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课考试缺考怎么办 会不会重修?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和

《衡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衡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二)考核中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课程;

(三)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课程重修申请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结合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单独开班方式重修。

1.直接跟班方式:课程重修申请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条件的,且学生申请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直接跟班重修;

2.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由于课程时间冲突,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直接跟班重修课程学习者,可申请采取该方式重修。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重修须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办理,逾期不予补办。

(一)每学期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发布课程重修通知;

(二)申请重修学生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由所属学院统一交教务处审定;

(三)教务处根据重修申请情况会同开课单位进行相关教学安排;

(四)学生按时到财务部门缴纳重修费用(重修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凭缴费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重修学习。

(一)重修在课程再次开出学期进行,如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二)任课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严格要求重修学生,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三)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计入年终教学工作量。

(一)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重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总评成绩。采用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定期向任课教师汇报自学情况,其完成作业情况和自学情况计入平时成绩;

(三)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考试,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

(四)学生重修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课程学分绩点。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超过两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重修规定》(院教字[2006]14号)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效果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检验;既可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可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是检验教学效果、加强学风建设的风向标。为严格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促进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教学科目,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形势与政策、创新创业指导、就业指导、社会实践及军事理论等。所有课程须经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及格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条  所有课程都应有考核大纲,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示课程考核方式和各阶段的分值占比,并在期末考核前将学生过程考核成绩录入“综合教学管理系统”。过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任课教师采取开卷笔试、口试、评议、答辩、学习报告、网络作业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完成。鼓励各教学部门和教师进行考核方式改革,提倡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院(系)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体育课免修,但须提供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三章  资格审查、缓考和补考

第八条  学生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1.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3.随机考勤三次未到课者;

4.与课程相关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情节严重者;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根据上述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教学部门。相关教学部门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  国家级或省级等级考试的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课程考试的,可办理缓考。缓考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填写《衡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衡阳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学生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缓考,缓考成绩计算方法参照课程正常考核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获准缓考,所缺考课程按旷考论处,旷考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和被取消考核成绩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只能重修;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可以再次申请缓考,但最多只能延缓一次。

第十六条  补考成绩记载在“补考成绩”栏内,补考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一周后进行,临近期末结课的课程考核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筹,各开课学院具体负责。全校性公共课的闭卷考试由考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学生所在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开课学院组织安排。课程考查一般安排在教学时间内或者课程教学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安排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应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并通知相关学院和部门,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调整后的考核安排通知考生。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和各级各类社会考试实行巡考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团、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考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经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处分认定提出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决议后,由学生工作处下达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含练习、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堂笔记、单元测验、小论文等)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实践性或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经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亦可变更以上评分比例。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课程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五级分制,即: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不足50分,则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会自动不计平时成绩,总评成绩为其卷面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及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考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或及格(等级制)及以上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补考不计平时成绩;缓考的课程其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分为纸质成绩登记册和电子文档成绩表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必须严格按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经教学秘书、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后发布。纸质成绩登记册须任课教师签名、系主任审核签名。

第三十条  成绩报送(含网上报送和纸质成绩册报送)一般须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分别保留存档。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登录成绩,必须认真负责,对于无成绩者必须注明原因(如免考、缓考、缺考、舞弊、违纪、未选等),不允许“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栏为空白。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册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差错,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参照《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其课程考核成绩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成绩复核。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绩复核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提出申请,其它时间的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进行成绩复核,超出上述时间范围的,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概不受理。

第三十七条  跨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于开学第一周统一转送开课学院教务办;成绩复核结果由开课学院教务办于开学第二周送达教务处考试中心,其它人员不得经手和干预。

第三十八条  成绩复核具体工作由任课老师负责,系(部、实验室)主任和主管教学院长对复核结果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开课学院应在开学第二周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成绩未变动的,直接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成绩复核程序终止;复核成绩有变动的,将成绩复核申请表、学生试卷复印件、经系(部、实验室)主任和主管教学院长签阅的任课教师的情况说明一并送交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成绩可以变动:

1.因考生未填A/B卷,或未填姓名、考号,导致阅卷时无成绩的;

2.成绩漏登或登分错误的;

3.阅卷中分数统计错误的;

4.阅卷中漏判或错判的。

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变动原成绩。禁止改变评分标准而出现成绩变动。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于开学第二周对复核的成绩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复核成绩变更的则由考试中心更正入库,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成绩复核,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超出成绩复核有效期的,复核结果教务处不予认可。 

 成绩失误率(即复核后成绩变动试卷份数与当次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试卷总份数之比)超过1%的课程,开课学院(成绩提供部门)应查明差错原因,出具书面说明,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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