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房产时父亲赠与儿子的房产证去名字 赠与是独有,女方离婚有她的一半吗?

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甲男和乙女2000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乙女2003年教师农村进城考试,没户口,甲父把其居住的房屋赠与甲,并做了公证。但公正书上只写赠与甲,没写赠与甲个人,少写(个人)两个字,现甲、乙因感情不和欲离婚。乙女要求分赠与的房子,请问乙女是否有权分得该房产。(甲父已去世,甲母还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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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各位律师有两种不同观点,其实法院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直僵持不下,房子在公正的时候即2003年已经过户到甲男名下了,公正员在2003年公正时这样写的(房子壹套是立协议人甲父、甲母共同所有,现决定将上述房产全部分给儿子甲,产权亦归甲所有,甲表示同意),对方律师抓住其中一句说,如果公正书上写:产权亦归甲个人(或一方)所有,对方就不会提出要求分房产,其实婚姻法第18条已明确表示,由于漏写,才导致出现这种僵局,法院有可能判一人一半。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有什么办法,父母的财产让外人抢走是儿子的无能。还有是否应该起诉公正处,在公正时不负责任,(没向当事人说明,产权亦归甲所有,此时的甲代表夫妻的利益,如果说明了,我父亲也不会赠与我,也不会去做公正了)谢谢各位律师了。
婚后男方父母指定赠于自己儿子的房产是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我是一位孩子的母亲,孩子已有四岁,一直随我住在娘家,所以在婚后我父母就赠与了一套房产给我们,产权还登记在我父亲的名下,前年装修房屋时男方家里出了两万块钱,现在我提出离婚,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这装修的两万块钱我应该退还给他家里吗
夫妻在1996年结婚,1998年孩子出世,2001年女方父亲过世,留下一套房产,2008年夫妻协议离婚,男方以为该房产为女方应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房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现有朋友提醒说该套房产男方也有所有权(因继承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就算继承时房产属于女方,但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况他们唯一的孩子对这套房产的权利也不该放弃呀?请问能否重新主张法律支持?
我父母想为我买一套住房,并且房屋产权想登记我的名字,首付款是我父母出资,月供由房租来养,但是我已经结婚了,那该房属于我和我老公的共同财产么?
如何保证该房只属于我个人呢?谢谢
本人于2010年2月买了一套商品房,是以按揭形式购买的,房价21万,父母出了首付10万元,约好每月的房贷由我还,按揭期是15年。在2010年10月已经将房产证拿到手,房产证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
现在有两个问题:
1、我今年5月准备结婚,听说万一将来夫妻离婚时,房产要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予以分割,而这套房子自购买至装修都是由我父母操办的,女方未出一分钱。我想问问若将来万一离婚,这套房子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不是,是否要我父母写一份赠与合同,上面载明...
婚姻关系未解除之时夫妻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一栋房子,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离婚时儿子还未成年,请问这栋房子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父母的房产进行装修,没有特别约定的,离婚时,装修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要回装修费吗?
房子为男方父母婚前全款买的,房产证在婚后办理,只写男方一人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是广东省韶关市的,今年2月买了一套商品房,是以按揭形式购买的,房价21万,父母出了首付10万元,约好每月的房贷由我还,按揭期是15年。房产证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
我明年3月准备结婚,听说万一将来夫妻离婚时,房产要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予以分割,而这套房子自购买至装修都是由我父母操办的,女方未出一分钱。我想问问若将来万一离婚,这套房子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能否采取何种方式使该套房子避免被分割?当前位置:
离婚时将房产赠予儿子的协议可否撤销?
