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税款已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怎样申报

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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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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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属于直接减免,应当将原先计提分录转回(冲销);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转到“营业外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申报时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申报表。
欢迎再次咨询!&&4人赞同
建议红字冲销,这样增值税及附加的发生额、累计额才正确,转到营业外收入,虽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但总归影响了增值税及附加数额&&3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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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新闻·大连
个人出租房税收有优惠 ●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本报讯(记者巴家伟)市地税局将从7月1日起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工作。很多市民都关心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纳税的问题。“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有优惠。”该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刘女士一套80平方米、月租金2800元的住房为例,她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目前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每月5000元,刘女士收取的月租金不足5000元,可免征营业税。&&&&同样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刘女士在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只需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即2800元×4%=112元。&&&&财税[2008]24号文件还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内资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刘女士的营业额为0元,所以这些附加税种纳税额为0元。&&&&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来计算。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时,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如未超过4000元时,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出租的是住房的,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女士出租的是住房,所以应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发生修缮费用,则刘女士出租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月租金收入2800元-房产税112元-800元)×10%=188.8元。刘女士出租其房产应缴纳的税款为:房产税112元+个人所得税188.8元=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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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作者: 曾玉璋 郭圣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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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最高限额,大幅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有力促进了全民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解决就业以及藏富于民都有着积极作用。但是从半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笔者发现基层地税机关在落实和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强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努力做到规范管理,是关系到地税机关依法治税和支持全民创业的一件大事。
&&& 一、我市新起征点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
&&& 据统计,截止2012年6月底,吉安市共有个体工商户总数38340户。其中纯营业税纳税户9011户,其中享受起征点以下税收减免的纯营业税纳税户7350户,1至6月共核定营业额19119.5万元,减免营业税额966.64万元,领用免税发票5168.23万元;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1661户,月核定营业额6318.37万元。
&&& 二、落实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 1、做好起征点新政策的宣传。自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传。一是组织地税干部职工特别是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征收员学习新政策规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二是对纳税人做好税收宣传,让他们能在第一时间知道国家的惠民政策,在经营中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2、做好分类核定管理。针对个体税收核定工作的难点,全市实行了分类核定纳税人最低营业额的监控措施。以纳税人的行业类别、经营方式、店面位置和业务大小为基础,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科学评估,选取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等硬性指标,结合成本支出测算,制订分行业分路段核定营业额最低标准。同时,收集各部门涉税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评税工作,强化评税透明公开。
&&& 3、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全市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这一有效监控手段加强发票管理。一是加速推广使用税控机的步伐,全面监控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二是加强发票流向管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领购时必须盖两章(发票专用章、未达起征点发票章)出门,并且如实填写发票流向表;三是实行按核定比例领用制。对起征点以上营业税户按核定月营业额金额进行全额供票。对起征点以下营业税“双定户”要求填写定额发票需求量情况调查表,通过典型调查与测算,了解纳税户在生产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月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并据此核定该户月领购定额发票金额,其供应比例一般占核定营业额的20%―60%之间(以饮食业为主)。
&&& 4、加强动态管理。特别是对临近起征点户(营业额在15000元至20000元)加强监管力度,及时了解他们经营变化情况,对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的业户重新进行典型调查,调查后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业户及时调增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 5、实行两级审批制。针对认定为起征点以下新开业户,许多县局都要求管理分局每月(或者每周)将名单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局税政、征管等部门。各县(市、区)局组织税政、征管等部门派员对上报名单选择部分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于调查确定不符合享受起征点以下的户数,责令分局对其进行重新核定定额。
&&& 6、加强巡查巡管。享受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户认定后,日常管理主要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县(市、区)局机关定期组成小组随机抽查一定的街区、路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向全局各管理分局通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责任到人,与经济利益挂钩。
&&& 三、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1、信息不对称,税负核定难以到位。一是未达起征点认定缺乏严格依据,造成税负不公。个体户的日常管理、税负核定,主要依靠税收管理员巡查、监管,核定税负缺乏严格依据,自由度较大,尤其是在起征点20000元上下,边际税负相差很大,从而增加了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二是由于起征点临界点税负悬殊进一步加大,矛盾显得更为突出。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同行业、同地段经营情况相差不大的纳税户税收负担差别会很大;三是现行的定额核定方法不够规范、统一,人为因素较大,使得起征点调整后的核定工作难,起征点界定更难。经营者之间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同未达起征点户比较,要求调低定额。同时,也容易造成税收管理员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行为的发生,影响定额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 2、发票管理难度大,供需矛盾突出。起征点提高后,由于未达起征点户领票不缴税,领用发票的户数和数量不断增加,税收却不增加。甚至有些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趁机领购发票,进行转借或倒卖牟利,造成正常缴税户有多种取得发票的渠道,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从而加大发票日常管理的难度,使以票控税工作的作用大大折扣,造成发票管理漏洞增大。
&&& 3、日常动态管理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由于部分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季节性很强,年度中只有几个月出现营业额高出起征点的情况,地税机关认为个体税收“贡献率”低,对个体征管不愿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个体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二是由于相当部分个体户纳税意识淡薄,在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后,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经营不按期申报、关停不办理注销登记、不缴销发票、经营地点变更不通知税务部门等,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 4、部分税务机关未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造成一定的执法风险。一方面如果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由于对发票缺乏有力的监控措施,势必造成发票的倒买倒卖,引起更大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不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就没有按照要求依法行政,引发了一定的执法风险,给当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两难的局面。
&&& 四、完善新政策落实的措施及建议
&&& (一)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
&&& 1、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必须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登记情况,特别是临界点以下的业户。每月应按行业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业户,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同行业(或同地段)平均值差异较大的,应通过约谈或实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额的科学化、合理化。一方面,由于核定定额的时间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业户的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核定定额的时间可能是他经营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经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则核定的定额可能不尽合理,特别是对处于起征点上下的临界点的经营业户。因此对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即对淡旺季十分显著的个体户,采取淡旺季分别核定定额,在旺季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则征收营业税,而在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体现核定定额的事实求是;另一方面,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定额,使核定定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保持一致。
&&& (二)加强“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
&&& 1、积极落实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发票的供应上,应采取限量供应方式供应发票,由于未达起征点户的业务较小,发票使用量不会很大,可按照核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供应发票,并做好相关台帐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业户合理的业务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票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发票的供应上堵塞漏洞。第二,应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业户中去进行发票检查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发票开具频率发售发票,发票的用量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根据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交验情况与个体户的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收入相比对,检查是否超量领购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问题。如果业户要超过规定的比例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在供应发票的同时及时上调其核定营业额。
&&& 3、逐步提高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户数的比例,用税控收款机来强化个体税收的征管。
&&& 4、加强发票监管措施,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活动。
&&&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认真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定期深入纳税人中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发现擅自调高或者调低营业税核定定额、未按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执法责任追究。
(作者单位:吉安市地税局)您的当前位置: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期限简并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时,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二、实行简并征期后,对于需要即时申报纳税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购买印花税票、对外服务性贸易支付以及“先税后证”相关各项业务,仍按照现行办理规定适时申报纳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仍实行按月申报缴费。三、实行按年申报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简并征期内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应于次月按规定申报纳税。四、以上“年纳税总额”指向地税机关缴纳的年税收总额,不包括相关规费,应根据上一年度或近几年的平均值计算确定。具体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一年一定。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特此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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