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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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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房补偿拆迁户房产公司如何缴税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城市改造规划,对某城区范围内一改造规划地区进行征地、拆迁改造,征地拆迁费用全部由我公司负责,而且要按照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建造一条标准的文化步行街。作为回报,我公司可以在征地拆迁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城市改造规划,对某城区范围内一改造规划地区进行征地、拆迁改造,征地拆迁费用全部由我公司负责,而且要按照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建造一条标准的文化步行街。作为回报,我公司可以在征地拆迁规划的范围内,沿街建造商业用房和普通商业住房,并按市场价格销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公司按照政府规定,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自行与被拆迁户(有部分农村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的为拆迁户免费提供开发房屋作为拆迁补偿,有的为拆迁户补偿现金。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大大超过其财产现值标准。
  请问:我公司为拆迁户免费提供的住房是否要申报纳税?公司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金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为拆迁户免费提供补偿的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住户,这种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实行补偿住房的产权调换方法,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进行交易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虽然文件针对的是外资企业,但由于内外资企业在营业税政策上适用的一致性,此政策同样适用内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而是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超过拆迁面积的补偿部分,还是要按照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你公司应该在将开发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拆迁户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与开发产品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差额税收上应视同拆迁费用,计入产品的开发成本费用,属于时间性差异。因此,应在产品销售时,相应调减同等数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获得补偿的拆迁户来说,其获得的补偿收入(包括房屋实物产品),实际上其财产的转让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和补偿房屋,如果是属于城市旧城改造规划中的补偿性质的赔偿费,或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相符的其他超过标准的拆迁补偿款,应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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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收到拆迁补偿款应缴纳什么税?
发布时间: 17:09
来源:网校
小编导读: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上拆迁补偿涉及的应付给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款,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个体工商户应给开发企业出具什么票据?个体工商户收到拆迁补偿款应缴纳什么税?
答:个体工商户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与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营业税。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目前中央性法规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票据问题
对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补偿费,应给开发企业出具正式发票。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补偿费,则应协助支付单位完善支付手续,结合补偿协议认真核对签收,以使支付单位获取真实合法完整的支付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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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你现在的位置:> >
有关拆迁补偿的税务问题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根据渝地税发〔号,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一、 政策性搬迁   1、 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根据国税函(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渝地税发[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物权法》(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第四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重置、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商业性搬迁   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 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3、土地增值税   由于非政策性搬迁,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   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确认余额后交纳个税。   综合以上分析,难免疏漏,但可总结为:房屋拆迁或旧房改造,是个巨大的,涉及面广的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了解最新的财税资讯,对于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策划,未雨绸缪,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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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需要交税吗,需要交哪些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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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要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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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如果这个房产在企业经营当中是作为固定资产来存在的话,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此外,这个固定资产并不是因为买卖而变成钱。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款式征收行为而对房产人的一种补偿,免征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判断,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
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如果这个房产在企业经营当中是作为固定资产来存在的话,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此外,这个固定资产并不是因为买卖而变成钱。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款式征收行为而对房产人的一种补偿,免征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判断,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房屋买卖。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这也要看当地的政策,当地政府会根据补偿的一定数额需要交税原则上拆迁款是不应该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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