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权定价一般比欧盟低多少

中国碳市场大体建成 碳定价将吸取欧盟教训-中新网
中国碳市场大体建成 碳定价将吸取欧盟教训
  全球国际气候立法研究第三次报告18日在京发布,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碳市场制度、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大体上已建成,碳定价要取决于排放力度,将吸取欧盟经验和教训。
  “十二五规划中确定了各省、市碳强度的下降的目标,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又确定了能源消费总量的指标,有了这两个指标,以及各地方确定的经济增速,应该说各地的碳排放总量大体上就可以确定。然后把这些总量变成额度,分配到各个重点企业、单位,随着排放、完成碳减排目标,成本大体上可以估算。”解振华表示,各单位减排成本不同,这种差别就是市场。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将率先启动,计划于今年6月17日全国低碳日正式交易。
  谈及碳价格,解振华表示要取决于减排的力度。“欧盟现在碳价格很低,一吨3到4欧元,过去最高时是23到24欧元,为什么这么低呢?还是一个减排力度的问题。减排力度越大,压力越大,为了降低成本,市场交易就会越活跃。现在碳价格这么低,可能跟当时设计市场的时候,额度分配的太多有直接关系。我们也在吸取欧盟在碳定价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他举例称,澳大利亚现吸取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在市场前三年定出23澳元/每吨的固定价格,将来每年增长7%。
  “中国要结合国情,根据各地测算出来的给碳的额度、排放总量,限额发放要适当,争取让价格保持平稳。”解振华提到,上海市在设计碳市场时建立了一个蓄水池,碳价低时可收储一部分,碳价高时再放出一部分,以此保持碳价相对平稳。
  针对中国碳市场与欧盟、世界碳市场衔接的问题,解振华表示,中国的碳市场目前还在试点阶段,近几年首先把中国自己的碳市场建立起来,建立一套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机制,然后再和国际接轨。他指出,国际碳市场的游戏规则应体现发展中国家特点,使其能够跟发达国家的市场与规则相融合。“最后达成一个既适合发达国家,也适合发展中国家,又能够体现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参加到全球碳市场当中去。”
  解振华强调,中国对国际社会承诺的“2020年碳强度下降40%到45%”的目标不会改变,并且不附加任何条件。“无论国际社会有些国家干或不干,或者什么都不干,中国也会按照自己的既定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无论我们的经济发展有什么样的变化,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实现这个目标是不会改变的。”
  2005年到2012年碳强度已下降25%,相当于少排放18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还有约一半的任务要在今后七年中完成。他表示,不仅要完成最高限额,还要争取做的更好。 (和佳)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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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王成洋[]
核心提示:24日上午,欧盟气候行动委员康妮?海德嘉女士于访华期间,在欧盟驻华代表团驻地就欧盟和中国气候变化合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她介绍,中欧在碳排放交易定价方面开展紧密合作,欧盟出资并派出专家参与中国试点项目建设。
24日上午,欧盟气候行动委员康妮?海德嘉女士于访华期间,在欧盟驻华代表团驻地就欧盟和中国气候变化合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她介绍,中欧在碳排放交易定价方面开展紧密合作,欧盟出资并派出专家参与中国试点项目建设。
海德嘉表示,今年3月底习近平主席访问欧盟总部期间,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在气候合作方面的一项具体内容就是排放权交易合作。目前,中国有6-7个排放权交易试点项目,每个项目均不同。欧盟一方面出资500万欧元,在投资层面与中国合作,另一方面向每个项目派出专家,与中国交流分享欧盟的经验。
海德嘉认为,碳排放交易定价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可以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有助于中国治理空气污染工作。
据悉,海德嘉女士本月23日至26日访华,此行目的是加强与中国同行的交流,密切双方合作关系。此外,她还将前往江苏和上海,考察生态工业园项目、上海排放权交易试点项目和低碳建筑等。
(责任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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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仍处于初始状态,虽然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活动,但由于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缺乏,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存在很多阻力。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温室气体减排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起步较晚,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做了一些探索,如2005年10月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6月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另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是首部特别规定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提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地方核查制度和处罚机制、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等基本的碳交易制度。
  2007年国内首个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成立,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有了专门的市场。随后,天津、湖北、北京、上海纷纷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或碳排放交易所。2009年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该计划中规定了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有了法律依据。
  到2010年底,国内有近20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先后成立,但是运行成功的并不多。实际上,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正面临着&有价无市&的尴尬局面,目前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此外,国内碳排放交易的价格只有国际平均价格的一半,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权掌握在国外买家手中,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困难重重。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目前我国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集中在天津、湖北、北京、上海,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业务主要是转让环保技术,碳排放权交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些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对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造成了人为地分割现象,另外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交易的进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对市场的培育力度欠缺、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等。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方式是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如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缺乏
  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审核项目、审议清洁发展机制的规范和审议其他事项。国家发改委实际上行使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第二阶段的审核,对于其他阶段并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另外,对于基于配额的交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准则规定由谁实施监管、怎样实施监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机构设置、监管模式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该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套制度缺乏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健全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其配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为碳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平台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储备银行等。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便捷,而这些平台可以平衡双方的信息资源,为其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制度还包括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将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和兼并程序,碳金融市场的开发与建立等,在实践中这些配套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设置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现阶段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各地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立法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交易标准,促进交易信息的流通,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做好准备,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注册、登记、结算、认证等各项服务,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实行会员制度,所有交易主体必须是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注册会员,只有注册会员才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二,为全体注册会员提供全国各地的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第三,协助注册会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最后,定期总结交易所内的活动讯息,并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告知相应的注册会员。&另外,在设置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同时,应该借鉴国际有影响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经验,并与之加强合作,积极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首先,关于监管机构的权限,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权配额并且经过节能减排措施剩有余额的单位,而买方是必须从其他主体购买一定碳排放额的单位。在这个背景下,监管机构的职能除了确认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之外,还要监督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碳减排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对超额排放的行为予以处罚。
  其次,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模式。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相对控制监管模式和绝对控制监管模式。绝对控制监管模式是指由环保部门设定某个地区温室气体的限排总量,作为该国内或地区内在某时期的最大排放量。相对控制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鼓励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入资本、技术来开发清洁项目,该项目产生的碳减排份额被称为&核证减排量&,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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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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