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吗,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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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于2009年11月承租一食品加工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生意,便想利用厂的名义骗些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成品销售。日,被告人牛某以食品加工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邱某订购食品原料,口头约定约定货到付款。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牛某谎称到某城区付款,将被害人邱雪文骗离厂区,后牛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牛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岐意见】
  以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构成。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被告人牛某以非法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逻辑关系上,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将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所以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一节内,其目的应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而且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权。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购买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款项均达成合议。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两者客观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款未明确在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立法者的本意应理解为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标题:口说无凭,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A你可以到报警地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当地检察院法律监督科投诉
A你好,借的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的?多少钱?
A一般一家人是不会的
A如果不知情是无罪的,去年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后面是释放了。需要律师具体介入了解后才能判断。
A你要谈具体事,不是理论探讨
A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为犯罪,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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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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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承租白竺乡上村的白竺鞭炮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烟花生意,便想利用白竺鞭炮厂的名义骗些烟花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烟花成品销售。日,被告人刘某以白竺鞭炮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高坑纸厂的邱某订购5吨普红鞭炮纸,约定货到付款(口头约定)。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刘某谎称到萍乡付款,将被害人邱雪文骗离厂区,后刘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刘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岐】 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逻辑关系上,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所以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内,其目的应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购买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款项均达成合议。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两者客观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款未明确在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立法者的本意应理解为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 本文笔者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即该案行为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原文笔者对其理由部分说理比较丰富,但缺乏实质性内容。事实上,该文的分析焦点应为合同诈骗罪,即该案为什么应定合同诈骗罪。故本文笔者将就理由部分作几点补充,以供同仁学习交流。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本质要件;(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六)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从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在该案中刘某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该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依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此条文可知,合同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之一。因而,行为人利用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其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都是一样的。 三、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法律的顺阶排序,一般罪与特殊罪形成法条竞合时,应以特别优于一般来确定罪名。因此,该案应定合同诈骗罪。 综上,该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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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
导语:这是近日西藏某公安局碰到的公安110实务。今后,本律师将不定期推出我微信群中讨论较多的公安110警务中常见的法律实务,与各位警察、律师以及爱好法律的朋友分享。问: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必须是书面合同吗或包括口头合同和协议,这个方面有明确的法规吗?答:1、协议=合同;2、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3、履行过程中的送货单、确认书、银行汇款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5、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合同或者协议书,可以包括口头合同。尤其是合同尚未签约就已经骗取定金或者预付款,项目计划书、政府审批文件、尚没有签署的空白合同书都是犯罪证据。6、公安实务中有一种好像约定俗成,类始于潜规则的现象。有些农村,卖鸡蛋的,从来都是口头合同,双方从来就没签过书面合同。 双方打一个电话,电话里面约多少钱一斤、多少钱一箱,送多少箱,当中出了问题收钱没发货一般都按照合同诈骗来处理。这算是一种潜规则也好,约定俗成的也好,都属于口头合同。7、口头协议界定有点难,这点证据上要注意把关,下点功夫。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224条第五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因此,只要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那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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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可以触犯合同诈骗罪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公平公正合法的就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口头合同是否可以触犯?下面由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承租白竺乡上村的白竺鞭炮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烟花生意,便想利用白竺鞭炮厂的名义骗些烟花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烟花成品销售。日,被告人刘某以白竺鞭炮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高坑纸厂的邱某订购5吨普红鞭炮纸,约定货到付款(口头约定)。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刘某谎称到付款,将被害人邱某文骗离厂区,后刘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刘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分岐】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一个行为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本质要件;(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六)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从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在该案中刘某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该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依据《》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此条文可知,合同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之一。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的立法。因而,行为人利用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其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都是一样的。三、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法律的顺阶排序,一般罪与特殊罪形成法条竞合时,应以特别优于一般来确定罪名。因此,该案应定合同诈骗罪。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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