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p2p风险风险警示宣传活动方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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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10:41:10
5. 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工作要求
1. 清理保险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中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行为。
2. 清理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突出清理与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等互联网信贷机构的合作。
3. 对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或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的不法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4. 严格落实保险业各项制度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持牌机构相关业务及时叫停、限时整改。
(二)主要职责分工
配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在省保监局指导下具体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五、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
(一)工作要求
1.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经营不规范的,由牌照管理部门进行整治。不具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未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有互联网金融明显特征、业务属性一时难以界定的,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由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及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其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2. 清理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违规经营。重点包括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以及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3. 清理资产管理跨界开展互联网经营。重点包括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金融业务相关资质,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虽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但未遵循禁止管理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存在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不落实等问题。
(二)主要职责分工
1. 配合市金融办牵头的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汇总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进行业务性质界定,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 对天宁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列出排查名单,依照名单进行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办事处)
3.&配合常州银监分局与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提出整治意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4. 对本辖区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名单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市银监分局和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整治意见落实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
5. 对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 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一)工作要求
1. 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 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房地产交易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开展集中整治。
3. 重点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规广告: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的;对投资理财类产品收益、安全性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未经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广告;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
4. 实行行业从业资格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对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主要职责分工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实施,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一)工作要求
1. 对全区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重点排查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 对违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处置,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规范的严格规范。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二)主要职责分工
1. 配合市金融办牵头的各类交易场所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面排查、整改督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配合市工商部门筛选提供注册信息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贵金属”等字样的企业名单,并配合现场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交易场所,依法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经营交易场所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配合市商务部门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 配合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督促银行业机构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法终止为非法交易场所开立帐户、资金托管、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5. 配合常州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停止违规交易场所的信贷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6. 配合市公安机关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处置;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八、投资理财类机构风险专项调查工作
(一)工作要求
1. 全面梳理理财类机构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服务”等字样的机构;经营范围中包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项目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冠以“资金互助、农村资金合作”等名称的机构;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群众举报反映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公司。
2. 按照《常州市投资理财(管理)公司调查登记表》,全面掌握各类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二)主要职责分工
由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天宁分局和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全面摸底调查。根据市政府后续将制定的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和管理规定做好整治和管理工作。
主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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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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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 &&&&&省委维稳办
  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建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法制办&&&&&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 福建保监局&&&&&&&福建省网信办&&&&&&福建省信访局
  福建省通管局&&&&&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检察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积极防范化解日益凸显的风险隐患。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制建设,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本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财经金融信息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类金融企业网站的监测监管,对重点网站开展专题监测。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对利用本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期刊等主要大众媒介,各类户外LED显示屏、楼宇视频、移动电视、院线视频等新媒体发布的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
  (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性质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调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进一步调查;对广告内容虽无显性违法,但广告主的经营活动已由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广告发布单位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对拒不停止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三)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内容虽无违反《广告法》规定,但金融管理部门认为该广告存在不当情形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成相关机构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的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金融、证券、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依法公示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对于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小额贷款”、“网络小贷”、“网络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等字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筛选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将此类企业注册及时推送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任职资格限制。
  (四)运用大数据手段,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汇集其在其他企业的任职和投资信息实施延伸监管。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汇集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四、职责分工&
  (一)成立工作小组
  省工商局牵头成立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省工商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网信办、省信访局、省通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组成。工作小组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工作小组联络员。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进行整治,负责提供在我省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网贷”、“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等字样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金融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
  2.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推进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公益广告等工作;省网信办通过数据筛查等方式、协助信息排查工作。
  3.省经信委、省住建部门、省财政部门:收集所管理的企业开办互联网金融平台情况。与金融部门共同对本行业跨界开展互连网金融活动进行搜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4.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对相关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5.福建银监局:会同省工商局对界定为违法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和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6.福建证监局: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配合有监管权限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整治工作。
  7.福建保监局: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8.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9.省信访局:负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1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11.省发改委、维稳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做好整治过程中涉及本单位职能职责事项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开展综合治理
  各成员单位立足职责、积极作为,各成员单位畅通交流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对其他成员单位提请并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应及时予以解决。专项整治期间遇有重大问题需工作小组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告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联合督促的成员单位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的线索,及时告知、及时移送金融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网上非法活动,需要进一步采取网站关闭措施的,及时将网站名单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专项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有专人负责的投诉举报电话热线、互联网邮箱,及时登记受理处置投诉举报。
  (三)做好整治工作总结
  为做好专项整治,迎接上级的督查,各地、各成员单位做好阶段性和总体整治工作总结,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各地、各成员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工作小组报送上月本单位整治情况。
  六、工作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5月底—6月中旬)。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6号),结合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
  (二)动员摸底整治阶段(6月中旬—7月底)。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网络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清理整治阶段(7月底-11月底)。各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初—2017年1月底)。各地、各成员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形成整治报告报送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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