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人的管理目标是标准普尔家庭资产配置运营效率.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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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基金模式及建议
摘要:信托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基金模式及建议。
不良资产处置的基金模式及建议
不良资产处置的基金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与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以及和其他产业或者金融机构等合作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基金可以通过诉讼保全、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或者通过债转股、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贷联动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整合,在市场化债转股等进行问题企业重整、化解不良资产中获得收益。
交易结构的两种情形
(1)直接参与设立或参股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信托公司可选择周期效应强、盈利改善能力好、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发行债转股信托产品募集资金,通过设立或参股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从基金股权的长期盈利中获取利润。
①作为LP出资。和产业或者基金公司合资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此种模式主要是信托公司认购优先资金。例如,武钢集团债转股模式,通过武钢集团与建信信托共同设立了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信信托出资100亿元(该100亿元由建行等社会资本募集),武钢集团出资20亿元。由该合伙企业承接债转股的股权,该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为建行旗下建银国际以及建信资本。
②作为GP出资。和产业或者基金公司合资组建不良资产公司,新成立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普通管理人进行出资,信托通过接触银行项目获得不良资产以及引入社会资本等,基金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资产定价能力。
(2)作为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的管理者,获取管理费利润。在由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实施的基金模式中,信托公司凭借基金管理优势,赚取管理费用。
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模式的适用情况
(1)不良资产规模较大。这种情况下,基金模式的社会化资金参与能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端。在经济形势下行的压力下,不良资产的规模可能不断增长、处置周期也变长,这提高了不良资产市场的资金需求和处置成本,通过社会资本的引入、同业联动、一二级联动、行业联动和基金模式运作,有利于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端,资本约束、处置效率、分散风险等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2)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各类不良资产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得以发挥,非持牌投资人也能够借此更大程度上参与不良资产业务,有利于发挥不同社会化资金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有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达到合作共赢。
(3)需要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基金模式运作灵活,成立程序相对简单,审批相对容易,操作较为灵活,利益分成机制比较明确,有助于快速开展业务。同时,市场化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不良资产的收益率。
(1)GP层面寻找优质合作方。第一,有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有不良资产经验的基金公司;第二,大型产业尤其是有过剩产业经验的LP进行资源产业上的对接;第三,有其他禀赋的公司,比如大股东银行等资金优势,或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源等。
(2)基金模式选取。基金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侧重于资产管理,另外一种是侧重于投资。侧重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基金模式:重点作为汇聚各类投资人的平台,运用产品结构设计、不良资产组包技巧满足投资人的需求撮合交易,以管理基金并获取管理费收入为主,辅之少量参与性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侧重投资的投资基金模式,发掘投资机会并主动撬动杠杆资金共同投资获取投资回报,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收取一定管理费用。
投资策略的选取
(1)金融不良债权。基金从银行直接收购批量不良资产或者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公开转让程序中获取,既可以以买断的方式收购不良债权,也可以采取与卖方合作的方式进行。例如双方就资产价格达成一致后,双方商定合作的权益比例,基金以现金作价,卖方以资产作价,处置收益按比例分成。
(2)并购重组及重整。目前一些企业及周期性行业因宏观环境及政策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因此可以关注困境企业的重组及重整,也包括优质大型产业领导型企业的并购整合。国内特殊的退市企业(老三板)重新上市机会也值得关注。证监会2012年出台的上市企业退市办法进行了“新老划断”,对于部分已退市(转至“老三板”)的企业或者中止上市企业,存在潜在重新上市可能。收购此类企业的部分股权甚至成为第一大股东,后续等待重新上市或者运作资产重组重新上市,有一定的潜在机会。
(3)特殊机遇的物业收购和改造。这类项目的主要来源是基金收购的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通过和解、以物抵债形式获得的借款人的房产或抵押房产,基金参与的困境企业重组过程中低价取得的房产、土地和通过整合抵押债权进而参加司法拍卖低价取得的房产。该类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出售,对于合适的房产项目,基金还可以通过与成熟的物业改造运营商合作,对不良物业进行价值的重新发现,待物业改造运营成熟后,基金可以取得超额收益或者以REITS的方式退出。
基金的行业选取
在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始阶段,可以从政策上鼓励、业务上熟悉的领域入手,并适当拓展至其上游行业。
(1)房地产行业。“三去一降一补”中明确了对房地产“因城施策去库存”。房地产项目及公司并购中,通常收购方不仅存在并购融资需求,对于不良资产前手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专业协助。与此类客户合作,通过对区位条件和业态相对稀缺的不良项目及经营不善项目的并购,有机会实现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并在未来实现价值的大幅提升;随着工业用地上建筑物的商业化运营、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间接实现资产转让等操作模式的不断创新,收购后的处置运作方式与空间不断拓展,不妨作为不良资产基金的备选投资方向。
(2)房地产关联性较强行业。以其关联行业建筑业为例:一方面,从各大国际投行2017年前瞻与预判看,对于建筑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投资均持积极态度,建筑行业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也呈现出高度相关性;另一方面,在房地产行业去产能、各地新增土地供应减少的背景下,建筑行业也受到显著影响,其不良贷款余额甚至已经超过房地产业进入各行业不良余额前五名,未来困境企业也将逐步出现,可以通过筛选以行业联动模式对优质建筑企业不良资产进行投资。
(3)LP产业资源相对集中的行业,聚焦于产业相对集中比如钢铁、化工等行业,能够有效地寻找上下游进行产业并购等方式盘活资产,最终实现转让退出等方式。
投资目标与周期
