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险退保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保监发〔2015〕1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
  (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
  (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
  (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四、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五、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
  (二)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投保人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
  (三)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退保金转账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应将退保金转账至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账户的;
  (四)投保人没有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的;
  (五)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六、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
  (一)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二)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三)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
  (四)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内容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中国保监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导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综合保障两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确定投保的保险责任类型。保险人按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责任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基本保障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综合保障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主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发作时起48小时之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安排的生活区域、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五条 投保方式
投保方式由保险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投保方式。本合同的投保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投保;
二、按建筑施工总面积投保;
三、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应占投保单位所有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按不同投保方式计收。
二、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
一、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自保险期间开始日0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并在本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六个月期满。
三、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北川女性多大年龄能领社保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另有约定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五)被保险人残疾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受益人、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投保人安排的生活区域: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为主被保险人安排的主要生活场所。
突发疾病:指突发的、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保险期间月数))×80%”。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每人每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
0.8元/万元
建筑施工总面积
0.08元/平方米
被保险人数
二、核保经验系数
工业、民用建房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造价(元)(仅适用于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投保方式)
100~1000万
建筑面积(平方米)(仅适用于按建筑施工总面积投保方式)
投保人数(仅适用于按被保险人数投保方式)
100~300人
300~1000人
三、保费计算
(一)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投保:
保险费 =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适用的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各核保经验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 =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适用的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各核保经验系数
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均按月计,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
(二)按建筑施工总面积投保:
保险费 = 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适用的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各核保经验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 = 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适用的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各核保经验系数
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均按月计,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
(三)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
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人数×适用的基准年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各核保经验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适用的基准年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施工未完工期限×各核保经验系数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月)
1~2个月(含2个月)
2~3个月(含3个月)
3~4个月(含4个月)
4~5个月(含5个月)
5~6个月(含6个月)
6~7个月(含7个月)
7~8个月(含8个月)
8~9个月(含9个月)
9~10个月(含10个月)
10~11个月(含11个月)
11~12个月(含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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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怎么买及团体意外保险费率是多少  很多企业老板为了提高员工福利都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那么团体意外保险怎么买?大家在保险公司或者网上购买团体意外险时会发现团体意外险保险费是不一样的,那么团体意外保险费率是多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客户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员工的团体意外险缴费比率跟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人数和保额有关,一般来讲,1至3类职业的,交费费率都不高,(100元左右,就有十万左右的意外,一万的医疗)当然公司投保的员工越多保险公司给的优惠就越多。
中民无忧综合意外基本计划-计划二本意外保险适用学生、工人、白领人士、中老年阶层,这款意外险精简、实用、性价比极高。是一款值得购买的综合意外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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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国寿1-6类职业意外保障B—计划一1-6类职业均可保,涵盖意外伤害、医疗、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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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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