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立体商标近似判定

如何判定立体商标侵权_百度知道
如何判定立体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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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准确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3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商标侵权判定方法: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些原先不相类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的变化而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商标侵权判定方法: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尽管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但有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甚至使其丧失赔偿请求权。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标是某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由于“三株”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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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具体分为三种形式商标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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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能进行评论如何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尤其对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判定,因各审查员而异判断不同且不易掌握。但这又是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第一到程序。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以及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是衡量商标能否注册、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两条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
“相同商标”是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构成要素组成的两个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细微的商标。
“近似商标”是文字、数字、图形、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等商标的构成要素的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及整体结构上虽有一定区别,但又使人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
关于商标变更标志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如果商标所有人欲改变其商标标志,实际已属于使用了新的商标,需要对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才可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必须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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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等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近似商标怎么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是因为近似的因素影响。因此,怎么判定成为很多企业关心的话题,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问题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近似商标怎么判定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如地铁,相对应的近似商标 subway Metro 。
  二、近似商标判定标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上述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近似商标怎么判定&,商标注册已经成为众多企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主要途径。由于商标近似的情况层出不穷的发生,因此商标是否近似怎么判定也就成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A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A来律师涵不代表一定构成侵权,如需律师可联系本人。
A你好,商标持有人同意,可以共同使用。需要法律帮助,电话咨询。
A这个你公司最清楚,如果没产生任何影响不用管他。商标是商品的名字,公司名称是公司的名字。
A你可以高价转让他商标或起诉他,如需起草商标转让合同或起诉书可电话联系。
A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他人无法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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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立体商标的保护及侵权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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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立体商标的保护及侵权判定问题
【副标题】 雀巢公司诉味事达公司确认不侵权案评析【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立体商标;混淆原则;案例评析【文章编码】 11)04-0055-05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55
【摘要】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全文】【】 &&&&   一、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简称味事达公司)。
  二、案情简介
  味事达公司成立于1996年,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至迟于1983年开始使用一款“棕色(或透明,以下略)方形瓶”作为其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图1),该产品自1984年起多次获得调味品奖项。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认定味事达公司注册于第30类酱油商品上的“味事达Master”商标为驰名商标。
  雀巢公司为瑞士联邦企业法人,注册成立于1936年。日,雀巢公司将“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日,雀巢公司就该商标向我国提出国际领土延伸申请;同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申请;日,该商标经复审后获得注册,注册号为G64053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第30类“食用调味品”,有效期自日至日(图2)。
  日,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正理公司)受雀巢公司委托向味事达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函》,称味事达公司在其调味品(酱油)上使用了雀巢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已侵犯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向雀巢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和承诺。10月30日,味事达公司函复雀巢公司,表明味事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11月5日,正理公司再次向味事达公司发出《再次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函》。味事达公司于日诉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诉辩
  味事达公司诉称,其早在1983年就已经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并一直使用至今,味事达公司系合理使用“棕色方形瓶”。请求判令:1、确认味事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雀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雀巢公司辩称:1、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立体商标依法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调味品”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2、味事达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3、味事达公司产品所用瓶形与雀巢公司涉案立体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4、雀巢公司涉案立体商标依法多次受到保护并得到行业内的认可。5、雀巢公司涉案立体商标系由雀巢公司独创,本身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并且在使用中已经强化了显著特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6、雀巢公司涉案立体商标并非行业内通用包装,是由雀巢公司独特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立体商标。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味事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味事达Master”牌味极鲜酱油产品上所使用的棕色方形包装瓶虽然与雀巢公司涉案立体商标构成近似,但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并不会与雀巢公司的商标相混淆,亦不会认为该产品与雀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误认,因此味事达公司使用该款棕色方形包装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雀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确认味事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或透明)方形包装瓶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雀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是三维标志,为“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该三维标志属于商品的容器,该标识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众多酱油生产企业作为包装物使用,故雀巢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食用调味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较弱。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消费者已将该商标与雀巢公司建立直接的、较强的对应关系。味事达公司在其所使用的棕色方形瓶瓶身上以立体凸刻的方式标明了“味事达Master”商标,其瓶贴上也包含了“味事达Master”文字商标、产品名称“味极鲜酱油”以及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简介等信息。由于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Master”商标已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的识别性,在中国境内也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消费者将“味事达Master”商标与味事达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故消费者不会对味事达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味事达公司使用该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主观上不具有非正当的搭便车意图,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重点评析
  本案是确认不侵犯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业内号称“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案件从立案、审理及至判决后均受到广泛关注,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立体商标的保护以及商标近似的判定问题。
  (一)涉案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1]G640537号“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是三维标志商标,也称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非功能性,即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因商标显著性强弱的与否并非其与生俱来的特质,故立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不等于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笔者认为,除了新颖、奇特、独具匠心的外部形状,立体商标是否基于使用产生了知名度,甚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均是界定立体商标保护范围的重要参考因素。
  1.三维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的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标示商品的来源。与商品本身无关的普通三维标志,如劳斯莱斯“小飞人”、米其 “轮胎人”等立体商标,在立体空间上可以设计丰富、多变的造型,在视觉上极具冲击力和吸引力,与平面商标相比更加醒目,让人过目难忘。相对而言,特殊的三维标志如商品包装的外形由于与商品本身难以分离,一般不太容易被消费者认为是商标,能否区别商品来源须视个案情况认定。涉案立体商标的外部表现形状是“尖顶瓶盖+细长圆瓶颈+方形瓶身及底座”,是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由于商品容器与商品本身(调味品)难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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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姚M.雀巢与中国企业“方形瓶”之争有结果法院确认味事达不侵犯雀巢立体商标权警惕“立体商标”独占商品包装资源侵害公共利益[OL/EB]. ()[].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content 2479336.htm?node=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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