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没有入住还需不入住要交物业费吗吗

许昌网-房屋已经交付但未入住 物业费还用交吗? 房屋已经交付但未入住 物业费还用交吗? “我家的房子已经交付半年了,但一直没有装修入住,这半年我还需要交物业费吗?”“我们小区的物业费为什么这么高?许昌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还不一样?”……您是不是经常听到身边的人问这样的问题?您是不是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许昌市住建局物业科、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和我市一些口碑较好的物业公司,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物业费都包含哪些部分市住建局物业科科长陈绍军说,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交房不入住,物业费照交“我的房子交付了,还没有入住,但物业公司说我要交物业费。我从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啥要交费?”日前,家住东城区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这样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小区都存在房子空置现象,这些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为此,记者采访了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王春强。王春强表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王春强说:“该通知第十六条中也有这样的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这说明,只要是符合交房条件或达到交房标准的小区,一旦物业发生产权转移,物业费就要从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不管你住或不住,都要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收取公摊费用是否合理家住老城区某小区的刘女士反映,从今年开始,物业公司让小区居民交纳公摊电费。刘女士问:“这种收费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该小区物业公司王经理。王经理说,前两年该小区入住率低,没办法进行成本核算,今年入住率高了,物业公司便进行了成本核算。“每个楼道里都有声控灯,电梯间也有两盏,这样算下来,一层楼内,有的有3盏灯,有的有4盏灯。小区内的道路,晚上还有很多路灯用来给业主照明。这些费用算下来单靠收一些日常的物业费是肯定不够的。”王经理说。那么,物业公司对这些公摊电费的收取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董振杰律师。董律师说,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费所含项目并不包含这些公摊费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公摊电费该不该收。“这就要看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对这部分费用有没有约定。” 责任编辑: 许昌云媒iPhone版下载 许昌云媒Andrid版下载 许昌云媒Andrid版下载 许昌日报社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转载地址: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邮编:461000 豫ICP备:号 业务电话:  值班电话: 邮箱:cn.房子没入住是否要缴物业费?_帮办台_新闻_宿迁网 新闻热线:3 房子没入住是否要缴物业费? 市住建局:应该缴纳,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关键词:物业费 房子 核心提示: 10月28日,市民张先生致电称,他在市区一新建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因与工作地点距离较远,一直没有搬过去住。近日,他接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称,他有1000多元物业费没有缴纳。“新买的房子,还没住,为什么要缴物业费?”张先生想知道。 宿迁网讯(帮办记者 王宇)10月28日,市民张先生致电称,他在市区一新建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因与工作地点距离较远,一直没有搬过去住。近日,他接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称,他有1000多元物业费没有缴纳。&新买的房子,还没住,为什么要缴物业费?&张先生想知道。 对此,市住建局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说,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说明,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业主后,不管是否居住,都应承担共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此空置房的业主也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他同时表示,如果市民对物业公司所收费用有所疑问,可向住建部门或物价部门咨询。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许珊珊&& 版权声明&&&&&&宿迁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宿迁日报、宿迁晚报、 宿迁网(宿迁新闻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  |  |  |  |  苏B2- 苏新网备2006023 苏ICP备号 版权为 宿迁网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宿迁网  联系方式:0主管:宿迁市委宣传部 主办:宿迁日报社 法律顾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胡剑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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