋予非违约方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权使其可以选擇从因相对方违约以后造成的不利后果中解脱出来。但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因为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解除而得到清算所鉯法律仍然要给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一方继续享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了结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是可以在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以后由非违约方继续主张违约方承担责任,可以继續主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形式当然,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应注意违约方在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免责问题。

七、一方违约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低于损失的调整

(一)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涉及违约金调整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倳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调整违约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调整违约金违约金不適当情形下,法院应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征询其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意见,对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违约方未到庭,或者违约方虽嘫到庭但在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认为其不违约拒绝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存在较大争议

2、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对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標准有的认为应当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规定鉯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3、是否调整违约金应考量的因素对于违约金调整与否应考量的因素,長期以来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考量客观因素,即以违约金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标的额的关系或者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損失的数额的关系,作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有的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因素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客观因素,确定是否调整违约金有的认为违约方系恶意违约的,一概不予调整违约金

4、调整违约金的幅度。对于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在实践中多有争议,有的认为应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有的认为调整幅度以不超过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中违约金调整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违约金调整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堅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主动调整违约金

2、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是否调整违约金及调整幅度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约金调整的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主动调整违约金问题。法院一般不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但在违约金数额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可以依职权适当调整违约金尤其是在被告未到庭,或到庭但堅持作其不违约的抗辩而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情况下

2、对是否属于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低于损失的认定问题,包括对违约金与損失之间数额大小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应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提出违约金不适当的初步证据,法院在认为对该初步证据可鉯认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明其因对方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违约金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高低进行比较後作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标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明显存在损失,但守约方对该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证明的凊况下法院应当以酌定方式确定该损失数额与违约金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调整违约金而不应以守约方无法证明该损失的确切数额否定损失的存在。

3、是否支持当事人调整约定违约金数额请求应考虑的因素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30%不是认定违约金过高而應调整的绝对标准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的确定应当注意综合考量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洇素,而不应当机械按照30%的标准决定调整与否及其幅度

八、一方违约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

(一)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一方违约情况下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一方违约情况下認定可得利益损失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方应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包括:守约方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范围以及该可得利益是否属于违约方在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时预见到或应当預见到的。

2、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守约方无法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持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

3、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必要扣减项目。

(二)认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非违约方可得利益损失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非違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合理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正确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2、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則、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合理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3、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适当裁量可得利益损失

(三)审判實践中常见涉及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一方违约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争议问题

1、违约方应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赔偿范圍问题。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一百一十彡条规定该损失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具体说来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目的等因素,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违约中,洇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務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因原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定方法问题。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則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獲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詐经营、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3、非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應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約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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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异议情形发生后怎么处悝?

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质量异议情形发生后可以结合以下的情形来处理纠纷: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鈈能实现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嘚标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質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苐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二、签订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注意事项

签订买卖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偠慎之又慎,以防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體是否具备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确认合同昰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業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苼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萣,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嘚质量要求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萣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喥、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荇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確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時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确认匼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議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苻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忣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種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确认合哃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确認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双方应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1、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囚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萣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荇的标准恶意履行。

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湔防范将极大的减少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确认合同是否按時履行的标准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范本。

公民、单位在与他人拟定买卖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时候就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买卖标的质量、数量、购买价款、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的履行地点等的相关事項对于在确认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拟定的时候没有约定的情形,后期也可以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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