作者:临川区人民法院 罗晔 李宁&&发布时间: 11:43:11
  【案情】
  原告付某与张某于日协议离婚,并约定:“一、所购抚州市赣东大道672号城市经典楼盘两室两厅房产一套,建筑面积约为89.9平方米,产权归儿子张某某所有,男方一人享有此套房屋永久性的居住权、儿子张乐乐年满十八周岁时,应将房产证过户给儿子名下,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押、变卖。女方要无条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二、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5万元归女方所有,这5万元女 自愿作为张某某今后的教育经费,到张某某满18周岁时一次性付给张某某;女方只带走小床、东芝电脑、冰箱、小沙发,空调、办公桌、小衣橱。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三、婚生男孩,取名张某某,于日出生,现年一周岁,离婚后随男方生活,如果男方再婚后或发生意外对儿子张某某的成长不利,女方有权追回监护权。男方自愿一人负担儿子的监护权和扶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学杂、医疗费等)直至18周岁或学业完成为止;但女方每月必须以儿子名义存200元给儿子,直至儿子18周岁后一次性付给儿子;女方对儿子有探视权,探视时男方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女方,必须予以配合。四、夫妻关系期间,无借债、无欠款。其他以个人名义借债、欠款各自负担,另一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无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后再婚并与再婚妻子居住在赠予儿子的房产内,儿子张某某却随其奶奶在钟岭农村居住。付某遂以张某违背离婚时的约定,对被告张乐乐的成长不利,且赠与的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撤销对儿子张某某的房产赠与。
  【分岐】
  对赠予协议可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为合同纠纷类中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种“约定”从广义上讲即是协议、合同。夫妻双方协议将共同房产赠与给儿子,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对赠与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虽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但婚姻登记机关仅是形式审查,其对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具有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也不具备公证职能,故原告付某与第三人张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房屋的约定既不属于公证的赠与,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上述法律第一款的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未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赠与后,该房产仍属于原告付某与第三人张某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房产原为付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登记离婚时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扶养及夫妻共同的处理等问题均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部门已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离婚协议是一个完整的协议,其处理的包括婚姻家庭、子女扶养及财产关系,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付某和张某均同意本案所涉房产暂由张某使用,待儿子张某某成年后归其所有,张某某由张某负责监护和抚养,付某不负担抚养费,故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儿子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付某可分得的部分有折抵扶养费的性质。因此,付某要求撤销对儿子赠与的诉请,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婚姻法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对象分析
  婚姻法保护和调整的是由特定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变化引起的法律后果。故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为引发力、局限于特定身份的夫妻之间、反映夫妻共同生活的要求、不具有等价有偿等特点。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属性。本案中,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原告付某与第三人张某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而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必能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该种赠与具有特殊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和目的的赠与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以上特殊性是基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产生,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如对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内以第三人张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一年,即使未超过一年,原告亦应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请。
  二、从本案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约束力分析
  首先,本案涉诉标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儿子系因双方离婚而引发,是双方为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而采取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和平的协议处分方式,该房产赠与协议的签订相对方是夫妻两人,本案中原告如对其与第三人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问题反悔,其提起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即张某,其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次,本案中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这条协议是离婚整体协议中的一项,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该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与离婚协议其他各项条款是相互关联和牵制的。如离婚协议中“产权归儿子所有”这条协议的不成立都可能导致双方离婚、男方独立扶养小孩,其他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项的不成立。第三,本案赠与条款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并受人身关系的制约,并不等同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付某、张某与儿子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如果可视为赠与合同关系,那么夫妻离婚协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夫妻双方之间同样便也形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意谓着夫妻离婚后,一方如对离婚时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反悔,也可按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这样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
  三、从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层面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时同意赠与被告房产,如果原告可随意撤销赠与,首先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其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可能与婚姻解除形成一定牵连,同时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衡量这类协议的财产关系时不能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及其他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标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原告与第三人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责任编辑:徐丹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2222016
父亲出资买房,房产证写他儿子的名字,他儿子离婚归谁所有
父亲出资买房,房产证写他儿子的名字,他儿子归谁所有
提问者:天津-和平区婚姻家庭浏览619次 1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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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南开区)帮助网友:3344称赞:10您好!
要看买房时间,是儿子婚前还是婚后。如果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参与房屋分配,具体详谈,可以想办法将损失降到最低。 14:22: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普陀区)帮助网友:5695称赞:43你好,如果在结婚后再出资买房的,且未明确赠与给儿子一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前买的,肯定是这个儿子一个人的,女方无份。 13:03:2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东区)帮助网友:52914称赞:128如果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 16:37:4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7209称赞:99全款的话,归儿子 18:05:3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37125称赞:144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有无贷款,这些是和房子的分配相关的。请将信息再多提供一些。 18:31: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东丽区)帮助网友:1757称赞:1儿子 13:38:3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滨海新区)帮助网友:695称赞:0归儿子,但要举证是父母出资的 20:05:1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01934****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6626称赞:38属于儿子个人所有。 13:00:0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2009**** (天津-东丽区)帮助网友:1428称赞:0你好,视为对儿子的赠与 14:48:5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2162****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1537称赞:2房子是儿子个人财产,离婚女方不能分割。 15:26: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0203****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10777称赞:16如婚前购买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如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可以证明购房出资来源。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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