短期更多配置债性较强的资产,比如金融不良债权,中长期目标应该配置股权及夹层等资产,通过风险性和收益性考虑股债的配置比例,实现最终的转让退出。
基金收益与产品类型
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或更多层次,对接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的客户。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中间级以固定收益为主,获得部分浮动收益,劣后级以浮动收益为主。
基金存在多种投资方式,但是不论哪种投资方式,变现退出是行业的核心关键。基金模式下由于有不同的不良资产服务商,金融工具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法律程序外,主要通过转让债权资产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产品进行退出,债权资产需要做好估值现金流测算等问题。总的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的退出一般有以下几种典型方式:
(1)传统的法律程序。以金融不良债权为例,债务人向银行融资都会提供抵押标的物,而抵押标的物包括土地、生产设备、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基金管理人对这些抵押标的处理手段,最有效的就是迅速将抵押物变现,比如进行司法拍卖。但传统的法律程序例如诉讼程序、时间周期长、成本高,并且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2)债权转让。结合不良资产特点、债务人情况、抵质押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在资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提升,或者按照某种方式进行重新组合打包,通过基金的结构化安排等有效连接不良资产社会投资者,实现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疏导。
(3)股权转让。不良资产“病因”复杂,导致既有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也有一些暂时遭受了“皮外伤”但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此类资产可以考虑以股抵债等方式获得企业不良资产,以基金作为债转股的股份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管理所持股份,随后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模式逐步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最后基金要想获得真正的收益就应该将这部分股权出售出去,主要方法包括:在公司经营改善之后,由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回购;通过债务重组、并购、管理升级等方式使公司实现盈利,然后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基金或有意进入此行业的投资人;通过推动公司上市的方式退出;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可以在资产价值提升后在二级市场减持退出,实现债转股资产增值,包括股权处置收益和股利收入。
(4)资产证券化。通过包装组合一些不良资产,使其具备稳定的现金流,提高信用,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销售,从而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有效降低不良率,减少资本占用。
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典型案例
2016年7月,国民信托发行了国内首款民营资本介入不良资产处置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江苏成安基金扮演最终的处置角色,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用于受让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包。
(1)交易结构。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认购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并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合伙企业将收到的信托资金用于收购、管理、处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所持有的42户不良类资产包(包括偿还因收购该等不良资产包而形成的负债),后期将由合伙企业对收购的42户资产及其衍生资产进行专业性的管理运作,以此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增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债券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产品。本信托计划将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或收回的投资作为收益的来源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用增级措施。①信托层面,受托人对信托份额进行结构化设计,由投资顾问认购劣后级信托份额,且本信托存续期间优先级信托份额:劣后级信托份额≤2.2;
②受托人向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派1名委员,该委员有权知晓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对于涉及合伙企业重大资产收购、处置及分红等事项,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投票决策;
③合伙企业设置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期间管理;合伙企业对外重大资金支出需由受托人进行审核,具体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存在的障碍
(1)目前存在的障碍是资产来源比较缺乏,不良资产的原始资产端主要集中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2)不良资产定价不充分,市场化欠缺,二级流动性欠缺。
(3)建立专业性和能力多样性的团队难度大。处置团队需要的不仅仅是经验,还有法律关系的梳理、转让和定价能力、债务人的谈判能力、寻找潜在客户的资源推广能力等。这些综合素质直接导向是实现资金的准确投入和有效退出,从而达到高额收益。
对策和建议
不良资产处置的基金模式下,信托公司与其他产业或者资管机构等合作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整个过程包含价值识别、价值提升、价值实现、价值兑现的全产业链经营理念,需要增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选择优质的资金合作方。在资金合作方的选择上,按照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遴选投资者。优先考虑在行业内拥有领先核心技术、较强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投资者,统筹考虑合作伙伴在团队、项目、产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实现与合作方的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2)识别潜在的优质资产。目前的一些不良资产主要是经济形势下行期、产能过剩等原因造成的,但资产本身的基本面较好,因此可以重点关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金融服务、高端制造、新能源、信息技术等具有发展潜力和良好前景的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避免长期性生产过剩的产业,注重不良资产的基本面分析,把握资产增值机会,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体回报。
(3)多种方式加强基金风险管控。在基金投资期和管理期,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及各种运营风险,退出时可能面临退出方式有限或退出困难等问题。因此,基金内部需要成立专业的风控团队和投资决策团队,在项目筛选、前期尽调、业务审批、后期管理等各环节均形成完备的制度规范并及时监督,同时可以借助外部力量,依赖在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前期深度介入,与相关研究机构合作,对项目的前景作出准确判断,充分考虑标的后续经营资金需求及尽早锁定产业退出渠道。在基金方案设计阶段融入主动管理理念,充分论证项目后续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根据风险预案提前进行风险缓释。
通过本章对信托公司参与不良资产主要运作模式的梳理,分析了信托公司在其中承担的主要角色。以上几种运作模式都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直接转让后并购重组、债转股模式、不良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模式这几种算是主流的处置模式,各有适用的资产情形,可灵活选用。同时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或参与基金模式,是信托业可选的切入模式,比较适合初期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能力和定位。债转股适合短暂期内资不抵债具有升值潜力的大型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适用情形差异不大,但操作模式区别很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目前仍在试点阶段,初期规模不会太大,与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相比,不良资产收益权的优势在于流程和成本,但在资本占用、不良计提与超额收益回流等方面均处于下风。
信托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建议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尤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有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以其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2.不良资产证券化设计的参与方
(1)发起人:指被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
(2)发行人:又称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发起人的资产不是由发起人直接出售给投资者,而是先转让给一家独立的中介机构。这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其目的是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其业务严格限定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排除了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所依赖的现金流的影响,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中的关键。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以下特点:①资产池的现金流多依赖于对抵押物的处置、担保人的追偿、借款人资产的处置,而非正常经营的现金流;②不良资产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比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金流波动很大,对产品的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③不良资产的同质性很弱,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因此,信托介入的不良资产,资产池中的资产尽量是处置中后期、损失率和还款期限比较确定、抵押物价值较高、担保人还款能力较强的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是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它关涉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账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其组建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作为证券的发行主体,SPV自身的破产可能性应当达到最小,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对SPV不能有求偿权。
(3)投资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负责向公众公开发行其包销或代销的资产支持证券,或向特定投资者私募发行这种证券的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是指通过附加衍生信用来提高某些资产支持证券的级别的机构。大多数资产证券化除以标的资产作担保外,还需要信用增级机构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减少证券化资产发行的风险。
(5)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
3.适用情形
资产证券化是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银行或金融系统风险的重要方式。但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可证券化。成为可证券化资产的首要条件就是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从我国2016重新获批开展情况来看,6家试点银行共发行8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新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主要适用于“对公不良贷款、信用卡不良贷款、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住房按揭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种类较多。由于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在试点阶段,随着以后贷款种类的增加,适用对象肯定会不断加大。根据实践经验,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针对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未来收益的稳定性特点,对次级类、可疑类信贷资产可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
4.信托公司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结构
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良资产主要通过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来进行证券化。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托公司通过作为受托机构来发行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信托财产,进而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标准的ABS中,SPV的实体类型有两种,一种是SPC,即特殊目的公司,这是国际通行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另一种是SPT,即特殊目的信托,以信托形式来实现SPV的功能。在标准化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与证券发行公司合作,发行证券实现公募融资。信托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是以SPT实现SPV功能。
5.实践情形
信托公司在介入阶段上的不同决定了它可能有多重的参与身份。
(1)信托公司在准资产证券化中充当受托人的角色。这种是承担通道功能,单纯担当事务管理的职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良资产处置信托”项目采取私募形式,将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的方式进行分层、分份处理,由投资者进行认购,这种运作模式又叫做准资产证券化模式。这种准资产证券化模式,信托公司早有实践,很多信托公司已有常规业务的开展。
(2)信托公司在标准资产证券化中承担受托人的角色。信托公司作为不良资产的真实受让人,充当了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不良资产的转移必须构成“真实出售”,即原债权人无权追索已出售资产,实现破产隔离。信托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通过设立SPV机构,委托投行出售银行间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证券。SPV的设立,也实现了信托公司自身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之间风险的“破产隔离”。在理论上同时存在债权证券化模式和股权证券化模式两种可能,但在实践中,主要是债权证券化,即信托公司通过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同时,证券公司还须发挥其资本运营能力强及经验丰富的优势,为证券化市场提供投资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在股权模式中,首先信托公司将所受让的债权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形成投资人实质持股,通过企业并购、股权置换及转让等资本运营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盘活的目的。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可进行内外部信用增级,发行计划的档次区分、各档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期限、本息偿付优先顺序,设置清仓回购条款。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兼顾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托公司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计划的受托机构,自身应该具备相关资格要求,同时应具备相关合规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报备、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等职责。
受托发行的较典型的证券化主要有: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抵押担保证券、过手证券、转付证券、剥离债券、投资受益凭证等。这些证券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其结构各有优势,公募、私募方式都可以采用。
(3)信托公司承担投资人的角色。信托公司还可能以投资者的角色,购买优先级或次级不良资产证券,获取利润。按照<>规定,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超过其净资产的80%。根据<>(银监发〔2009〕11号)第十条的规定,“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6.典型案例分析
2016年5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行机构,发行了中誉2016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简称“16中誉1”),发行规模3.01亿元。从基础资产来看,“16中誉1”的基础资产主要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的不良贷款,涉及42个借款人的72笔不良贷款,未偿本息余额为12.54亿元。其中,不良贷款分类中次级占比为96.69%,可疑类占比为3.31%。第一大借款人的未偿本息余额占比为40.46%。前五大借款人的未偿本息余额占比为71.83%。总体来看,“16中誉1”的资产集中度较高。入池资产抵质押贷款的占比为81.29%,同时入池资产大多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停止经营的状况,因此抵质押物的处置变现是主要的回收来源。
从证券发行信息来看,“16中誉1”的发行金额为3.01亿元,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其中优先档规模为2.35亿元,分层比例为78%;票面利率为3.42%的固定利率,加权平均期限为0.91年,中债资信评级为AAA级,证券类型为过手型,利息每半年偿付,预期到期日为日。次级档规模为0.66亿元,分层比例为22%,加权平均期限为2.62年。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22%的信用支持。
从增信措施来看,“16中誉1”的信用增级主要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在内部信用增级措施中,“16中誉1”采取优先档、次级档的分层安排,设立流动性储备账户,其金额为必备流动性储备金额。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是信托设立时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担任项目的流动性支持机构。如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该机构将提供约定金额的流动性支持款项并取得相应份额的特别信托受益权。如存在2个或2个以上流动性支持机构,各机构按照信托设立时认购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份额比例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在这样的流动性安排之下,优先级证券基本没有信用风险。一旦资产池现金流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息,将由次级证券持有者支付不足的本息。
7.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有:如不良资产的准确估值,一般通过协商定价或市场拍卖的方式;如信用增级问题,不良资产本身的信用就有问题,以此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不经过信用级别的提高,是很难卖出去的,也就缺乏价值。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是提升资产信用等级。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超额抵押、政府担保、购买第三方担保等。过去我国实行政策性不良资产时期,主要靠政府信用担保增级;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如品种设计问题。不良资产要释放生产力,获得融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在资产整合及标准化基础上,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8.监管建议
为了防止企业借机逃债,把贷款风险转嫁给社会投资者,应严格信贷资产证券化种类、范围和质量,防止“注水掺假”坑害投资者利益,从而滋生道德风险。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对实行证券化信贷资产明确范围、划分种类、进行评级,只允许没有风险、收益良好、流动性不强,但在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单笔数额不大的优质信贷资产进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严禁其他不符合条件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在当前,居民购房消费按揭信贷、商铺门面抵质押信贷等符合要求,可将其集合成资产包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再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范围。
当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还在于市场需求相对不足的窘境。受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银行为主体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商业银行持有份额占到一半以上,券商、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高,多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暂无参与资格,风险依然集中于银行体系内部,机构投资者投资积极性不高,产品流动性不足。建议开发专门的管理系统平台,通过这套系统可以实现投资者权益过户登记、账户冻结等信托事务管理中对受益权权益管理工作,实现自动撮合交易的功能,投资者可以自主转让认购份额,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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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基础的资产(动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金融信托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或的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但商业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
中国金融信托与管理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代信托,具有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负赔偿责任。
在中国,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与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和。
金融信托法律职能
的职能是金融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三个:
金融信托财务管理
这是最基本的职能,它是指金融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产或代办经济事务等。比较典型的管理行为有、等;典型的处理行为有代为出售或转让信托财产;代办事务则主要包括代收款项、代为发行和买卖等。
金融信托融通资金
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和调剂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都能发挥融资的职能;
二是通过,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
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金融信托协调经济关系
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
金融信托投向构成图
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作为委托人与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办理金融,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
金融信托发展方法
1、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完善信托公司的内部结构调整;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建立起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设置预警系统;制定岗位责任制、档案、信息管理办法等配备相应的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各种控制力一式和手段。信托公司实现对内部组织体系、各岗位人员全力一位控制。保证业务稳健有序地进行。
2、审批程序不规范,乱设金融信托机构。
按照国务院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理应由总行批准设立,在领取经营务许可证之后方可开业。但在一些地方,往住借口本地区情况特殊,只由主管部门审批就挂牌营业,既不向报批,也没有依法领取经营务许可证,甚至连统计报表也不向呈报,导致管理失控。
3、不断完善机构内部的各种约束机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都十分重视其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但具体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因而要进一步改进的有关规定,以区别于业,适应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建立风险调控机制:要实行责、权、利分明的目标责任制,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信托,更要建立各种日常检查、稽核制度。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简称“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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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则要由金融进行。是指因受托人管理、财产而享受的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
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
法律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
这样,就使商业在中国境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中国从事金融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
2.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的财产。如在中国,、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金融信托生存方式
从现代世界的发展看,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社会经济发展中用于储备的(虚拟化)越来越多,储备的选择面越来越宽,不断地对产生新的需求,信托业所受之托也越来越多。这个大环境在中国同样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用于储备未来的、可以投资于之外的、希望能够由专家打理并获得更大的各种非商品(可以脱离现实商品交换)类财产。
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市场机会)已经为的高速发展打开了上升空间。
第二个条件是,和完善,和自然人的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这个条件在中国正在改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清晰的表达,的改革正在使各类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支配权。我们期望,清晰产权不仅仅要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要向鼓励产权私有的层面拓展。
第三个条件最重要,它指完善并发达的。所谓完善并发达的不仅指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必须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还指与虚拟经济这两个市场能够平衡健康发展,的虚拟化以及虚拟化的金融资产向现实的转化的市场条件。
,是可以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现代、是联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惟一金融纽带。由于中国仍有相当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并非由确定,使投资者难以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预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行为,包括的行为并非出自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而是经营者甚至有权者权利的考虑,所以很多在市场上表现的行为或发出的信号经常是扭曲或虚假的。
金融信托中国状况
按国际的分工习惯,各类金融信托机构往往是社会具有的的托管机构。由于风险与的正比例关系,不满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越多,金融就越红火。
在中国向真正的转轨的历史大潮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清,的责权不明,注定使业要几起几落。又有几家公司突然跌入深渊,其中滋味耐人琢磨。
中国的金融之所以“怪事”频发,除了一些经营者和投资人的“”等个案之外,有一个普遍性或根本性的问题,即金融信托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整个包括管理层都没有看清:如果说,中的、,甚至证券等行业都可以生存并发展在或“半生半熟”的环境之中,唯有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充分发展、产权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没有业堂堂正正经营本业的市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
“受人之托,代人”是业的宗旨,也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受人之托的重点是“人”;代人的重点是“财”。是受“人”之托的,这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不仅有产而且享有自主财产绝对支配权的人,是条件下具有独立产权的人;信托业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而是指社会上可冒较大风险、可以降低流动性要求并希望得到更高的财,是那些无论盈亏都由自己承担,没有他人指责或追究责任的财。对这些企图追求高的自主财产而言自然要承担更高的,这种高风险是事前认定,是成败概率都有,收益由财产所有者享有,损失也必须由财产上所有者承担的。不能成归己,败由人,更不能通过信托合约转嫁风险,由受托人完全来承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是本末倒置,从事却不愿承担风险或没有(行为)能力承担风险。中国的市场制度主体或企业根本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国有或公有的,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国有企业的拥有的仍然只是名义上的账面财产,损失是要追究个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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